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201010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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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薪俸税的征收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在1987年12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7年6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目录段数(A) 基本征税范围-受雇工作引言1 Goepfert一案的判决5雇用合约书面合约7立约方9洽谈和订立合约 11合约的可强制执行性 13雇主的居住地 15中央管理和控制 16母公司和子公司 19确定雇主的居住地 20支付薪酬的地方 21硏究外在或表面特征以外的情况 24总结 25(B) 征税范围的延伸部分-受雇工作 26(C) 豁免征税-受雇工作31(D) 董事酬金34(E) 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35(F) 豁免-在香港以外地方缴付的税款36附录(A) 基本征税范围-受雇工作引言《税务条例》第8(1)条就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订下了薪俸税的基本征收范围。

就如何决定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方面,该条例并没有提供一个普遍的准则。

然而,长久以来,大家都已接受了在决定这个问题时,必须确定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

2. 部门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第10号指引」)最初于1982年1月发出,并于高等法院就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George Andrew Goepfert 2 HKTC 210 一案判决后,于1987年12月作出修订。

在该修订本中,本局同意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香港或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问题可以由以下三个因素来决定:(a)雇用合约,(b)雇主的居住地,及(c)支付薪酬的地方。

3. 自第10号指引的1987年修订本发出后,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聆讯了30多宗关于受雇工作地点的上诉。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以及转股印花税详解(2份)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以及转股印花税详解(2份)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以及转股印花税详解合同编号:_______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及转股印花税详解甲方(转让方):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股份,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公司股份转让及转股印花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份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份。

1.2 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双方确认该价格为公平、合理。

1.3 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股印花税2.1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份转让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份转让价格的0.2%。

2.2 甲方应于股份转让完成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2.3 乙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由其缴纳的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手续3.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2 乙方应提供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效。

五、争议解决5.1 对于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六、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甲方(转让方):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请注意,本合同仅为示例,仅供参考。

香港印花税条例

香港印花税条例

章:117 《印花稅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有關印花稅的法律。

[1981年7月1日] 1981年第173號法律公告(本為1981年第31號)部:I 導言 E.R. 2 of 2014 10/04/2014(*格式變更─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 第I部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條: 1 簡稱 E.R. 2 of 2014 10/04/2014本條例可引稱為《印花稅條例》。

條: 2 釋義 E.R. 2 of 2014 10/04/2014(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不記名文書 (bearer instrument) 指任何藉交付即可將證券轉讓的給予持文書人的文書,但不包括與由非以港幣為單位的借款所構成的證券有關的文書,但借款中可以港幣償還或可由任何人選擇以港幣償還的部分,則屬例外; (由1981年第77號第2條修訂)文書 (instrument) 包括一切書面文件;日本房屋登錄所 (Japanese House Registration Office) 指日本佔領香港期間用以備存房屋及建築物的登記冊或紀錄及有關文件的辦事處;止贖令 (foreclosure order) 指一切止贖的命令或判令,或指具有止贖令效力的命令或判令;加蓋印花、加蓋 (stamped) 就一份文書而言─(a) 指藉本條例所指的印花在該份文書上加蓋印花;或(b) 在署長已根據第IIA部就該份文書發出的印花證明書沒有根據該部被註銷的範圍內,指該證明書的發出; (由2003年第21號第2條代替)加蓋印花期限 (time for stamping) 就一份文書而言,具有第4(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加蓋適當印花 (duly stamped) 就一份文書而言,指就該份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根據本條例加蓋適當印花;可予徵收、徵收 (chargeable) 指根據本條例可予徵收;交易所參與者 (exchange participant)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指的交易所參與者;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增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10.08【实施日期】2010.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已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9月1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0年9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八日《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地税收”)”第二条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而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22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9号(修订本)薪俸税下的主要可扣除项目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于2002年9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6年9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9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可扣除项目的主要类别 1怎样申索扣除项目 2支出及开支 3「招致」 5「完全」及「纯粹」 6「必须」7「为产生应评税入息」8雇主给予雇员的开支津贴12特殊开支项目服装费 13 佣金-服务费用开支 14应酬费 15 支付给助手的款项 16专业学会等的会费 17交通开支 18资本开支的免税额20个人进修开支22根据第IVA部的特惠扣除26认可慈善捐款 27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32 居所贷款利息 38 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 41虚报43可扣除项目的主要类别在计算应缴薪俸税款时,纳税人可申索下列可扣除项目: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支出和开支;(a)(b) 已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c) 根据《税务条例》(该条例)第VI部就机械或工业装置的资本开支而计算的免税额,而该等机械或工业装置是产生应评税入息所必要使用的;以及(d) 认可慈善捐款。

