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685-2013-养老机构设施及服务要求(20210123081213)
DB31T813-2014养老机构服务应用标识规范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T813—2014养老机构服务应用标识规范A p p l i c a t i o n S i g n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 o f e l d e r l y i n s t i t u t i o n s2014-06-20发布2014-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31/Txxx—2013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服务应用标识的分类及要求 (1)5 服务应用标识的维护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服务应用标识的床位卡示例 (12)IDB 31/Txxx—2013II 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徐汇区社会福利院、徐汇区民政局、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福利院、上海市徐汇区第二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姜洪英、胡丁捷、郑爱芬、奚士英、陈方、张惠蓉、姚爱伦、施涛、冯敏辉、张凡、陈军、唐凤娟、黄幽妮、周凤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 31/Txxx—2013养老机构服务应用标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所涉及的通用标识及服务提供中和服务保障中主要标识的使用、维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8 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 9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一、定义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部面向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服务需求,体现基本生活照护功能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功能的床位设施。
二、养老机构要求(一)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符合对外执业要求。
(二)养老机构建设与室内装修符合DB31/T685—2013《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四)内部设置有医疗机构且符合执业规范要求,或与医疗机构整合、邻近设置,能够满足养老机构内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三、设施设备要求(一)规模与区域要求1.护理型床位规模总数不少于30张。
2.护理型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
(二)各类用房及配置要求1.卧室(1)有自然通风和采光,不设在地下层。
(2)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应配置使用护理床;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床与床的长边间距不小于0.80m;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小于1.05m。
(3)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
(4)室内有保暖和降温设备。
2.卫生间、沐浴间(1)与卧室邻近设置,宜设置卧室卫生间。
室内地面无高差,平面布置便于轮椅进出,留有助厕空间。
便器为坐式,便器旁设距地面高度为0.70m的安全扶手。
应安装冲淋设备并应设高为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2)公用沐浴间就近设置(宜设在同一个层面),平面布置便于轮椅进出,留有助浴空间。
设高为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配备老年人使用的专用助浴器具。
(3)水龙头把手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
3.洗衣房(1)操作场所布局合理,洁污分开。
通风良好。
(2)设置污染衣物预洗和消毒水池并符合相关规定。
4.污物处理间(1)污物间就近设置,并靠近污物运输通道。
(2)设有污物处理机消毒设施。
(3)各类洁具清洗、消毒有专用水池且有分类放置的空间。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建设项目 由 房 屋 建 筑、场 地、建 筑 设 施 和 配 套
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由供养对象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
成 ,并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表2 敬老院各类用房
用房类别 房屋名称
供养刘象用房
生活用房 医疗保健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居室
药品室
阅览室
护理员值班室 卫生保健室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敬老院的 供 养 对 象 为 农 村 特 困 人 员,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服
务区域农村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
第十条 敬老院的建设规模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床 位 数 (床 ) 221~300 121~220 60~120
·4·
第四章 面 积 指 标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规模类别和单床 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床 位 数 (床 ) 2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00 121~220 60~120
养护院和护理院的区别在哪里

养护院和护理院的区别在哪里概念对比护理院养护院标准定义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卫医政发〔2011〕21号)老年养护院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本质区别护理院属于医疗系统,更强调长病、慢病与临终关怀的医疗功能。
护理院更准确的称谓为护理医院。
护理院是可以纳入国家医保的,而养护院是不可以的(以后可能纳入“长期照护险”,但目前还没有广泛推行)。
老年护理院属于民政系统,更强调照料与护理功能。
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长期卧床、晚期姑息治疗、慢病患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包括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
服务对象为生活没有自理能力的失能老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者关系:俗称的“养老院”其实是个笼统的称呼,可以包含三个部分:医疗部分(护理院/门诊部)、护理部分(养护院)、自理部分(养老公寓)。
其中,医疗和护理是可以放在一个楼里面的(护理和自理一般要分开)。
养护院中可以有四种内设医疗机构(设在一个楼里面):护理院(>50个医疗床位)、门诊部(>400平米)、医务室(>40平米)、护理站(>30平米)。
这四类内设医疗机构都要到卫计委申请医疗牌照。
养护院中除去医疗床位之外的床位都是申请民政的牌照。
医疗床位是享受医保报销的,比之养老床位补贴要高很多。
护理院和养护院的定位,每个项目根据床位规模、周边距离医院的远近,周边医疗资源的强弱水平不同,具体的定位就不同。
如果项目床位少、位置比较核心的话,只要申请养护院并且内设一个医务室就可以;如果项目床位多,周边医院弱或远,就要定位为“养护院+护理院”,或者“养护院+门诊部”的模式,其中养护院是民政牌照,护理院和门诊部都是医疗牌照。
养老院设备设施配置规范

