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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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第一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四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2010年12日14日问题1: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是否需要进行三个月的逐笔报告?答: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不需接受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辅导期管理;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进口名录的,需要进入辅导期管理。

问题2:“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为1523)、“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为1500)和“租赁征税”(贸易方式为9800)三种贸易方式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答:上述三种贸易方式在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应选择“是”,纳入进口付汇核查管理。

问题3:没有货物报关入境的飞机油料款等,“是否核查”项下,勾选“是”还是“否”?答:勾选“是”。

问题4: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可否办理?答:不能办理。

现行外汇政策法规允许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和付汇银行可以不一致。

问题5:改革后,进口退汇具体操作与改革前一样吗?答:单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进口单位应在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与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涉及资本项下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6:核销改革后,企业是否无需再持有电子口岸IC卡?答:企业是否继续持有电子口岸IC卡应视海关和出口核销管理要求而定。

另外,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二)规定,企业被列为C类企业后还需进行逐笔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问题7:货到汇款项下,企业凭一份报关单办理分次付汇,如客户付几次款后报关单遗失,到海关重新补办报关单,历史付汇记录如何确认?答:企业应将补办的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交由历史付汇银行,重新签注付汇信息,各银行应审核相关付汇核查凭证,并在签注时注明“补签”字样。

进口付汇联网核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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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2: 企业核注时提示“验证签名时解PEM编码失败” ? 答:(1)如银行或外管局进行报关单联网核查时,使用企业
IC卡调出报关单后,没有更换银行或外汇局的IC卡就继续 进行核注操作,将出现该提示信息。请银行或外管局更换 正确IC卡即可。 (2)可能用户的读卡器控件不是最新的,将出现该提示信 息。请用户进入进口附汇系统下载读卡器控件即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交单
根据报关单交 单 核注、结案情 况 进行交单操作
•列表中的“口岸系统顺序号”即18位报关单编号,带有下划线, 可点开查看报关单详细信息,并进行交单操作。
如填写“外汇局 北京”
•交单
•在“选择银行/外汇局”栏中录入银行或外汇局代码,也可通过中 文模糊查找选择银行/外汇局,再点击“交单”即完成交单操作。
•系统功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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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操作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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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属性及条件,并录入对应查询值,点击“条件设定”,所定义 条件会跳到页面上的空白框里,再点击“开始查找”。
进口付汇联网核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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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进口付汇联网核查介绍
•1 •
总体概述
•2
•系统操作演示
•3
常见问题解答
提纲
•名词解释
进口付汇核销:
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 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一期)1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一期)1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一期)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一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1日29日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于2010年12月1日全国推广。

为保证各外汇局、银行和企业准确理解把握改革政策和相关业务操作,总局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银行、企业反映存在疑问的内容,并对培训期间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整理,预设了相关问题,形成《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将分期公布。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如何确定?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

如合同约定装运期限与实际装运日期不一致,船期或装运日期修改,应按实际装运期限填写。

合同未书面约定装运日期,银行可要求进口单位书面补充说明。

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问题2:退汇业务逐笔报告时间?答:进口项下退汇业务应在进口退汇收入入账后30日(自然日)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问题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是否长期有效?答:确认书原则上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有效期一致。

当外汇局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确认书或者进口单位被取消名录资格后若重新申请名录资格时,进口单位需与外汇局再次签署确认书。

问题4:《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答:《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为自登记表登记日期开始一个月内。

问题5:只有出口业务,暂时没有进口业务的,可否暂不进行名录登记?2011年6月1日前可否暂不签署确认书?答: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需按要求在2011年6月1日前签署确认书,未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出口企业可暂不进行名录登记和签署确认书。

问题6:2010年1月1日前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海关签发时间还是关单上进口时间?答:2010年1月1日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进口付汇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 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 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 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 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 续。
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 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八、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 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
条件: (1)自觉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积极配合 外汇管理部门工作; (2)出口单位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 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它违法律行为, 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核销备查
对经外汇局远期收汇 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 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 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 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 理退税手续。(远期备案申请书;
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口商的有关延 期付汇的函件;外汇局出具的原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企业留存联;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 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报告。
待核查账户之间不能划转 进口付汇、归还银行贷款、进行外汇理财操作、质押等
十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要点
(三)核查的技术手段
《办法》第三条
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 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 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项目: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备查)
海关、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 (结案备查)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2023-10-30CATALOGUE 目录•制度背景与目的•核销制度主要内容•核销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完善核销制度的建议•未来展望与总结01制度背景与目的背景介绍•《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我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规范进口经营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旨在通过核销制度确保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防范和打击利用虚假付汇套汇、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通过核销制度,国家可以掌握进口付汇的总体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付汇,防止资本外逃和非法转移资金,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核销制度要求进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付汇核销手续,有助于遏制违规进口行为,规范进口经营秩序。

核销制度可以增强进口企业的守法意识,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核销制度与外汇管理密切相关,通过与外汇管理局的配合,可以实现对外汇流动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目的和意义2. 规范进口经营秩序3. 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4. 配合外汇管理需要02核销制度主要内容核销流程进口单位应当在批准进口货物付汇前,向外汇局申请并取得《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单位应当持有关单据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完进口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有关单据和凭证并直接转送外汇局。

