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1960年卫生部、商业部发布。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发布。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1994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

消毒技术规范1999年9月29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号)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服务机构

3.1.1老年公寓

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

3.1.2托老所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机构。

3.1.3养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

为老年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3.1.4敬老院

以街道、乡(镇)"三无""五保老年人"入住为主,同时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

3.1.5老年护理院

为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疾病康复护理为主的机构。

3.2 老年人的定义

3.2.1 老年人是指60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2.2 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2.3 生活半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的帮助或指导的老年人。

3.2.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全部日常生活皆需要他人代其操持的老年人。

3.3 养老服务定义

3.3.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服务。

3.3.2 老年护理服务

通过护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

3.3.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年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

3.3.4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3.3.5 环境卫生服务

为老年人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

3.3.6休闲娱乐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3.3.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简单的医疗护理工作。

3.3.8医疗保健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方面的综合性卫生服务。

3.3.9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为家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3.10膳食服务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

3.3.11洗衣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服务。

3.3.12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房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3.3.13陪同就医服务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

3.3.14咨询服务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活动,解答疑难问题。

3.3.15通讯服务

提供通讯设备,保证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

3.3.16送餐服务

将餐饮送到老年人房间。

3.3.17教育服务

有计划的对老年人开展各类形式、有教育作用的活动。

3.3.18购物服务

根据老年人需求,协助或帮助老人购买生活用品。

3.3.19代办服务

代读、代写、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书资料、受老年人委托代领各种物品。3.3.20交通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交通的便利。

4 要求

4.1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设施设备

根据JGJ122-1999老年建筑设计规范提供无障碍设施并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4.2养老服务合同评审

4.2.1养老服务合同评审的目的是明确老年人和监护人的服务要求及应履行的义务。确定养老机构满足服务要求的能力和老年人及监护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确保合同的可执行

性。

4.2.2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合同评审程序,一般性服务合同由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由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审批。

4.2.3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包括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相关要求的评审过程,有效的沟通和合同的修订。

4.2.4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包括为入住老年人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的确定,与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确定,老年人和监护人应履行义务的确定。

4.2.5与服务有关的要求的评审过程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评审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要求,评审应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做出提供服务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A)服务要求得到规定

B)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的要求予以解决,对老年人的要求进行确认。

C)养老服务机构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D)评审结果及评审后所引起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E)若老年人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养老机构在接受老年要求前应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要明确规定一定的沟通时间,以便老年人或监护人对服务服务信息、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4.2.6合同的修订包括对合同的内容、服务的要求的修订,任何合同的修订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修改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

4.2.7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合同订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执行。

4.2.8合同的内容按《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执行。

4.2.9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合同样式交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或使用合同范本,以确认提供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01,定义3.16] 3.3特种设备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07,定义 3.8。 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附件: 1.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2.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附件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通用基础标准标 准 化 导 则服务提供标准 术语与缩略语符 号 与 标 志 分 类 评 估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其 它 支撑保障标准 医 疗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健 康 管 理 安 宁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休 闲 娱 乐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其 它 生 活 照 料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商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服务提供者管理信息化建筑、设施设备与用品环境、安全与卫生 师 资 培 训 与 考 评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家 庭 照 护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其 它 人 才 分 类 标 准 信 息 资 源 服 务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与 运 维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建 筑 场 所 老 年 用 品 其 它 服 务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食 品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劳 动 保 护 应 急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其 它 服 务 风 险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卫 生 防 疫 信 息 安 全 其 它 2

附件2 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和需求,将已发布、制定中和待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合成养老服务体系目录。 分布领域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计划号) 标准 级别 标准 性质 标准 类别 标准 状态 通用基础标准1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行标推荐管理已发布2养老机构分类与编码20120699-T-314国标推荐管理制定中3养老服务图形符号标识MZ2016-T-041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4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MZ2016-T-04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5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2017-T-01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6养老服务基本术语MZ2017-T-013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7养老机构服务风险评估通则MZ2017-T-016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 3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ation standard system Requirements,evaluations and improvements 2005-06-28发布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303- 2005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6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 7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二 8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改进?? 为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依据GB/T15496和GB/T19273 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与《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构成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李放、宋国建。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编制原则和要求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304-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2 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3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卫生许可证;

社区养老中心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指导手册 目录 一、开业流程 二、社区养老中心项目认知: (一)基本概况 1、项目归类 2、行政主管 3、行业协会 4、服务对象 5、经营模式 6、营业时间 7、中心类型 8、市场准入 9、服务项目 10、场所、设备、设施 11、人员配置: 12、服务管理及监督 13、收费规定: 14、人员招募: (二)养老中心组织架构 一、开业流程 2、社区养老中心项目认知: (1)基本概况 1、项目归类:养老服务业 2、行政主管: 3、行业协会: 4、服务对象: 5、经营模式:乡镇、社区、村、街道创办的集体所有养 老机构 6、营业时间:原则上应该全天候24小时提供服务。 7、中心类型: 根据养老床位数量分类,分为二种类型: 甲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

