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一站式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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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一)“一站式”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一站式”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且未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各类人员可书面申请医疗救助,具体申请程序是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医疗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及患者身份证、户口簿;3、享受社会救助有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病历、出院小结或有关证明材料;5、医疗费用票据(主要包括医药费收据或其他费用证明材料、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在单位报销部分费用的,应提供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分割单或单位出具的报销证明材料;7、申请人或患者本人持有的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具有“个人结算户”功能);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正规医院出具的“医药费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为依据并扣除下列费用: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4、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种保险支付的补偿金;5、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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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琼府办〔2016〕299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健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持续性。

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省户籍的以下人员:(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一、参保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 全额资助,免交个人参保资金。
二、待遇享受
(一)第一层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保障待遇。
1.住院报销: 1.1.起付线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降
低50%。 报销比例: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内合规费用报
线为6000元,门诊大病封顶线为20万元); 4、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5、提高大病保险最高封顶线(无封顶线); 6、提高医疗救助待遇。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报销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包 干费用使用完之后,方可实行门诊统筹报销。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本村定点卫生室或 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合 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保待遇。
销比例为9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普通住院待遇列表说明:
1.2.办理流程:
1.2.1.保定市域内实行即时结算报销,实行一站式报销。
1.2.2.转往保定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市域外能够实 现即时结报的,需进行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备案后,凭社保卡在 就治定点医疗机构实现 “一站式报销”。
1.2.3.在市域外不能实现即时结报的,应于出院后向定兴 县城乡医保中心提交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单、住院 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材料,实现 “一站式报 销”。。
★★★普通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为75%,封顶线单个病种6000元/年。凡达到认定标 准的有几种认定几种,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对应相 应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适当延长农村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取药量至2个月量。
2.2.门诊大病(4种):全省确定的门诊重大慢 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 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市和各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八)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九)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大重病是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尿毒症期)等慢性病中末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需要长期治疗的遗传疾病等。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建设,旨在提高困难群众就医的便捷性和公平性,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该系统的核心理念是“一站式服务”,即群众只需到一处办理相关手续,就能够享受到全部的医疗救助政策和服务,省去了群众去多个部门排队、反复提交材料的繁琐操作,提高了整个救助流程的效率和透明度。

1.救助对象识别和救助范围确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困难群众识别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到救助对象范围内,确保救助政策覆盖到位。

同时,通过建立定期的动态识别机制,及时更新救助对象名单,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申请和办理救助服务。

建立统一的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方便困难群众快速申请和办理救助服务。

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途径,提供在线申请和办理服务,减少人工审核和管理的工作量,提高办理效率,并提供救助服务的进度查询功能,方便群众了解救助进展。

4.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建立资金流水账、定期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和浪费。

5.救助效果评估和反馈。

建立健全的救助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救助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意见。

可以通过定期的满意度调查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救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建设,可以通过政府的推动和社会的参与共同实现。

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要积极参与,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困难群众提供志愿者服务和心理辅导,增加救助服务的温暖和人文关怀。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建设,可以使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覆盖率和有效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才能够真正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的健全和完善。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达到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含以下六类:(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低收入群体。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四)特定救助对象,具体包括:1.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问答.doc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问答.doc

xxx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政策问答1、城乡医疗救助包含哪些?答: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

2、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门诊救助?答:孤儿、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等6种对象。

3、门诊救助标准是多少?答:(一)孤儿、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每人每年门诊救助5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

(二)退出现役一至六级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以外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三属定期抚恤人员每人每年门诊救助8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

(三)“两参”退役人员每人每年门诊救助5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

(四)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门诊救助1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

4、重大疾病包含哪些?答:(一)癌症、肾衰竭、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重性精神病;(二)糖尿病、肺气肿、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心病、高血压、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甲状腺机能亢进、慢性骨髓炎、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高泌乳素血症等慢性病。

5、重特大疾病包含哪些?答: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儿童疝气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三级以上重度精神;终末期肾脏病<尿毒症和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透析治疗>;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云南不明原因猝死<心肌炎>、克山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种。

6、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住院救助?答:孤儿、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因患重大疾病的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城乡贫困居民等8种对象。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参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展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与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赐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局部按50%赐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依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赐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局部按80%比例赐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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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为逐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县政府确定了XXX人民医院、XXX中医院两家医院为“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签订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确保即时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把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等重点救助对象作为“一站式”救助的对象。

今年共计救助资金达到16.69万元,有290名困难群众搭乘上“一站式”救助直通车,充分享受到“一单清”即时结算的简便、快捷服务,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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