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作者:余玉洁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反垄断法》的立法是在行政法思维主导下进行的,未制定强有力制裁行政垄断的法律条款,需从经济法角度,设立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法律责任一、行政垄断的含义纵观全球规制垄断的法律规范,重点规制的是经济垄断,即垄断协议的签订、经营者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类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只有在少数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存在,其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定,第八条指出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八条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缺乏对“滥用”的判断以及“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
为此,该法第五章从32条到37条用六个条文的全部笔墨,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进行肯定式的列举,以期确定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外延。
其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限制招投标活动;行政限制跨地区投资;行政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与行政垄断相对的是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又称为竞争性垄断或市场垄断,其与行政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经济垄断是在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
[1]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竞争运行下的产物,是权力寻租的导致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的产物。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即“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2],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垄断经营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垄断经营罪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垄断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垄断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一、垄断经营罪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垄断经营罪是指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垄断经营罪的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2)主观方面:垄断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企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垄断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联合抵制交易;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行为。
(4)客体:垄断经营罪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秩序。
二、垄断经营罪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经营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条款,对垄断经营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
2. 禁止性规定(1)禁止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禁止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企业不得相互串通,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禁止联合抵制交易:企业不得相互串通,联合抵制交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垄断经营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垄断经营的企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垄断,特制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干预市场活动。
二、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市场垄断。
三、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避免因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导致市场垄断。
四、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转变。
六、加强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行政垄断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八、定期对行政机关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
保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引言 (3)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结论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2)本文摘要 (14)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
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
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
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
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政垄断列入司法审查 的范 畴, 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 断法 律责任制 度 , 立高度权 威性 和独立 性 的具有 准司法机 设
构 性 质 的反 垄 断 主管 t 。 几构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法 审查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行 司 反 中图分类号 :F 1 D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 2 (0 6 0 .0 50 1 0 .3 X 2 0 最 新 审 议 的 《 垄 断 法 》 案 稿 采 纳 全 反 草 的是 第 二 种 观 点 , 没 有 把 反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即 范围 。 而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 即认 为行 政 垄 断 应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理 由如 下 : ( )为 消 除 行 政 垄 断 的 巨 大 危 害 性 , 须 以 垄 断 法 规 一 必
济, 计划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否定价值规律 和市场调节 作用 。
在这 样 的情 况 下 , 政 垄 断 更 容 易 滋 生 。 虽 然 我 国 在 19 行 92
年 明 确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改 革 目标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但
市 场 经济 还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些 计 划 经 济 的 观 念 在 经 济 领 一
的垄 断法 并 没 有对 行 政 垄 断 进 行 规 制 , 比如 美 国 、 日本 、 德
所 拥 有 的 行 政 权 力 , 施 行 政 行 为 , 使 某 些 企 业 得 以 实 现 滥 而
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一 种 状 态 和行 为 。 从 历 史 上 看 , 国 的 … 我
行 政 性 垄 断 , 指 凭 籍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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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作者:孙妙祥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规范行政垄断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具有战略意义。
行政垄断由于其复杂性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制造了障碍。
虽然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取消行政垄断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行政垄断的彻底根治也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强有力合作。
在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的基础上,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垄断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法垄断;规制;法律一、行政垄断的概念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行政垄断这个经济转型期的独特产物,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强烈关注。
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国内学者提出一些观点。
第一,行为和状态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行政垄断是指一种国的行为,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权力,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第二,合法和非法说。
典型的概念是:“行政垄断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法律行政垄断和非法行政垄断”,即行政垄断有法律和非法律的差异,所以有合法对行政垄断豁免的情况,反垄断法下的监管对象只是一种非法的行政垄断。
第三,行政因素说。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包含行政权力因素的垄断,即“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与市场力量形成的特殊垄断”。
2007年,中国颁布了《反垄断法》,没有对行政垄断作出抽象的定义,而是采用了一种列举原则的方法,对行政垄断的恰当和准确定义是规范有害行为和有效实施法律的基础。
[1]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首先,行政垄断是一种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垄断只能是一种行为。
法律通过调节人们的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而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和思想来调节社会关系。
第二,行政垄断是公共权力主体所犯下的违法行为。
行政权力本身是合法的,行政权力存在以宪法为前提,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结果,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垄断范围。
第三,行政垄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
市场经济追求自由竞争,而行政垄断则依靠特殊的行政权力来限制市场主体的自由,并以行政权力构建障碍,是一种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的有害行为。
