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新三板或IPO上市的三大环节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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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牵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新三板股票牵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1、新三板市场股票红利、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取得新三板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个税?【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分原始股和二级市场买入股)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精品文档新三板、IPO股改之转增资本涉税问题分析

精品文档新三板、IPO股改之转增资本涉税问题分析

新三板、IPO股改之转增资本涉税问题分析目前IPO、新三板都是企业趋之若鹜的热门投融资渠道,而在进行筹划进军IPO、新三板前的股改过程中产生各种的税收问题是比较繁琐、复杂的,正坤税务顾问在本文中将对股改中转增资本环节因不同种转增资本方法而涉及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限公司公司进行股改,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以及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属于自然人份额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则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增资本《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转增资本,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doc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doc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新三板挂牌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这四个方面。

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三板上市需关注的财务问题

新三板上市需关注的财务问题

新三板上市财务要点目录一、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二、新三板审计需关注的问题(一)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经营(二)股权出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三)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主要资产状况(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六)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七)新商业模式下收入的确认(八)税务问题一、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1、治理结构不规,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常常是“一人集权制”。

2、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执行。

3、原始出资的不规。

拟新三板挂牌的主体多属于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4、会计主体不清,资产不完整或权属不清。

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5、资金管理的不规。

未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未在银行独立开户,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金等。

6、同业竞争和不规的关联交易。

表现为:关联方界定不完整;关联交易目的及动机不当,常常出于调节利润;交易程序不规;交易依据不充分,缺相关合同及确认;定价不公允;会计处理不当;实质关联方非关联化等等。

7、主要经营业务活动不规。

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等存在瑕疵:如采购为了省钱不要发票,销售为了逃税不开发票,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8、纳税不规。

有避税动机,非独立纳税或是为规避税收而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或帐外核算等。

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不合法的税收优惠。

9、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如,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的相关规定,比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10、账务处理不规,表现在: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

创新型企业很多是轻资产企业(如互联网、房产服务、资讯、在线培训等),特定行业会计政策特殊,可能导致不规的处理方式。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第一篇: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二)个人股东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五)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六)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财税实务新三板税务问题汇总(收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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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新三板税务问题汇总(收藏版)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问题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应该说整体是滞后的,专门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只有两个,一是印花税,二是个人股息红利分红个人所得税,都是2014年发布的。

印花税方面。

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方面。

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规定为: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上述政策完全是参照沪深两市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立法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新三板企业可以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

企业IPO上市过程中涉税问题分析

企业IPO是提升企业融资能力、降低企业负债率、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企业IPO的过程中,涉税问题一直是IPO审核的重点,直接关系到企业IPO的成败。

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

下面为大家带来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IPO中的涉税问题1、欠税补缴拟IPO 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涉及税务违法违规而造成欠税补缴问题,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拟IPO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为降低企业税负实施过度盈余管理,利用操控会计利润的手段虚增企业经营成本、隐瞒实际收入,人为降低应纳税额。

当被税务机关稽查后,企业必须接受税收处罚,缴纳欠税及其滞纳金,降低企业税务诚信度;二是企业在IPO过程中,为达到上市的强制性要求,可能会采用虚开发票、关联方交易、虚假交易等手段粉饰业绩,虚增利润,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存在虚开发票、虚构不真实交易等情况,就会认定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IPO失败。

2、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

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3、税收优惠依赖问题在拟IPO企业中,技术创新型企业常见税收优惠依赖问题,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的比例占各期利润的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也会阻碍IPO进程的稳步前进。

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一二)

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一二)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一)资本税收篇——容易忽略,涉税金额大资本税收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税目缴纳,即: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注意: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实务现象个别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专利权充“注册资本”,特别是上述无形资产或专利权入股价格非常高,而资产原值几乎没有,只能说要命。

案例:如何计算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个税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

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 公司。

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

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

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

精品文档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

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1、实务操作中的“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

