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适用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引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本条款将详细说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范围、责任和赔偿方式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住宅、车辆、家电、财产损失等。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住宅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住宅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火灾、爆炸、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2 车辆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车辆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车辆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3 家电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家电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设备故障、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4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窃、抢劫或人为破坏等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保险责任与赔偿方式3.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根据不同保险范围分别规定,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若被保险财产已经得到其他投保人的保险,保险人只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
3.2 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根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赔偿:•直接赔付: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保险人直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维修或替换:对于可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承担维修费用;对于无法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替换费用。
4. 保险费用和续保4.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而定,具体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2)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提供家庭全面财产保护的政策。
它一般为家庭提供综合的财产保险,包括家庭汽车、房屋、个人财产等,可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障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内容1.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的损失、被盗、失窃、火灾、水灾等。
具体责任范围以保单为准。
2.投保人:指在保险合同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政策持有人。
3.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保障的人,如家庭成员或家庭财产。
4.保险单: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书。
5.理赔: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二、保障范围1.家庭汽车:财产综合保险通常提供车辆保险,包括三责险、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确保您的爱车获得全面保护。
2.房屋:财产综合保险可为您的房屋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建筑物和内部装修,保障因火灾、盗窃、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
3.个人财产:例如珠宝、艺术品、家用电器、骨瓷等,其中珠宝和贵重物品的赔偿需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
4.紧急救援:保险公司通常还提供增值服务,如紧急救援服务,车辆维修服务等,确保在不幸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帮助。
三、注意事项1.需要认真细读保单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人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系以保险单为准。
因此,投保人应认真细读保单内容。
2.了解特别条款:有些条款可能需要特别注意,例如特定赔偿金额、特殊责任排除等。
3.及时申报事故:保险公司通常要求保险事故在48小时内申报,过期可能会无法获得理赔。
4.不要贪图便宜:市面上有许多底价保险,但它们可能限制范围较小或理赔标准较低,所以投保人必须确保自己的保险合同符合家庭需求。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保障家庭财产安全的好方法。
只有理解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才能真正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可以保障个人家庭宝贵财产的保险形式,它能够保障财产安全,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范围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保障家庭财产保险可以针对房屋进行保险,包括房屋的修缮以及房屋内部财产的保险。
比如,由于天灾或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内水电线路等物品损坏,所需要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会对此做出相应赔偿。
(2)家庭财产保障家庭财产保险还可以针对家庭内的其他财产进行保险,如家具、电器等等,以保障财产不受意外损失。
(3)个人意外保障家庭财产保险也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个人意外保障,如意外身故或伤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会为受保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二、主要条款内容(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保障家庭内财产损失以及家庭成员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对于受保家庭内发生意外损失或意外事故的赔偿金额进行限额赔付,具体条款应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而有所不同。
(2)保费计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费计算按照受保家庭内财产保险的总价值来计算。
通常保费的计算基数在家庭财产总价值的1%到2%之间。
(3)免赔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赔付之前通常要求受保家庭自行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比例。
这部分赔偿比例被称之为免赔额。
通常免赔额的高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种类有关,在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时,需要仔细了解各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政策规定。
(4)保险期限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障期限根据不同的产品而定。
有的产品保障期限为一年,也有的产品为多年期保险,比如三年或五年等等。
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来确定保险期限。
(5)保险理赔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遭受意外损失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家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损失或事件的真实性。
之后,保险公司会派员前去查实实际情况,并确定赔偿金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1015-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普通版 09版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 平安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 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 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 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 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 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 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 用;(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 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一、二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家财宝条款

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认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爆裂,对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的水浸、腐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财宝平安家庭综合保障计划(月缴型)产品介绍
火灾、爆炸
暴风雨
意外险
盗抢
水暖管爆裂
平安个人期缴型产品介绍
高空坠物责任
3页
组合灵活
产品为定额定费自选式,客户可自由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形式,以及选择不 同的保额。 主险含: 家财险:个人房屋、装修、室内家庭财产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和暴风、暴雨、 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 1、意外险: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2、居家安保:室内财产的盗抢损失、盗窃过程中因撬、砸行为所致的门、窗、锁 的损失; 3、居家防损:水暖管爆裂致使家中财产遭受损失、家用电器因电压异常路受损失 而造成的损失; 4、居家责任:房屋内发生的责任事故(如:水暖管爆裂渗水致使第三者家中墙面 受损)以及因高空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12页
谢 谢!
平安个人期缴型产品介绍
13页
平安个人期缴型产品介绍
9页
局部说明_ 局部说明_保费付款授权书
期缴产品的关键 在于保费授权代 扣
新的银行扣费支 持还在陆续上线。 持还在陆续上线。
平安个人期缴型产品介绍
10页
注意事项
1、本产品承保的房屋,仅限城市、城镇及明显非农业的地区,有正规物业 管理机构管理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 2、意外险为附加险,只有在投保家财主险后方可附加。 3、意外险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年龄限70周岁以下,职业为职业风险表中第 1~4类非危险类职业。子女年龄限1周岁以上。 4、“宣传/投保一体式4折页”单证,涂改无效。 5、投保期缴型产品,必须有客户授权的扣款账号,如无授权账号或者授权 账号不正确的,投保无效。 6、授权长号只能为投保人本人以本名登记的银行账号。不得以他人账号, 或者与身份证本名不同的其他账号授权扣费,否则投保无效。 7、现在只能提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借记卡或个人结算类存折,银行名 称要细到分行,如**银行或**分行。其中工行的存折和借记卡账号要求是19 位的。 8、由于该产品存在地区特色,总公司印制的相关资料中可能涉及地震责任, 但河北的家财宝产品是不包含地震责任的。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小企业等不同领域。
综合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详细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责任、免责、赔偿、理赔等规定,确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顺利实施。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或物。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家庭成员或企业经营者,而被保险人可以是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财产或个人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涵盖了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范围的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盗窃、爆炸、风灾、水灾、自然灾害等等。
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物品未设置防盗设施或设置不当、酒后驾车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期间已知风险、故意行为等。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支付方式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保险单上所约定的赔偿限额。
保费支付方式大体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所享有的保障期间,通常是一年,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从保证事故发生之日起,力求及时合理地进行理赔工作。
七、留样及保管要求留样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对受损件进行留样保管,以便于保险公司的查验。
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留样规定保管好留样物品。
综上所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丰富,对于家庭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保障作用。
被保险人应在购买此类保险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免责、赔偿和理赔等规定,以确保自己在保险范围内获得最大的保障和资金回报。
平安家财宝保险责任
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适用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 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 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 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 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 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 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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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适用条款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1、《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3、《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4、《平安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3年1月24日前投保用户适用)∙5、《平安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6、《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2013年1月24日前投保用户适用)∙7、《平安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2013年1月24日前投保用户适用)∙8、《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9、《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4.家具;∙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三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四)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