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保险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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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课程情况登记表

保险学辅导教案

于殿江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

课程说明

保险学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及其运动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或灾难,早已成为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逐步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与此相适应,保险学日益成为学科体系中一门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金融课程。

保险学的教学对象是已经学习和掌握了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高等数学、会计学、统计学和法学等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高等院校本科学生。其任务是要求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知识和保险的基本种类;熟悉保险经营的基本环节和保险市场的运作程序、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掌握保险的基本理论、基本环节和基本技能。能够独立用所学知识对保险领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使学生读仪保险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达到各专业培养目标。

保险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是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保险学的基本线索是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学的教学内容包括风险损失补偿的理论、方式和补偿机制等。

保险学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教学的过程中,充分注重案例分析的作用。

内容简介

保险学的教学对象是已经学习和掌握了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高等数学、会计学、统计学和法学等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高等院校本科学生。其任务是要求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知识和保险的基本种类;熟悉保险经营的基本环节和保险市场的运作程序、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掌握保险的基本理论、基本环节和基本技能。能够独立用所学知识对保险领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使学生对保险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达到各专业培养目标。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风险的定义、风险的基本特征、风险的基本因素、风险的基本分类、风险的发展趋势等基本内容,掌握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的步骤、方法以及风险管理的内容。

重点内容:保险学中风险的概念及特征;与风险有关的三个基本概念、可保风险的条件及风险管理的有关内容。

课时安排:6

目录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第三节风险管理

第四节可保风险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本节目录

一、风险的概念;二、风险的特征;三、风险的三个基本术语: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四、风险单位;五、风险的代价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2、风险:保险学中所讲的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社会现象、经济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

3、保险学中风险的基本特征:客观性与必然性、偶然性与不定性、利益相关性与普遍性、可变性与可测性、可经营性。

4、与风险有关的三个基本概念: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5、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导致损失扩大的条件。风险因素有以下三种类型(1)实质风险因素,即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物质性条件;(2)道德风险因素,是指出于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制造风险事故,以致形成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3)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漠不关心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

6、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给社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因。如火灾、洪水、交通事故、地震、飞机失事、家庭财产被盗等。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因素即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的结果,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所以有的人说:风险事故是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性事件。

7、损失:在保险中所讲的事实是指就价值意外的减少或者灭失。在此要注意两点:一是损

失是意外的,即不包括正常的的财产的折旧、磨损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也不包括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有意损坏。二是损失是经济上的,即可以用货币来加以计算。非经济损失如感情上的损失,道义上的损失,一般是不包括在内的。在这里损失可以分为四中类型:财产的损失,经济收入的损失,赔偿责任的损失,额外费用的损失。

8、财产的损失,即各种物质财产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部分或全部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是最常见的,如房屋遭到火灾、汽车发生碰撞、家庭财产被盗等原因引起的损失等。

9、经济收入的损失,是指人们由于疾病、意外伤害、衰老和其他原因引起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收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丧失了工作能力,即丧失了收入的来源,这种损失比财产损失更为严重。另外,对于各经济单位来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市场变化、预测错误、决策失误等因素也会引起经济收入的损失。

10、赔偿责任的损失,是指由于人们的疏忽或过失,引起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开汽车撞伤他人、医生做手术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等,都应依法赔偿受害日的经济损失。

11、额外费用的损失,是指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如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必须支付的医疗费用,遭受事故后的清理、调查、处理、诉讼、维修等一系列费用等。

1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风险因素是引发风险事故的隐患,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而事故则是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结果。由风险因素转化为风险事故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包括内部条件,也包括外部条件,而且二者缺一不可。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也很密切,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则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一般说来,有事故必然有损失,事故越大,损失也就越大,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由事故到损失,这中间也需要一系列的条件,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当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采取的施救情况,包括施救设备、施救手段、施救技术以及施救组织工作的效率等。一般来说,施救工作及时有效,则可以减少损失;相反,若施救工作组织的不好,则会扩大损失,甚至会引发新的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

从逻辑上讲,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之间的关系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因果关系;从现实性来讲,由风险因素到风险事故,由风险事故到损失,都需要一定条件,是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13、风险单位:在人们研究和分析风险时,在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时,特别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时,都离不开风险单位这一名词,那么,什么是风险单位呢?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人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一般来说风险单位的划分是根据以下几个标准和方法进行的。

14、地段风险单位。由于保险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当风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此为依据来划分风险单位。一般来说对于同一个风险单位的保险标的,保险人确定的保险费率等条件应该是一样的。

