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

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内容摘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虽然有所不降低,但是还处在败诉率较高的线上。
为了能使行政机关能更好的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我们对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2007年至2011年11月,该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2件,已经了审结52件。
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件;被判决维持的有29件。
);裁定准许撤诉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
在案件类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记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业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
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10件,败诉率为19.23%,其中,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确认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
(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有待降低。
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该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9.23%,败诉率还相对比较高。
2、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较多。
在败诉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有涉及林业部门的林业纠纷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有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纠纷案件。
3、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5年间的行政败诉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50%。
4、因程序违法和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行政案件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计谋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计谋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超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方法,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关于原告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有关法律还有规定,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以下提到的执行问题,均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的义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方法,但事实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即便采取强制方法,也很难奏效。
缘故安在呢?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什么计谋呢?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咱们以为,形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缘故是多方面的,有被执行行政机关的缘故,也有执行机关的缘故。
但主若是司法体制的缘故。
总结起来,要紧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
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不下十几万个,他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域,行政机关的经济条件比较差。
在这些地址,败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裁决的要紧缘故固然与某些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更重要的是这些部门"囊中羞涩",有的行政机关连办公用的衡宇都是借来的。
关于这一类执行对象,是属于"履行不能",对司法公正的负面阻碍相对有限,似乎情有可原。
第二,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权威。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治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事实上为各方面非司法力量所操纵。
从法院的角度讲,由于行政机关把握财权,纵然败诉后不执行裁决,法院也奈何不得。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本位思想恶性膨胀,行事肆无顾忌,全然不把法院放在眼里。
久而久之,不但助长了行政机关轻视法律裁决的不良风气,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尤其让人们失去了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信仰,对我国的法治进程组成专门大要挟。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作者:瞿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1期关键词行政诉讼不作为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一次修改,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30年,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2015年5月1日开始实现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每年不断攀升。
根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共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2万余件,但实现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数均在20万件以上,2018年受理211354件。
就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情况而言,2009年之前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约30%,2009年之后的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平均约为10%左右,2016年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62%,2018年为14.7%。
不同省份败诉率不一样,2017年上海3%,广东10.7%,山东13.1%,山西18.7%,江西南昌30%。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总体而言是呈现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趋于增强,行政执法也趋于规范。
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而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最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案件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行政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法律的事实,就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以至在诉讼时不能向法院提供该证据,则行政机关也会因证据不足而被判败诉。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败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因此,需要对行政机关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一、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原因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机构,其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果其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败诉。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合适的、必要的和合理的,如果其行政行为在合适性、必要性或合理性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行政机关也有可能败诉。
3.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不能够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那么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败诉。
4.行政机关的证据被推翻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供证据来推翻行政机关的证据,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能够推翻行政机关的证据,那么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败诉。
二、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1.法律观念和普及程度不高有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会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2.行政机关管理不善行政机关管理不善,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行政程序,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准确性得不到保障,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3.证据不足或推翻的情况较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或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翻的情况较多,那么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就会相对较高。
4.行政机关多次违法行为,导致公众持续反感行政机关多次违法行为,导致公众持续反感并不断提出诉求,一旦公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X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X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的调研报告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相关法律的配会并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依法行政的呼声愈来愈高,行政行为就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本文通过对2015年陇川县法院受理的8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探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体情况2015年,陇川县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件,审结8件。
在我院受理的8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4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1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2件。