怎样申索扣除项目2. 报税表-个别人士[B.I.R.表格第60号]可供填报各类扣除项目,以提出申索。

收据无须连同已填妥的报税表一并呈交,但应保留以供本局日后要求时查验。

由于纳税人有责任证明所申索的扣除项目属实,因此,为保障本身利益,纳税人应保存属同时存在的和完整的记录。

支出及开支3. 该条例第12(1)(a)条规定可申索以下扣除项目:「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开支,但属家庭性质或私人性质的开支以及资本开支则除外」4. 因此,可扣除的开支,除不得属家庭性质或私人性质或资本性质(例如取得某项资产的开支)外,亦必须符合下列准则:该项开支必须已经「招致」;(a)(b) 该项开支必须是「完全及纯粹」为产生有关入息而引致;该开支是产生有关入息所「必须」的。

本条例旨资料在综合跟修订有关印花税的法律。〔1981年7月1日

章:117 印花税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有关印花税的法律。

〔1981年7月1日〕1981年第173号法律公告(本为1981年第31号)条: 1 简称 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印花税条例》。

条: 2 释义L.N. 82 of 2004 02/08/2004(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日本房屋登录所”(Japanese House Registration Office) 指日本占领香港期间用以备存房屋及建筑物的登记册或纪录及有关文件的办事处;“文书”(instrument) 包括一切书面文件;“不记名文书”(bearer instrument) 指任何藉交付即可将证券转让的给予持文书人的文书,但不包括与由非以港币为单位的借款所构成的证券有关的文书,但借款中可以港币偿还或可由任何人选择以港币偿还的部分,则属例外; (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止赎令”(foreclosure order) 指一切止赎的命令或判令,或指具有止赎令效力的命令或判令;“可予征收”、“征收”(chargeable) 指根据本条例可予征收;“加盖印花”、“加盖”(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a) 指藉本条例所指的印花在该份文书上加盖印花;或(b) 在署长已根据第IIA部就该份文书发出的印花证明书没有根据该部被注销的范围内,指该证明书的发出; (由2003年第21号第2条代替)“加盖印花期限”(time for stamping) 就一份文书而言,具有第4(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加盖适当印花”(duly 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指就该份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根据本条例加盖适当印花;“印花”(stamp) 指以下任何一项─(a) 黏贴印花;(b) 任何具有下述用途的印花(黏贴印花除外)︰用作或意图用作表明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印花税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罚款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裁定费已经缴付,或表明某份文书已予提交以供裁定或无须就某份文书征收印花税或某份文书已加盖适当印花; (由2000年第5号第2条修订)(c) 用(b)段所提述的印花作出的标记或标示;(d) 与根据第5A条订立的协议有关的成交单据之上的印记,用以表示该成交单据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连同根据第5(2A)(b)条在该成交单据上作出的印记;(由1991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香港个人报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香港个人报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香港个人报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我的亲身体验》在香港,个人报税就像是一场特别的“财务之旅”,过程有点繁琐,但只要摸准门道,也没那么可怕。

一、流程1. 收集资料阶段这个时候感觉自己像个小松鼠在收集坚果。

你得把所有与收入有关的文件都找出来,像是工资单啊,那一张张小纸条就像年终的战绩表,显示着过去一年的奋斗成果;还有银行的利息清单,就像是银行偷偷给你的小惊喜记录。

如果有租金收入,那租约合同也不能少,这可是证明你钱包进账的有力武器。

2. 确定报税表类型这就像在菜单上选择适合自己的菜品。

香港有不同的报税表类型,根据你的身份,比如是否是单身、已婚且合并评税或者分别评税等,来挑选对应的报税表。

3. 填写报税表这可是个考验耐心和细心程度的活儿。

表格上密密麻麻的格子就像是一个个小陷阱,要小心翼翼地把数字填进去。

在填写收入部分的时候,一边数着那些关于钱的数字,一边心里在想:“啊,原来我挣了这么多,可是又交那么多税!”像薪资收入、奖金那都是常规项目,要是有什么股票投资的收益之类的,更加得谨慎填写,毕竟那关系到税局大爷怎么看待你的钱包。

