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企业所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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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
政策的通知
【标 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若干税收政策问题,体制改革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0﹞174号
【发文日期】2000-05-20
【实施时间】2000-05-2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税务》
【年(卷),期】1996(000)001
【摘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皖国税所[1995]575号1995年12月1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财税字[199...
【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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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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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标 签】设计单位改为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5﹞221号 【发文日期】1995-12-08 【实施时间】1995-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标 签】改企建制试点,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名单【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建设﹝2001﹞1144号【发文日期】2001-12-25【实施时间】2001-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国企改制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建设部《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法[1999]317号)、《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1999]25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改企建制工作,经研究,同意我市40家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改企建制试点单位,名单如下: 1.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2.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天津市建工设计院 4.天津市房屋鉴定设计院 5.天津市勘察院 6.天津市纺织建筑设计院 7.天津市轻工设计院 8.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9.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10.天津市给排水设计研究院 11.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12.天津市人防设计院 13.天津市环卫工程设计院 14.天津市新型建材设计院 15.天津市机械工业规划设计院 16.天津市冶金规划设计院 17.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18.天津市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19.天津市热电设计院 20.天津市天泰建筑设计院 21.天津市金厦建筑设计所 22.天津市港务局设计院 23.天津市医药设计院 24.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设计院 25.天津市广厦设计院 26.天津市人居环设计公司 27.天津市城乡建设设计院 28.天津市开发区中港建筑设计院 29.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所 30.天津市金桥建筑设计所 31.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2.天津市城建学院建筑设计院 33.天津市联通电信规划设计院 34.天津商学院商业综合设计研究院 35.天津市粮工建筑设计院 36.天津市东丽建筑设计院 37.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设计所 38.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 39.天津市泰达园林设计院 40.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望你们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地取得工作进展,积累经验以指导全市勘察设计企业的改企建制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28•【字号】京国税发[2001]217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在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3)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登记证书的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证明文件,改制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开始,从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日期。
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不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从优原则计算减免税日期。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在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证明,并据此计算减免税额。
三、对已实行移交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及其有关涉税事项。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键环节 , 是提高建设项 目投资效益 、 社会效益和保 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 , 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
促 进城 乡协 调发 展科 学发 展 、 推动 经济 转型 升级 、 建 设 创新 型 国家起 着 十分重 要 的作用 。 当前 , 我 国正处 于全 面 建成 小 康 社 会 的决 定 性
是工 程建 设 的先 导 和灵 魂 , 是 贯 彻 落 实 国家 发 展 规 划、 产业 政策 和促 进 先 进 技 术 向现 实生 产 力 转 化 的
( 一) 发展 理 念 工 程勘 察设计 要 坚持 质量第 一 、 以人 为本 , 资 源 节约 、 生态 环 保 , 科技引领、 人才 兴 业 , 文 化传 承 、 创
行 。原建设部 2 0 0 4年 8月 2 3日发布的《 房屋建筑 和市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建设部令第 1 3 4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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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e s e a r c h & App l i c at i o n o f Bu i l d i ng Ma t e r i a l s
术水 平 , 实现 勘察 设 计 行 业 全 面 协 调 可场监管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 加强对 企业 市场 行为 和个 人 从 业 行 为 的 动 态监 管 , 定期 开
展勘察 设 计市 场集 中检查 。健全勘 察 设计 行业 管理
( 二) 基 本 思路
能力 、 业绩 、 信誉 以及 方 案 的优 劣 , 不得 以压 低 勘 察 设 计费 、 增加 工作 量 、 缩短 勘察 设计周 期 作为 中标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9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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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2﹞5号
【发文日期】2002-02-26
【实施时间】2002-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税分局:
为促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加速改企建制的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
2.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加速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的进程,凡按照市建委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进行改制的单位,在2002年4月30日汇算清缴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改为企业并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可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凡在2002年4
月30日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改为企业并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
建设﹝2001﹞1144号
2001年12月25日
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建设部《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法﹝1999﹞317号)、《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1999﹞25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改企建制工作,经研究,同意我市40家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改企建制试点单位,名单如下:
1.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2.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天津市建工设计院
4.天津市房屋鉴定设计院
5.天津市勘察院
6.天津市纺织建筑设计院
7.天津市轻工设计院
8.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9.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10.天津市给排水设计研究院
11.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12.天津市人防设计院
13.天津市环卫工程设计院
14.天津市新型建材设计院
15.天津市机械工业规划设计院
16.天津市冶金规划设计院
17.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18.天津市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19.天津市热电设计院
20.天津市天泰建筑设计院
21.天津市金厦建筑设计所
22.天津市港务局设计院
23.天津市医药设计院
24.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设计院
25.天津市广厦设计院
26.天津市人居环设计公司
27.天津市城乡建设设计院
28.天津市开发区中港建筑设计院
29.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所
30.天津市金桥建筑设计所
31.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2.天津市城建学院建筑设计院
33.天津市联通电信规划设计院
34.天津商学院商业综合设计研究院
35.天津市粮工建筑设计院
36.天津市东丽建筑设计院
37.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设计所
38.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
39.天津市泰达园林设计院
40.天津市九河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望你们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地取得工作进展,积累经验以指导全市勘察设计企业的改企建制工作。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