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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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科班规章制度范本

预科班规章制度范本

预科班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科班的管理,确保预科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科班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任务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预科教育,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

第三条预科班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预科班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教学管理第五条预科班教学计划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制定,确保教学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预科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关心学生的成长,注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预科班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听讲,积极完成作业和实验任务。

第八条预科班课程考核应注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

三、生活管理第九条预科班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十条预科班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规定,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第十一条预科班学生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预科班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预科班学生严禁吸烟、饮酒,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与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预科班学生应自觉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不得登录不良网站。

五、违纪处理第十五条预科班学生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六条预科班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申诉。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预科班管理部门。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范本,学校预科班可以更好地进行管理,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高等教育阶段。

同时,学生也应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1)

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1)

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我院教学管理改革新要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院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本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采取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提高学生测评体系的科学性、向导性、可操作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形成优良的院风。

本办法使用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在我院接受预科教育的各院少数民族学生不参与综合测评。

二、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1、综合测评分=德育素质分*20%+智育素质分*70%+体育素质*10%+特长奖励分2、各项测评成绩的权重系数项目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特长奖励分权重系数20% 70% 10% 限加20分三、综合测评细则(一)、德育测评德育测评:德育基础分60分,行为表现分40分,扣除惩罚分,总分上限100分。

凡当学期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德育测评以0分计。

德育素质分=德育基础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分1、基础分:60分,学生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校荣校,维护民族团结;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勤奋学习,刻苦专研,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稳定秩序;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2、加分项目:40分。

以平时考核记录为主要依据,加分不超过40分。

①积极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加5分。

由各班级负责统计。

②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的学生工作,根据担任职务和工作评价加分。

兼多项职务者,加最高得分,不累计加分;不称职者不加分。

班干部由班主任评定,学生会干部由学院团委评定。

加分如下:担任职务优秀称职不称职校、院级团委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15 10 0校、院级团委学生会正职部长、主任,报刊编辑部主编12 8 0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12 8 0校、院级团委学生会副部长,报刊编辑部副主编10 6 0其他各班干部、委员(除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8 6 0辩论队、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队长10 6 0校、院级团委学生会各部干事,报刊编辑8 5 0③宿舍卫生情况由生活部每月通报,所在宿舍卫生较好被通报表扬,每人加5分/一次;宿舍设计比赛获奖,按名次一等奖每人加8分,二等奖每人加6分,三等奖及其他奖项每人加5分。

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模式

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模式

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高校中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权益,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高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模式。

本文将从学生招生、培养计划、学习支持、文化交流等方面探讨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模式。

一、学生招生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首先,要通过招生政策给予他们一定的倾斜,如降低分数线、增加招生名额等。

其次,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宣传和引导,让他们了解高校的优势和特色,吸引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和专业。

同时,要建立起与各少数民族地区联系的渠道,与当地政府、学校和家长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招生工作。

二、培养计划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高校应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首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和兴趣,给予他们选择专业的自由。

其次,要根据学生的基础情况和发展潜力,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和培养方案。

还可以设置专门的导师制度,由专业教师或学长学姐担任导师,提供学业和生活上的指导和支持。

三、学习支持高校应提供全方位的学习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学习辅导体系,提供针对性的课程辅导和学习指导。

其次,要加强学习资源的共享,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工具。

同时,要加强学术交流和合作,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

四、文化交流高校应积极促进不同民族学生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融合,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身份认同。

首先,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少数民族文化展览、演出等,展示不同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其次,要鼓励学生参加社团和志愿者活动,提供机会让他们结识不同背景的同学,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同时,要加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交流合作,开展学生交流项目和实践活动,让学生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

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应从学生招生、培养计划、学习支持、文化交流等方面全面考虑,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管理制度1. 民族团结教育(1)学校定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加强师生对民族政策、民族文化的学习和了解。

(2)学校组织各类民族文化、民俗活动,增进师生间的民族交流与融合。

2. 学业辅导(1)学校设立少数民族学生辅导班,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学业辅导。

(2)学校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3. 生活保障(1)学校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住宿、饮食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确保其生活无忧。

(2)学校设立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激励其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4. 健康成长(1)学校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学校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5. 民族政策宣传(1)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民族政策,提高教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关爱和服务水平。

(2)学校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活动,使全体师生了解民族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6. 民族事务管理(1)学校设立民族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建立健全民族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监督与考核1. 学校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学校定期对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校对在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成绩管理办法,为学院教师和学生提供清晰的指导,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推动学生学业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文学院所有在校的少数民族学生。

3. 学生成绩评定依据学生成绩评定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3.1 课堂表现课堂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参与程度、发言质量、作业完成情况等。

教师将根据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进行评定。

3.2 课后作业学生完成的课后作业将被纳入成绩评定中。

作业的质量、完成情况和准时交付将对成绩产生影响。

3.3 期中考试期中考试是对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测试的重要方式。

学生的考试成绩将纳入成绩评定范围。

3.4 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是对全学期学习内容的综合考核,对学生整体学习水平的评定具有重要意义。

4. 成绩评定标准根据学生成绩评定依据,学生的成绩将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评定:4.1 优秀优秀成绩将授予那些在各项评定依据上表现出色的学生,能够展现出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卓越的学业能力。

4.2 良好良好成绩将授予在各项评定依据上表现稳定并达到一定水平的学生,能够展示出较好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4.3 中等中等成绩将授予在各项评定依据上表现一般且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业要求但在某些方面有待提高。

