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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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监管问答

食品添加剂监管问答

二、国 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 ,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J3 ,建立 J 0 l
了食 品添加 剂 监 督 管 理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法 规 制 度 ,
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申报 、《 与受理 规定 》 《 品添加 剂使 用卫 生标 准》 、 食
( B 70 。 G 2 6 )
度。
胶姆糖基础剂物质 5 5种 ,其他类别 的食 品添加剂 34种。此外 ,我 国还制定 了 《 品营养 强化剂 3 食 使用卫生标准》 ( B 4 8 ) G 180 ,对食品营养强化剂
的定 义 、使用 范 围 、用 量 等 内容 进 行 了规 定 。 目 前 ,允许 使用 的食 品营养强 化剂 约 20种 。 0 食 品添加 剂产 品标 准规 定 了食 品添 加 剂 的鉴 别试 验 、纯 度 、杂 质 限 量 以及 相 应 的 检 验 方 法 。 2 1 卫生 部 制 定 发 布 了 9 00年 5项 食 品添 加 剂 产 品 标 准 。对 于 尚无 产 品 标 准 的食 品添 加 剂 ,根 据 卫 生部 、质检 总局 等 九部 门 《 于加 强 食 品 添加 剂 关
味 ,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 的需要而加 入食 品中 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 品产品中添加和使 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 的需要 ,对于 防止食 品腐败变质 ,保证食 品供应 ,繁荣食 品市 场 ,满足人们对食 品营养、质量以及色 、香 、味
的追求 ,起 到 了重要 作 用 。 因此 ,现 代 食 品 工业 不 能没 有食 品添加 剂 。
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 门监管职
责 明确 。
四、食 品添加剂 生产经 营的主要监管制度

2012公卫医师考试辅导: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2012公卫医师考试辅导: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

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 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中文名:迷迭香提取物,英文名:Rosemary extract。

功能分类:抗氧化剂申请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3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资料或者文件3.1 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的背景说明鸡肉粉中脂肪含量高达45%,添加迷迭香提取物后能延长保质期,而且迷迭香提取物属于天然抗氧化剂。

如果在蒸煮生产环节中不添加迷迭香,那么在生产出成品后,产品的过氧化值会很高,达不到添加后过氧化值0-6meq/kg的范围,产品设计保质期为12个月,如果不添加产品在1到2个月的时间里过氧化值会超过6meq/kg,达不到客户的要求,从而会影响到丢掉客户。

鸡肉粉产品应属于《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分类号“12.10.01”食品名称“固体复合调味料”范围内,从《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可以看出,目前鸡肉粉中不允许添加迷迭香,因此特提出申请在《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迷迭香在固体复合调味料中使用。

3.2迷迭香提取物在鸡肉粉中发挥抗氧化剂功能的作用机理迷迭香抗氧化机能主要在于其能猝灭单重态氧,清除自由基,切断类脂自动氧化的连锁反应,螯合金属离子和有机酸的协同增效等。

见附件1《迷迭香的研究及其应用_抗氧化剂》《迷迭香抗氧化提取物的应用研究》3.3对于技术必要性和使用效果做了如下研究:迷迭香提取物与维生素E进行效果比较迷迭香提取物与维生素E进行效果比较,结果迷迭香提取物比维生素E更适合在鸡肉粉中的应用,效果更好。

见附件2《天然抗氧化剂在纯鸡肉粉中的评估》迷迭香提取物与BHA进行效果比较迷迭香提取物与BHA+PG进行效果比较,在感官评价和POV值上效果相见附件3《华都鸡肉粉保质期测试》迷迭香提取物添加与不添加效果进行效果比较见附件4《无添加任何抗氧化剂在纯鸡肉粉中的评估》以上结果说明了迷迭香提取物作为天然抗氧化剂,在鸡肉粉中可以起到抗氧化的作用,在一定的添加量下,可达到常温十二个月的保质期。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卫食品发〔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15日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03•【文号】卫法监发[2002]159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二年七月三日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 份):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4、生产工艺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第八条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3、质量检验报告4、卫生学检验报告5、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稳定性试验报告)6、其它所需检验报告。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程序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试行)、食品卫生法均规定了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卫生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性评估的意识仍十分薄弱,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便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现象仍比较突出。

