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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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分类】问答正文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并由保监会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

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课题组,对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开展反向抵押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搜集整理了过去几年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以房养老实践探索的有关做法和经验,组织保险行业就如何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

问:什么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什么意义?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以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问:为什么会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其业务流程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有关要求,鼓励保险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径,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为做好试点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开展试点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引导社会形成新的养老保障习惯,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二)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

当前,我国缺少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有效手段。

开展试点,盘活老年人房产,是实现个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来源,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

(三)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M 24和谐社会建设丨H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的回顾与展望房海旭(西北大学 陕西西安 710127)【摘 要】 本文介绍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要逐步推行“遗产税”; 将住房反向抵押正式纳入社保体系;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促进社会协同,多方参与,以期有效改善我国的养老困境。

【关键词】 住房反向抵押;以房养老政策;问题;对策建议一、引言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项政策的定义,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贷款与终身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新型商业养老业务。

具体指拥有房屋全部产权的老年人在不改变房产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的前提下将其抵押给保险公司以换取养老金。

老年人去世之后,房产将归属于保险公司所有。

在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对象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健全的社会背景下,老年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的“空巢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多,“4+2+1”家庭结构的转变将直接导致家庭养老的功能逐渐弱化。

随着地区GDP的持续增长以及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也越来越高,这将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愈加困难,尤其是有养老负担的家庭。

“以房养老”模式是对旧有养老观念的一种突破。

四年来,该政策试点总体运行平稳,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成为首个形成一定规模的“以房养老”产品,保险业利用房产抵押融资养老的新型模式,使房产与养老金有机结合,在不转移其使用权前提下,满足老年人对于居家养老的核心需求。

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的历史沿革1、国际方面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以房养老政策又被称为“倒按揭”或“反向按揭”,它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

这一模式起源于荷兰,政策成熟度相对最高的是美国。

全球范围内该模式经过多年发展完善,已经成为全世界老年人口提高养老阶段生活质量、转变传统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的房地产估价问题研究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的房地产估价问题研究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的房地产估价问题研究作者:杨溪福来源:《商情》2015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径,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开展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本文主要分析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的房地产估价问题。

【关键词】以房养老房地产估价研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合理确定房地产价值,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确定老年人养老金数额的重要依据,房地产价值应由专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来确定。

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承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需特别关注拟设定反向抵押的房地产的权属《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规定,老年人需对设定反向抵押的房地产具有完全的产权,即必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济适用房、城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军产房、公租房等不享有完全产权,不能设定抵押;《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也不能以此设定反向抵押。

如果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反向抵押,在老年人身故后,由于共有权人的存在,保险公司在处置共有房地产时将会很麻烦,因此应该明确不宜以共有的房屋设定反向抵押,除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以老年夫妻作为共同投保人,在夫妻均身故后,保险公司才取得抵押房屋的处置权。

以房养老保险新模式影响探析

以房养老保险新模式影响探析

以房养老保险新模式影响探析王春艳(湖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湖南 长沙 410000)[摘 要]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6 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10 5%。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建立合理可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文章简要分析一种新型养老方式———以房反向抵押保险。

[关键词]以房养老;反向抵押保险;影响[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02 155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方式。

2014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上海、广州、武汉从开始为期两年的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以房养老保险”)试点。

今年7月,中国保监会又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将试点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并把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省的部分地级市纳入试点范围。

1 以房养老保险的现状所谓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而在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截至2016年5月20日,全国投保共78人59户,办完所有流程的是47人38户。

其中北京18人12户,上海13人11户,广州14人11户,武汉是2人1户。

以上城市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和探索,让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从无到有,成为国内唯一投入运营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一个金融产品,增加社会养老保障供给探索了一条新出路,指明了一个新方向:一是产品对象定向化。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需求分析_陈秉正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需求分析_陈秉正

保险研究2015年第5期INSURANCE STUDIES No.52015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需求分析陈秉正1高名1刘晓菲2(1.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4;2.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140)[摘要]本文通过北京地区800个家庭的一项问卷调查,对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需求进行了实证研究。

研究发现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访者有明确的增加收入需要,但是其中只有不到10%的老年人愿意接受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

用多元选择排序probit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居住方式、房屋价值、房龄、健康程度、子女数、是否购买健康保险对接受住房反向抵押的意愿影响比较显著。

