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
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医院)

1基本设置三级综合医院是跨县(区)、市、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功能的医疗机构。
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基本设置,包括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以及结构合理的卫生技术人员,以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
1.1床位规模1.1.1外科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30%。
1.1.2重症医学科(含所有专业ICU)的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2%~8%。
1.2诊疗科目1.2.1一级诊疗科目必设一级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可选一级诊疗科目:小儿外科。
1.2.2二级诊疗科目1.2.2.1内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内分泌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免疫学科、老年病科、变态反应科。
1.2.2.2外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心脏大血管外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1.2.2.3妇产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妇科、产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计划生育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优生学科。
1.2.2.4儿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新生儿科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小儿传染病科、小儿消化科、小儿呼吸科、小儿心脏病科、小儿肾病科、小儿血液科、小儿神经病科、小儿内分泌科、小儿遗传科、小儿免疫科。
1.2.2.5医学检验科必设二级科目: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1.2.2.6医学影像科必设二级科目:X线诊断专业、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诊断专业、磁共振(MRI)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闽卫医政函〔2020〕394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0〕394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立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省老年医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疾病负担,均位居全省各系统疾病的前列,防治形势严峻。
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暴露出我省呼吸学科体系建设不健全,呼吸系统急危重症相关医疗设备配置不足,缺乏擅长重症和危重症处理的专科医师等问题,基层医院在呼吸系统防治专业能力不足尤为凸显,我省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提升我省各级医疗机构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我省呼吸学科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就加强我省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全省二、三级公立医院开展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进一步落实《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争取到2020年底,全省60%的公立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达到《指南》相应的基本标准要求;到2021年,全省所有公立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呼吸学科建设达到《指南》相应级别医院的基本标准要求;到2022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有一所三级综合医院呼吸学科达到《指南》的推荐标准要求。
二、工作内容(一)提升二级以上医院呼吸学科建设水平。
全省二、三级公立医院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从专科设置、专业组建设、专科设备、人才培养、诊疗技术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呼吸学科建设,提升呼吸学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性疾病、疑难危重症疾病等呼吸系统疾病的防诊治能力。
(完整版)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

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编写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2号)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呼吸学科的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各有关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科学、规范地加强呼吸学科内涵建设,开展与自身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同时,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对口帮扶、医联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本指南提及的医疗服务能力是指符合医院(不含中医院)功能定位的综合能力,包含医院资源配置、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与效果、医疗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等。
基本标准为学科应当达到的基础能力要求;推荐标准是指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应当实现的能力要求。
第一部分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三级医院呼吸学科主要任务是提供呼吸专科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承担培养医疗专业人才的教案任务和科研项目;参与和指导下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
1。
基本设置应当具有与三级医院相适应的基本设置,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应当设置门诊、病房和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
1。