16、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风险单位。为了简化手续,对于一个投保单位,不需要进行过多的勘察、制图和分别险位,只要投保单位将其全部财产足额投保,该投保单位即可作为一个风险单位,按其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来确定保险费率。

17、一个保险标的为一个风险单位。对于与其他标的没有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其自身即可作为一个风险单位。例如一颗卫星、一架飞机等。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单位所面临的风险比较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本节目录:

1、按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分;

2、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

3、按风险发生损害的对象分;

4、按风险发生的环境分;

5、按风险管理的标准分。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以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分:风险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其后果有两种——有损失和无损失。即如果风险发生则会出现损失,如果风险事故不发生则不会出现损失。如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故等风险均属此类。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其后果有三种——有损失、无损失和获利。如像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炒股票、炒外汇、炒房地产等都是投机风险。

2、以风险发生的原因或根源分:风险有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各种自然现象给人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实质性风险。如水灾、火灾、地震、飓风、海啸、雷电、崖崩等均属此类。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过失以及其他各种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均属此类。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市场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变动给企业或个人带来的收入减少、支出增

加、企业产品积压以及破产倒闭等各种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矛盾、种族冲突、战争、国家元首更换等政治性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3、以风险发生后损害的对象分:风险有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各种物质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等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团体或个人因为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风险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引起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人由于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和意外事故、意外事件等所引起的如残疾、疾病、死亡、失业、年老退休等各种风险,因这些风险的出现会导致人们暂时或永久性的丧失劳动能力,会引起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收入的减少或生活困难。

4、按风险发生的环境分类: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包括避免的。

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5、按风险管理的标准分:风险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第三节风险管理

本节目录

1、风险管理的概念;

2、风险管理的程序;

3、风险处理方式;

4、风险管理与保险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各单位、个人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损害后果的分析和衡量、风险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争取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佳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在这里这一概念包含了风险管理的主体、方法、手段和目的。

2、风险管理的程序

第一步:风险识别

第二步:风险估测

第三步:风险评价

第四步: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第五步:风险管理效果的反馈和评价

3、风险处理方式

避免;自留;预防;抑制;转嫁

4、风险管理与保险

保险的含义

一方面:保险首先是人们转移风险的一种形式。保险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可以对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预测,从而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自觉性、准确性和科学化程度。

另一方面,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就无保险。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也是新险种产生的基础。

第四节可保风险

本节目录

1、可保风险的概念;

2、可保风险的条件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由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风险。可保是有条件的。

2、可保风险的条件

风险不是投机的;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有方式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本章小结

1、在比较国外关于风险诸说的基础上给出了风险的定义。

2、概括了保险学中风险具备的基本特征。

3、介绍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之间的关系。

4、介绍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5、阐明了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本章重要概念

风险、危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自然风险、经济风险、静态风险、动态风险、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风险管理、自保风险、可保风险、风险识别、风险单位、风险频率、损失程度

思考题

1、关于风险的定义有哪些?你支持哪一种观点?为什么?

2、保险学所说的风险有哪些特征?理解这些特征对保险运行机制有何意义?

3、风险可分为哪些种类?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

4、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了解西方保险学说的不同流派,拓展学术视野,掌握本书关于保险的性质、保险职能、保险商品、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作用。可引导学生对不同的学术观点展开讨论。

重要内容:国外关于保险性质的若干学说、保险的概念、保险与相关经济行为的比较、保险的本质、保险的职能、作用、保险的基本分类、商业保险的定义与运作。

课时安排:6

目录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第三节保险的要素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

第五节商业保险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本节目录

一、保险的概念及其含义;

二、保险性质的各种学说: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内涵

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

约定的风险事故和约定的事件

科学的计算方法

建立专用基金

经济赔偿或给付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3、关于保险性质的各种学说

损失说: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

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构说

二元说:否定人身保险说;择一说

4、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保险的本质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的单位会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本节目录

保险职能说介绍

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派生职能

保险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保险职能学说介绍

单一职能说

基本职能说

多元职能说

元职能说

2、单一职能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职能,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解决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维护生产力的矛盾。

该学说只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却没有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所以无法完整地表达保险的性质。

3、基本职能说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大职能,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该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达了保险的性质。但保险是否具有派生职能呢?该说未加论述。

4、多元职能说

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两大基本职能,还具有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等多项职能。

该说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的职能也应有所发展。但该说把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职能说成了保险的职能,却是不合适的。

