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参保主体和范围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当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乡村医生的参保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同时也要鼓励个体乡村医生积极参保。
参保的范围应涵盖全国所有的乡村医生,确保他们在老年阶段得到养老保障。
二、参保条件和标准为了保障乡村医生在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参保条件和标准应明确规定。
首先,乡村医生需在农村执业满一定年限,并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
其次,乡村医生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其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参保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障待遇和支付机制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应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这些待遇可以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参保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确保乡村医生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养老金支付。
对于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可以设置特殊的补贴政策,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
四、管理与监督机制针对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和缴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参保情况的核查和审核,防止违规参保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乡村医生养老金支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养老金支付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五、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乡村医生参保意识和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开展现场讲解等方式,向乡村医生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乡村医生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乡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正式聘用和合同制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四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从事工作。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如有意愿继续提供医疗服务,可以与乡村卫生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排。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养老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相关医疗保障。
第十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妥善保管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乡村医生的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工作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机构聘任乡村医生时,应注意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为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第五章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学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应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机会,并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和相应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估,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乡村医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3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合格医务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指通过退、养、聘、培训等管理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休管理。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退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评定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学术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对于评定为优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待遇,鼓励其在退休后继续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单位和社会统筹共同承担。
第九条乡村医生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参保年限、缴纳金额和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期限和发放方式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待遇。
第十二条聘任乡村医生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聘任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职称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的期限和工作内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聘任乡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按照个人的实际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等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养老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发展,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实施对象及范围(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对象。
经县卫生健康局行文认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
(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对象。
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正常离任的健在乡村医生。
被开除、辞退、违法犯罪受到刑法处罚等非正常离任的乡村医生, 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实施办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L参保方式。
每年的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启动后,由乡村医生本人自行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按1000元/年的标准缴纳当年度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交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再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全额补助。
补助从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
2.补助方式。
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造册,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经核对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健康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养老保险补助费用一次性发放给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在年中被辞退、辞职或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元每月扣除当年未在岗服务月份的补助费,扣满1000元为止;对年中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 元每月测算发放养老保险补助,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二)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
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的人员身份认定,采取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登记和乡村医生个人申报两种方式共同进行,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实施范围。
四川村医养老待遇实施方案

四川村医养老待遇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四川村医养老待遇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农村医养老服务,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1.1 服务范围:方案适用于四川省农村地区的老年人。
1.2 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低收入、残疾、失独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二、待遇内容
2.1 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等的诊治、用药等。
(2)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疾病。
(3)对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2 养老服务
(1)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助餐等。
(2)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设施,提供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
等公共服务设施。
(3)开展老年人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2.3 经济补贴
(1)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
(2)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额外经济资助。
三、服务保障
3.1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包括设立村级医养老卫生站、提供养老服务设施等。
3.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和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3 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养老服务的规范运行。
四、实施机制和保障措施
4.1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明确待遇享有者的申请、审批流程及标准。
4.2 加强财政支持,增加基金投入,确保待遇发放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4.3 加强宣传和政策普及,提高老年人对待遇内容和申请途径的了解。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彭水府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彭水自治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政策问答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彭水县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
户籍迁移到县、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按照“乡镇(街道)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
(一)身份认定。
1. 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2.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适应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四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兼顾医疗服务的需要和乡村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加强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60周岁,具备连续20年以上医疗服务年限的,可提前退休,但不得早于55周岁。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退休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养老年龄为60周岁,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养老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养老待遇的及时发放和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聘期不设上限。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8篇

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8篇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1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老龄人口相关保障体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解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特制定本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县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探索我院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结合新模式,通过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满足居家、社区及机构集中养老等老年人群不同层面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让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一)进一步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20XX年10月-12月)进一步摸排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确保每年开展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到位,保障镇域内65周岁老年人每年都接受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为老年人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健康运动、健康饮食等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对老年人“三高”、糖尿病等慢性病加强健康教育;将计生特扶对象家庭医生制度落到实处,与特扶对象签订契约,指定一名家庭医生,为特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方便特扶老人就医问诊。
进一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范围,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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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立覆盖全县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障对象
(一)目前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
(二)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工作1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
(三)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乡村医生重新核定时,未纳入的乡村医生。
三、保障类型及方式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且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10年。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3.截止2017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且办理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自愿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满10周年及以上,到龄离岗时,按规定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须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2000元的补助。
若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岗的乡村医生,从2018年度起,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3.在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规定延长缴费到15年。
延长缴费不超过5年的,由县财政按每年2000元给予相应补助;延长缴费超过5年部分的,县财政不予补助,费用自行承担。
(三)特殊对象(竞聘落岗乡村医生对象)养老生活补助。
生工作,且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退出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最高补助10年。
若今后再次被录用为正式乡村医生的,其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在养老保险补助中扣除。
四、办理程序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办理程序。
1.申请:凡符合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向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格确认表。
2.审核: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一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核实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公示: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公示制度,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要设置公示栏,以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批公示后,县卫计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核实材料和审核意见,在长江巴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发放:县卫计局审批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进行社会化发放,直达养老补助对象个人的账户存折(银行卡)上。
(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县卫计局确认后,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的乡村医生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上报县卫计局办理财政补助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卫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2018年9月底前全县要基本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参保登记、核定、养老金待遇计发等具体经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发放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各类对象的认定,引导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
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
对于本村无乡村医生的特殊情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委派临近村卫生室村医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建立退出机制。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没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
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人社局、县卫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