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

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新三板财务培训

新三板财务培训新三板公司财务税收问题及初步梳理财务制度是企业的神经系统。

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的前期工作,在整个挂牌过程中,最主要梳理的就是财务标准问题,70%的工作量都集中在财务标准上。

挂牌不成功 70%是财务问题,不少企业“卡壳”在财务标准的问题上!假如想到新三板上市,财务问题的发现与处理一定无法绕开。

因此,我们建议在在业务承揽阶段就要针对企业财务问题,越早理解越好。

一、新三板公司财务税收方面常见问题((一))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标准财务根底是否标准直接影响前期培育质量和本钱,它主要是由于企业长期的业务管理体系不标准,导致财务和税务与业务脱节,客观上存在两套账或多套账目,而且资金流向和账户管理混乱,直接影响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1.会计准那么、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用不当2.收入确认规那么混乱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那么,凭感觉来结转收入,然后在“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发出商品”科目埋起来,不按规那么确认和计量,直接导致收入、本钱不匹配。

3.本钱核算不标准在领料环节混料统计和未分对象的传统做法,直接导致算大账,人为定价结转本钱,直接导致产品本钱时高时低,毛利率不稳定或本钱核算方法的不稳定性和合规性。

有些企业人为用定额法,在未进展实物清查的情况下无根据地调账,造成消费本钱不真实。

4.资产管理滞后,导致资产负债表的不真实和业务资不完好固定资产未入账,有些企业的往来账借方、贷方都是红字余额,甚至部份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没有发生过业务。

整体上中小微企业资产的体量和质量都表如今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上,不仅涉及多个税收问题,而且整体的资产构造和负债构造都经不起标准的逻辑性审计,直接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出具正常的审计报告。

5.增值税核算不标准,增值税发票管理混乱大部份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导致部份材料由第三方提供发票并形成前端和后端不对应,A 产品和 B 产品在进销项下不平衡,人为调整税负程度,直接导致存货余额账实不符,加上运营管控不标准,仓库长期不盘点,与供给商长期不对账,不仅影响存货,而且还影响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和应缴税金---进项税的真实性和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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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新三板或IPO上市的三大环节税务问题
税是企业的痛点,因为税务问题真切的刺痛公司管理团队的心,很多企业甚至因为税务不合规上市失败。

一方面是要补交的税太多,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二是税务的历史问题过多,即便想补也不知道从何开始。

那为什么说税务还是企业的痒点?因为税务可以帮企业省钱。

企业所得税率是25%,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是45%,个体工商户最高边际税率是35%,股权转让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企业省很多钱,特别是现金。

一、民营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下面这些税务问题,可以说这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现状,请不要对号入座。

1.产权结构不明确
产权结构问题经常出现在家族企业和合伙企业中。

由于产权结构不明确,导致融资或上市失败的案例很大。

土豆被优酷收购,真功夫融资失败,都缘起产权结构问题。

2.多账核算,财务操作不规范
很多中小企业有几套账:一套账交给税务部门审核,一套账交给银行部门申请贷款,再有一套账用来内部经营管理。

当准备IPO或挂牌时,企业会因为不知道用哪套账而陷入两难境地。

交给税务部门的账上利润不够多,用内部账就会暴露税务问题。

多账经营同样是企业融资的障碍,因为这会影响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对企业的估值评价。

3.重大交易和事项缺乏税务筹划
企业在并购、收购其他公司或者出售业务部门前,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目标企业或部门经营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有潜在的风险。

但是,更重要的是企业要
计划好退出路径。

宋平建议:“企业在并购、收购或出售业务部门时,需要进行提前筹划。


如果企业进行的是股权投资或财务投资,而不是战略投资,管理层就要清楚投资后资金如何退出。

资金退出时就会涉及到缴税,例如,出售股权缴纳25%的所得税,如果再考虑上股东分红投资所得,还要加上20%的个人所得税——形象的说,每赚1元钱要向国家上缴大约4毛钱的税。

