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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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清退“临时工”引劳动争议

清退“临时工”引劳动争议

采访中,记者查阅了投诉的徐星星等5人的部分档案资料后证实:他们当年毕业分配或者工作调动进入修水县运管所的时候,市运管处开具的介绍信确实都分配到配载站或运输服务中心。
方冰说,给“临时人员”徐星星和占小虎办理行政执法证,确实不太妥当。
配载站涉嫌8年非法经营
对于运管所方面的解释,徐星星等5人很难接受。因为运管所称他们的劳动关系在修水县公路运输货物配载站(简称“配载站”),而据他们了解,“这个企业是个既没有出处,又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架空单位”。
记者要求查看配载站的工商注册资料,但方冰表示时间过去这么久已无法找到。9月18日上午,经过修水县工商局办公室安排,该局注册局何泰斌局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自己刚调过来,对于配载站是否注册的事情不是很清楚,“不过10多年前的工商管理没那么规范,企业自身如果注册了的话,他们自己就应该能出示相关证明”。
“我们就是想要个对自己身份明确的说法!”日前,5名劳动者说,他们都在修水县运管所工作了5年以上,当年都是通过工作调动或者委培分配的形式进入运管所的。
今年4月底,该所一纸通知将他们作为临时借用人员清退。运管所称这5人当年都是分配在运管所下属的一家企业,是借用到运管所工作的。而该下属企业已长达8年没有经过工商注册,涉嫌非法从事货物配载经营业务。
“我1995年通过委培的形式进入江西省交通技校运管专业读书,1997年毕业后分配进入了修水县运管所,之后10多年里一直在运管所上班,从事运管费征收和稽查执法工作。”今年已经33岁的徐星星说,在此期间,他还担任了中队长、运输管理站站长等职务。
徐星星还向记者出示了修水县运管所的一些文件及证件。记者注意到,徐星星早在1999年4月就参加了九江市运管处组织的执法培训班,随后取得了道路行政执法证。其最近取得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由修水县政府法制办颁发,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9.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地(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编号、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洪府厅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进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案件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决定文书;(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四)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1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1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持证上岗,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本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的人员;(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三)具有良好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作为主管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印章,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印章。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但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除外。

派出机构的名称、职能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由本单位提出,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10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三章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授权组织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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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以下单位符合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条件,并已经领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现予公布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证件编号
1
县统计局
干法主资证1号
2
县发改委
干法主资证2号
3
县物价局
干法主资证3号
4
县人劳社保局
干法主资证4号
5
县财政局
干法主资证5号
6
县审计局
干法主资证6号
7
县民政局
干法主资证7号
8
县国税局
干法主资证8号
9
县地税局
干法主资证 9号
10
县档案局
干法主资证 10 号
11
县农业局
干法主资证 11号
12
县林业局
干法主资证 12 号
13
县水务局
干法主资证13 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4
县国土局
干法主资证 14 号
15
县计生委
干法主资证 15 号
16
县气象局
干法主资证 16 号
17
县经贸委
干法主资证 17 号
18
县安监局
干法主资证 18号
19
县规划建设局
干法主资证 19号
20
县环保局
干法主资证 20号
21
县城管局
干法主资证 21号
22
县交通局
干法主资证 22号
23
县地方海事处
干法主资证 23号
24
县交警大队
干法主资证 24号
25
县质监局
干法主资证 25号
26
县公路分局
干法主资证 26 号
47
大洋洲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47 号
48
溧江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48号
49
桃溪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49号
50
七琴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50号
51
城上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1 号
52
潭丘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2 号
53
麦斜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53号
54
神政桥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4号
55
县民宗局
干法主资证 55号
56
27
县稽征所
干法主资证 27号
28
县商业局
干法主资证 28号
29
县外侨办
干法主资证 29号
30
县供销社
干法主资证 30号
31
县粮食局
干法主资证 31号
32
县烟草专卖局
干法主资证 32 号
33
县药监局
干法主资证 33 号
34
县教育局
干法主资证 34 号
35
县卫生局
干法主资证 35号
36
县文广局
干法主资证 36号
37
县工商局
干法主资证 37号
38
县公安局
干法主资证 38号
39
县司法局
干法主资证 39号
40
县人民银行
干法主资证 40号
41
县科技局
干法主资证 41号
42
县体育局
干法主资证 42 号
43
县旅游局
干法主资证 43 号
44
县房管局
干法主资证 44 号
45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干法主资证 45号
46
县港航所
干法主资证 46 号
金川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56号
57
沂江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7号
58
界埠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8号
59
荷浦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9号
60
三湖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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