乙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 根据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类,分为三种类型: 一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40m2等 二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30m2等 三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25m2等 8、市场准入 养老机构创建的条件分为申请和执业二部分,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后方能对外正常经营和服务。具体要求为: ⑴申请程序及提交资料: 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 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 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 件; 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 员; 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⑵执业程序及提交资料: 执业申请书; 《成都市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内部管理制度; 服务工作标准。 9、服务项目: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养老驿站运营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最新版】

养老驿站运营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 一、组织架构: 组织结构说明: ●经营线运行模式目标模式:从总经理---经理称为经营线,总经理下达年/季/月经营指标及绩效考核,运营经理分解到店并督导、辅导目标完成过程,经理负责当店的经营指标完成。经营线以经营指标量化为主,管理指标为辅。 ●管理线运行模式职能模式:总部通过制定管理条理、职责权限、运营标准、协作流程、考核体系、沟通模式、监控机制等来实现层级管理;通过企业文化渗透、专业辅导、定期培训来统一思想提高工作技能;通过定期业务交流会来实现经验共享。 二、岗位编制: 驿站经理:1人; 技术总监:1人;

推广组:设主管1人,业务3人; 医务组:由合作单位派驻,含全科或老年病类医生1人,护士1~2人; 理疗组:主管由技术总监兼任,设理疗师3~5人; 康复组:并入理疗组; 服务组:设主管1人,服务人员5人; 膳食组:设工作人员1人; 财务组:设收银1人; 综合组:设后勤、采购1人,维修1人; 社工组:20~30人,主要是社会义工、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运营经理

工作汇报对象:总经理 工作职责描述: 1、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驿站经营目标。根据驿站实际情况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驿站各班组,并指导、监督执行情况,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运营指标。对运营目标的完成负责; 2、制定、完善驿站运营手册。制定运营策略及管理机制,指导、培训驿站管理制度及标准化作业流程,对驿站的快速高效的运转负责; 3、进行驿站运营成本控制管理,制定成本制度、监控机制,有效降低驿站运营成本,完善驿站作业标准,控制用人成本。对部门运营成本控制负责; 4、制定、完善驿站考核激励体系,对考核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遵循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评估奖惩。对考核激励体系的有效运转负责; 5、制定、完善驿站培训体系,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养老院组织架构图

养老院组织架构图 人员编制

一、高管编制,共4人 设总经理1名,享受A4级别待遇; 设副总经理1名,享受B4级别待遇; 设院长1名,享受B4级别待遇; 设总经办主任1名,享受B4级别待遇; 二、各中心、部门执行人员编制,共128人 财务中心人员编制,共4人。 融资组: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 会计: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设主办1人,享受F5 级别待遇 出纳: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 业务发展中心人员编制,共17人 业务部:设经理1人,享受C6级别待遇;业务代表3人,享受F5级别待遇 外联部:设经理1人,享受C6级别待遇;办事员2人,享受F5级别待遇 策划部:设项目策划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项目策划人员2人,享受F5级别待遇;设活动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活动实施员2人享受,F6级别待遇 项目部:设项目经理1人,享受C4级别待遇;项目主管1人,享受D4级别待遇;项目实施人员2人,享受E6级别待遇 运营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共95人

管家部:设经理1人,享受C4级别待遇;副经理3人,享受D4级别待遇;高级护工26人,享受G3级别待遇;中级护工30人,享受G5级别待遇;初级护工30人,享受G7级别待遇。 安保部:设门卫3人,享受G4级别待遇. 康复中心:设服务监督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外包服务团队20人。 餐厨部: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外包服务团队30人。总经理办公室人员编制,共12人 接待办: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专车司机1人,享受F2级别待遇 秘书处:设文秘1人,享受F5级别待遇 工程部:设副经理1人,享受D4级别待遇;工程监督2人,享受E6级别待遇 人事行政部:设副经理1人,享受D4级别待遇;人事行政专员2人,享受F6级别待遇 后勤部:设副经理1人,享受D4级别待遇;公用司机2人,享受F2级别待遇 三、薪酬统计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加剧,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压力与挑战。我国目前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 19%。越来越多的失能老年人需要依靠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养老护理服务维持老年生活,有效应对这一需求成为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在社会化养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各类社会力量涌入养老服务行业,使得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的规模与数量骤增,管理部门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快,社会化养老发展时间较短,导致养老从业人员,特别就是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队伍资历不高、数量不足等现实,成为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因此,分析养老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重点,构建统一的质量评价体系与平台,发掘不足之处,才能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确保有限养老资源的高效与规范利用。 中国建立养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与关键要点:养老机构不管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人员与设施的多少,有一点相同的,也就是最基本的:即千方百计利用好资源,为养老对象服务,使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如何达到这一基本要求,一个养老机构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途径,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正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积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的经验与做法,经过10多年的修改、总结所提出来的适应各类组织(机构),旨在增强顾客满意的质量管理基本要

