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函【2021】606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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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1021号2003-7-15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造价站、监督站,省交通集团:现将《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管理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基本建设质监总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6月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我省相关补充规定(粤交基〔2008〕548号),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东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取定标准见附表。

之前已编制的仍按粤交基〔2008〕54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日之前已批准(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完成招标的清单预算应不再调整。

三、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二○一○年九月六日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地区类别适用地区人工工日单价(元/工日)一类广州74.28二类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9.12三类汕头、惠州、江门63.29四类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59.74深圳79.33备注: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公路工程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同按本工日单价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49.94元/工日执行。

粤交基〔2008〕548号

粤交基〔2008〕548号

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交通公路概预算△ 规定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10日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2007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函——公文写作

函——公文写作
复”、“收悉”等文言词和公文专用语,显得稳重、老练,给人一种值得信赖、 可以放心的感觉。如果用口语化的文字写公函,就会显得随便轻浮,给人一种不 严肃的感觉,有损公文的严肃性。
如:×月×日的来信和随信寄来的××定单一份,我们都已经收到了。 ×月×日来函暨所附××定单一份均已收悉。
公函一般也不使用针对个人的寒暄用语。公函是谈论公务的信件,对所谈的 问题要力求开门见山,不能绕圈子,更不能在讨论公务的文字中加入诸如“身体
不同点:复函主要用于回复平级或不相 隶属机关的来函,属平行文;批复只能用于答
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属下行文;答复报告
用于下级机关用来回答上级机关的询问,属上 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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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函的格式和写法
(一)、标题
函的标题可由发文机关 + 事由 + 文种构成, 如《××市劳动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复函》 。 也可由事由 + 文种构成,如 《关于毕业生分配 问题的函》 。
好吗?”、“工作顺利吗”之类的私人之间的寒暄用语。这类文字非但无助于工 作的开展。相反还会使严肃的公文庸俗化。
另外,在正式的公函中也不能用“此致敬礼”等私函常用的礼貌用语来结尾, 而要用“特此函告”、“特此函复”之类的用语结尾。
若是要求对方复函的,则用“盼复”、“望函
复”、“请即复函”等语。
请批函多以“请批准”、“请大力协助为
盼”、“望能同意”、“望准予××是荷”等习
惯用语收束。
复函的结语常用“特此复函”、“特此回
复”、“此复”等惯用语。
也有的函不写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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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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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06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_粤交基函〔2010〕1915 号_

06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_粤交基函〔2010〕1915 号_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 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我省相关补充规定(粤交基〔2008〕548号),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东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取定标准见附表。

之前已编制的仍按粤交基〔2008〕54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日之前已批准(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完成招标的清单预算应不再调整。

三、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二○一○年九月六日主题词:交通 公路 人工 单价 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人工工日单价 地区类别 适用地区(元/工日) 一类 广州 74.28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69.12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 63.29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59.74 深圳 79.33备注: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公路工程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同按本工日单价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49.94元/工日执行。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跨不同地区时,人工工日单价按项目跨不同地区的建安费比例加权计算;比例无法确定的,可按路线里程加权计算。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2018]1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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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港口(务)局,省道
路运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7页(P52-58)
【作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设施维护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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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规函[2019]143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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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基函【2021】606 号文
一、加强规划立项阶段的环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1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项目建设均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和项目建设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规划阶段,即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公众参与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合理评估项目选线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评价意见,进一步优化线路选线,尽可能使得环境敏感区所受不良影响程度最低。

(二)立项可研阶段,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作为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比选因素的一部分,合理确定可行性工程方案,做到环境友好,除了在高速公路出行功能上满足沿线群众要求之外,在生态环境上也做到与周边环境和谐。

同时做好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专项评估工作,充分做好与公路沿线城镇规划的衔接。

(三)为促进高速公路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
影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开展了规划环评审查。

目前《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已落实环评审查意见,下一阶段我厅将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继续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的优化调整建议。

