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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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张存为 汪永盛
边沁的功利原理
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 程度上是一种恶。但是,“按功利原则, 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 惩罚就是善的,正当的。只有当惩罚是没 有根据的,或者无效,或者成本过高,或 者不必要的时候,惩罚才是真正恶的。”
2、边沁的道德微积分
边沁将苦乐分了四种来源,即自然的、政治的、 道德的、宗教的,而它们又都具有约束任何法律 或行为规则的力量。接着边沁又告诉人们如何估 算快乐与痛苦的值,他认为应当从七个方面来衡 量: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 或偏远(时间上的);继生性(即随之产生同类 感受的机会,乐后仍乐,苦后仍苦)纯度(苦乐 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范围(波及的人 数)。
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主讲人:郭浩龙
一、时代背景
1、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英国,15-16世纪的“圈地运动”把农民从土地 上驱赶出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 动力,同时造成了旧式贵族的没落和工业资产阶 级的兴起。1688年,资产阶级进行了以取得政权 为目的的“光荣革命”,以立宪君主政体取代了 专制王权的统治,但是这场革命并不彻底,因此 也为18世纪进一步反对特权思想埋下了伏笔。从 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通过进行产业革命成为了 世界上科技水平最高、经济最发达、资本主义发 展最迅速的国家。
三、功利与法律
1、法律制定的目的要符合功利
在边沁那里,作为普遍法则的功利原则被确立为 立法的准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 长社会幸福的总和,作为唯一目标,法律的任务 就是要使每一个行为规范制定得符合该标准,既 然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 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 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即 “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持安全。” 这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他指出这四项既是 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 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
3、最大幸福原则并没有解决幸福的 公正分配问题
边沁提倡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注重的是多数人得到尽 可能多的幸福,但同时却忽略了利益的正当分配,因为在 “最大多数人”里面,侧重的是利益获得者数量的多寡, 却没有考虑人们的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人占优势,比 较容易获得社会资源,有人处于弱势,难以分享社会资源, 所以只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利益成员的组成 比例,势必会造成“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社会不公平 的现象。 在不平等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的现实社会里,为追逐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限制个人权利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不平 等。一个平等的社会应该认真对待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 社会底层人员的权利。
⑵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扩大平等
边沁认为其次于安全的目标是平等。在不违反安 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平等即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他认为 在立法者的计算中,人人都是一样,没有高下之 分。 边沁并不赞成一切条件的平等,由于人们所能达 到的幸福程度有所不同,那么立法者不可能不偏 不倚地增进福利。边沁不相信无条件的平等法律 能带来最大幸福,他只是在严格限定范围内的立 法上强调平等原则,而在这立法之外的领域里则 顺其自然最好,显然这种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而 不是条件的平等。
希望建立一个有关道德 和社会生活现象的综合科学的原则,就像 牛顿原理使得整个自然科学建立在唯一法 则之上一样。边沁苦心构建的道德微积分 就旨在为法律惩罚理论提供数学基础,他 相信自己可以在功利原则中找到类似数学 性质的解决办法,这种对于自然科学的崇 拜是边沁进行立法科学化探索的动力。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
1、边沁的功利原理
边沁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功利主义,其 一切论说都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本前提 展开的。 但他与休谟等人使用的术语不同。休谟称 为“功利”,贝卡利亚和布雷斯特利称为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则称之 为“最大幸福”。他试图用最大幸福原则 解决一切社会、政治以及法律问题。尤其 在立法领域更是如此。
2、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 加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个人 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但是个人利益和社 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社会利益绝不 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 个人作为社会主体而发展的两个方面,社会利益 与个人利益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可以互相转化,社会利益是全体社会成 员共存的基础和保证。个人利益的增加会有利于 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从而有利于创造更多的社会 财富,但是片面的追求个人利益有时会损坏社会 利益,从而影响个人利益的实现。
2、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 律制度的标准
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律制度 的标准,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功利原则可 以用来控制并指导法学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 合体的分类。只有用功利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组 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他们的分类变得清晰。 法理学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以某种方式排除不符合 功利原则的一切不良制度,他认为在功利原则的 指导下,“恶劣法律的祸害就可以被发现”。
⑴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法律确保人类 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
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 不同的,边沁希望保证幸福的立法者,可 以通过维持安全和提倡平等来达到这个目 的,如果安全的需求与平等的要求发生冲 突,根据边沁的说法,应当保留的永远是 前者。“安全”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 他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他说“虽然没有 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 没有人忽视它。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 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
五、结语
边沁的功利主义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是我们必须 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边沁的理论。我们必须认识 到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建构于当时的主流心理学和 伦理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因而必然带有先天的缺 陷。功利主义并不是边沁的首创,边沁的伟大之 处在于其运用功利主义去衡量一切社会、政治和 经济事务,进而提出改革的建议。边沁之后的功 利主义者对功利主义逐渐的进行完善,功利主义 发展至今,对社会科学,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都 是巨大的。
四、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的局限 性
1、道德微积分的科学性
实际上,很难对快乐与痛苦做出数字上的评估, 甚至都不能对快乐做出严格的定义。因此,尽管 边沁列举了影响痛苦与快乐的四种约束力以及影 响估算苦乐时所要考虑的七种要素,依然无法对 痛苦与快乐进行精确的计算。 边沁承认他所创立的立法科学是分类科学而不是 计算科学。虽然边沁详尽的区分了十四种简单的 快乐和十二种简单的痛苦,但是,他这种基于经 验之上的归纳方法,无法穷尽快乐与痛苦的种类, 也就无法将道德微积分彻底的贯彻下去。
边沁的功利原理
“身为一个功利原则的拥护者,当我赞成还 是反对某一个公共或私人行动时,我看的 是该行动导致快乐或者痛苦的可能;当我 使用正义、非正义,道德、不道德,善、 恶等词汇时,我只是将它们作为包含有些 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的集合术语;人们将会 看到,我总是在其日常意义上使用痛苦和 快乐二词,而没有发明任何异想天开的定 义,以使将某种快乐排除在快乐之外,或 证明某种痛苦其实并非痛苦。”
边沁的功利原理
边沁的功利论主张以善恶为标准对一切事 物做价值判断。 “所谓善便是快乐或幸福 (他拿这两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所谓 恶便是痛苦。因此,一种事态如果其中包 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大于另一种事态, 或者痛苦超过快乐的盈余小于另一种事态, 它就比另一种事态善。在一切可能的事态 中,包含着快乐超过痛苦的最大盈余的那 种事态是最善的。”
边沁的道德微积分
对于任何一个人的快乐或痛苦,都可以如下方式 进行计算:根据这些因素,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 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这一行为初次 苦乐之后又再次产生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最 后,将所得快乐的价值和痛苦的价值加以衡量, 如果快乐的价值量大于痛苦的价值量,那么该行 为对于该个人的利益总的来说有好的趋势,这个 行为就是善的;反之,该行为就有坏的趋势,这 个行为就是恶的。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如此,对 于一个人群的集体行为亦是如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