之后还要填写扣除项目呢。

什么强积金供款啦、慈善捐款啦,这些就像是你的护身符,可以让你的应税收入少一点。

对于有子女的朋友,子女的教育开支也是可以扣除的项目。

每一项扣除都像是从税魔嘴里夺回一点小钱钱的机会,可不能放过。

4. 递交报税表填好后就如同寄送一份自己财务秘密的信件,可以选择网上递交或者邮寄。

总之,怀着忐忑的心情把这个可以影响自己荷包肥瘦的东西送出去。

二、注意事项1. 时效性就像赶火车一样,报税可是有截止日期的。

一旦错过,就像没赶上火车要重新买票(面临罚款)了。

有时候太忙或者粗心大意忘记了时间,那可就像捅了马蜂窝,税务部门的通知单会像小蜜蜂一样嗡嗡飞来,带着罚款的刺等着你呢。

2. 记录保存得养成好习惯,把所有跟报税有关的文件资料都好好保存着,就像珍藏童年的宝贝一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34号2010年1月27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52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2009年5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71份全部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26份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二)予以公布。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香港厘印税的税务处理流程

香港厘印税的税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香港厘印税,全称是土地及建筑物印花税,是在香港买卖土地或建筑物时所需支付的一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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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楼电话号码:2594 3201网址:.hk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股票转让印花税成交单据任何人仕完成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须随即签立成交单据,并于指定期限内(见下文第5段)为该文书加盖印花。

此等文书没有特定格式,但印花税条例规定成交单据须述明以下各项:-a) 完成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的人,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行事,如其身分为代理人,则须述明其主事人的名称;b) 交易日期及成交单据的制备日期;c) 该香港证券的数量及名称;d) 该香港证券的每个单位价格及代价款额,如属交换,则须述明用以交换该香港证券的财产的详情;及e) 交收日期。

2. 成交单据的印花税是以购买价计算。

若转让股票的购买价远低于买卖/转让日期时的市值的话,印花税将以市值计算。

在评定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印花税时,通常以联交所前收市价作为其市值。

非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则根据该公司最近期的会计帐目计算。

如有需要,本署也会参考其它相关资料。

3. 馈赠股票时无需制备成交单据。

有关转让文书则须加盖印花,金额为$5的定额印花税另加以股票价值计算的从价印花税。

所需证明文件4. 上市公司股票买卖交易的印花税通常经由联交所缴付,而有关的成交单据则由获印花税署署长授权的股票经纪负责制备和加盖印花。

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成交单据和转让文书则须在印花税署加盖印花。

提交转让文书时请连同下列文件,以便本署评定印花税:-(a) 股份被转让的公司(“该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细则;(b) 一份股份买卖协议的核证副本(如果没有的话,请由卖方/买方以书面证实);(c) 指出该公司有否购买任何物业、物业购买权或投资,如有的话,请在附上的物业清单表格内填上有关资料。

(d) 如果该公司经已开始营业,请提供以下文件-该公司最新的经审计帐目;倘若该公司的审计帐目截数日期早于转让日期前的6个月,请提供一份该公司截至接近转让日期的管理帐目核证本;如有股本增加,请提供股份分配表;及分派股息的决议文件(如有的话)。

(e) 如果该公司是新近成立,而未开业及没有审计帐目,请以书面确认。

加盖印花时限5. 印花税须在下述指定时限内缴付:-文件类别加盖印花时限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如售卖或购买在香港完成,则在售卖或购买后2天内;如售卖或购买在其它地方完成,则在售卖或购买后30天内无偿产权处置转让书(即馈赠)签立后7 天内;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在签立后30天内任何其它种类的转让书签立之前;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在签立后30天内[如欲查询现时印花税率,可向印花税署索取有关单张。