二、严把项目的环评审批关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在公路项目环评审查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存在“五个不批情形”及相关审批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对予以批准的项目,对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严格要求,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三、督促项目建设阶段落实环保要求
(一)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环保设计。

勘察设计阶段,高速公路项目严格遵照《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认真开展环境保护设计,并编制环境保护专门篇章。

结合项目自然、社会环境及交通需求、地区经济等条件,以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降低环境污染、收
集利用耕植土等为宗旨,确定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原则和工程设计方案,具体环保设计要求如下:
1.注重环保选线,贯彻落实绿色公路的理念,尽可能避让各类环境敏感区;合理设置桥隧构造物,尽量减少对现有地形大填大挖,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干扰;跨越河流的桥梁认真落实桥墩桩基施工防污染措施,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及对环境的影响,桩基钻渣和开挖泥沙运往指定区域,避免随意抛填。

结合绿色公路、交通强国建设契机,开展生态敏感山区高速公路绿色建设关键技术研究等工作,推动公路建设生态文明发展。

2.勘察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公众参与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合理评估对环境的影响;将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在设计方案中进行落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按用地指标要求合理控制公路用地规模,尽可能少占水田、耕地、基本农田。

4.加强公路施工便道和取弃土场的设计。

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21〕606号),对便道工程设计提出了“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永临结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并要求开展专项设计。

取弃土场的设计要进行选址调查
比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优先确定取弃土场位置,并与土地权属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取弃土场可落地实施,符合环评要求。

5.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防护排水措施,如采用绿色植物防护、设置生态边沟等措施。

6.在水环境、声环境敏感区,设置完善的工程措施,以将对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如油水分离池、声屏障等。

(二)施工阶段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

为扎实做好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现场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我厅先后制定下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绿色交通三年行动方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重污染天气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并将交通建设施工环保行为纳入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不断压实高速公路项目参建各方的环保主体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的环保管理,尽最大可能减轻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环境安全。

(三)全面深入践行绿色公路建设理念。

2021年5月,我厅印发了《广东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粤交基〔2021〕606号),提出了建设以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
效、服务提升为主要特征的广东省绿色公路建设思路,同时明确了我省绿色公路2021—2035年的建设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等。

并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绿色公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指导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绿色公路建设。

建立了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绿色公路落实情况技术审查及交工验收绿色公路建设绩效评价制度。

要求拟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文件中以专章节的形式详细说明绿色公路设计情况,工程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针对项目落实绿色公路建设要求的情况开展专项评估或审查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将绿色公路落实情况作为审查的重点之一,将绿色公路实施情况作为交工验收的考核内容之一。

此外,正在开展《广东省绿色公路建设综合评价标准》的研究工作,通过实施《评价标准》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开展绿色建造的实施效果,对我省绿色公路建设成效进行科学评判。

截至2020年底,我省绿色公路建设已建成1个部级示范项目,建成6个省级示范项目。

(四)做好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2021年,省水利厅联合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粤水水保〔2021〕606号),对交通建设项目抓好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切实开展项目水土保持专项设计、严格建设期水土保持措施、同步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
工作加强建设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并在项目审查批复以及建设过程中认真抓好落实。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我省各级政府、交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一)建立政府协调机制。

我省各级政府分别设立了指挥协调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的办事机构,建立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制,统一处理针对高速公路投诉事件及地方对环保相关意见和要求。

通过政府办公机构协调对接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关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及群众,督促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对造成环境破坏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修复整改。

(二)强化环境监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和承诺情况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我厅每年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中,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报告复核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复核工作,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等提出处理意见;我厅也不定期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开展了环保检查,对环保专项验收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求专人督办,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整改措施,限时整改。

(四)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危化品高速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遏制危化品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势头。

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合监管、协同处置工作机制,提升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性,共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五)开展联合整治。

积极开展高速公路和重要主干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查治理高速公路沿线“脏乱差”问题,规范沿线经营管控秩序,严厉查处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影响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净化美化亮化高速公路沿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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