1门诊设置应当设置呼吸专科普通门诊、专家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病/专项门诊(如哮喘、慢阻肺、戒烟等)、呼吸门诊综合诊疗室。
1。
2床位规模(1)基本标准。
三级医院呼吸专科住院床位设置应当与其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患者就医需求相适应。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20年版)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20年版)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20年版)目录1.基本设置1.1 门诊设置在呼吸学科门诊中,应设置专业的呼吸内科门诊和呼吸功能室。
呼吸内科门诊应配备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呼吸内科医生、呼吸内科护士、呼吸内科技师等。
呼吸功能室应具备完备的呼吸功能检查设备,包括肺功能仪、动脉血气分析仪、睡眠呼吸监测仪等。
1.2 床位规模呼吸学科应设有病房,床位数量应根据医院的规模和呼吸疾病的患病率而定。
床位应配备有专业的呼吸内科医生和呼吸内科护士,以及专业的呼吸内科技师。
1.3 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设置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应设在呼吸学科内,配备有完备的呼吸功能检查设备,包括肺功能仪、动脉血气分析仪、睡眠呼吸监测仪等。
同时,应有专业的技师和医生进行检查和解读结果。
1.4 呼吸重症监护室呼吸重症监护室应设在呼吸学科内,配备有专业的呼吸内科医生和呼吸内科护士,以及先进的呼吸机等设备。
同时,应有专业的技师和医生进行监护和治疗。
1.5 医疗设备呼吸学科应配备有完备的呼吸相关医疗设备,包括呼吸机、氧疗设备、支气管镜、纤维支气管镜、气管插管等。
同时,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1.6 人力资源呼吸学科应配备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呼吸内科医生、呼吸内科护士、呼吸内科技师等。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1.7 多学科综合诊疗(MDT)模式呼吸学科应实行多学科综合诊疗(MDT)模式,与其他学科进行协作,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解决疑难问题。
同时,应定期召开学科会议,提高学科内医护人员的交流和协作能力。
1.开展医联体建设医联体建设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们在过去一年中积极推进医联体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建立联合诊疗、共享医疗资源等方式,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工作负荷、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
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说课材料

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编写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呼吸学科的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各有关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科学、规范地加强呼吸学科内涵建设,开展与自身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同时,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对口帮扶、医联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本指南提及的医疗服务能力是指符合医院(不含中医院)功能定位的综合能力,包含医院资源配置、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与效果、医疗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等。
基本标准为学科应当达到的基础能力要求;推荐标准是指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应当实现的能力要求。
第一部分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三级医院呼吸学科主要任务是提供呼吸专科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承担培养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参与和指导下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
1.基本设置应当具有与三级医院相适应的基本设置,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应当设置门诊、病房和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
1.1门诊设置应当设置呼吸专科普通门诊、专家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病/专项门诊(如哮喘、慢阻肺、戒烟等)、呼吸门诊综合诊疗室。
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医院)

1基本设置三级综合医院是跨县(区)、市、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功能的医疗机构。
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基本设置,包括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以及结构合理的卫生技术人员,以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1.1床位规模1.1.1外科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30%。
1。
1。
2重症医学科(含所有专业ICU)的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2%~8%。
1。
2诊疗科目1。
2.1一级诊疗科目必设一级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可选一级诊疗科目:小儿外科.1.2。
2二级诊疗科目1。
2。
2.1内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内分泌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免疫学科、老年病科、变态反应科。
1。
2。
2.2外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心脏大血管外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1.2。
2.3妇产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妇科、产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计划生育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优生学科。
1。
2。
