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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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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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交易竞 争优势,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危害
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一些不具 备优良品质和服务的经营者获得不应有的市场优 势,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降低经济效益
商业贿赂使得资源配置不合理,一些优质的产品 和服务无法得到充分的市场推广和应用,降低了 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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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商业贿赂概述 • 商业贿赂的种类与形式 • 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 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打击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获得商业交易竞争优势为目的,在商 业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诱使对方交易人实施不正当竞 争行为,从而促成交易的实现。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为获取竞争优势或实 现交易目的,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对另一方进行贿赂的 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括行贿方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行 贿行为、受贿方接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方谋取不正 当利益。
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增加了企业成本、破坏了商业道德和社会风气。
德国西门子贿赂案
2008年,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涉嫌向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合同和项 目。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此案导致西门子股份公司被罚款2.99亿美元。
中国案例
中国移动腐败案
2014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涉嫌贪污受贿 ,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多名高管被判刑,其中一名 高管被判处死刑。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三、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1.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商业贿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经营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收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社会诚信。

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单位行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增加了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三、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2.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单位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商业贿路行为是商品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的法律内涵与特征知何界定,我国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及产生原因有哪些,直接关系到法律怎样规制。

在此基拙上,捉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意见。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社会可谓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和行为。

鉴于商业贿赂对商品经济社会的危害性,从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给予法律规制。

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if=,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帐。

”这是我国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

为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切实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公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具体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特别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商业贿赂也呈现愈演愈烈和形式更多样,说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迫在眉捷。

本文结合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实各种表现与特征,出现原因与存在土壤的分析,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建议,仅供参考。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个体公司,同时也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为了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并加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特别关注三个案例以加深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向他人提供钱财、性质相当于货币的物品、福利、服务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以获取事业上的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限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人也可以从事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都遭到禁止,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制定打击商业贿赂的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规制定各国政府在法律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多数情况下这些规定涵盖了行为的辨别标准、表述和惩罚。

2.禁止原则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地被普遍禁止,且充分说明,该行为受到法律制约,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非法的惩罚。

3.惩罚措施商业贿赂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事情出现后,相关行为人将面临信誉破坏、罚款、企业解散等严厉的惩罚措施。

许多国家制定了法规,是否销售一桶糖的罚款可能将达到如四百万美元之类的惩罚。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反商业行贿法规。

案例分析1.高盛贿赂案2010年,高盛公司为获得利比亚国家基金投资2000万美元,向国家基金会向性贿赂500万美元,案件曝光后高盛被罚款3500万美元。

此案引起了全球对商业贿赂的关注,高盛公司也遭到了严重的信誉损失。

2.大众汽车贿赂案2015年,大众汽车公司因尝试降低汽车废气排放,向美国空气质量管理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违反环境法规。

在查证过程中,大众汽车集团老板被逮捕,并在五个月后辞职。

该企业不得不支付218亿美元的罚金,并接受州政府之间的得不到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赔偿。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属于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率,还破坏了商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为了规范商业交往和促进经济发展,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经济责任。

因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例如,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FCPA)旨在防止美国公司以及非美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贿赂行为,对此类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中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明确了行贿和受贿的相关罪名和惩罚。

此外,各企业还应本着诚信原则自主制定反腐败管理制度,控制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

二、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公司的全球性问题。

以下是几个非常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例。

1. 高盛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2018年,高盛被指控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

高盛的前员工指控该公司为了获得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多次向马来西亚官员提供现金和泰国男子桑威生产的艺术品。

这次案件旨在打击跨境商业贿赂行为,提醒公司注意商业交往的风险和诚信原则。

2. 三星电子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2017年,三星电子的副会长李在镕被指控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以换取政治支持。

李在镕被判有罪,被判处五年监禁,并被罚款20亿韩元(约合2940万美元)。

这个案例提醒大公司在处理好关系时,必须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能违反法律。

3. 中石化案2013年,中国石化在购买中海油油田时涉嫌行贿,向两名官员送出现金和银行卡。

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中国石化被罚款1.5亿元。

这是中国反贪斗争的一次胜利,也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和警示。

三、结论商业贿赂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各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三)经济立法方面。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四)国际法方面。

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三、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商业贿赂现象也日渐泛滥,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

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届定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从完善《刑法》方面看,应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鉴于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将其安置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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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贿赂现象已经相当的严重。

