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要求。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三)监理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合规;(四)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做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无缝衔接,相互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现代性、综合性原则,注重质量目标的全过程控制,重点抓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四)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处置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事务;(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以及监理、试验、检测、验收等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采取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控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确保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理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检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路、桥梁、地铁、铁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督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依法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根据标准和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前期工作时,认真筛选选取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或专业工程师进行配合。
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双重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各方的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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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试行)2004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中建二局(沪)的工程质量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建二局(沪)所属各分公司、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是中建二局(沪)对所属分公司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局(沪)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局(沪)工程部是局(沪)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局(沪)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方针第七条中建二局的管理方针是:以人为本、诚信守法、预防为主、不断进取、营造绿色安全环境、提供满意建造服务。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项目必须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将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第九条所属各单位、项目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积极贯彻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各单位、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项目应积极运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项目应积极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项目应积极组织各项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局(沪)须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并应专业齐全。
第十四条所属各单位、项目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20000㎡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0000㎡~50000㎡的项目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2 人;50000㎡以上的项目应设置质量检查组,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项目应积极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和发展,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项目应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1、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2、其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3、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局总部和局(沪)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本单位、项目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局(沪)总经理的工程质量职责局(沪)总经理应对局(沪)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重要的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工程质量工作的重大决定,决定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工程质量责任制,督促检查分管工程质量的同级副职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
3、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同级副职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的重大问题。
4、主持召开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会议,评价质量体系运行效果,协调解决质量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局(沪)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职责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对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制定局(沪)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组织局(沪)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工程质量动向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工程质量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负责组织局(沪)年度质量目标、创优目标的策划,组织创优计划的编制。
5、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报告,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6、负责组织局(沪)质量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局(沪)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总工程师对局(沪)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
2、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3、组织贯彻局总部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4、组织对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
5、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审核、批准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局(沪)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是局(沪)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人员,在局(沪)总经理、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局(沪)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局(沪)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监督检查局(沪)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上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各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规定等技术法规。
5、编制局(沪)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
积极参加建筑质量协会召开的各项会议,传达最新创优信息。
6、负责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
7、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8、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验收时,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替。
9、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有权责令项目停工。
10、负责督促项目落实对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并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11、负责对局(沪)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档案。
第二十二条技术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技术管理人员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1、负责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保证国家各项有关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准确执行,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2、对于特殊、重要的项目,应会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对项目部编制的特殊、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质量交底进行审查,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4、负责贯彻局总部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5、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6、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项目质量技术攻关,督促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材料,并在局(沪)内积极推广工程质量科研成果及先进技术。
7、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
8、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1、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并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为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创“精品工程”提供有利空间。
2、强化合约管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
3、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计划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1、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2、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下,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3、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1、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局(沪)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和素质。
2、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应对其质量意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从而为保证工程质量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1、保证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按照局(沪)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3、贯彻落实局(沪)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目标,参加创优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
4、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5、及时了解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支持项目分管工程质量的副经理及项目专职质量员的工作。
6、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分管副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1、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的各项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
2、保证企业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3、组织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整改。
4、组织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工程质量状况。
5、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6、组织对项目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全员的质量意识。
7、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局(沪)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局(沪)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从技术上对工程质量给予可靠保证。
3、编制或组织编制(视项目规模)技术质量交底文件,组织对作业班组的技术质量交底。
4、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技术质量交底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