总之,我们认为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在行政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侵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长期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把行政垄断视为计划经济的产物。
他们认为,目前中国的行政垄断完全是由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全形成的,是计划经济的残余。
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
但事实并非如此。
行政垄断与计划经济密切相关,但计划经济不是行政垄断的唯一原因。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垄断行为仍然可能存在。
本文从历史演变,经济模式和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垄断形成的原因。
(一)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在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体系中的大刀阔斧的改革,中国已经凭借制度红利,股息开放和人口红利优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取得了重大的发展。
但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步伐缓慢,导致个体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缓慢,为行政垄断的出现提供了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职能的缓慢转型。
政府的权力不明确,行政机构重叠。
最终导致政府和企业不分,政府和资本不分,政府和市场不分等问题的出现。
(二)区域经济增长竞争激烈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区域产业结构的融合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共同问题,这也是行政垄断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产业结构趋同的具体表现是区域间轻工业和重工业的比例相似,区域间产业结构相同,区域间支柱产业相似。
区域产业结构趋同使区域经济发展竞争进入了一个白热化阶段。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权力,限制或消除市场竞争,形成区域行政垄断集团,以保护区域内产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应该强调产业结构与行政垄断的趋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产业同构是行政垄断形成的重要诱因之一,行政垄断的形成进一步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和产业同构增加。
事实上,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产业同构将逐渐消失,中国工业同构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正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
(三)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经济学界认为,理性的人正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做出任何行为决定时,人们会充分考虑他们的成本和收益。
虽然现实中没有绝对理性的经济人,但经济分析研究方法确实为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新视角。
中国行政垄断长期存在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这导致了行政垄断的不断扩散。
第一,中国颁布的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文件不完整。
第二,目前,中国尚未设立规范行政垄断的权力机构或部门。
第三,现行的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没有明确建立非法责任追究制度。
虽然部分法律条文有违法规定,但处罚太轻。
因此,缺乏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是旧行政垄断未被根除,新的行政垄断现象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
[2]三、行政垄断的危害改革开放后,虽然政府放弃了对大多数产业的垄断,但竞争形势逐渐形成。
但是,在一些传统产业中,行政垄断仍然存在,已成为制约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一)阻碍市场的正常运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础,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手段。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实现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必须建立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
行政垄断的本质是滥用行政权力,违反了自愿和平等市场交易的原则。
它在市场交易中渗透了许多非市场因素,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体系。
(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建立最初是由国家强制性力量保障,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福利。
但是,行政垄断部门人为地控制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形成了“卖方市场”,这对他们有利,获得高垄断利润,并通过行政权力获得高于市场竞争价格的垄断价格,并将消费者的利益转移到垄断部门,从而实现部门、行业、利益集团及其利益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三)损害政府形象行政垄断和政府腐败相互伴随,行政垄断对政府、企业以及官员是有害的。
由于行政垄断行业大多是一个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行业,代表着政府的形象,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降低政府的威信。
四、规范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一)建立专门的行政垄断执法机制,确保反垄断工作的权威性《反垄断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反垄断三大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验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国家反垄断机构成立后,立即开始反垄断工作。
行政垄断涉及国家宏观经济和特殊产业政策。
执法对象不仅涉及中央部委,还涉及地方行政机关或其授权部门。
因此,中国应依靠法律建立高度独立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其地位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
具体安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极机构,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在中央机关的领导下统一,不得隶属于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
(二)建立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垄断行为法律成本国内外学术研究的结果表明,不完善的行政垄断责任机制是反复禁止行政垄断但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中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的行政垄断问责机制,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反行政垄断权。
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效规范了行政垄断。
一般来说,有三个层次,它们分别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由于行政垄断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垄断的追责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调查时,还要确定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垄断的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除了要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进行调查外,还应加强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从政治前景、经济利益和个人角度全面遏制行政人员的行政垄断。
[3](三)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设立独立性的权威执法监管部门众所周知,立法审查是法制化国家的普遍做法。
中国也是一个实行立法审查制度的国家。
中国的立法审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
由于中国许多行政垄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立法审查的核心目的是将违反宪法精神,为行政垄断做辩护的法律文件进行废止,从根源上使行政垄断无法可依。
同时,为了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应建立一个具有较高权力的独立反垄断机构,明确其法律地位、职能权限和运作模式,力图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的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效率,提高反行政垄断法的有效性。
(四)加强行政垄断执法力度,有效地管制行政性垄断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制度控制垄断,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和英国公平贸易部。
在中国,鉴于目前的垄断监管机构缺乏权威性和强有力的监督,而且反行政垄断工作艰巨,目前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往往受到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外部干预,反行政垄断应建立类似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垄断监管机构。
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础上,考虑比目前的监管机构更具权威性,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加独立和公正的反垄断管制机构。
(五)改善司法环境,为规范行政垄断提供法治氛围为了改变“上级处理”的行政垄断的非标准解决方案,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司法框架。
首先,我们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澄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当前地方立法部门和地区的权力和利益。
第二,提供合理的司法审查范围。
加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和监督,有利于完善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有效实施司法审查。
法官素质高低和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有关。
因此,法官要具有良好的审判能力,也要有高尚的道德和政治品质[4]。
五、结语中国在制定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维持竞争秩序的关键任务之一是解决行政垄断问题。
虽然通过法律手段调控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是解决行政垄断的途径之一,但完全消除行政垄断还是取决于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参考文献】[1] 周昀.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1(03).[2] 许光耀.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J]中国法学,2009(08):12-13.[3] 张德霖.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J].经济研究,1996(06).[4] 张瑞萍.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J].市场经济,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