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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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人权

法与人权

• 2、中国传统文化里无“人权”的概念 的原因
• 第一,在历史上,中国缺乏自决而独立的个人权利主 体 ; • 第二,在中国历史上缺乏作为法律权利主体的政治实体 和集团 ;
• 第三,中国古代缺乏对人权概念的现实要求 ; • 第四,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古代中国在人权问题上与西 方道分二途。
• 二、辛亥革命
法与人权
• 你读过世界人权宣言么?
人权委员会主席艾里诺.罗斯福正在阅读西班牙 文版《世界人权宣言》, 1948
人权电影
• 1、幸存者 • 影片中结合了历史资料和二十多位生还者的证词,讲述了从奥 斯威辛解放到1945年5月5日毛特豪森解放期间的事件,宣告了 集中营的终结。同时,影片引发对记忆传送的思考,也是对在 未开化世界面前极端自我中心的反思。 • 2、一个死刑废除论者 • “我代表法国政府,请求国民议会在法国废除死刑。”这是被 任命为密特朗执政时期司法部长的罗贝尔•巴丹特尔(Robert Badinter)在1981年的激情演说。这部珍贵的纪录片回忆了他 为反对死刑而进行的漫长战斗,以及他为废除死刑而战的根源。
• 起草委员会的第二次会议于1948年5月3日至21日在纽约 市召开。 • 起草委员会对所收到的一些成员国政府对国际人权法案 的评论进行了深入讨论 • (五)人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经社理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 • 人权委员会以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报告为基础开展 工作,对《宣言》草案的各个条款重新进行了审议 ; 并将第三次会议的报告及其《宣言》建议案提交给了联 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理事会于1948年8月26日决定将人权委员会以其第三次 会议报告形式提交的《世界人权宣言》草案移交给联合 国大会。
• 3、小士兵们 • 经过14年的内战之后,利比里亚一片荒芜,小士兵们放任地生活。 他们第一次讲述所遭受过的绑架、蹂躏、抢劫。他们还说出了儿 时的梦想。导演弗兰西斯•马格林提出疑问:他们到底是受害者, 还是刽子手? • 4、卡拉的名单 •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Carla del Ponte为了让在逃 的战犯被捕而积极斗争。镜头第一次深入国际法庭幕后,拍摄检 察官和他的同组人员每天的工作:从海牙到纽约,中间穿越贝尔 格莱德、萨格勒布、卢森堡和华盛顿。同时在波西尼亚,斯雷布 雷尼察事件过去十年后,妇女们等待正义的归来。从大屠杀中侥 幸脱生后,她们在想:是否还能相信国际司法?

浅议人权形态的转化

浅议人权形态的转化
是 权 利 的 实 践 方 面 , 社会 关 系 【 已实 现 了的 人权 。 实有 权 利 ” 权 足 } 】 “ 是 利 的 最 终 归 宿 和 最 高价 值 , 是权 利 转 化 的 最 终 结 果 , 构 成 了权 利 主 它
利几乎无法 向实有权利转化 , 者说即使可 以转化 , 或 至少这个转化的 过程会异常缓慢, 甚至会付出一些代价 。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具体运用, 法律 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 应 在“ 有权利 ” 实有权利” 向“ 转化中, 法律便体现 的足它生命 的最高价值 。 可以说, 法律的主要功能就足为权利服 务, 在两种权利状态 的转化 中 体现它的终极意义 。首先, 从法的本体与价值层 面上看 , 法律应是 以 权利为本 , 权利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就权利转化而言 , 法律的血液里流 淌得正是“ 应有权利” 不断转化为“ 实有权利” 的动态 过程 。 次, 其 法律 具有价值导向作用 , 法律是把纷繁复杂的权利现象定型化、 规范化、 个 别 化 , 以 具 体 的权 利 关 系 表 现 出来 , 主 体 的权 利 行 为提 供 了一 种 并 为 明确的、 定型的行 为模式 , 从而在根本上保证 权利 转化过程 的稳 定性 稚I 可靠性。最后 , 法律作为 国家机器正常运行不可缺 少的一种 力晨 , 具有天然的强制力 , 防患于未然, 它 不允许对并不 以也不应 当以“ 法定权利” 的存在 与否为转移 , 它们在现
实 社 会 生活 中是 客 观 存 在 的 。
“ 定权利” 法 的概念是一个 辑判断与价值判断有机结合的统一, 把“ 应有人杖” 用法律 的形式表现 出来就成为“ 法定权利” 它是人权的 , 制度化、 法律化 。法 定权利” “ 的核心不在于是否由法律划 定了权利的 限度和范围, 而在于这种划分 的具体尺度和深刻内容 。法定权利” “ 所 反映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与同家的对立统一关 系, 正是这利 根源于社会 物质生活的内在 矛盾构成 了法定权利的本质和核心。 “ 『 实彳 权利” 足指人在现实社会 生活 。实实在在删有和运用 的权 l 】 利。 它是“ 应订l 利” 杖 法定化的结果或 形成的一科峡 有状态, 其着眼点