5、二元职能说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职能和给付职能。是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论述的。

但现在一般认为,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应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普遍认为二元职能说是不能接受的。

6、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派生职能

7、保险的基本职能(也称固有职能):分散风险职能、补偿损失职能

8、保险的派生职能:积累资金职能、防灾防损职能(也称为监督风险职能)

9、保险的作用:

第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的职能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第二:保险在微观经济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合算;(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第三节保险的要素

本节目录:

保险要素的概念;保险的对象;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保险风险与保险事故;保险估价与保险金额;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赔偿与给付。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保险要素的概念:保险要素是指保险关系的构成因素。

2、保险的对象:保险的对象就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客体。主要分为两大类:财产和人身。

3、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签订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负有一定的义务。

4、保险风险与保险事故:见第一章。

5、保险估价与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核定价值叫着保险估价,一般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依据。

6、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构成部分。保险费率是缴纳保险费的标准。

7、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同的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不同。保险期限一般有三种:定期保险、工程保险、航程保险。

8、保险赔偿与给付:是在保险事故和保险事件发生,并给被保险人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和给付的义务。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

本节目录:

保险的一般分类;保险业务种类。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保险的一般分类:

第一:按保险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公营保险和民营保险。见下图:

个人保险(劳合社)

相互保险

民营保险合作保险

合作保险

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

保险股份公司保险

相互公司保险

地方自治团体保险

政府保险

公营保险国家保险

国有保险公司保险

图2---1 保险的分类

第二,按保险经营性质分,保险可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见下图:

股份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

营利保险合资公司保险

个人保险(劳合社保险)

保险社会保险

政策保险

非营利保险相互保险

合作保险

图2---2 保险的分类

第三,按计算技术分,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

第四,按风险转嫁的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第五,按业务承保方式分,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第六,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第七,按保险标的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2、保险业务种类: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这里所说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所指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险;二是忠诚保证保险。

第五节商业保险

本节目录

1、保险的商品属性;

2、商业保险的概念;

3、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本节主要问题讲解

1、保险的商品属性:

保险的商品形态:商业保险是以保险作为经营对象,在这里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形态。保险之所以能够成为买卖对象,取得商品形态,是因为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提供经济保障,满足人们转嫁风险的需要。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物化形态即保险单。

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保险既然取得了商品形态,因此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保险商品的价值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即物化劳动,是指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

动,即用来生产因风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其量的规定性即净保费率,即由损失机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决定的。

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即提供经济保障,保险是一种保障性商品。其量的规定性是保险金额,亦即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进行保险补偿的做高限额。

2、商业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又称为合同保险和自愿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第二条说:“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

3、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自保

在第一章里我们讲过,自保(自留)是各个单位或个人预测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将会发生某种风险事故形成损失,自己提留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以备将来补偿损失的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补偿损失的方法,自保与保险在计算方法、目的等方面是相同的。但这两者之间也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第一,如前所述,保险是多数单位和个人的集合,投保人参加了保险,即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通过保险人的补偿实际上是把风险分散由全部投保人承担,而自己只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即可,真正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而自保完全是各单位或个人自己的行为,风险的分摊和补偿完全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如果想得到足额的补偿,那就必须根据对风险损失的预测,提留足额的准备金,所以无法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第二,保险标的在发生事故形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及时给予赔偿,因此这种补偿是及时的、充分的,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自保的补偿是否及时充分,则完全取决于自留的准备金是否充足,如果充足就可以及时充分地补偿,若准备金不足,则无法及时充分地补偿。而如果每一种风险都要提留充足的准备金,则必然会影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投保人在交纳了保险费后,不论是否发生风险事故,是否形成损失,资金都不能收回,归保险人所有;而自保的准备金提留后,如果不发生风险事故、没有损失的话,则资金仍归各单位自己所有。

(2)保险与储蓄

保险和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为建立做准备,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特别是人身保险中的长期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保险与储蓄的相同之处更多。但这两者毕竟是不同的两种经济行为,两者之间有着许多区别:

第一,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即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得到保险补偿,而不论他交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而储蓄所得利息的多少则要受本金数量和存款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二,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目的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并且以合理的计算方法为基础;而人们到银行储蓄则不需要使用这一特殊的计算方法和技术。

第三,保险具有经济互助合作性质,体现了被保险人之间互助合作的精神,需要多数人参加,才能合理分摊;而储蓄则完全是一种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的自助行为,无须求助他人。

