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2014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实施方案 修改4.26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7月5日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配租、租赁、运营、退出和管理,以及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6个月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本地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安置住房。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137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2009.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13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步伐,规范廉租住房的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当地财力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和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租金要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制度。
实施中,遵循自愿的原则,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工作。
县(市)区房管(建设)、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售工作,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出售廉租住房(一)出售廉租住房的房源1.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2.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收购或回购的廉租住房;3.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4•【文号】建保〔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现将制定的《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省(区)确定的试点市、县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9月14日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
随着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运营管理中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
廉租房“先租后售”政策可行性的探讨

对于交通不便 、孩子上学等问题 ,重庆的做法是 :重 庆市的公租房小区 民心佳园 内设小学和幼儿 园,小学 为统一公办学校 .可 以接纳小区住户子女入学。另外 ,民 心佳 园的商铺 已完成招租 ,其 中包括一个 2600平方米 的 农贸市场 .以及超市、小商品店等。还有一个 200多平方 米的标准社 区医疗服务站也已经投入使用。目前小区已有 两条交通线路 ,一条轻轨 3号线也 已开通 ,小区承诺以后 还将根据百姓需要 .随时增加公交线 。这样一来 ,为 先 租后售 ”政策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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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居 民 人 均 月收 入 分 布
人均月收入在 960元 以下的家庭 占绝大多数。所有家 庭 的人均月收入均符合廉租房的收入限制门槛 (201 1年 8 月 1日之前 的廉租房准入 门槛是人均月收入 1100元) 比 201 1年 8月 1日新实施 的上海市廉租房条件要低得多 (人
对最困难 的家庭实行长期的购买方式 .即边租 、边补 、边 购买 ;而对经济不断改善 、困难程度低 的住户提供较少优 惠,并在租赁之后进行考察 廉租对象收入线提 高以后 , 可 以考虑将廉租房买下。在设计先租后售机制的时候 .最 重要的是根据居民的收入 ,设计一套循序渐进的廉租房退 出机 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昭政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0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精神,结合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昭通市廉租住房2009年—2011年建设规划,全市尚需解决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27500户、9.1万人(含乡镇教师住房困难户)。
全市共有农村民房约110.78万户,需要进行改造的约82.99万户,其中,C 级危房35.47万户需要进行加固改造;D级危房47.52万户需要拆除重建。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实施范围。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两个部分。
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三个类别。
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低收入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包括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
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五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扶贫安居工程;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四是工程移民搬迁;五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现状,自2009年至2011年,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以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一是争取在2011年前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27254套,共计138.55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建保障性住房11078套、57.08万平方米;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9024套、45.66万平方米;2011年新建保障性住房7152套、35.81万平方米);基本解决全市城镇现有24668户(不含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大政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经,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廉租保底、公租解困、农村危改、抗震安居”的思路,切实解决好城乡中低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二)明确目标任务2011年,完成省下达我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8500套(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5000套、廉租住房3500套;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7100户。
要求5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手续,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12月底前完成投资额60%以上,竣工面积35%以上。
2011年,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7200户;自筹资金完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修缮加固9000户,要求年底前全部竣工。
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二篇)
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市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___》(市政___发〔___〕___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公开操作、稳步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五条县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___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各社区、长铺镇、长铺乡人民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初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廉租房的出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廉租房出售管理第六条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长铺镇、长铺乡常住城镇户口;2、无房户或危房户;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且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或残疾人家庭。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现租住单位公房的,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第七条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家庭,需到县房产局领取《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绥宁县城镇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和《绥宁县购买廉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户口簿;2、家庭成员的居民___;3、无房证明;4、婚姻证明;5、享受城市低保证明;6、其它相关证件。
无房证明需所在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证实盖章,再经县房产局核定。
以上户口簿、___、婚姻证明等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第八条廉租房建成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房产局牵头、建设局、物价局参与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年一定价。
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___工程费、水电___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税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昆政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1日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昆明市保障性租赁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原则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市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建设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类型和适用标准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
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
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采光、通风均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