为加强安全性评估,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制度,并规定了从申请、评估到决定的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申请人需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以便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申请人需提交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详细目录和具体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等 ,要求 食 品添 加剂 的使 用 不 应掩 盖 食 品本 身 或 者加 工 过程 中 的质 量 缺 陷 ,或 以 搀杂 、掺假 、伪 造 为 目的使用 食 品 添 加剂 。食 品 添加 剂 按 功 能 分
节 监管 工 作 :商 务 部 门 负 责 生 猪 屠 宰 监 管 工 作 : 工 信部 门负 责食 品 添加 剂 行 业 管 理 、制 定 产 业 政

食 品添 加 剂 监 管 及 相 关 知 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卫 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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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添加 剂
策 和 指导生 产 企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各 部 门监 管 职
责 明确 。
食 品 添 加 剂 是 为 改 善 食 品 品 质 和 色 、香 、 味 ,以及 为防 腐和 加工 工 艺 的需 要 而 加 入 食 品 中 的化 学合成 或 者 天然 物 质 。食 品产 品 中添 加 和使 用食 品添加 剂 是现 代 食 品 加 工 生产 的需 要 ,对 于 防止食 品腐 败 变 质 ,保 证 食 品 供应 ,繁 荣 食 品 市 场 ,满 足人 们 对 食 品营 养 、质 量 以及 色 、香 、味 的追求 ,起 到 了重要 作 用 。 因此 ,现代 食 工
根 据 《 品安全 法 》 及 其 实施 条 例 的规定 和 食 部 门职责分 工 ,卫 生部 负责 食 品添 加 剂 的 安全 性
评 价和 制定 食 品安 全 国 家标 准 ;质 检 总 局 负责 食
《 品添 加 剂 使 用 卫 生标 准 》 ( B 7 0 规 食 G 26 ) 定 了我 国食 品 添加 剂 的定 义 、范 畴 、允许 使 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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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适用范围通用名称:焦糖色(普通法)(CNS号:08.108,INS号:150a)功能分类:着色剂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适用范围:04.04.01.03豆干再制品04.04.01.05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06.03.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再制品)三.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一)国内外相关法规中焦糖色使用的相关规定焦糖色素是人类使用历史最悠久的天然食用色素之一,也是目前人们使用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着色剂。

没有形成工业化生产以前,焦糖色就是糖经高温熬煮后,形成老百姓俗称的“炒糖色”或“熬糖色”,用于食品着色、增加味道。

工业化标准生产以后,焦糖色素是以蔗糖、淀粉糖浆等糖类为原料,加入一些催化剂在高温高压下发生美拉德反应生成的产品。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焦糖色素有普通法、苛性硫酸盐法、氨法和亚硫酸铵法等4种生产方法。

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素主要应用于可乐等饮料;苛性硫酸盐法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朗姆酒、威士忌等酒类;普通法、氨法生产的产品多用于酱油等多种调味品和多种糖果中。

在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中,焦糖色素(普通法生产)可用于各类食品中,根据CAC食品分类系统,上述各类食品包括06.8豆制品类别(不包括食品类别12.9的豆基调味品和调料)以及12.10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

其中豆制品类别包括:豆基饮料、豆基饮料膜、豆腐、半脱水豆腐、脱水豆腐、发酵大豆、发酵豆腐和其他大豆蛋白制品;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则包括小麦蛋白制品。

由此可见,用普通法生产的焦糖色素是可以用于豆干再制品、新型豆制品及面筋制品、烤麸制品等产品中的。

由于国际食品分类体系和中国的食品分类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类比为我国食品分类的“04.04的豆类制品”和“06.03.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制品)”。

美国联邦法规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为,焦糖色(普通法、加氨法、亚硫酸铵法)作为着色剂可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二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焦糖色可作为着色剂和加工助剂允许使用在各类食品中。

2013年11月2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259号公告,根据公告内容,焦糖色素成为台湾地区第39种着色剂,且四种方法生产的焦糖色均可用于豆皮、豆干等黄豆制品。

按照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焦糖色素(普通法)的添加量根据所应用的食品类别的不同,从1.5g/kg 到6g/kg不等,允许使用焦糖色的大部分的食品品类允许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即无具体限量)。

