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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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等内容,并享有保密权。

第三条中小学应设立学生档案,对每个学生进行统一、全面、准确地记录。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档案袋等。

学籍卡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密封保管,保证档案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学生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籍卡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荣誉奖励、成绩排名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同时进行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电子存储的学籍信息和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学生档案可以被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第九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泄露、失窃等情况,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及时报警,并及时备份和更新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培训,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损毁、篡改等违规行为,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已有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在半年内尽快完成更新,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小学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在学籍管理中,要保护学生信息的保密性,对学生的档案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并且要做好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

同时,学籍信息应该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学生未来的发展。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由学校学籍管理科统筹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新生入学报到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或办理手续而不实际在校就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学校就读,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是指对中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1. 学籍登记: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联系方式等。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成绩记录、考勤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要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归档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转学管理:对于学生的转学情况,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包括办理转学手续、签发转学证明等。

4. 休学管理:对于学生的休学情况,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包括办理休学手续、记录休学期限等。

5. 毕业管理:学校要对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审核和毕业手续办理,确保学生符合毕业要求。

6. 遗逝学生管理:对于因意外或疾病等原因去世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学籍的注销和相关手续办理。

7. 转专业管理:对于学生的转专业情况,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包括办理转专业手续、调整学籍等。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中学学籍管理办法,不同学校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学校要严格执行这些办法,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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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使用办法

学籍管理使用办法

学籍管理使用办法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及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后,需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应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假期通常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逾期未归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合格者注册学籍,不合格者根据情况处理,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籍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身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在一定时期内有望达到体检要求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且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申请入学并满足体检要求。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

未缴纳学费或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学制通常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不超过六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不超过七年。

学生需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学生应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和平时成绩组成,不合格者需重修。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绩点与考核成绩对应,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考核成绩小于60分,绩点为0;60至69分,绩点为1;70至79分,绩点为2;80至89分,绩点为3;90至100分,绩点为4。

考勤规定如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缺席,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以上,将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以上,将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学生应按规定修读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通常在每学期期末前进行,选课后一般不得更改。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篇1)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一、学籍的取得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

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

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

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

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籍规范化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学籍管理水平,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按时做好新生学籍工作。

学籍工作,要在入学一个月内为所有新生及时学籍(特殊学生可视情延后),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二、及时做好招生入学后学籍接续工作。

要全面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严格规范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程序。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严禁招收新生入学不为其办理招生录取手续,严禁接收转学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坚决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三、严格做好学籍关键信息数据变更工作。

做好学生学籍关键信息数据变更工作。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出具证明的通知》有关规范学籍证明材料要求,在学籍系统上传变更原因说明(公安出具的户籍登记项目变更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关键信息数据变更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四、认真做好动态监测整改工作。

要加强对学生因其他原因未入学或无故离校的,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疑似辍学学生排查整改工作,做好学籍异动信息标注业务工作,对经多次劝返仍不复学的辍学学生,学校要及时书面上报当地部门(联合劝返工作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根据联合劝返工作实际情况,办理延缓入学、休学等业务。

五、严肃学籍管理工作纪律。

学籍管理工作事关每一名学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机制,依法依纪查处学籍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违纪行为,及时处置学籍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引起学生家长焦虑、影响招生入学和教学秩序的隐患苗头。

对于虚建、重建学籍、不及时接续学籍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损害学生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视情约谈、通报批评。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现行中学教育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学,包括公立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教育应秉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应配备专职教师管理学籍工作,有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五条学生学籍是中学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升学情况、奖惩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信息保护的原则,保证学生隐私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应当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九条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学生离校后的五年。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偏爱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和管理学生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严禁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励惩戒机制,明确奖惩标准和程序,并宣传于校内。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的调整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鼓励和表彰学生的优秀表现。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压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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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以县级教育管理部门为主的多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宏观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学区)、学校学籍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实施标准化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学区划分;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指导监督基层教育管理部门和辖区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学区)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的控辍工作,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接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中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

学校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档案资料,学生的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必须完整,填写规范,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专(兼)职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必须要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小学必须依法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鼓励适龄残疾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初中必须接受服务区所有完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服务区进行招生,未经履行相关手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服务区以外的少年、儿童入学。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呈者承担划片内义务教育职能的其他办学主体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学生的学籍的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十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转学、借读、休学与复学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户籍迁移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同意接收证明或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出地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应该开具转学证明,并交付学生学籍资料。

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到转入学校报名。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转出、转入学生均需由学校报上级教育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牌就近入学,到其它公人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措读学生。

学校在完成所辖区域义务教育任务并剩余教育资源的前提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接收一定数额的借读生。

第十四条借读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读申请和借读证明。

借读生办理程序为:借读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出据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借读。

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且住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安排。

学生申请在民办学校主不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及时履行相关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四章辍学第十九条辖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

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第二十一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部门(学区)和初中应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学生辍学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跳级、留级与毕业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第二十四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第六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二十七条学籍档案包括:(1)《适龄儿童花名册》(2)《在校生花名册》(3)《学籍卡册》(4)《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5)《毕业生花名册》(6)《健康卡》(7)《变动学生花名册》学校各种表册卡应能相互印证,不自相矛盾。

第二十八条《适龄儿童花名册》记载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基本情况。

《在校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汇编成册;《变动学生花名册》登记本校学生增加、减少的各种情况。

如“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往港奥台、出国、死亡等,同时附相应证明。

《变动学生花名册》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姓名为准,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公安户籍变更证明,到学校申请办理。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学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三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

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考核和评价第三十四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

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五条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九章学籍的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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