养老院设备设施配置规范
第一条目的
根据院内规模(床位数)制定配置标准,实现设施设备利用的最大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院内新增加床位或公司新开设养老院.
第三条责任部门
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管理规范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定义及相关文件
无
第五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一)以 10 床位为最小护理单元,每个护理单元内配置各种设施设备的数量。
规定
每个 10 床位护理单元至少配置护理床 10 张,床头柜 10 个,储物柜 10 个,紧急呼叫器 10个,洗浴椅 1把,电视机 2台。
(二)依据院内功能分区(自理区、照护区、失智区)制定不同的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以满足不同身体功能老人的照护需求,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老年人按照身体功能可分为自理老人、半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包括一部分失智老人。
(三)院内生活照料类设施设备配置如下
第六条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目录
将各类设施设备按照功能进行分类汇编,提供每一类设施设备的名称、功能、适用场地和适用人群等详细信息,提供设施设备产品选配指导。
设施设备的类别主要分为 6 类:
(一)移动运输类:担架车、移位机、沐浴转移工具、助行器、轮椅及配件。
(二)适老家具类:床、床周边、家具、标示与扶手、生活小帮手。
(三)卫生沐浴类:沐浴、便盆、脸盆、扶手、卫浴配件、个人卫生。
(四)康复器械类: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认知治疗、康复辅具。
(五)医疗护理类:诊断与急救、日常护理、休闲娱乐。
(六)管理系统类:安防与监控、无线紧急呼叫、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目录如下。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2

DB 31/T 685-2013
f) 坡道应做防滑处理。 4.1.4 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座椅等设施。 4.1.5 室外安置健身器材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有防护措施。 4.1.6 院内景观水系应设有警示性标识及防护设施。 4.1.7 院内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 30%。
4.2 建筑物
4.2.1 面积指标 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 25m2。
4.2.5.7 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
4
DB 31/T 685-2013
4.2.5.8 消防疏散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 于 45 度。 4.2.5.9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
4.2.6 门窗
4.2.6.1 主要出入口的门选用向外开启平开门,不应选用旋转门、推拉门。 4.2.6.2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卧室门不应小于 1.00m、重度照护卧室门宜为 1.20m,走道、 卫生间、浴室门不应小于 1.00m。 4.2.6.3 开向公共走道的门不应影响安全疏散,室内面积大于 60m2 时,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2.6.4 公共区域的门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 4.2.6.5 生活区域内固定外窗距地面高度宜为 0.60m,可开启的外窗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1.00m。 4.2.6.6 收住失智老年人的居室外窗设置限位窗,宽度不大于 0.11m,如设置栅栏,不得全封闭。 4.2.6.7 老年人使用的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2.6.8 公共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门扇,距地 1.1m 之上,应设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 带有阻尼缓冲装置。公共通道上的分区门门扇,距地 0.65m 以上,应设透明安全玻璃。
养老机构养老院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养老机构养老院照护服务分级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
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DB31/T685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照护服务分级careservicegrade通过对住养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影响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估而确定的照护服务等级。
3.2 适应性评估adaptabilityassessment老年人在住养期间,对其安心状态、人际关系、睡眠以及情绪状态等方面进行的评估,是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一部分。
4总体要求4.1 养老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分级管理制度,评估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
4.2 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开展持续分级评估,至少一年一次。
根据分级评估结论,确定老年人的照护等级。
记录变更情况,完整保存资料并归档。
4.3 养老机构应提供与老年人照护等级相对应的分级照护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符合GB38600及DB31/T685的要求。
4.4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事项和流程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4.5 评估人员开展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应遵守公平、公正、专业、规范的原则。
5评估人员要求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a)诚信记录良好;b)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从事养老服务工作5年以上;C)上岗前应参加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本标准的照护服务分级内容、评估方法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