]逾期罚款6. 逾期加盖印花须缴付罚款如下:-逾期罚款不超过1个月印花税款额的2倍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印花税款额的4倍其它情况印花税款额的10倍如欲申请减免罚款,须以书面提出并详述逾期理由及附上证明文件。

署长将视乎个别情况考虑是否减免全数或部分罚款。

如何加盖印花及查询7. 你可亲身到印花税署办理加盖印花手续,或将文件邮寄到本署。

本署在下述办公时间内提供加盖印花的服务:-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印花税署2006年3月U3/SOG/PN04B(8/2009)稅務局 印花稅署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樓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STAMP OFFICE3/F, Revenue Tower, 5 Gloucester Road,Wan Chai, Hong Kong.電話號碼 Tel. No.:2594 3201 圖文傳真Fax No.. 2519 6740電郵E-mail : taxsdo@.hk網址Web Site: .hk[當辦理私人公司股份轉讓的加蓋印花手續時,若該公司在股份轉讓或最近的審核結算日時持有物業的話,必須填寫此表格。

] [This form should be completed when applying for stamping of share transfers of private companies which own/have owned landed properties at the time of transfer or the latest audited accounting date.]致: 印花稅署署長 物業附表Schedule of Landed PropertiesTo: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有關股份轉讓Relating to Transfer of Share(s)公司名稱Name of Company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 該公司和其附屬公司在以下日期所持有的物業資料Details of landed property(ies) held by the company and its subsidiary(ies) as at the following date:附上的審核會計報告結算日期Cut-off Date of the latest audited accounts now submitted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種類Type of Property 請Please [ ]業權Interest Held業主Owner(s)物業地址Address of property(約份和/或地段編號詳情 D.D. &/or Lot No. Details)註 Note **空地Bare Site村屋VillageHouse分層大廈Building其他Others請說明Please specify全部Whole(100%)部分Part(列明持有的百分率State % held)購買日期Date ofPurchase買入價PurchaseCost帳面值Net Book ValuePer Account經審核帳目所示買價合計:Cost as per audited account Total :II. 該公司和/或其附屬公司在以上結算日期至股份轉讓日期的期間內購買和/或出售的物業的詳情(如有的話) : -Details of property(ies) purchased and/or sold by the company and/or its subsidiary(ies) during the period from the above cut-off date to the date of shares transfer, if any:-物業種類Type of Property 請Please [ ]業權Interest Held業主Owner(s)物業詳細地址Address of property(約份和/或地段編號詳情 D.D. &/or Lot No. Details)註 Note **空地Bare Site村屋VillageHome分層大廈Building其他Others請說明Please specify全部Whole(100%)部分Part(列明持有的百分率State % held)購買/出售日期Date ofPurchase/Sale買價/賣價Purchase Cost/Selling Pr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董事 \ 經理 \ 會計師 \ 律師核證Certified by Director\ Manager\ Accountant\ SolicitorI.R.S.D. 表格第102號(8/2009)-1-3** 註:**Note:(1) 列明物業的詳細地址,並在可能情況下,使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編配的正式門牌號數。

如屬新界的地盤或郊區物業,須提供約份和地段編號詳情,並請指明地盤所在和新批編號(如知悉的話)。

(1)Full address should be stated. Whenever possible, please use official building number(s) as allotted by theCommissioner of Rating and Valuation. For sites or rural properties in New Territories, D.D. and Lot No.details must be provided; please also specify the site area and New Grant No., if known.(2)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你所提供的資料將用作本局執行稅務法例的有關事宜。

本局可能會把部分資料交給法例授權可接收的其他人士。

除《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另訂的豁免外,你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

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以書面向印花稅署總監提出,其地址載於表格上,同時請註明你於本局的檔案號碼。

(2)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tatement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you will be used for purposes relating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laws in this Department.This Department may give some of the information to other parties authorized by law to receive it.Subject to exemptions under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access to or correction of personal data.A request for access to or correction of personal data should be addressed to the Superintendent of StampOffice, whose address is shown on the form. Please also quote your file number in this Department.I.R.S.D. 表格第102號(8/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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