本文着重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入手,理清商业贿赂的含义之后,在法律的规定上探讨如何规制商业贿赂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附赠;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
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中是难以避免的现象,通说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经营相对人提供报酬或者是利益,以促进交易或者是取得交易的便利,从而占据经营优势的一系列活动。

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商业贿赂立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里我们须注意到,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约,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太大,有其天生的缺陷。

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界定,它仅仅限制经营者一方,而不限制受贿一方。

但是我们从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角度而言,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经营者一方。

因为贿赂行为是一个双向的行为,有行贿者则必然有
受贿者。

其次,条文的规定范围过窄,仅将商业贿赂的行为限定在商品购销环节,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存在于交易活动的各个阶段。

商业贿赂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在商品流通中的某种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存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在购销环节。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商业贿赂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而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乃至单个自然人都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几乎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存在。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方式不断地变化,花样不断翻新,而且越来越隐蔽。

第三,商业贿赂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既可以是财务手段,也可以是财物以外的其它物质手段。

简言之,财物手段是给予直接的物质利益,而非财物的物质手段是给予间接的物质利益,比如提供免费的子女入学、出国旅游等。

第四,任何贿赂都是有目的,都是故意而为之。

这就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方面的表现。

从行贿者的角度讲,意在通过行贿来达到排挤市场竞争对手或谋取不正当之市场利益。

而受贿者则是为自己
利益而为之目的。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济生活的瞬息万变带来了商业竞争手段的不断更新。

商业贿赂的主体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取各种方式,巧立各种名目,但是主要也就表现为回扣、附赠、直接给付现金或实物等。

下面简要介绍这三种形式。

1、回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

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对相关单位或者是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从上规定我们可知回扣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帐外性,即只有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给与或者收受对方财物的,不如实入帐的就是回扣;其二,回扣是返还给交易相对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款,如果不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则不构成回扣,而是其它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无疑是逃避财务制度的约束,侵吞国有财产或集体财产”。

[1]
2、附赠
附赠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引诱相对方与之发生交易,附带的向交易对方无偿的提供一定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

”附赠是作为同等交易条件提供的,即在同等条件下,对不同的交易对方一视同
仁的提供赠品,并不厚此薄彼,且附赠通常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2]目前,附赠是商家惯用的促销方式,附赠的花样越来越多,许多的附赠行为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商业贿赂,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将附赠纳入到了商业贿赂的范畴: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3、直接给付现金或实物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直接给付现金或实物为利诱
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这是一般的商业贿赂行为。

4、其他的表现形式
这主要是指利用财物以外的其他的非物质利益进行贿赂,这些利益不能或者是难以折算为非常具体的货币数额,但是能满足受贿对象的某种需要或者是个人欲望,比如各种名义的旅游,豪华招待,子女升学,调动工作,色情服务等。

这些表现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间接性的物质利益,它提供了金钱难以买到的利益,对人的诱惑力甚于财务。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滋生各种腐败行为,腐蚀健康的社会肌体,必须予以法律规制”[3]我国为防范和制止商业贿赂,初步建立起来了行政刑事法律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商业贿赂的认定过
于原则和简约,赋予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的权利尚不足与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的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界定及法定刑设置尚存问题,以至于是我国对商业贿赂这一现象的防范和规制严重滞后。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非常重视从立法上对商业贿赂进行法律规制。

比较典型的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相关立法。

”1990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4]尽管各个国家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规定比较详细,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且都还规定了相当严厉的惩罚措施和相对严格的责任追究体制,同时在加强对本国商业贿赂进行规制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海外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我们在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现实的基础上,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要在更大的范围上寻求对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加重对商业的惩罚力度。

建议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明确规定商业贿赂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根据商业贿赂的性质、情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给与商业贿赂人以行政直至刑事处罚,给相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商业贿赂行为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罚
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财产,但因罚款的数额明显不够,行政制裁的种类单一,导致行政处罚的力度明显的不够,建议在扩大政制裁力度的同时,寻求非经济制裁的行政处罚方式;刑事立法制裁方面,对我国目前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进一步扩大,防止商业贿赂犯罪缓刑的滥用,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上增加罚金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强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民事立法制裁方面,因商业贿赂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但赔偿的数额上应该做出各位科学的规定,动态的设置处罚的强度,增强可操作性,从而有效的抑制商业贿赂。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
社,2005:441.
[2]单晓华,田鹏辉.论商业贿赂中的回扣[g]//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259.
[3]姚金海.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
报,2006,(1).
[4]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23.
作者简介:孟凡晓(1974.3-),男,商丘永成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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