2.4儿科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新生儿科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小儿传染病科、小儿消化科、小儿呼吸科、小儿心脏病科、小儿肾病科、小儿血液科、小儿神经病科、小儿内分泌科、小儿遗传科、小儿免疫科。
1.2.2.5医学检验科必设二级科目: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1.2。
2。
6医学影像科必设二级科目:X线诊断专业、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诊断专业、磁共振(MRI)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1。
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

《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医院)》(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2014年07月04日编写说明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三级医院的功能定位,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分级诊疗,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起草了《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性医院)》。
医疗服务能力是指以病人和一定社会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 以医学技术、设备、诊疗环境为基础服务手段, 能够提供实际医疗产出的、非物质形态的服务的最大程度。
医疗服务能力包含的主要要素,即医院资源配置、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与效果、医疗诊治能力与医疗技术水平等。
本标准由六章组成,涵盖了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设置、运行绩效、疾病/手术覆盖、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医技科室服务能力,用客观数据来衡量三级综合医院各方面的真实水平。
客观数据来源于《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线调查》。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综合医院。
三级医院(综合医院)目次1基本设置 (3)1.1床位规模 (3)1.2诊疗科目 (3)1.3医疗设备 (4)1.4人力资源 (5)2运行绩效 (5)2.1工作负荷 (5)2.2工作效率 (5)2.3服务质量 (6)3 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6)3.1内科 (7)3.1.1心血管内科 (7)3.1.2呼吸内科 (8)3.1.3消化内科 (10)3.1.4神经内科 (12)3.1.5内分泌科 (15)3.1.6肾病学 (17)3.1.7血液内科 (18)3.1.8免疫学 (20)3.2外科 (22)3.2.1普通外科 (22)3.2.2骨科 (25)3.2.3神经外科 (28)3.2.4泌尿外科 (30)3.2.5胸外 (31)3.2.6心脏大血管外科 (33)3.3妇产科 (35)3.3.1妇科 (35)3.3.2产科 (37)3.5儿科 (38)3.5.1新生儿 (38)3.5.2儿科其他 (40)3.6眼科 (46)3.7耳鼻咽喉科 (49)3.8口腔科 (55)1三级医院(综合医院)3.9皮肤科 (57)3.10感染科 (59)3.11肿瘤科 (62)3.12急诊医学科 (63)3.13康复医学科 (65)3.14麻醉科 (66)3.15重症医学科 (67)3.16中医学科 (69)4医技科室医疗服务能力 (69)4.1药剂科 (69)4.2检验科 (70)4.3病理科 (77)4.4医学影像科 (78)5临床路径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列表 (81)6 疾病病种/手术及操作覆盖 (85)2三级医院(综合医院)1基本设置三级综合医院是跨县(区)、市、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功能的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评定细则

三级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评定细则三级医院是一种跨区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功能。
它承担着提供专科医疗服务、解决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接受二级医院转诊、对下级医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的任务,同时承担着培养各种高级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任务和省市级以上科研任务。
在这些任务中,加强呼吸学科建设已成为三级医院最重要的问题。
为此,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卫生部(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制定了三级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评定细则。
这个细则参照了国际现代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PCCM科)的建制和体系,核心内容涵盖科室业务建制、人员建制、设施建制、管理建制及文化建设等方面。
通过广泛征求的意见后,形成了本建设和评定标准(试行版)。
并根据我国国情,在三级医院PCCM科设立培育、合格、优秀和示范单位四级标准。
三级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的业务建制至少包括专科门诊、专科病房、内科危重症监护治疗病房(MICU)或呼吸危重症监护治疗病房(RICU)、肺功能室、睡眠呼吸疾病、呼吸内镜室等业务建制组成,并具有相应的管理架构。
具体要求如下:医疗能力方面,硬件设施包括病房、门诊、ICU病房、呼吸内镜室、肺功能室和睡眠呼吸疾病。
其中,病房应设立专门的PCCM科,隶属于PCCM科的内科危重症监护治疗病房(MICU)或呼吸危重症监护治疗病房(RICU);门诊应设立普通呼吸专科门诊、呼吸专病/专项门诊(如哮喘、慢阻肺、戒烟等)和专家门诊,附设有呼吸门诊综合并配置专科护士;ICU病房应有隶属于PCCM科的MICU或RICU,并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条件;呼吸内镜室应拥有独立的呼吸内镜室,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呼吸专科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肺功能室应设立有单独的检查室及相应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肺功能医师及肺功能技师;睡眠呼吸疾病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拥有睡眠呼吸障碍相关诊疗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开展睡眠呼吸监测与SBD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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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1.4治能力。有条件
的三级医院可独立设置呼吸重症监护室,提供呼吸衰竭等呼吸急危重 症的医疗服务。