外汇局根据银行转送的核销单核销进口付汇。

核销所需资料进口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进口合同、提单、运单等商务单证;海关核准件、银行出具的收汇通知书、收汇水单;如属于代理进口的,须提供正本进口代理协议;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书和登记证明。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提交的资料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通知书记载的核销单编号、付汇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用途摘要等;由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核销注意事项03核销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中国外汇管理局对进口付汇业务进行监管和核查的一项制度,旨在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18页PPT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18页PPT

2、进口单位的违规行为 (1)未向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而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的; (2)未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而在银行办理了需凭进口付汇备案
表才能办理的进口付汇; (3)不向外汇局报送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核销表及有关单证的; (4)向外汇局报送的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存在伪造、涂改、假冒、重复报审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19]15号) 规定,用于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分为三类: (1)可以对外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2)有条件对外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3)不得对外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政策
一、 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
外汇局对已汇出货款的进口单位,通过核对注销的 方式审核其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到货的一种是后管理 制度。
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的特点
1、以核销单为线索。 2、以进口付汇为监管范围。 3、以“名录”和“名单”为监管对象。 4、以事后核对为基本原则。 5、以进口到货为核查内容。 6、以外汇局、银行与海关的密切配合为基础。
1.银行的责任有六个方面:
(1) 进口付汇审核方面。 (2) 核销单及有关付汇核销单证应妥善保存五年。 (3) 进口付汇数据的报送。 (4) 认真做好进口报关单的网上核查、核注、结案工作。 (5) 接受外汇局的审核、检查。 (6) 无条件接受外汇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2.进口单位的责任有四个方面: ⑴ 按规定步骤办理贸易进口付汇。 ⑵ 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及有关情况说明。 ⑶ 接受外汇局对付汇核销情况的现场及非现场抽查或全面检 查。 ⑷ 接受外汇局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并积极整改。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1. 引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制定的针对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相关操作实务。

该政策旨在规范进出口企业的收付汇行为,保障国家外汇储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的背景和基本原则,并详细解析相关的操作实务。

2. 政策背景和原则2.1 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扩大,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成为了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放开了对外贸易的管制,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政策,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经济秩序变化。

进出口企业作为外汇管理的主体,其收付汇核销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2.2 政策原则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规性原则: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收付汇核销操作,确保合规性;•公平性原则:政府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进出口企业,不歧视不公平待遇;•便利性原则: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政府应提供便利的收付汇核销服务和政策支持;•风险控制原则: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进出口企业的外汇风险。

3. 政策及操作实务解析3.1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解析3.1.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出口企业依法收取外汇款项到国内,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核销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出口货物的核销范围和条件;•出口货物的核销申报和审核程序;•出口货物的核销证明和报告备案要求;•出口收汇的结汇方式和核销期限等。

3.1.2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政策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将应付外汇款项支付给外国供应商并完成核销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口货物的核销范围和条件;•进口货物的核销申报和审核程序;•进口货物的核销证明和报告备案要求;•进口付汇的购汇方式和核销期限等。

进口付汇核销办理.doc

进口付汇核销办理.doc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

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

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

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

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

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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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知识
字号大中小2009-10-18 15: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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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进口单位凭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法人章)
(2)商务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004年7月1日后核发)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企业在“名录”“不在名录”,“名单”有何区别
(1)在“名录”内的企业可凭有效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可不出具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不在“名录”内的企业,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须经外汇局核发《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方可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预付货款项下的付汇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上(含3万)必须提供经银行核实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3)被外汇局列入“名单”的进口单位用汇,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必须事先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经外汇局核发“备案表”办理付汇业务。

此外,被列入“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付汇。

3、如何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手续
A: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须提供的资料
(1)用汇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2)由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开证申请书
(3)进口合同
(4)特殊商品需持有关进口批件
(5)如代理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B:托收项下进口付汇,须提供的资料
(1)用汇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2)进口合同
(3)银行托收通知书
(4)如代理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C: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须提供的资料
(1)用汇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2)形式发票
(3)进口合同
(4)不在“名录”上的企业,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上(含3万)必须提供经银行核实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5)如代理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D:货到项下进口付汇,须提供的资料
(1)用汇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进口合同
(4)发票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操作员)
(6)如代理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E:如何办理异地付汇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凭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备案表”,凭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

4、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A:货到付款项下自动核销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到货报审业务,事后不用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

B: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的核销
进口单位在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必须在货到一个月内到外汇局报审核销,所需资料有:
(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提供的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二份);
(4)中国电子口岸IC卡(操作员)。

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后把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

进口单位应当将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二联及相关单据按规定留存五年备查。

进口单位在开立信用证或办理托收、预付货款后,必须全额逐笔核
销。

否则,外汇局将有权停止其售汇付汇业务。

C:如何办理异地付汇的核销报审
进口企业在异地开证或付汇后,应在货到一个月内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IC卡、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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