具体如下:焦糖色(普通法)作为着色剂的使用范围如下:调制炼乳、冷冻饮品、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即食谷物,包括碾压燕麦(片)、饼干、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果蔬汁(肉)饮料、含乳饮料、风味饮料、其他饮料类、白兰地、配制酒、调香葡萄酒、黄酒、啤酒和麦芽饮料、果冻等均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果酱的用量为1.5g/kg;威士忌和朗姆酒中的使用量为:6.0g/L,膨化食品中的用量是2.5g/kg。

作为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天然色素,焦糖色素的安全性也曾受到质疑。

2012年,国外消费者组织针对焦糖色素中存在导致动物肿瘤的副产物4-甲基咪唑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停止使用焦糖色素的可乐的生产。

其后,政府回应,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EFSA)2011年科学实验已证实4-甲基咪唑的安全性,并宣布焦糖色素中含有4-甲基咪唑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影响。

据我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介绍,事实上,国际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已确认焦糖色是安全的,给出的每日最大允许摄入量为(ADI)200mg/kg体重,对其中的4-甲基咪唑作了限量的规定。

我国目前执行的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 8817-2001),也参照国际标准规定了焦糖色中含4-甲基咪唑的限量为0.02%。

而普通法及苛性硫酸盐法生产的焦糖色则根本不会产生4-甲基咪唑这种物质,也不存在任何有毒、致癌风险。

按照标准使用合格的焦糖色,尤其是普通法生产的焦糖色,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

焦糖色在中国传统卤制豆制品、卤制面筋、烤麸等产品中具有几百年的使用历史,在焦糖色素生产没有工业化以前,人们采用炒制蔗糖使其焦化(俗称“炒糖色”)对豆干、面筋等产品进行着色,特色产品如:徽州茶干、蜜汁豆干、苏州豆干、卤面筋、蜜汁烤麸等,均制作历史悠久。

各种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因其有肉的口感,而无肉的脂肪,拥有众多的消费者。

为了让他从外观色泽上具像肉,用添加了焦糖色的卤汤进行卤制,如素牛肉、素羊肉等等。

在焦糖色素工业化生产后,由于我国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中规定,四种方法生产的焦糖色均不能用于生产卤制豆干和卤面筋、蜜汁烤麸等产品,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传统且不违反相关法规,依旧采用炒糖色的方法进行生产。

但近年来,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相关产品的规模化、工业化、机械化程度日益提高,特别是上述产品的相应休闲产品的开发,迅速赢取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取得了很大的消费市场,自炒糖色的生产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生产发展需求,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束缚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而且,生产企业还必须配备炒糖色的车间或工艺环节,这无疑增加了生产的复杂性和成本;而自炒糖色的品质、卫生和安全性也无法得到保证,给食品质量控制带来安全隐患。

另外,上述产品在生产时因为不能使用焦糖色,所以在卤制时为了达到产品所要求的色泽,就要多用酱油,而酱油用的越多,产品中的盐分也会相应提高,产品口味过咸,这也与当今所提倡的低盐低钠的健康饮食理念相悖。

综上所述,在豆干再制品(04.04.01.03)、新型豆制品(04.04.01.05)和小麦粉制品(面筋和烤麸制品)(06.03.02)生产中使用焦糖色,是生产工艺所必须的,既能满足产品的色泽与风味的需要,又能满足提高产品标准化生产的程度,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同时,在焦糖色的适用范围与限量上也是与国际接轨统一,有利于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

(二)卤制豆腐干用焦糖色与酱油上色的对比实验1.材料的准备1)白坯豆腐干各100公斤2)焦糖色(普通法、氨法):宁波佐餐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3)酱油:宁波佐餐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4)其他:桂皮、茴香、味精、食盐等,市售2.对比实验1)加焦糖色生产:取白坯豆腐干100公斤,酱油8公斤,食盐适量,焦糖色1公斤,其他香辛料按原配方投放。

2)不加焦糖色生产:取白坯豆腐干100公斤,酱油20公斤,不加食盐,不加焦糖色,其他香辛料按原配方投放。

3.实验结果1)添加焦糖色生产的豆腐干呈茶褐色,产品色泽诱人,咸淡适中,符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口感良好;2)不添加焦糖色生产的豆腐干外观颜色较淡,产品色泽暗淡,且口感过咸,不能引起人的食欲。