4.4 及格及格成绩将授予在各项评定依据上表现勉强合格的学生,能够满足学校学业进度和要求。

4.5 不及格不及格成绩将授予在各项评定依据上表现明显不合格的学生,需要加强学习能力和提高学业水平。

5. 学生成绩管理流程5.1 成绩记录教师将对学生的各项成绩进行记录并通知学生。

5.2 课后反馈教师将根据学生成绩对学生进行个别或集体的课后反馈,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3 学习辅导对于成绩较低的学生,学院将提供相应的学习辅导资源,以帮助学生提高学业成绩。

5.4 学业指导学生可以向学院的学业指导老师咨询学习问题,并获取相应的学习指导和建议。

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制度

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制度

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少数民族学生在高校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和教育需求,使得他们在学校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少数民族学生,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成为当前高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当前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政策保障、课程设置、心理辅导、文化交流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高校管理部门和教师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政策保障1.少数民族学生招生政策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高校在招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

例如,在招生计划的分配上,一定比例的名额要留给少数民族学生;在考试分数的录取标准中,适当降低分数线等。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少数民族学生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学校多元文化发展的一种支持。

2.少数民族学生奖助政策为了更好地帮助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政府和高校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助政策。

比如在学费减免方面,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学费;在生活补助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金或者提供住宿等;在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还可以获得奖学金等。

这些奖助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激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还能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校园生活。

三、课程设置1.多元文化课程设置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决定了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同。

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学校应该适当增设一些多元文化的课程,以便让少数民族学生更好地了解和传承自己族群的文化。

这些课程既可以包括少数民族的历史、语言、文学等,也可以涉及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让学生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世界上不同的文化。

2.心理健康课程设置由于长期的文化传统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少数民族学生在心理健康方面往往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

学校少数民族日常管理制度

学校少数民族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少数民族学生。

三、管理原则1.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学校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2. 公平公正: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不得歧视。

3. 人文关怀:学校应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

4. 自律自强:学校鼓励少数民族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管理制度1. 入学管理(1)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章程执行。

(2)学校应设立少数民族招生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工作。

2. 教学管理(1)学校应开设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满足其学习需求。

(2)教师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语言文字,合理运用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3. 生活管理(1)学校应提供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住宿条件,保障其生活需求。

(2)学校食堂应提供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餐食,满足其饮食需求。

4. 民族文化活动(1)学校应定期举办民族节日庆祝活动,弘扬民族文化。

(2)学校应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参与各类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增进民族团结。

5. 民族事务管理(1)学校应设立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少数民族学生的相关事务。

(2)学校应建立健全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

6. 民族学生教育管理(1)学校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爱国情怀。

(2)学校应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3)学校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顺利就业。

五、监督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落实。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从1993年秋季开始使用统编教材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从1993年秋季开始使用统编教材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从1993年秋季开始使用统编教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3.05.12
•【文号】教民厅[1993]10号
•【施行日期】1993.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从1993年秋季开始使用统编教材的通知(教民厅[1993]10号1993年5月12日)为切实提高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少数民族专门人才,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文科、理工科教学计划和基础汉语、阅读与写作、数学和外国语(英语)教学大纲,相继编写了《基础汉语》、《阅读与写作》、《数学》、《英语》四种主要教材。

聘请长期从事高校预科教学的有经验的教师,部分高校预科部主任及有关高校的著名专家对教材进行了审定,定于今年秋季开始在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使用。

今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预科学生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高校民族预科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上述四种教材的要求进行结业考试;各学校亦要按新的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有计划地对本校预科(班)教师进行培训,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估。

有关预科教材的征订等具体事宜,请与我委民族地区教育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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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实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相关政策,加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手册》和《甘肃政法学院本科预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人文学院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等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相关管理要求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一、民族预科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二、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四、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五、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两周而未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期缴纳学费者准予注册,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

如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该生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并且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到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科下一届预科班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退学、结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借书证等交回。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六条大学预科中,基础汉语、英语、数学三科为主科,其它为副科,各门课程按平时成绩30%和期末成绩70%计算学期成绩。

其中:基础汉语、英语、阅读与写作、体育、法学概论按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进行计算该科学年总评成绩。

学生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七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为准,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关于在学生中实行全面考核、分步淘汰的办法〉〉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文学院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满6分为及格,8分为良好,9分为优秀。

第八条如果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不作补考论,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九条必须严格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的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因故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和成绩表,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超过一年者,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经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科的下一届预科班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二)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三)经过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或专门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者;(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学校动员无效者;(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六)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七)按照本办法其它条文的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退学,须由办公室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复查,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二)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必须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三)已经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奖惩第十七条考勤(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将学生的考勤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汇总缺课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四)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社会调查和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十八条学生请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按如下规定办理,然后送办公室登记。

(一)请假二小时以内由任课教师或学生班长批准;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级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级辅导员审核,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备案。

(三)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后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者由学生处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四)凡需续假者,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学校教务处批准。

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九条奖励(一)在学期间,没有迟到、旷课、早退、请假,遵纪守法、刻苦学习、讲究公德、热爱集体、乐于助人者,学年结束时可以参加文明学生的评选。

文明学生评选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

(二)具备文明学生条件,并且各科成绩优秀者,可以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优秀学生评选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第二十条处分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有下列六种: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一)对旷课学生,给予以下处分: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由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为11至20学时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21至30学时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为31至40学时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经学校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作退学处理。

(二)累计两次警告处分作一次严重警告处分计;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作一次记过处分计;累计两次记过处分作退学处理。

(三)学年下学期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半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而降为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一)有反对国家宪法及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四)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六)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学校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对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学生,视其情况,肯定成绩或取消处分。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结业第二十四条大学预科生的结业条件为结业考试不及格门数不得超过2门(其中主科不及格数不能超过1门),操行评定及格以上(含及格)。

如学生考试成绩有2门以上不及格或主科1门以上不及格,或者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能结业。

第二十五条不能结业者不发任何证明,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二○一三年九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文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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