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有关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0•【字号】云政办发[2003]216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16号)省直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省建设厅、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了抓紧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指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现有空置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以盘活国有资产,收回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根据现行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本次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分为以下两种办法,一种是对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另一种是按市场价格出售。
一、关于空置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的具体办法(一)调整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时间。
鉴于昆明市和省直机关实际截止办理“九五”房改售房的时间是2001年12月31日,现将云建房[2001]950号文件所规定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由2000年底前调整为2001年12月31日前。
即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后,各单位腾空、闲置和出租的住房以及200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或购买但未按“九五”房改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适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办法。
(二)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
现有空置公有住房首先出售给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九五”房改政策且未领取住房补贴、购建房补贴、异地安置修建房补助费的本单位职工;其次出售给正常工作调动后,但仍住原产权单位住房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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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销售
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形成规范、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2011〕64号)、《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3〕209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34号)、《凤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凤政发[2013]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先租后售、分批实施、自愿购买、公开透明、有限产权、限制上市”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先租后售工作。
县住建、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
税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住房公积金、城投公司、金融、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到县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完成。
三、先租后售工作实施
(一)按照“先租后售”政策销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专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房。
(二)出售房源
按照“先租后售”的原则销售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控制出售比例,有效满足正常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需求。
至2013年末我县已累计实施城镇保障房10876套、54.38万平方米,按(临政发〔2013〕34号)文件要求,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40%。
本次出售的房源521套,具体详见附表一。
(三)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和各时段、各片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不同批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情况执行不同的价格。
具体价格由住建、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城投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经上报批核准后确定。
本次出售的房源价格具体详见附表二。
(四)购房对象条件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满1年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按时足额交纳承租期间的一切费用;
3、具备支付能力且自愿申请购买;
4、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
5、每个保障家庭仅限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只能购买本户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成员不能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出售流程
公共租赁房出售实行申请、复核审批、公示、付款签约等程序。
租住列为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以下程序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由户主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取购房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填好购房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婚姻状况证明,就业和收入证明(在职人员须提供当月工资花名册),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及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公共租赁住房、无自用轿车等证明材料及按实际
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初审单位对照原件核实签章)。
3、审核:住建房管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房产档案信息登记情况;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公安部门核实申请人户籍、家庭成员状况和车辆财产;工商部门核实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核实;其余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审批: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对各申请户进行审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电视或宣传栏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购家庭。
5、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经复核审批、公示后获得购房资格,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
6、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付清房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手续费、契税、办证工本费等费用由购房户按规定缴纳。
7、申请时间:按不同批次进行公告。
(六)收入执收主体
出租出售收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收或授权专业管理机构代收。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方式和收缴程序分别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使用票据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开具《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通非税收收入电子化收缴入同级财政账户,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八)预算收入科目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43项03目——“10301430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43项04目——“10301430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1款43项99目——“103014399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九)收入使用
出租出售收入按以下用途使用:
1、偿还政府借款本息
2、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
3、维护管理费
4、业务费
四、产权登记及交易准入管理
(一)权属登记。
购房人缴清购房款、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所有费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行共有产权,共有权人必须是购房户已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二)交易管理。
1、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自登记发证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进行转让、赠予、抵押、出租及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扣除折旧回购。
2、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直系亲属继承,未取得全部产权而保障对象去世,且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政府回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3、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后居住满五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政府放弃回购,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上市交易,但要按照届时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差向政府补交价款及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售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4、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已购公共租赁住房出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实行政府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补缴差价后准予上市的交易制度。
(三)物业管理。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由住户缴纳的费用,服从小区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部门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备案。
五、监督管理
1、以虚假材料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查实后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公共租赁住房认购资格;坚决查处骗租、骗购、转租、转售等行为。
2、对在公共租赁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表1. 《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套数及购买对象范围》
表2. 《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