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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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典型城市自来水定价经验借鉴

国内典型城市自来水定价经验借鉴

国内典型城市自来水定价经验借鉴我跟你说,这国内典型城市自来水定价啊,那里面的事儿可不少。

我到过上海,那是个大城市,高楼大厦林立,人来人往,车水马龙的,就像个永远不停歇的大陀螺。

我在街边遇到个水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那是个中年男子,头发有点稀疏,脑门亮晶晶的,眼睛里透着股子疲惫和认真。

我就凑上去问:“大哥,你们这自来水定价有啥经验呀?”他看了我一眼,叹了口气说:“这定价可不容易,得考虑好多因素。

就像做一道大菜,材料、火候、食客口味都得顾上。

”他接着说:“首先得算成本,这水从水源地引来,经过一道道工序处理,净化、消毒啥的,每一步都得花钱。

就像养孩子,从吃喝拉撒到上学读书,都是成本。

上海人口多,用水量巨大,这成本分摊就得仔细琢磨。

”我听着,不住地点头。

这时候,旁边一个路过的大妈听到了,插话说:“这水价可不能定太高,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容易。

”工作人员笑了笑,说:“大妈,您放心。

我们也得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

所以在定价的时候,会有不同的阶梯。

用水量少的,价格就低些,像单身汉或者老人家庭,用水少,就不会有太大压力。

这就像买衣服,小号的便宜,大号的贵点,按需选择嘛。

”我又想到北京,就问:“北京那自来水定价有啥不一样呢?”他挠挠头,说:“北京啊,除了成本和居民承受力,还很重视水资源的保护。

水价里会有一部分专门用于节水宣传和设施建设。

这就像给孩子零花钱,一部分用来买糖吃,一部分得存起来长大用。

他们会鼓励居民安装节水器具,水价的调整也会引导大家珍惜水资源。

”再说说深圳,那是个年轻有活力的城市。

工作人员眼睛亮了一下,说:“深圳在自来水定价上比较灵活,会参考市场变化。

因为深圳有很多企业,工业用水需求大。

他们会根据企业的用水规模、用水时段等因素来定价。

就像商场打折,不同时间、不同商品折扣不一样。

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也能合理利用水资源。

”我琢磨着,这些典型城市的自来水定价经验,就像一个个宝藏,其他城市要是能好好借鉴,就能在自来水定价这件大事上,既让老百姓满意,又能把水资源管理得妥妥当当,就像一个好管家,把家里的收支和资源都安排得井井有条。

中国城市自来水定价研究

中国城市自来水定价研究

中国城市自来水定价研究中国城市自来水定价研究自来水是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它的价格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用水成本和生活质量。

因此,研究中国城市自来水定价问题,将有助于理解并改进城市水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本文将从自来水定价的背景、我国城市自来水定价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自来水定价的背景。

城市自来水通常由水务公司或政府进行管理和运营,他们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水库、水厂、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因此,自来水定价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成本,并希望以此保障水资源的稳定供应。

此外,也要考虑到居民的支付能力和公平性等因素,确保水价不会过高或过低,能够公平合理地分摊成本。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城市自来水定价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城市自来水定价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部分城市自来水的价格过低,难以覆盖运营成本,给水务公司造成财务困境,影响服务质量和设施更新。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城市自来水的价格过高,超出了一些居民的支付能力,对低收入人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此外,由于不同城市自来水定价的差异,也存在一些公平性问题,造成居民的抱怨和不满。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自来水定价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对于水价过低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价格,确保水务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并改善水质。

但这需要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补贴力度,保障他们的用水权益。

其次,对于水价过高的城市,可以考虑降低价格,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同时,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浪费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降低总体运营成本。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不同城市自来水定价的监管,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让居民更加满意。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城市自来水定价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

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二、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

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

明确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四、完善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

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五、建立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明确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数量10% (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数量10-30% (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数量30%以上,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中国城市供水定价分析