第四,保险所形成的保险基金,是为将来补偿做准备的,是全体被保险人的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能动用;而储蓄存款不论时间长短,仍归存款人所有,随时可以动用。

当然,在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中,最重要的是保险可以真正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而储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补偿损失,但却无法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3)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人类为抗御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而实行的一种办法,在谋求社会生活正常和安定方面,都起着有益的作用。而且在现代保险制度出现之前,对因偶然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通过救济来进行补偿。我国国内保险业停止中断期间(即1959-1979年间),企业和群众的重大灾害损失就是采取财政核销或提供救济的方式来进行补偿的。所以两者也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或行为,有着许多区别:

第一,保险关系是根据法律或合同(合同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基本规定)而产生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严格的制约,并具有对等性;而救济完全是一种施舍行为,一方对另一方并不产生约束力。

第二,保险的补偿或给付,有一定的计算方法,而且补偿金额与保险费数额、损失数额等有一定的对等关系;而救济中救济金的多少,则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

第三,保险的补偿一般是比较充分的,只要是足额投保,在发生损失后一般补偿额与损失额是相当的;而救济一般数额都比较少,无法补偿回受害人的损失。

(4)保险与保证

保证是一种担保行为。按照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保证与保险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合同行为,两者都是对未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方法,保险人和保证人均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补偿义务,所以两着也共同之处。但两者也不是同一种行为,所以还有着许多区别: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其生效和履行不依附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而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而且要涉及到第三方的行为。

第二,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可以享受代位权,即他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反保证;而保险人依法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者时,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权。

第三,保险是多数人的经济互助关系;而保证是第三者向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债务人借用第三者的信用关系。

(5)保险与赌博

两者都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出现,而当事人所付代价与所得报酬也都没有对等关系,从这方面来看,两者都带有一定侥幸成分。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期,由于人们对保险缺乏足够的了解,确实有不少人把保险等同于赌博,而拒绝参加保险,即使现在在一些偏远的农村也有一部分人存在这样的看法。其实,这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保险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保险法》第11条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书后面有关章节将有详细介绍),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才能投保;赌博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与己无利害关系的财物或事件。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第二,保险的目的在于发扬互助互助共济的精神,应用分散风险的方法,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利己利人,利国利民;而赌博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侥幸图利,应用欺骗手段,贪求个人的享受,损人利己,害国害民。

第三,保险的经营中在许多方面都有着科学的计算方法;而赌博则完全依靠偶然机会,冒险射利,危害社会。

第四,保险的功能是分散风险,将损失化整为零;赌博则会产生原本不存在的风险。

本章小结

1、介绍了“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等保险学说。

2、给出了保险的定义,介绍了保险的本质、职能和作用。

3、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保险进行了分类,以及每类保险中保险业务的种类。

4、介绍了商业保险的定义和商业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本章重要概念

保险、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商业保险、防灾防损职能、积累资金职能、分散风险职能、补偿损失职能、强制保险、自愿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共同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思考题

1、比较并评论“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

2、简述保险的定义及其含义。

3、你认为保险应具备那几个职能?

4、如何理解保险是商品?

5、请分析保险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

第三章保险发展简史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掌握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各种条件,了解各种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熟悉中国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能运用历史经验和教训分析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基本发展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向。

重要内容: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英国及其劳合社在海上保险乃至整个国际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面对新的世纪和WTO的挑战,我国保险业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课时安排:4

目录

第一节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第二节各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改革

第一节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本节目录

1、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2、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

3、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主要问题讲解

1、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风险及其造成损失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无风险,无损失,也就无保险,保险是人们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方法。

2、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增多的保险产生和发展物质条件。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方法和手段,实际上是一种后备制度,而后备制度的建立只能是在人们满足了当前的需求后才能实施。

3、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保险的极大需求,是保险基金形成的必要条件,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第二节各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本节目录:

1、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2、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4、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5、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6、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主要问题讲解

1、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保险业的发展是从海上保险开始的,这与海上贸易的发展和海上运输风险较大的缘故是分不开的。

一般认为,共同海损分摊的方法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形式。公元前18世纪前后,是一个海上贸易兴起的时代,从事海上运输是当时的生财捷径,当然也是冒险的途径。为了减少损失,腓尼基人从古巴比伦人的海上保险的意识中得到了启发,他们抛弃部分货物,减轻船体重量,渡过突起的风口浪尖。为了使抛弃的货物的损失能得到合理补偿,其损失由全体受益者共同承担。当时,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们,已共同默守着一个原则:“我为众人,众人为我”。到了公元前916年,腓尼基人将这种共同海损的做法在罗地安商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有了法律的保护,腓尼基