最后提出了如何发展住房反向抵押产品和改善相关产品设计的建议。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需求分析;选择排序Probit模型[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5)05-0121-08DOI:10.13497/j.cnki.is.2015.05.014一、引言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般来说,老年人在退休后,其经济收入较退休前会出现较大差距,但他们拥有的不动产的价值往往会超过流动资产的价值,从而成为“房屋的富人,现金的穷人”。

如果能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将不动产转化为现金流,到期末再用住房偿还贷款,这样就会大大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

因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的养老方案。

一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住房反向抵押确实能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补充,对改善老年人的贫困状况具有一定的帮助。

中国保监会已于2014年6月23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试点城市。

这意味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在中国已经进入了具体的市场运营阶段。

但是中国老百姓自古以来就有“养儿防老”的观念,老人去世后通常是由子女继承其房产。

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

L}|闲 银 保 监会 2018年 7月 :31日
三、各保监 局要结 合 当地 实际 ,JJu强向地 方政 府的汇报 ,JJu强与 卡甘关部 门和单 位的沟通 协捌 ,支持 保 险机构开 展老 年人住房反 ruJ抵 押 养 老保 险业 务 ;做 好相 关监 管工作 ,规 范市场 行 为 ,切实维 护消 费者合法权 益 如 保险机构 确定在 当地开展老 年人住房反 向抵 押养 老保险 业务 ,保监局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自即 日起 ,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 押养老

保险扩大到 全国范 围开腱 相关 业务监管要求 适 用 《L}J国 保监 会关于开 展老 年人住房反 向抵 押养 老保 险试 点 的指导 意见 》(保 监 发 [2o14]
号 )的规定 二 、综 合研 判 ,』JlJ强 老 年人住房反 向抵 押养 老 保险业 务的风 险防范与管控 :积极创新产.uJ,丰 富保障1人J容 ,拓展 『杲障形式 ,有效 满足社会养老 需求 ,增』JlJ老年人养老选 择
o BSER VE ————————————————————————-]
关于 扩 大老年人住 房反 向抵 押 养 老保 险开展范 围的通 知
银保监发 [2018】43号
各保监局 ,各人身保险公一J: 为贯彻 落实 《国 务院 关于加怏 发 展养老服
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35号 )、《国务 院 关于』Ju怏 发 展现 代保险 服务业 的若 干意见 》 (国发 [2014]29号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怏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o17] su号 )等有 关要求 ,进 一步深 化商业养老 保险 供给侧结 构性 改革 ,积 极发 展老 年人住 房反 ruJ 抵 押养老保险 ,对传 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 , 满足 老年人差异化 、多样化 养老保 障需求 ,我 会决 定将老 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 老保险扩大到 全国范 围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号)2013.7.1日生效国务院及各部委1、[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2014.5.8发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3、[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5、[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6、[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12/13)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2013/12/27)8、[卫计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10、[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5/28)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1/28)16、[国土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17、[民政部]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工程的通知(2014/06/20)18、[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含清单)(2014/07/30)19、[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014/12/8)20、[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07/08)2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的公告22、[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2014/09/12)23、[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06/16)24、[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25、[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6、[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7、[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8、[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29、[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3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1、[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32、[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33、[国家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公布首届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313号)34、[卫计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35、[卫计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36、[卫计委]关于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5号)37、[卫计委]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8、[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39、[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40、[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1号)41、[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25日发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沪府〔2014〕73号) [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市民政局]关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3〕35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规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市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4〕13号) [市老龄办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 [市城乡建设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沪建交[2013]1370号) 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市[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4]20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5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8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2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省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 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39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21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24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8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9/29)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9/2)[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57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社福[2013]34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建标([2014]23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人民政府]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新疆[新疆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省人民政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198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4号)[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2013/3/29)[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14/8/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26)[省人大常委会]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5/30)。

以房养老7月1日起试点 八成网友不愿接受

以房养老7月1日起试点八成网友不愿接受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年(卷),期】2017(0)7
【摘要】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意见,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
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为两年,地区为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总页数】3页(PI0012-I0014)
【关键词】试点;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网友;养老保险;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老年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以房养老”两年试点到期四大试点城市仅60户投保 [J], ;
2.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绎输交流会议要求——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J],
3.我为什么不愿意“以房养老”? [J], 刘英团;
4.“以房养老”,想说爱你却并不容易——“以房养老”保险试点三年的现状 [J], 仲仁;
5.独家专访“以房养老”首倡者孟晓苏“以房养老”有五大好处可从无子女和“失独”家庭起步试点 [J], 王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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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浅析首先来了解一下这一新型保险的相关消息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由保监会发布,制度规定从2015年3月起,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试点“以房养老保险”的险企需逐月上报业务推进工作。