中国城市供水定价分析

二、 城 市供水政府定价理 论
( 一) 城 市 供水 定 价方 法分 析

在城市供水行业 中, 无论采何种产业结构 , 都无法改变其 自然垄断性 。而 自然垄断行业是政府进行价格干 预 的重要领域 , 基于增进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 促进社会公平及维护价格稳定等 目 标, 政府会对城市供水行 业 的价 格进 行 监管 , 既 要 限制企 业 的垄 断高 价 , 维 护公 共 利益 , 又 要充 分保 障企业 的可维 持 性 , 确保 企 业能 够履 行 相关 义务 , 又要 避免 过度 投 资 的 A — J 效应 。 城 市水 价 的规 制是 基 于成本 的监 督而 进行 的 , 其 重点 与难 点 问题 是 由于政府机构与供水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政府难以了解企业 的真实成本。 传统的水价采用 的是计划定价法 , 具有很大程度的福利性质 , 近年来主要 的供水定价方法有平均成本法 、


城 市供 水 的 特 性
城市供水是典型的 自然垄断性公共商品 , 具有 以下技术经济特性 : 一是准公共 品, 公共品具有两个基本特 征: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 对于城市供水来说 , 其价值无法具体量化到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家庭。 这种情况下 , 城市供水就具有 了消费的非排他性。 二是 自然垄断 l 生, 主要表现为成本 的次可加性 。 在城市供水行业 中, 居民用 水生产具有规模经济 的特点 ; 高额的固定资产投资 , 沉淀成本大 , 在城市供水 中 , 如果任 由无序竞争 , 会造成 巨 大的资源浪费。三是信息不对称 , 对于城市供水这一特殊的商品 , 消费者不能掌握充分的信息判断水质是否达 到 了健康标准 , 这给了企业利用这些信息侵害消费者得利益甚至是人身健康权 的机会 。四是外部性 , 资源是 区 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健康运行必需的重要资源 , 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和外部性。 由于城市供水的特性 , 城市水价成为 中国最为复杂的公共服务价格之一 。 它虽然被称为价格却不是由供需 决定的市场价格 , 而是政府根据多种 因素 的综合定价 , 政府定价在解决供水成本不断增加和水资源的 日益稀缺 之 间 的矛盾 中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 傅涛 , 2 o l o ) 。 脚 中 国是 一个 集权 的政 府 , 中央政府 在 推进水 价 改革 中具 有 天然 的 优势 , 然而涉及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制定却是各级地方政策的主要职责 。

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

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

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是指城市自来水公司根据一定规则和制度制定的收费标准,是保障城市正常生活用水、维持水务运营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文就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的研究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背景、影响因素、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背景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的建立是基于以下背景:城市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使得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加,但水资源供应量有限;水资源管理日益重要,需要经济手段引导合理利用;自来水公司的经营和维护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等。

影响因素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的制定受以下因素影响:供水成本、水资源供需情况、政府政策、市场竞争等。

1.供水成本:包括水资源开采、净化、输送、储存、管网建设及维护等成本,直接影响到定价水平。

2.水资源供需情况:水资源短缺地区一般价格较高,供大于求地区价格相对较低。

3.政府政策:政府对水资源管理和环保制度的要求,政府定价干预等对定价机制有直接影响。

4.市场竞争:自来水公司间的竞争也会对定价产生影响。

现状目前,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在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的地区以政府定价为主,有的地区采用市场竞争定价,也有地区实行混合定价模式。

1.政府定价:政府主导的定价机制,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成本和政策指导确定价格。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定价机制下,自来水公司被允许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定价。

3.混合定价:综合利用政府定价和市场竞争的定价机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综合采纳。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将迎来以下发展趋势:1.定价透明化:加强定价过程的公开透明,提高社会监督。

2.多元化定价:探索多种定价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和效率。

3.环保导向:制定环保税、污水处理费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定价政策。

4.价格调控:采用阶梯水价、差别定价等措施,促进节水和合理使用水资源。

在未来发展中,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将继续健康、有序地向着更加科学、合理、公平的方向发展。

以上就是本文的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从背景、影响因素、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对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进行了全面分析。

最新城市供水行业价格分析

最新城市供水行业价格分析

2011年城市供水行业价格分析第一节水价综述一、水价构成目前,我国水价主要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两项构成。

其中自来水价格是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三项的总和。

二、水价改革历程水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必须要有合理的水价及水价形成机制做为保障。

中国的水价机制经历了下面几个阶段:无偿供水阶段(1949~1979):从1949年到1979年,水的供应是完全公益性的,由政府负担全部的供水成本,用水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试验性有偿供水阶段(1980~1985):从1980年的财税制度改革开始,各省市对水利工程单位开始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水价改革开始起步。

