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车组织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铁路局行车工作的管理,规范行车组织工作,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辖的所有线路和车站的行车组织工作。
第三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四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列车准点运行,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送。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列车的编组、运行速度、停车站以及列车的运行间隔等。
第六条上海铁路局应建立完善的行车组织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列车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行车组织安排。
第七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其他铁路局的协作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等方式,协调好行车组织工作。
第八条上海铁路局对于特殊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应及时调整行车组织,保证列车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具体规定第九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需求,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时间和频次。
第十条上海铁路局应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按计划准点运行。
第十一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列车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编组,确保乘客和货物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二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车站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列车在车站的停靠时间和顺序。
第十三条上海铁路局应合理控制列车的运行速度,根据线路条件和行车安全要求,确定合适的速度区间。
第十四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行车组织的责任与权益第十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行车部门,负责具体的行车组织和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行车组织规则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上海铁路局应为行车组织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铁路行车组织

铁路行车组织第一篇:铁路行车组织1.铁路行车组织(organization of train operation)铁路行车组织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综合运用各种技术设备合理组织列车运行以实现旅客和货物运输过程的生产计划与组织工作。
它的主内容包括:车站技术作业组织、车流组织、列车运行图和铁路通过能力、铁路运输工作技术计划和调度工作等。
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Regulations Governing Railway T echnical Operation)《技规》是铁路进行技术管理和从事运输生产的基本法规。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铁路技术设备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行车组织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和作业程序、信号显示的要求和方法以及铁路运输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简称《行规》Rules Governing Organization of Train Operation;operating rules)《行规》是铁路局根据《技规》中行车组织篇规定的原则,结合铁路局管内技术设备的具体条件所制定的一种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则,作为《技规》的补充。
4.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Detailed Instructions Governing Train Operation at Station;technologic instructions of station)《站细》是根据《技规》和《行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车站技术设备和作业等具体条件所制定的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的基本技术文件。
5.列车(train)按照规定条件把车辆编挂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时,称为列车。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具备列车条件,当指定有列车车次时亦按列车办理。
6.车组(wagon group)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7.车列(train stock;train set)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前部挂有机车,后部挂有尾部标识。
地铁行车组织规则

地铁行车组织规则地铁行车组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铁行车组织,确保地铁运行的安全和正常,提升乘客出行体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试行期为三个月,根据试行效果进行调整。
第三条地铁行车组织应以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为宗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地铁行车组织应根据地铁线路和不同时间段的客流情况,制定相应的行车组织方案。
第六条地铁行车组织应与相关部门、乘客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地铁行车组织应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并尽可能提供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合理安排列车发车间隔,以满足乘客需求为前提。
第九条地铁行车组织应根据客流情况,采取措施合理引导和安排乘客上下车。
第十条地铁行车组织应积极开展应急预案训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制定详细的列车运行图,包括车辆的发车时间、到达时间、停站时间等。
第十二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加强对列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列车的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建立相关的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列车运行状况和客流情况的信息。
第十四条地铁行车组织应根据车站的客流情况,合理安排乘客上下车口,避免拥挤和混乱。
第十五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加强对行车路线和车站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良好,乘客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加强对乘客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行车规则的意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地铁行车组织应建立监察机构,对行车组织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行车规则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
第十九条对于行车组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和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地铁行车组织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铁行车组织规则(试行)是为了规范地铁行车组织,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北京铁路局令第2号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铁路局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部、局有关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车组织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组织规则》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或电报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见附表1、2、3。
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的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和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
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十年检查一次。
(2)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3)其它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十年检查一次。
(4)旧测队和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课件-铁路行车组织 一篇1-3章