人航海贸易的信心更足了。

在海上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公元前700年在古希腊产生的船舶抵押借款被人们称为是海上保险的前身或雏形。由于在这种借款关系中,债权人承担了船舶和货物航行的风险,因此船舶抵押借款的利息大大高于一般借款的利息,当时一般借款的利息为12-18%,而船舶抵押借款的利息为24-36%。在此,超出正常利息的部分称为“溢价”,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后来人们曾沿用“溢价”表示保险费。从此以后,在向海上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又经历了假设买卖、保险借贷等两个阶段。直到1384年,当第一张海上保险单即比萨保单正式运用于海上保险经营时,海上保险才真正诞生于世。

14世纪以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在这期间,许多国家对海上保险立法和保险单格式标准化做出了贡献:1523年,佛罗伦萨在总结以往海上保险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1563年安特卫普通过一部法令,对海上保险及保单格式作了规定。此后,海上保险在英国步入正规,发展为现代海上保险。1574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设立保险商会,办理海上保险业务。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成文法,即《涉及保险单的立法》。1683年,伦敦塔街的劳埃德咖啡馆由于地理位置非常优越,成为海上保险的交易中心。1720年,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特许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法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774年,劳埃德咖啡馆发展成为劳合社——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特殊市场。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劳埃德法案》,授予劳合社正式的法律地位,使劳合社的业务获得了飞速发展,到现在劳合社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组织。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海上保险,使其步入法制化、正规化发展的轨道。

2、火灾保险的发展

公元8世纪,在欧洲的冰岛曾有过原始的火灾保险。但现代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在16世纪初,德国出现了类似火灾保险的互助组织。其目的是在其会员遭遇火灾时,能得到必不可少的物资援助。1676年,汉堡市成立了世界第一家国家火灾保险组织——市营公众火灾合作社。这个组织采取集资的办法,补偿金额一般为损失金额的70%,但最高不超过1500马克。此后在其他一些城市也逐步出现了火灾保险组织,到18世纪初,全德国都建立了火灾保险组织,实行了强制火灾保险。

继德国出现火灾保险后,在英国等其他国家也逐步产生了火灾保险,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火灾是在英国走上正规化发展轨道的。1666年的伦敦大火,促成了英国火灾保险的起步。1666年9月2日凌晨,伦敦一家面包店突然失火,火势迅速蔓延,5天5夜的大火使13200座房屋、400条街道、80座教堂化为灰烬,20多万人无家可归,受灾面积达整个

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2.风险因素 3.风险事故 4.损失 5.风险管理 6.可保风险 二、填空题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8.通常将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的指标,称之为()。 9.在已有损失资料的基础上衡量风险主要应该做好估计( )和估计( ) 两方面的工作。 10.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单位 2.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A.小偷进屋 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 D.房东外出 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 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C. 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 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 B.信用风险 C.财产风险 D.自然风险 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机风险 D.技术风险 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 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 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处理 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 B.馈赠 C.请朋友吃饭 D.车祸撞死人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案例题

保险学案例题 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处理是否合理? 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

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 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汇总.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2008年06月24日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一外地游客来旅游,在游览完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问:如果货物全部损失如何赔偿?货物损失程度为80%如何赔偿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

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最新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 1 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 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而只有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 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 万元保险赔款。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 1 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 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 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 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5.2004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你认为应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 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订立问题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有不同认识。投保人认为业务员收取投保单为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签发才是承诺。双方的理解都不正确。投保人以为业务员收下投保单即为承诺,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业务员对其投保单予以全部认可,而事实是保险公司没有同意投保单提出的保险期限,所以不能视为承诺。保险人认为签发保单是承诺,但保险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时,视为新要约。化工厂收下了保险单,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保险单就成为约束双方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及保险人解除权的 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 ?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

保险学经典例子

保险学案例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 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 (二)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 2000 年8 月12 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10 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01 年7 月17 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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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企。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 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9月 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 年 9 月2 6 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保险金额合计 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 年 9 月 27日至 1996 年 9 月 26日。1995 年 11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火灾事故,损失120万。保险公司拒赔。打火机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万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根据《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合同有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更应向消防部门了解清楚,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 110.9万元的 10% 承担赔偿责任,计款 11.0万元。 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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