各地开始出台供水收费政策。

1985年,国家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价格分别核定”。

这标准着政府正式将供水做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并提出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定水价的标准。

水价改革起步阶段(1986~1993):从1986年开始,按《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各地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1992年,国家物价部门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重工商品目录,供水开始向商品属性转变。

然而,1992年底,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还是将水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价改革发展阶段(1994~现在):1994年12月,财政部发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明确规定“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供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所取得的收入”,第一次将水利工程水费定义为生产经营收入。

而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合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合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还规定“根据工程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由此,水价的商品属性完全确立,水价制定有了依据。

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

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

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研究引言自来水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对居民的生活、工业生产和城市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城市自来水的供应与定价存在许多问题,如高昂的成本、低效的管理和不合理的价格结构等,致使城市自来水行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因此,研究城市自来水的定价机制显得格外重要,既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又可以推动城市自来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自来水的定价问题1. 成本高昂城市自来水的供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包括水源的获取、输送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多个方面。

这些成本的投入使得城市自来水的定价较高,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2. 管理低效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许多城市自来水公司的运营管理效率较低,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益的低下。

这种低效的管理导致了城市自来水的定价不合理,无法真正反映供需关系和成本水平。

3. 价格结构不合理目前城市自来水的价格结构普遍存在问题,如价格过高或过低,水价差异大等。

一方面,价格过高使得一部分居民难以负担,无法享受到基本的自来水服务;另一方面,价格过低则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二、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的研究与探讨1. 市场化定价建立市场化的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是解决当前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吸引多家水务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可以促进自来水行业的发展,并通过竞争来调节价格。

2. 差异化定价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和供需关系,建立差异化的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是推动城市自来水发展的另一种途径。

差异化定价可以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水量、用水时间等因素进行定价,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3. 成本导向定价成本导向定价是基于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通过合理确定城市自来水的定价标准,既可以保证合理的供应,又可以提高运营效益。

这种定价机制能够将供应的成本和居民的支付能力相结合,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的价格体系。

三、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改革的建议1.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城市自来水市场的监管和监控,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合理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市场竞争的有效进行。

自来水的价格政策与计费方式

自来水的价格政策与计费方式

自来水的价格政策与计费方式自来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而自来水的价格政策和计费方式对于居民和单位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自来水的价格政策和计费方式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对于消费者和社会的影响。

一、自来水的价格政策自来水的价格政策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旨在合理调节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确保供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在价格政策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基础水费:基础水费是指用户每月固定支付的费用,用于覆盖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运营成本。

基础水费根据居民和单位的用水量和类型进行分类设定,以确保公平合理。

2. 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水价制度是指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按照不同的阶梯价格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低用水量的阶梯价格较低,而高用水量的阶梯价格会随之逐渐增高。

这样的设计鼓励用户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3. 差别化定价:差别化定价是指根据用户的身份、用水类型、用途等不同情况,对水费进行不同的定价。

比如,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农业灌溉用水等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而商业用水则相对较高。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自来水价格政策,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价格政策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供需关系、资源成本、环境保护等因素,以实现供水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自来水的计费方式除了价格政策,自来水的计费方式也是影响用户用水成本的重要因素。

常见的自来水计费方式有以下几种:1. 分户计量:分户计量是指为每户用户安装水表,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计费。

这种方式能够准确记录每户用户的用水情况,促进用水节约和合理使用。

2. 集体计量:集体计量是指将多户用户的用水量进行综合计量,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计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小区、楼栋等集中供水的情况,节约了安装水表的成本,但可能存在用水量无法准确反映个体用水情况的问题。

3. 定额计费:定额计费是指根据用户的身份、用水类型、用途等因素设定固定的水费定额。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农村地区或特定用户群体,简化了计费过程,但可能存在公平性和节约用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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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薪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2、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 2)。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 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 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时应当从供水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
第二十八条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
第二十九条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
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详见附表1)。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 x (1-核定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核定折旧=本期折旧×
第二十条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
第二十一条水质检测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销售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十条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原材料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பைடு நூலகம்。
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2%和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 14%。
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六条外购成品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外购成品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直接计入供水经营者的制水定价成本。供水经营者采购已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约定服务协议和服务价格的独立制水公司的成品水,按政府约定的采购价直接计入供水经营者的制水定价成本。
必要时,可对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 10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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