要求参与以房养老保险试点的险企自3月起详细报送各项经营指标,包括房产类型、房屋面积、土地到期时间、房产估值等基本情况。

养老保险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生效时间、产品类型、保单状态、被保险人年龄、原保险保费收入、养老金领取金额等统计指标。

现今社会,随着老龄人口数量的增加,老年人群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急剧膨胀。

与老龄化社会需求趋势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尚不健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通过释放自有住房资产中的现金流为老年人实现自我养老另辟蹊径。

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社会养老保障不充分、老年人自身储备不足与养老需求不匹配,开发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对于实现家庭资产优化配置,提高老年人收入水平,弥补养老资金不足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自有住房资产拥有率较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稳定的发展态势,保险公司养老产品创新意愿及资金与人才的优势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可行的条件。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经济来源,缓解家庭的养老压力,减轻政府财务负担,也能促进保险、金融、房地产等多行业的共同发展。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让拥有住房但现金匮乏的老年人无需搬离原住所即可提前将房屋净值转换为现金来源用于养老。

这种保险产品可以看成是一种趸缴保费的年金寿险产品,房屋的价值可以看成是老年人向保险公司“后端趸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老年人本人。

保险金的用途不受限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逐期发放,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通过分期付款形式收购投保人的房屋产权。

一、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一)人口结构改变影响养老模式的转变我国正在经历人口结构转变的时期,人口数量众多且老龄化进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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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通知
3.合同生效时间:指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包括年、月、日三个要 素,格式为八位数字,例如20140630。 4.是否期内新增:指本保单是否为本期新承保业务,在下拉框中选择是 或否。 5.试点城市:《指导意见》暂定的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在下拉框中选择保单所在城市。 6.产品类型:《指导意见》中产品类型分为参与型、非参与型,在下拉 框中选择其一。 7.报告期期末保单状态:指有效、失效(退保)、失效(已理赔)、失 效(其它)四种保单状态,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 8.被保险人类型:指夫妻双人、男性一人、女性一人、其它四种类型, 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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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3〕35号)精神,全面掌握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 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研究制定了《老年人住房反向 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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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男性被保险人年龄与女性被保险人年龄:当被保险人类型为夫妻 双人时,男女被保险人年龄均需填写;当被保险人类型为男性一人或女 性一人时,需要填报对应性别被保险人的年龄,另一性别的被保险人年 龄填“-”;当为其它时,男女被保险人年龄均填“-”。 10.原保险保费收入: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确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 11.养老金月领金额:指养老保险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月领养老金 初始金额。 12.已领养老金: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险公司累计向被保险人发放 的养老金金额之和。 13.房产建筑面积:指被保险人抵押房产的建筑面积。 14.房产类型:指住宅商品房、其它两种类型,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住房抵 押情况和养老保险情况。住房抵押情况主要包括房产类型、房屋面积、 土地到期时间、房产估值、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等统计指标。养老保险 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生效时间、产品类型、保单状态、被保险人年龄、原 保险保费收入、养老金领取金额等统计指标。 保险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逐单统计。 (二)报送单位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 (三)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 具体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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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频度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月报。各 试点保险公司应于下一个月的前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 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二、填报口径
1.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指保险公司依照《关于开展老年 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开办的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 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 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 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 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2.保单号:指确定保单唯一性的编码,在不同期间上报的统计表中, 同一保单必须使用同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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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到期时间:指被保险人抵押房产的土地使用到期时间。比如, 2050年。 16.房产估值: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抵押房产最近一次的评估估值。 17.预计贷款总额:指预计在被保险人生命期内发放给被保险人贷款 的本金之和,包括以养老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被保险人的贷款、抵交养老 险保费的贷款等以各种形式产生并计入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 18.贷款本金余额:指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放并计息的贷款本金之和, 包括但不限于以养老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被保险人的贷款、抵交养老险保 费的贷款等。 19.当前贷款利率:指报告期末正在执行的贷款计息利率。 20.贷款利息余额:指报告期末贷款本金计息累计产生的贷款利息之 和。 21.贷款减值准备:指报告期末财务上已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 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未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 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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