在案件类型上,8件案件中涉及民政行政登记的4件,土地登记行政撤销1件,土地行政征收1件,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2件。
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4件,败诉率为50%o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涉及县民政局的民政行政登记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100%»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1,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我院败诉的4件行政案件中,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行政行为登记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流于形式,审查不严,导致登记事实与客观事实错误而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例如在李木苗诉陇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没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李木苗的身份被他人盗用,错发结婚证, 从而引发诉讼争议。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谑查取证。
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 不重视调查取证,不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判败诉。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甄选范文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span style="font-size:18.0pt;mso-bidi-font-size:14.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陈咏梅律师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民告官”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各地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屡屡败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05年以来我省某县共发生各类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3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却达18件,败诉率竟高达47.4%。
为此,笔者对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归纳梳理,以期对贵单位依法行政发挥指导作用:一是执法随意性较大。
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疏于管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随意收回承包地转手高价重新发包。
在涉及处理大量土地使用权和历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纠纷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草率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时,经过反复处理,结果都不相同,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不满,执法行为不规范。
还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建设新农村为由,随意对农民私有住宅进行违法强行拆除。
二是越权执法。
即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败诉,如某行政机关行使了其它行政机关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有的执法机关为了迅速结案或者完成经济指标,超越职权,违法介入。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span style="font-size:18.0pt;mso-bidi-font-size:14.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陈咏梅律师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民告官”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各地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屡屡败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05年以来我省某县共发生各类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3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却达18件,败诉率竟高达47.4%。
为此,笔者对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归纳梳理,以期对贵单位依法行政发挥指导作用:一是执法随意性较大。
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疏于管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随意收回承包地转手高价重新发包。
在涉及处理大量土地使用权和历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纠纷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草率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时,经过反复处理,结果都不相同,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不满,执法行为不规范。
还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建设新农村为由,随意对农民私有住宅进行违法强行拆除。
二是越权执法。
即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败诉,如某行政机关行使了其它行政机关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有的执法机关为了迅速结案或者完成经济指标,超越职权,违法介入。
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行政机关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责任,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分析基层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提高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优化行政管理。
一、败诉原因分析1、法规法律意识不足基层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经常忽视法规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
面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出现基层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偏差,从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出现。
2、案件调查核实不严谨处理案件过程中,基层行政机关人员往往对案件的调查核实不够严谨,容易丢失证据,忽略关键信息,导致案件无法确定客观事实,追溯案件原因和责任。
这种情况会直接导致基层行政机关败诉。
3、工作效率不高基层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经常会因为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案件的处理拖延。
当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基层行政机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材料补充和证明,那么就会导致对方提供的证据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进而出现败诉的情况。
4、行政指导不到位基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上级有关部门行政指导不到位,导致基层机关行政处理时,出现失误和偏差,进而出现败诉的情况。
二、对策1、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为了避免因为法律意识不足导致败诉的情况,基层行政机关人员需要接受足够系统的法制教育,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能够让基层行政机关人员明确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而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严谨把握调查证据调查证据是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基层行政机关需要充分重视进行案件调查的严谨性,让证据真实、可靠,做到材料一致、恰当而有效,以免证据存在瑕疵、丢失等情况。
3、提高效率,缩短处理时间提高效率是基层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避免基层行政机关因工作效率不高导致败诉的情况出现,需要加强基层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档案归档,以提高行政办案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相关推荐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中国律师网 2003-09-28 13:05:12 唐勇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唐勇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
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0万余件;受理的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达50余种。
从处理结果看,判决维持的占33%;撤销和变更的占28%;准许原告撤诉的占24%;作其他处理的占15%。
分析以上数字,考虑到"撤诉"和"作其他处理"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败诉比较普遍,同时也充分说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现象比较严重。
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
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进行法律分析,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自觉依法进行,从而推动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败诉原因对行政案件进行分析,归纳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才能公平执法、公正执法,行政行为才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彻底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
行政诉讼法对事实和证据有明确的要求,并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突出了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在没有充分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和证据记录,以至在诉讼时不能提供合法的和充分的证据,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判败诉。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是根据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形式有: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正确;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在决定中不引用;等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要求。
