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无因管理债务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称为无因管理债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因管理债务的相关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责任免除等内容。
二、无因管理债务的概念无因管理债务是指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具体而言,是指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三、无因管理债务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行为必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即管理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
2. 无法律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3. 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管理行为。
4.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 管理行为具有必要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
四、无因管理债务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2. 物上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
3. 优先受偿权:在无因管理债务中,管理人对于被管理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无因管理债务的债务承担1. 被管理人的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无因管理债务的偿还义务。
2. 连带责任:如果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被管理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
3. 代位权:被管理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无因管理债务。
六、无因管理债务的责任免除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2. 管理行为有瑕疵:由于管理行为有瑕疵,导致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管理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3篇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3篇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1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债权关系是生产和交换的必然产物,然而,债的发生也难免会出现无因管理的情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因债务的管理,即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出现了管理上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管理无因债务,成为了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一、无因债务的概念和特点所谓无因债务,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法确定,但是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
无因债务是一种异常情况,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都是明确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却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因为合同无效或没有形成合同等原因而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
无因债务有以下特点:1.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但是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债务不能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追究,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无因债务通常是因为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
二、无因债务的管理无因债务的管理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无因债权,即无法确定具体债务方向债权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二是管理无因债务,即无法确定具体债权方向债务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管理无因债权管理无因债权通常是指处理出现债权无人认领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寻找,找到债权方。
如果不能确定债权方,无法进行债权履行,则需要将该债权作为负债记录在企业的负债表上,直到确定债权方为止。
2.管理无因债务管理无因债务通常是指处理无法确定债务方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债务的性质和推断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债务方,并对其进行催讨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债务方,则需要将该债务作为负债记录在企业的负债表上,直到确定债务方为止。
三、无因债务的防范无因债务是一种异常情况,但也是可以防范的。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无效或不完整的合同。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学习笔记

【真题回顾】(2005-3-10)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善意,而且无现存利益,则在受益人因此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第三人应当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2)恶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恶意,即使现存利益不存在,受益人并不免除返还义务,受损人既可以要求恶意的受益人返还,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
【真题回顾】(2007-3-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者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需要注意两点:①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应就本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②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管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①本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
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的,则管理人享有向本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三项请求权,但是,本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以本人“所受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 张某是李某(14 岁)的监护人。李某用自己 的压岁钱代邻居王某(以王某的名义)向物 业管理公司交了 3000 元的物业管理费。 请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无因管理是无偿行为,管理人不能因为管 理行为而要求受益人给予报酬,即管理人 无报酬请求权。但是必要费用(管理的成本) 却有权要求支付。
案例2:甲从朋友乙处卖得电脑一台,后电脑中毒花 费500 元修理,出租予丙得到租金1000 元。后来, 丁与公安机关前来找甲,原来该电脑是乙从丁处偷 来的,丁要求返还电脑。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A.甲已经善意取得,无须返还电脑 B.甲对于电脑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应当返还电脑 C.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应对于1000 元租金也应返 还 D.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有权要求丁支付500 元的 修理费用
• (2002.卷3.多31)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 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 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 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 了修缮,共花费了 650 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 的房子还是倒塌了。问: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 的利息损失 •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 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 摊
• 山河物业管理公司,将管理的十幢楼房的 屋顶租给广告公司,安置广告牌,得款百 万余元。屋顶未受损害,业主们提起诉讼。 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 取得财产利益,是指财产的增加:可以是财产范 围的扩大(积极的增加),也可以是应减少而未减 少(消极的增加)。 (1)取得财产权。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 权、债权等。 (2)占有。占有也可以是不当得利的客体,因为占有 也被认为是一种财产上的利益。 (3)债务消灭或者减少。 (4)劳务或物的使用。
无因管理

例6
2002年2月,某村农民甲与乙各自豢养的 狗相遇,在丙的菜田里互相撕咬。丙园内用 塑料棚养植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 丁路过此地,见状很生气,拿起树条打狗, 其中乙的狗窜起,咬伤丁的右手拇指,引起 慢性骨髓炎,将其切除,损失医药费1800元。 丁起诉,要求丙、乙赔偿损失。
