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一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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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超出淮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救助病种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3、主要病种:(一)大病病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型肝炎及并发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心肌梗塞、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一、参保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 全额资助,免交个人参保资金。
二、待遇享受
(一)第一层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保障待遇。
1.住院报销: 1.1.起付线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降
低50%。 报销比例: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内合规费用报
线为6000元,门诊大病封顶线为20万元); 4、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5、提高大病保险最高封顶线(无封顶线); 6、提高医疗救助待遇。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报销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包 干费用使用完之后,方可实行门诊统筹报销。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本村定点卫生室或 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合 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保待遇。
销比例为9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普通住院待遇列表说明:
1.2.办理流程:
1.2.1.保定市域内实行即时结算报销,实行一站式报销。
1.2.2.转往保定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市域外能够实 现即时结报的,需进行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备案后,凭社保卡在 就治定点医疗机构实现 “一站式报销”。
1.2.3.在市域外不能实现即时结报的,应于出院后向定兴 县城乡医保中心提交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单、住院 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材料,实现 “一站式报 销”。。
★★★普通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为75%,封顶线单个病种6000元/年。凡达到认定标 准的有几种认定几种,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对应相 应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适当延长农村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取药量至2个月量。
2.2.门诊大病(4种):全省确定的门诊重大慢 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 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建设,旨在提高困难群众就医的便捷性和公平性,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该系统的核心理念是“一站式服务”,即群众只需到一处办理相关手续,就能够享受到全部的医疗救助政策和服务,省去了群众去多个部门排队、反复提交材料的繁琐操作,提高了整个救助流程的效率和透明度。

1.救助对象识别和救助范围确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困难群众识别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到救助对象范围内,确保救助政策覆盖到位。

同时,通过建立定期的动态识别机制,及时更新救助对象名单,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申请和办理救助服务。

建立统一的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方便困难群众快速申请和办理救助服务。

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途径,提供在线申请和办理服务,减少人工审核和管理的工作量,提高办理效率,并提供救助服务的进度查询功能,方便群众了解救助进展。

4.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建立资金流水账、定期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和浪费。

5.救助效果评估和反馈。

建立健全的救助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救助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意见。

可以通过定期的满意度调查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救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建设,可以通过政府的推动和社会的参与共同实现。

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要积极参与,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困难群众提供志愿者服务和心理辅导,增加救助服务的温暖和人文关怀。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建设,可以使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覆盖率和有效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才能够真正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健全和完善。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达到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含以下六类:(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低收入群体。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四)特定救助对象,具体包括:1.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一站式医疗救助网上申请流程

一站式医疗救助网上申请流程

一站式医疗救助网上申请流程一、了解啥是一站式医疗救助。

一站式医疗救助呢,就是一种特别方便的医疗救助方式,让那些生病又经济有困难的朋友能更轻松地得到帮助。

以前可能要跑好多地方,交好多材料,现在在网上就能申请啦,是不是超棒呢?二、准备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这可是必不可少的哦。

你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啦,要是家人帮忙申请,可能还需要户口本,能证明你们关系的东西。

这就像你去参加一个很重要的活动,入场券就是身份证,没有它可不行呢。

2. 疾病证明材料。

生病的诊断证明肯定得有呀。

比如说医院开的病历本,上面详细记录了你的病情,还有各种检查报告,像X光片的报告、血液检查报告之类的。

这就像是你给救助部门讲述你的生病故事的证据,让他们知道你是真的需要帮助的。

3.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这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呢。

因为这个救助主要是给经济困难的家庭的。

你可以准备低保证明,如果没有低保的话,社区或者村里开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也行。

这就好比是告诉人家,“我家真的不富裕,生病都快承担不起了,需要帮忙呀。

”三、网上申请平台。

1. 找到官方平台。

你要先找到当地的一站式医疗救助网上申请的官方平台哦。

这就像你要去一个宝藏的地方,得先知道宝藏在哪里。

你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找,也可以打电话问问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医保部门,他们会很热心地告诉你网址的。

2. 注册账号。

到了平台之后,就像你注册其他网站账号一样,按照步骤填写信息。

比如说你的手机号码、设置密码之类的。

这个密码可要记好啦,就像你家里的钥匙一样重要,不然下次登录就麻烦咯。

四、填写申请表格。

1. 基本信息填写。

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这些基本信息都准确无误地填上去。

这就像你在介绍自己一样,要真诚又准确。

可不能马虎哦,要是填错了,可能会影响后面的审核呢。

2. 疾病和救助信息。

详细地填写你的病情,是什么病呀,什么时候开始生病的,还有你预计需要多少救助金额。

这部分要如实填写,因为这是人家判断给你多少救助的重要依据呢。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参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展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与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赐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局部按50%赐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依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赐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局部按80%比例赐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医保办函〔2024〕99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协同,共享不及时,对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等方面产生影响。

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精准施策、应救尽救,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

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

地市级医保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鼓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二、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

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按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日期,在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经救助对象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的,患者可在医保部门权益确认后申请手工结报,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文号】国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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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一站式”医疗救助是指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我市25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同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三位一体”受理、审核、网上审批即时结算服务。

救助对象入院时只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窗口进行登记,经医疗机构网上提交申请、民政部门同步审查救助信息通过后,医疗机构即可按规定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资金的垫付。

办出院手续时,医疗机构直接为救助对象办理医疗保险补偿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真正实现“随来随看,随走随结”。

实现效果
(一)便于管理。

重点突出“三省两提高”:省时,减少再次审批时间。

省力,只通过计算机就可以完成救助结算,减少工作量和人力。

省钱,免去印刷审批表等相关费用。

提高了工作效率,提高了服务质量。

(二)方便群众。

突出“两减一增强”,即:减去再次申报程序,不需救助对象再跑冤枉路。

减轻负担,如吃、住、行等项费用;增强了弱势群体和社会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三)公开透明。

全部结算过程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运行,自动结算,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救助公平、公正。

(四)信息共享。

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共享,提供权威认证数据,避免骗保、瞒保。

由于系统是基于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在系统上查询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治疗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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