4.结论1)经过对比实验,纯以酱油代替焦糖色生产的豆腐干外观色泽不能引起人的消费食欲,且口感过咸,盐分超标,也不符合低钠健康饮食的消费趋势,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添加焦糖色生产出来的产品色泽诱人,口感良好而且降低了成本。

纯以酱油代替焦糖色来卤制豆腐干时,外观色泽不佳且口感不好,并且增加了很大的成本。

(三)面筋及烤麸制品使用焦糖色与酱油上色的对比实验1.试验目的焦糖色在卤制面筋及烤麸再制品生产中主要起上色作用。

本实验是为了对添加和未添加焦糖色生产产品的感官质量(外观、色泽、滋味及组织结构)进行对比,从而得出在卤制面筋及烤麸制品中添加焦糖色的有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

2.试验材料1).两份面筋或烤麸各100公斤企业自制2).焦糖色:选用宁波佐餐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3).酱油:选用宁波佐餐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4).其它桂皮、茴香、味精、食盐等,市售3.试验1).取面筋或烤麸100公斤,加入酱油8公斤,食盐适量,焦糖色适量,其他香辛料按原配方适量投放,卤制40分钟后取出摊凉即成成品。

2).取面筋或烤麸100公斤,酱油20公斤,不加食盐,其他调料按原配方适量投放,卤制40分钟后取出摊凉即成成品。

4.结果比较1)添加焦糖色生产的卤制品呈茶褐色,产品色泽正常,咸淡适中,口感良好。

2)不添加焦糖色生产的卤制品外观呈淡色,产品色泽不正,口感过咸。

5.结论经过对比试验,添加焦糖色卤制的产品色泽诱人,咸淡适中,口感良好。

而纯以酱油加其他一样的原料,采用相同的工艺卤制的产品则外观色泽太浅,口感太重,不能适应消费者的需要。

(四)豆腐干再制品、面筋及烤麸再制品中添加焦糖色素的必要性说明焦糖色作为全球使用量最大、应用最广泛的天然色素之一,在全球已经食品中已经使用了近百年。

在长期的使用中并未发现有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之说。

焦糖色是以蔗糖、淀粉糖浆、木糖母液等为原料,采用普通法、氨法、亚硫酸铵法、苛性亚硫酸盐法等制成的产品,有液态产品也有粉末状产品。

而对于氨法和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其中可能会产生对人体不利的4-甲基咪唑,CAC、欧盟等相关国际组织通过风险评估,对焦糖色中的4甲基咪唑做了限量要求,在这一水平下对人体无害。

而普通法生产的焦糖色则根本不会产生4-甲基咪唑。

根据GB2760-2011的食品分类系统,非发酵豆制品分为豆腐类、豆干类以及豆干再制品(包括:炸制半干豆腐、卤制半干豆腐、熏制半干豆腐、其他半干豆腐)、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熟制豆类。

近几年,我国的豆制品及面筋、烤麸制品发展迅速,各种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如各种开袋即食的休闲食品,尤其是蛋白类素肉产品日益丰富,这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当今社会人们不断追求健康饮食生活理念的需求。

按照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烤麸加工过程中可选用的着色剂非常有限,仅包括:β-胡萝卜素、天然胡萝卜素、柑橘黄、高粱红、甜菜红等五种着色剂,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需求。

判定一个食品产品的好坏,通常从色、香、味、形等方面来评价,非发酵豆制品也不例外,除了要求产品味香、形好,也需要产品有诱人的色泽,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消费。

因此在实际生产中,企业为改善产品的色泽,通常选用酱油进行着色。

但用酱油着色存在一定不足,首先,酱油上色的制品,色泽暗淡、呈暗黄色或黑褐色,不够红亮,放置数个小时后,表面色泽发黑,不能满足产品的色泽要求;另外酱油中盐分含量较高,产品在着色的同时会吸收一定量的盐,对于色泽较深的产品,需要使用大量的酱油才能达到理想的上色效果,但产品的盐含量也随之更高,产品口味偏咸,也不符合现在的健康低钠饮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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