意见一:丁行为的性质是无因管理。这是因为, 丙的菜园遭受动物侵害,丁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避免丙的损失而对丙的菜园 进行管理,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丙应当承担管理 的费用和损失。 意见二:丁行为的性质是防止侵害行为,是 为防止丙的财产遭受动物的损害,进行制止,因 此而使自己受到动物的损害,符合《民法通则》 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不符合无因 管理的特征。据此,丁首先应当向饲养动物的甲 和乙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甲乙无力赔偿或者无力全 部赔偿,丙作为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王某夜间突感剧烈疼痛,邻居张某迅速 将王某背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向医院赶去。 由于路状较差且车速较快,连人带车翻到路 边小河,两人都受了轻伤,摩托车也受到一 些损坏。后双方就摩托车的修理费及双方受 伤的医疗费如何分担发生争议,张某起诉。 王某除拒绝其诉讼请求外,还反诉要求张某 赔偿其驾车不慎致使自己受伤所支出的费用。 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2、王某的反诉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例1
李某家中养有一群鸡。一次李某因急事 外出数天未归,家中无人。李某的邻居王某 便每天帮他喂养这群鸡,鸡下的蛋则拿回自 己家中。数天后,李某回家,找到王某索要 鸡蛋。王某说:“这几天都是我帮你喂这群 鸡,鸡蛋理应归我,你若想要鸡蛋就应付给 我饲料费和工钱。”李某说:“我并未委托 你帮我喂鸡,你帮我照看这群鸡完全是你自 愿的,所以我不能给你工钱,而鸡是我的, 这群鸡下的蛋理应归我。”双方争执不下。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发生以对本人妥善管理为主义务的一系列义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须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交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认定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也应依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随身物品遗失,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分论
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 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 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的排除
虽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 给付(如送养的子女赡养生父母的),另一方受 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权人接受该清 偿,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原因相反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二者在不具有合法权 利或义务上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原因相反: 前者是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 后者是进行事务管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人发生费用。
整理课件
(三)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失上 具有共同性,但二者仍有很大差别。
整理课件
第一类,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 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 未实现。
整理课件
第二类,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 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 律规定。
整理课件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一方取得的他方财产因 其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所有 权,对方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但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 返还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从而 只返还差额。
整理课件
合同被解除
在合同被解除的场合,因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 不具有溯及力,取得财产的一方已经取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所以给付财产的一方不能依所有权请 求权返还;且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在这种场合,可以发 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并存。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什么是⽆因管理之债⽆因管理之债是指在⽆因管理成⽴后,管理⼈与本⼈之间发⽣债权与债务关系。
管理⼈既有要履⾏的义务,也有⾏使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因管理之债?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什么是⽆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为,该事实⾏为所产⽣的债务称之为⽆因管理之债。
⽆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1、客观要件第⼀、管理他⼈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为⾜以满⾜⼈们⽣活需要的⼀切事项。
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祈祷,为他⼈荐⾔等;违法⾏为,例如为保护⾏窃之⼈,⽽藏匿赃物等;须经本⼈授权⽅可实施的⾏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的事务,是指⽆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的事务,⽽⾮管理⼈的事物。
他⼈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事务和主观的他⼈事务。
客观的他⼈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的事务,如为他⼈所负债务⽽为清偿。
主观的他⼈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利益之意思⽽为,则为他⼈事务所谓管理他⼈事务是指实现他⼈事务的内容的⾏为,这种⾏为,不限于管理⾏为,如保存⾏为、改良⾏为、利⽤⾏为等,还可以是处分⾏为。
2、⽆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依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事务,不成⽴⽆因管理。
第⼀、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负有义务,不成⽴⽆因管理。
私法上如⽗母对未成年⼦⼥的财产,监护⼈被监护⼈的财产,遗嘱执⾏⼈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为,消防队员的救⽕⾏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因管理。
第⼆、依合同对本⼈负有义务,不成⽴⽆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为本⼈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因管理。
债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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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 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 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概说 • 因他人受损而使自己受益,乃常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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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财产上的变动应予认可(如基于有效的赠 与引起的财产变动) 一些财产变动不应认可而应还原(无法律上原 因,如错债清偿、添附引起的所有权取得)
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
A.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
B.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视为赠与)
C.清偿期前之给付——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抛弃 D.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1.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行为、自然事实等)而 发生的不当得利 2。有进一步类型化的必要 • 因自然原因 自然原因之添附 • 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 强占车位且拒付停 车费 * 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构成要件上不以行为人之 行为有过失及违法性为要件;在不当得利,行 为人直接受有利益,而侵权人未必。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例] 1.甲售木料于乙,甲送货,误送至丙处,为丙 建房之工人不知错误,将其用于建房。 2.甲误认为欠乙1000元,而为“清偿” 3.甲停车于乙停车场,称自己的车有防盗装置, 无须乙保管,拒付停车费; 4.一日暴雨,甲之鱼塘满溢,鱼顺水势进入乙 的鱼塘,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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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就在于就此不应保留 的利得,给与受损害之他方债法上的请求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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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不当得利制度与利得人行为的可责性、 违法性无关,仅以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 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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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之体系
具体个案模式:罗马法规定若干不当得利性质的 诉权; 概括式: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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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一方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是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的基本义务。
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想悖。
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