对于一些规模大的公司来说,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也有可能涉及税务风险。

税务讲究独立交易原则,同一控制人的多个独立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如果出现资产定价不合理的情形,税务局会对所得税进行问责。

二、企业的日常经营,以下这些环节格外容易出现税务问题
1.不合规发票:企业利用不合法的费用票据和进项票据充当发票,在上市或挂牌审计中,假发票很容易被识破。

2.多账核算:我们上面所说的,企业内部用多套账来分别对付银行、税务监管部门和老板(也就是做内部核算)。

3.实物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而产生资产是需要缴税的。

例如,用技术或专利作价作为注册资本,需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垫资出资,在注册完成后把借款归还,可能构成抽逃资金虚假验资的问题。

4.辅业剥离,股权划转:主业辅业分离可能需要缴纳流转税,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财产税。

子公司之间资产转让需评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作价不合理,税务部门会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5.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股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需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再转增股本。

宋平说,很多股东不理解为什么权益没有变现到自己的口袋里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转增股本涉及两个动作,一个动作是分配利润,另一个是增资,一旦发生了利润分配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
现在很多公司同时控股多家公司,这些公司之间可能是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

不过无论业务上有没有联系,业务上的交易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例如,A企业账面上有一千万的闲置资金,A企业把这笔钱划到子公司B企业,事实上发生了借贷行为,而借贷行为必须在财务上有所表现。

虽然对于B企业来说利息是一
笔财务费用,但对于A企业来言,利息构成收入就必须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
所得税。

7.税务优惠
国家规定,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

宋平
建议:“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想占税务便宜一定要慎重。

”他举例,前几年国内一家知名的奶粉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被审计署查出公司所掌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符,这家公司需要补交税款并额外缴纳滞纳金,后来上市也被喊停了。

8.股权激励和股权代持
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本质上是员工的受雇所得,这意味着这项收入适用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就是一个合法的避税工具,因为股权激励属于资本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范畴,适用20%的所得税率。

另外,上市前后代持股权可能涉及到回归,税务部门认为代持人和实际股权归属人之间发生的转让属于普通股权转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A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小明通过让小刚代持的方式持有20%的股权,当A企业经过几轮的融资后估值达到1亿元时,小明希望从小刚手中拿回此时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小明需要缴纳数百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累进税率45%)。

9.小税种:印花税、车船税、社保等,这些看似税率比较低的税负累积起来也是大数字。

三、事实上,企业设立之初时如何构建股权结构,也会影响未来企业的税务支出的。

1.公司持股
优势:(1)被控股公司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政策,
控股公司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2)一些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控股公司税
负可能有所降低;(3)被控股公司之间盈亏可以相抵;(4)被控股公司和控股公司之
间分配利润免企业所得税;(5)实物出资递延五年纳税优惠
劣势:双重征税,企业减持获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转为控股公司利润后分配给个人股东,需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股
个人持股的优势比较明显,即产生利得时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省去企业所得税。

劣势是没有优惠政策,不能盈亏相抵,不能扣除费用。

当被控股公司分红时,在公司持股方式下需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持股方式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差别税率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股,规定持有一年
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人享受5%的个人所得税率,持有一个月以上享受10%税率。

新三板使用相同的规则。

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挂牌新三板就可以享受这项税务优惠政策。

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是公司持股和个人持股方式的混搭,既可以享受到一些公司持股的优惠,比如收支相抵和费用扣除,又不视为纳税实体不直接缴税。

有限合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持股结构设计。

所以,如何选择股权结构?
简单来说,家族企业希望永久持有部分股权,应该选择公司持股方式,因为公司向公司分红是免税的。

如果想通过出售或转减持股权获利,可以采用个人持股或有限合伙持股方式。

如果持股人非中国居民,可享受外资持股所得税率10%,但因为外资所得税是
预提的,不作费用扣除,直接按10%的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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