1.5 医疗设备 (1)基本标准。与三级医院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 治疑难重症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包括肺功能仪、呼吸内镜、 床旁心电监护仪、血气分析仪、除颤仪、无创呼吸机、有创呼吸机、 转运呼吸机、无创和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等。 (2)推荐标准。有条件的可配备体外膜肺氧合(ECMO)、血液 净化(CRRT)等。 1.6 人力资源 (1)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1.03:1。 (2)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0.3:1。 (3)护理岗位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0.4:1。 (4)护理岗位人员与医师之比≥1.6:1。 (5)具有专职从事肺功能、呼吸内镜和呼吸治疗的专业技术人 员等。 1.7 多学科综合诊疗(MDT)模式 建立完善多学科综合诊疗模式,加强与胸外科、介入科、影像科、 病理科、临床药学等协作,为患者提供整合型诊疗服务。利用远程医 疗服务平台,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多学科综合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 近就医。 1.8 开展医联体建设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应当加强急危重症患者救治能力建设,通过组 建医联体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下级医疗机构呼吸科协作,为下级医疗
(2)推荐标准。可开展呼气一氧化氮水平(FeNO)、支气管激 发试验、心肺运动试验、呼吸驱动测定等。
1.3.2 呼吸内镜室及其它呼吸介入诊疗室 三级医院呼吸专科应当设置呼吸内镜室。能够提供以下诊疗服 务: (1)基本标准。应当开展支气管肺泡灌洗(BAL)、经支气管活 检(TBB)、经支气管肺活检(TBLB)、气道异物钳取术、床旁支气 管镜应用于危重病人的诊治等。 (2)推荐标准。可开展经支气管针吸活检(TBNA)、支气管腔 内超声引导下的经支气管针吸活检(EBUS-TBNA)、支气管腔内超声 及导引鞘引导下经支气管肺活检(EBUS-GS-TBLB)、外周病灶径向 超声引导下经支气管肺活检、支气管腔内冷冻活检(EBCB)、经支气 管冷冻肺活检(TBCB)等。支气管镜下气道良恶性狭窄相关诊疗技 术,如气管/支气管内支架置入、硬质气管/支气管镜、氩等离子体凝 固(APC)、电烧灼治疗、激光治疗、冷冻治疗、气管/支气管内球囊 扩张术、哮喘的支气管热成形术、慢阻肺的内科肺减容术、全肺灌洗 术、内科胸腔镜等。 1.3.3 睡眠呼吸疾病诊疗室 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呼吸专科可设置睡眠呼吸疾病诊疗室,配置睡 眠呼吸监测仪和无创呼吸机,可以提供以下诊疗服务: (1)可配置标准多导睡眠监测设备或便携式睡眠呼吸监测设备、 无创呼吸机,能开展睡眠呼吸疾病的基本诊断和治疗。 (2)有条件的单位可配置实时视频监测和记录设备,开展全夜 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PETCO2)、经皮二氧化碳监测(tcPCO2)、膈 肌肌电监测,进行日间多次睡眠潜伏期试验(MSLT)和醒觉维持试 验(MWT),压力滴定,配备多种形式的无创通气呼吸机包括适应性 支持通气(ASV)和平均容量保证压力支持(AVAPS/iVAPS)呼吸
药学等内容,应当由医院统一设置的医技科室提供。可以提供的疑难 危重症和关键技术能力,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列表中的疑难危重症及关 键技术能力,提供的数量越多,表明医疗能力越高。应当按照相关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加强关键医疗技术的管理。
机构及其他专科医院设置转诊绿色通道,完善双向转诊机制,促进医 疗资源上下贯通。
2.运行绩效 运行绩效反映医疗机构的工作运行能力与管理水平,主要衡量指 标包括工作负荷、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 2.1 工作负荷 (1)年出院人次≥1200 人次。 (2)出院患者中,疑难危重症患者占比≥30%。 2.2 工作效率 (1)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11—15 日。 (2)年床位使用率 93%—97%。 (3)MICU/RICU 年床位使用率 75%—90%。 2.3 服务质量 (1)年医院感染漏报率≤10.0% (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的病原学送检率≥30%,限制级抗 菌药物使用前的病原学送检率≥50%,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前的病原 学送检率≥80%。 (3)呼吸慢病患者(含向下转诊患者)随访率≥50%。 (4)年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 (5)住院患者出院 30 天非计划再住院率。 (6)呼吸机相关肺炎发病率。 说明:(4)—(6)可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导出指标进行测算,各医院 对应指标不得低于本区域(以省为单位)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水平。 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以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 ICD-10 编码前 4 位比较计算,要求不低于本区域(以省为单位)平均水平。 3.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呼吸学科疑难危重症和关键技术中涉及到的检验、影像、病理及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
(2018 年版)
三级医院呼吸学科主要任务是提供呼吸专科医疗服务,解决危重 疑难病症,接受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 培训;承担培养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参与和指导下 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
1.基本设置 应当具有与三级医院相适应的基本设置,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 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三级医院呼吸学科应当设置门诊、病房和 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 1.1 门诊设置 应当设置呼吸专科普通门诊、专家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病/ 专项门诊(如哮喘、慢阻肺、戒烟等)、呼吸门诊综合诊疗室。 1.2 床位规模 (1)基本标准。三级医院呼吸专科住院床位设置应当与其功能 定位、服务能力和患者就医需求相适应。医院配置有重症监护室 (ICU),能够开展呼吸系统急危重症病例救治。 (2)推荐标准。三级医院呼吸专科住院床位设置与其功能定位、 服务能力和患者就医需求相适应,并已形成相应的亚专科学组。医院 设置呼吸重症监护室(RICU)或者内科重症监护室(MICU),具有较高 的呼吸系统急危重症病例救治能力。 1.3 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设置 1.3.1 肺功能室 三级医院呼吸专科应当设置肺功能室。能够提供以下诊疗服务: (1)基本标准。应当开展通气功能、弥散功能、支气管舒张试 验、气道阻力测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