求。到2005年末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5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机构组织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根据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做法与经验,养老机构推行ISO9001:2000的实施,一般可分为8个步骤。1、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ISO9001:2000 0、1总则)。它不就是一项临时的工作,不就是权宜之计,而就是关系到养老机构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决策”。 机构就是否使养老对象满意?怎样才能使养老对象满意?如何持续改进使养老对象更满意?ISO9000:2000提出的“过程方法”、“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与“持续改进”正确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机构)该怎么做大的问题。所以机构的领导层,尤其就是“一把手”要十分重视“贯标工作”,并且要在领导层与员工中统一认识。贯标的重要意义在于: (1)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强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2)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3)提高机构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4)提高机构过程控制与持续改进的能力。 关键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推行 ISO9001:2000就是养老机构的自我管理需求。 2、指定“管代”,机构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贯标工作,就应该由最高管理者(院长)指定一位管理者为“管理者代表”,规模小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阅览室是供社区(村)老人学习和查找相关资料的重要 场所,其管理单位是本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阅览室实行统一管理,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 人员负责开门、关门,打扫卫生,整理图书、报刊、资料等有关工作。 三、阅览室开放时间: 四、凡进入本室活动的人员必须做到: 1、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杜绝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 乱扔纸屑和杂物等不文明现象。 2、爱护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不得涂改、撕毁、偷窃。 3、爱护室内公物,不准随意搬动室内设备,对损坏公物 的要照价赔偿。 4、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可以自行在书架上寻找所 需图书、报刊、资料,但阅览后必须放回原处。 5、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者,阅览室管理人员有权暂停其阅 览资格并予以批评教育。

阅览室管理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阅览室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消防部位,工作人员 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二、区域内配置适量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检 查,严格保管,熟练操作。 三、阅览室禁止存放一切闲杂物品。 四、明显部位设置“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有无异常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报 告,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阅览室禁止使用电炉或电热器具。 五、下班应将照明关闭,切断电源、水源方可下班;禁止电 气设备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工作。 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活动室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 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活动室为社区(村)老人提供活动的场所。 三、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 四、凡来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1、不超过规定时间,。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4.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4.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4.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5安全风险评估 5.1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B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 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喳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5.4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二方。 5.5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6服务防护 6.1防喳食 6.1.1应为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示例:流质、软食。 6.1.2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6.2防食品药品误食 6.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6.2.2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 方沟通后处理。6.2.3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签订服药管 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2.4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6.3防压疮 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千燥、颜色有尤改变、有尤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千燥平整。 6.3.2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变换体位、清沽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6.4防烫伤 6.4.1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2洗漱、沐浴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3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6.4.4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4.5使用取暖物时,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南京老年公寓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 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南京养老院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场所和设施设备 (2) 6 接待人员 (2) 7 电话和网络接待服务 (2) 8 现场接待服务 (3) 9 服务应急处理 (5) 10 质量评价与改进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接待服务流程图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接待服务过程,提高接待服务质量,本着规范性、适用性、前瞻性和专业性的原则,认真梳理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有关强制性条款,细化接待服务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国内外先进养老机构管理理念和接待服务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标准。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接待服务的基本要求、场所和设施设备、接待人员、电话和网络接待服务、现场接待服务、服务应急处理、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接待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接待服务 Reception service 养老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为来访者提供的迎送、接洽、联系、咨询等活动。 3.2 来访者 Visitor 对养老机构进行咨询、探访、参观学习、检查调研等活动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应有门禁管理和来客登记等相关制度,应对来访者身份信息、来访事由、出入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应依据接待服务类型,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和完备的服务指南。 4.2 应有负责接待服务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接待服务人员。必要时可组成临时接待小组,将医生、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纳入接待服务组中,共同完成接待服务。 4.3 对预约来访者,应至少提前一天,确认来访时间、人员组成、数量等内容。 4.4 养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待来访者。对于团体接待应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接待内容、时间、注意事项等。团体接待一天不宜超过2批次。 4.5 来访者应由工作人员陪同,接待人员应做好引导、解说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4.6 接待服务过程中,应保护涉及老年人身份、病情、家庭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许可不应在机构内录音、拍照、摄像等,不应私自进入老年人的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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