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而且要求实体正义用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是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作出处罚时应说明根据、理由,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证据收集与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当事人权利,对重大处罚举行听证的制度等等,违反这些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四)行政越权。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授予,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确定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依据,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授予它的职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五)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行政行为不仅要形式上合法,而且动机和目的也要合法。
不合理、不公正地使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滥用权力。
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往往容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个人的或者部门的不当利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合理与公正,畸轻畸重,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的利益,由此造成的行政诉讼就可能会被法院判决变更。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如符合法定条件者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等。
(七)行政机关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
虽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是被告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只能依法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可见,行政机关的消极应诉行为,也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
二、原因分析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也随之提高。
然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诸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表现与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引起败诉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仍缺乏足够重视。
有些领导同志自己不懂法,又不带头学法,仍习惯于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等老的一套实施行政管理,包括管理涉法工作,对领导一个地区或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有些地区或单位虽然建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然而,不开展活动,不搞调查研究,也不针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特点网,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只是满足于形式和应付上面检查,一旦出现涉法问题则显得束手无策,结果被动挨打。
其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刻认识,甚至错误地把“依法治国”或“依法治市”理解为“依法治民”,把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外或之上。
有的则片面理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只是上面提出的口号和目标,是好几代人的事情,现在急了也没用。
领导干部认识上的偏差,往往直接影响一个地区或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执法队伍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行政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尽管近几年抓了培训与持证上岗,但是行政执法队伍总体素质情况仍不容乐观。
一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行政执法人员中,文化程度大专学历以上的特别是本科学历的比例偏低,而学法律专业的则更少。
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
在经济发达地区、大城市、省会城市、开放得早的城市要好一点。
我们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都没有对法律作过系统学习与研究。
对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仅仅知道是怎么办,而对为什么,是什么并不十分了解。
以这样一种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构成的执法队伍,要想高质量地承担日益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显然力不从心。
由于我国现行人事制度及用人指标的限制,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急需的专业人员进不了机关,致使不少专业对口的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
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越到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相对来说越是偏低。
有的地方把行政执法部门当作照顾关系、安置过渡的场所。
不少地方仍采取借用、聘用人员执法。
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依法办事,搞野蛮执法,随意执法,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一些地方的基层政权组织经常当被告或者败诉。
三是执法队伍的职责、任务与自身力量不相协调。
有些执法部门因为执法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和执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甚至出现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同样引起群众的不满意。
(三)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有些社会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往往设置了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管理,这其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但同时由于部门职责交叉、重叠、分工不明确,加之涉及部门利益和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给公正文明执法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
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上的不一致,导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有空可钻,逃避打击,继续泛滥成灾。
分析原因,除客观上如法律本身滞后或不完备,法规、规章政出多门,解释不同,造成依据不一,相互矛盾,职能交叉外;主观上也有如利益驱动、本位观念等,导致缺乏沟通联系,造成打架扯皮,瓦解执法合力,影响协调配合,给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阻力。
??(四)执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与支持,是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基础。
一些地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往往得不到群众支持配合,有时遭到围攻、谩骂,甚至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这种“执法难、难执法”的不正常现象,集中暴露了执法环境方面的诸多问题。
有的是在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如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学生就业、城市改造、修路拆迁等。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直接影响到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社会保障体制又远远跟不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处理都还处在探索过程中。
因而直接产生碰撞的就是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人员与被执法的相对人。
有的则是少数地区的普法教育还存在“死角”和“盲区”,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群众学法、守法还没有形成完全的自觉行为。
还有的因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我行我素,甚至公开对峙。
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将是摆在我们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五)执法监督制度难落实,影响执法监督力度。
近几年,各级政府虽然制定了多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但这些制度的落实仍处于失衡状态,甚至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一是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备案审查,以致一些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行政机关不重视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审查,使该项制度的施行基本流于形式;三是不重视规范性文件公告,使文件实施效力难以保证,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很难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单位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等。
此外,还有少数单位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当成形式和负担;有的地方在落实错案追究制和实施罚缴分离工作中,不是积极主动,而是过多地强调自身理由。
产生诸如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少数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还缺乏认识,与己无关思想严重,没有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看作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系统工程来认真对待。
三、建议对策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和依法行政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针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认识,深入理解依法行政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正确对待行政诉讼中的"败诉"。
二是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是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
四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清理,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