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生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良好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是指提供初中和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四条中学的学生包括初中部和高中部的学生。
第五条中学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各项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发展的多元素素质。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中学依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招收学生。
第七条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由中学依法承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中学应及时发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确保广大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
第九条中学应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招生考试或面试,公平评定学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中学招生录取工作应依据学生的学术水平、综合素质以及个人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十一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管机制,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第十二条中学应及时通知录取考生及其家长录取结果,并做好入学登记和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三条中学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表彰奖励、处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应保存在中学,并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随意外传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学、转专业的调整。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依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告知家长。
第十九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如需休学、复学,应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并按照中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中学有责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学应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二条中学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教育资源,支持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学籍资料的建立与管理1.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彰记录、违纪处分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2.学籍档案的归档每学期末,学校应对当学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查询和存档。
档案应按年级、班级、学号的顺序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资料的更新与维护学生档案中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如学生转学、家庭变动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学籍注册与转班管理1.学籍注册新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收集新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将新生的学籍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对准确无误。
2.转班管理学生转班时,学校应及时办理转班手续。
学生转班前,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原班级的学籍情况,并将转班的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转班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三、学籍异动管理1.学生休学管理学生休学前,须提前向学校说明休学原因,并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
学校应将休学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标注,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
2.学生退学管理学生自愿退学时,须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退学事由,将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注销和备案。
3.学生转学管理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协助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发送至新学校,确保学籍的顺利流转。
同时,学校要向学生提供转学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的查询与保密1.学籍档案的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请求,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2.学籍档案的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确保学籍资料的机密性。
学校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加强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编列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卡由县教育局盖章,学校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教导处审查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县局审批备案。
____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级。
本校外出借读的要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各完小要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和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缺一不可),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四、毕业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学籍制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情况和成长过程。
3. 严格规范原则: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
4. 发展性原则:学籍管理应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生入学管理(1)新生入学:新生入学时,须持户口簿、身份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
(2)新生录取:学校根据新生报名情况,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结果通知家长。
2. 学生注册管理(1)学生注册: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2)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
3. 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3)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学。
4. 学生学籍注销管理(1)退学:学生因故退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2)开除学籍: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开除学籍。
四、学籍管理的程序1. 学生入学程序(1)报名:新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
(2)审核:学校对新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录取:学校根据新生报名情况,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2. 学生注册程序(1)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整理总结的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学籍种类:学生学籍分为入学、转学、休学和毕业等种类。
2. 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应按规定归档。
3.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时,应进行学籍注册,填写入学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核实。
4.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等,应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5. 学籍备案: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将学生学籍相关信息备案移交给新学校,新学校接收后应及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6.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
7. 学籍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学籍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奖惩记录等,以便社会监督。
8. 学籍查询: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应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并妥善保护学生隐私。
9. 学籍追溯:对于进入新学校的学生,学校应核查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的年级、学科等信息的准确性。
10. 学籍归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生学籍归档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备份,以备查档需要。
以上是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因地域和学校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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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考勤。
第九条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
因伤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连续请假14天及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连续请假15-40天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含双休日)不得超过40天。
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齐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办理续假或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上实际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半天3学时计算。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的各类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重考或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等形式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1.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累计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学分累积与转换制度。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对本人课程评分有疑异的,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开课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反馈查分结果。
第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我校学分,予以承认;其已获得的非我校学分,须经我校审核,可以承认。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开课学院应安排其参加适当活动,可视为体育课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免修、自修、重考、重修与缓考第二十二条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如果已达到其合格及以上水平,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学生应在每学期期初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免修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免修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始后2周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自修课程,经开课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
自修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按重修处理。
自修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注明“自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重考1次,旷考或违反考核纪律处分未解除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该课程必须重修:1.重考不及格的;2.旷考或考核纪律处分已解除的;3.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多次重修。
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原则上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下,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并予以标注。
第五章辅修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
确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因创业等特殊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1.患伤病且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学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普通休学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创业每次申请期限可为2年,累计不超过4年;创业成绩突出者累计不超过6年。
第三十四条休学须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伤病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
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2.学生复学时的缴费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班级标准缴纳。
第八章学业预警与退学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时,予以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读期间出现连续两学期学业预警,给予退学警告,同时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
退学警告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3.退学警告达到两次的;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退役2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6.因伤病休学期满身体复查不合格的;7.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高学习年限的;8.本人执意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退学获批的学生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获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