第一讲 什么是人权

第一讲 什么是人权
பைடு நூலகம்
2.法学界人权概念的几种观点:
A 资产阶级特权论。人权是 用法律固定下来的资产阶级剥 削的特权。 优点:揭示人权理论的产生; 缺陷: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并不只是资产阶级所特有的。
B 人性固有权利说。认为人权是 “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那 些权利和自由。 优点:揭示人权的自然性; 缺点:忽视人权的社会性。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 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 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 展。”
E 人权三状态说(李步云)
实然权利 法定权利 应然权利
人权的内涵一般分为三个层面: 应然层面,即应然权利;规范 层面,即法定权利;实然层面, 即实然权利。人权在不同的场 合可指代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 含义。
应有权利:指应当有,而且能够 有的权利,而无论是否被法律所 规定; 法定权利:指为国家法律所确认 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权利; 实有权利:指社会主体实际享有 与行使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实现 的结果或形成一种实有状态。
第一讲 什么是 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1.先来看两个例子 “人权入宪”:我国在2004年3月 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要尊 重和保障人权” 表明:人权的外延肯定大于基本权 利,它并不仅仅指一国宪法规定的 权利,可能还包含国际法或法外权 利。
案例中的人权 :人权是 一个比权利等概念更加 有力量,强调它们具有 的人性固有的、不可侵 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性质。
3.人权与权利
人权是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所有 的权利都是人权。 第一,本源不同,人权是源于人 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而 权利的本源呈多样性,它实质上是 一种利益的分配。
第二,主体不同,人权的主 体是人,而权利的主体还包 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内容不同 ,权利的内 容广于人权,如具体法律关 系中的权利有些不属于人权。

宪法学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1.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

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人权的存在形态19

人权的存在形态19

• 3.国家履行其立法义务 • 人的需要以及由需要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追 求,成为了人们创制法律的原动力。应然权利 只有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所 以国家必须要履行其立法义务。
• 2004 年我国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 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重大举措,但是仅仅将人权写 入宪法,就能说明国家已经很好的履行了立法保障人 权的义务了么?不是的,想要更好的实现人权,完全 实现立法的义务,还需要借助于法律将宪法权利设定 成为具体可行,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权利。
(二)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的条件
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实现的现 实途径。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所言“已生效的法 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还是中国传统所言“徒 法不足以自行”,都已认识到法定权利转化为 实有权利的难度。 李步云先生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的思考, 正如他在文集《走向法治》中的自勉“呕心沥 血四十年,为谋华夏法治篇”。他认为只有法 治,方能实现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变。 其提出的法治国家十条标准不仅仅是一种理想 的政治法律模式,而且也是从法定权利转化为 实有权利的必要条件。
• 四分说:
将人权的存在分为 应有权利、法规权利、 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 • 其中指出,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初形态, 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 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 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 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 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 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法规权利是通过 实证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 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它是 统治阶级的主观权利意志客观化的结果,所以也 成为客观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的与行 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主体的主观努力而实 现的,所以称为主观权利。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论法律与人权的关系10法一曲琳16号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

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

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

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

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

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

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具体而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法律教育网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宪法学》考点知识

《宪法学》考点知识

《宪法学》考点知识1. 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 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 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

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李步云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人的权利”。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这些都是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分类方法。

此外,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进行区分,把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人权这一概念的外延。

笔者以为,不少同志对这一概念,包括人权的主体和客体,在理解上偏于狭窄。

有的同志说,“什么是人权?简而言之,人权就是人民的权利,或者叫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人权,一般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通称,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叫做人权。

”1/“人权概念无论是在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还是现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或者说,“屈指可数的主要的权利”2/。

人权,“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3/笔者认为,把人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妥当的。

尽管人权的内容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扩展与丰富的,人权的概念在历史上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现在人们对人权内容的理解也还有差异,但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认为人权就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一切权利,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已经制定了六十多个有关人权保障的文件,其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而不仅仅限于基本人权。

就一国范围来说,基本人权一般是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现其内容的。

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其界限既是绝对的、确定的,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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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10法一曲琳16号
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

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

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

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

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

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

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
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具体而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法律教育网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第二,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始终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

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

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人权才得以具体化,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

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所决定的。

此外,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

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无人权可谈。

人权的实现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投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
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以法律来进行管治。

另一说法是,统治者(或政府)以自身亦受规限的法律进行管治,而人民将可基于法律而对其本身的行为作出计划。

虽然人权本身仍没有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理论,但在众多价值系统中,人权无疑已很广泛地被认同为人类社会所应追求的重要价值。

这一种趋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国际层面上及多个国家内(在西欧及第三世界)的发展都可以看到。

法治与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前提条件。

没有法治,就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

在国际上,人权也必须通过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来保护和促进。

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将法治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

其次,权利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据。

人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这对创设和发展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很大的影响。

第三,人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可以为法律权利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制度提供道德基础,从而解决法的道德性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补救法律形式的不足。

结论人权与法治是相互依赖的。

要实现法治,所执行的法律的内容必须能容许社会内存在更多的分歧,而不能单以某种主流价值观去压制人民。

法律愈能容纳分歧,以法律来进行管治才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社会。

而人权思想就正能提供一套标准使法律能容纳更多分歧。

由于人权是假设了每一个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自由地作出有关自己的决定,它其实是鼓励或容许一定程度的分歧存在于人民之间。

透过把人权思想纳于法律之内,法律也可同时得到它容纳分歧的特点。

法治也能更有效地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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