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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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了节约矿井生产成本,减少外购物资和新材料设备的投入,充分利用我公司现有资源,鼓励各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地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和自制加工活动,从而降低材料消耗,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原则

1、本公司能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产品不予外购

2、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产品要符合需求单位的设计要求,电器设备具备安全隔爆功能。

3、要达到节约费用,增加效益目的。

第二条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计划

1、各单位需求的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的随月度材料计划于上月25日前报供销部

2、供销部负责审核汇总各单位月度材料计划,合理编制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计划,报经营副总经理批准后随同公司月度物资采购计划上报,并安排生产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的部门进行加工生产,

3、公司临时安排的任务,经经营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下达临时加工,修复计划。

第三条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程序

供销部依据修旧利废、自制加工计划安排加工单位,加工单位根据计划上报加工需求材料计划。供销部牵头组织经管部、财务部和加工单位对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成品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投入材料费、人工费(参照集团公司劳动定额计算)等确定结算价格。

第四条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的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为了降低本单位材料费,凡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由本单位使用的,加工材料由本单位承担,不办理验收入库和结算手续;凡属公司下达计划加工、修复的产品由其他单位领用的可以进行结算。

1、验收:供销部组织经管部、财务部和加工单位对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成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要先入库,后发放。

2、结算供销部、经管部、财务部每月28日前根据使用单位的领用情况与加工、修复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供销部根据领用情况按结算价格(含材料费、人工费等)对领用单位进行材料费考核。

第五条相关规定

1、各修旧利废、自制加工单位应根据修旧利废、自制加工计划按要求及时完成修复、加工任务,确因安全生产工作紧不能按时完成修复、加工任务的应提前通知供销部、经管部以便相应调整计划。

2、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修复、加工产品计划施工单位党政主管各考核罚款100元。

3、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影响安全生产的,对修复、加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对参与检查验收的人员每次每人罚50元。

4、修旧利废、自制加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5、供销部必须优先保证修旧利废、自制加工原材料的供应,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6、各单位修旧利废、自制加工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不得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如果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修复、加工,则在产品结算时扣除工资成本。

7、每月根据各单位完成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的修理费,扣除专业修理人员人工工工资后,利润部分的60%作为对相关人员的奖励。

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附:修旧利废、自制加工产品的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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