3.确保调车安全。
调车钩和调车程
调车钩通常是指机车连挂或摘解 一组车辆的作业,它是用以衡量调车 工作量的一种基本单位。
调车程是指机车或机车连挂车辆 加减速一次的移动。
保证车组间必要间隔的计算
溜放调车除要掌握好速度外,还必须保证车 组间的必要间隔。
1.分解一个车列平均占用驼峰的时间 t占 2.驼峰解体能力 n峰 3.驼峰负荷 ρ
4.驼峰解体一车的费用 c峰
编组调车作业计划
例如,M站调车线上待编车列的排列顺序为: edgafbgfcea
根据按站顺编组摘挂列车的编组要求,列车编成后 各中间站车组的排列顺序及编号为:
故待编车列中车组的编号为: edgafbgfcea 34172612537
l间隔 l尖 t转换v后
式中
l尖 ——道岔尖轨的长度
t转换 ——转换道岔的时间
v后 ——后行车组的速度
驼峰解体车列作业过程
作业过程: 1.机车去到达场入口端连挂车列(即挂车)。 2.将车列推上峰顶(即推送)。 3.经由峰顶分解车列(即溜放)。 4.可能还须下峰整理线路上的存车(即整理)。
驼峰作业方案评价指标
铁路行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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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车站工作组织
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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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的作用
车站的作用在于保证行车安全和必 要的通过能力,办理列车交会、越行和 客货运业务或可列车车辆的技术作业, 它是铁路与人民群众及国民经济各部门 的重要联系环节,并参与整个运输生产 过程的工作。
《站细》的内容
1.车站概况和技术设备 2.日常作业计划及生产管理制度 3.接发列车工作 4.调车工作 5.客货运工作 6.军事运输工作 7.车站行车量及车场分工 8.列车与车辆技术作业过程及其时间标准 9.车站通过能力和改编能力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西安铁路局辖区内所有行车组织,涵盖了所有铁路线路和运输班次。
第三条行车组织是指对列车的编组、运行和协调等操作。
第四条行车组织应遵循安全第一,综合运输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行车组织应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行车组织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运行的连贯性和畅通性,最大限度地利用运力资源。
第七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分配运输任务,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行车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运输规章制度。
第二章编组规则第九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类型、长度、质量和运输任务等因素,合理编组列车。
第十条行车组织对于重载列车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组适当数量的机车和货车,以保证稳定和安全的运行。
第十一条行车组织对于客运列车应根据运输需求,编组适当数量的客车,并确保列车通风、照明、供暖和服务等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长途列车,行车组织应编组相应数量的餐车和卫生间车,以满足乘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行车组织应在考虑列车长度的同时,合理控制编组的总质量,以确保车辆和线路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运行规则第十四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起止站点、车次时刻表和运输需求,制定适当的运行计划。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安排列车的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以确保列车的正点运行和紧密运行。
第十六条行车组织应监控列车的运行情况,对于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乘客。
第十七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的运行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及时停运,并进行必要修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行车组织应充分利用信号系统和通讯设备,确保列车之间的通讯和协调顺畅。
第十九条行车组织应加强对列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控,确保他们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在操作中做到安全稳定。
第四章协调规则第二十条行车组织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行车组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行车组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行车组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保障行车的安全稳定进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车组织是指通过装备、人员及其它条件的合理组织,以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行车效能的系统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行车组织的场所和单位。
第四条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应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宗旨,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行车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五条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应服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行车组织的机构设置应根据需要设立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行车的安全稳定进行;(二)组织编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确保行车的安全进行;(三)负责行车组织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行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对行车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行车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五)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制定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机制;(六)开展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八条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中心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行车组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行车效能的基础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车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包括安全第一原则、合理化原则、先人后车原则等;(二)行车组织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行车计划的制定、调整和执行;(三)行车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分工,包括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中心的职责和行车人员的安全责任;(四)行车组织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包括行车装备的维护保养、行车人员的安全培训、行车活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等;(五)行车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包括行车活动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应对措施;(六)行车组织的安全报告和统计工作,包括行车事故的统计和分析、行车安全事故的上报和处理等。
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
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车组织秩序,确保行车安全,保护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车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行车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行车安全。
第三条行车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线路和运行时刻,组织乘车人员使用交通工具进行出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守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第五条行车组织设立管理机构,由负责行车安排和指挥的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行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行车计划和调度工作。
第八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培训和考核行车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行车组织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行车事故和紧急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保障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服务准则第十一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乘车人员的安全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行车组织应当加强“四个意识”的教育,提高乘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行车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遵守信号灯、不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行车组织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证车辆设备完好,提高乘车人员的舒适度和安全感。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应当规范员工着装和仪容仪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文明服务形象,弘扬社会主义荣誉。
第十六条行车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运输服务协议,不得改变线路、停靠站点和运行时刻,保证乘车人员的出行权益。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标准及预案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标准及预案第一章铁路行车基本规定 (3)1.1 行车组织原则 (3)1.1.1 安全原则 (3)1.1.2 集中统一原则 (3)1.1.3 协调配合原则 (3)1.1.4 效率优先原则 (3)1.1.5 信息化原则 (3)1.1.6 行车计划 (3)1.1.7 行车命令 (4)1.1.8 行车命令执行与监督 (4)第二章车站行车工作 (4)1.1.9 组织架构 (4)1.1.10 工作职责 (4)1.1.11 车站行车组织流程 (5)1.1.12 列车到发作业 (5)1.1.13 调车作业 (5)1.1.14 接发车作业 (5)1.1.15 车站行车设备检查与维护 (6)第三章调度指挥 (6)1.1.16 调度组织架构概述 (6)1.1.17 调度组织架构职责 (6)1.1.18 调度指挥基本程序 (6)1.1.19 调度指挥特殊情况处理 (7)第四章信号与联锁 (7)1.1.20 信号设备概述 (7)1.1.21 信号设备使用规定 (7)1.1.22 信号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8)1.1.23 联锁设备概述 (8)1.1.24 联锁设备维护规定 (8)1.1.25 联锁设备维护注意事项 (8)第五章车辆运用与检修 (9)1.1.26 车辆运用基本原则 (9)1.1.27 车辆运用计划 (9)1.1.28 车辆运用管理措施 (9)1.1.29 车辆检修基本要求 (9)1.1.30 车辆检修流程 (10)1.1.31 车辆检修管理措施 (10)第六章行车安全 (10)1.1.32 安全风险识别 (10)1.1.33 安全风险防范 (10)1.1.34 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1)1.1.35 报告 (11)1.1.36 调查 (11)1.1.37 处理 (11)1.1.38 整改 (12)第七章行车应急预案 (12)1.1.39 目的与原则 (12)1.1.40 应急预案内容 (12)1.1.41 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 (12)1.1.42 演练目的 (13)1.1.43 演练内容 (13)1.1.44 演练组织与实施 (13)第八章信息管理与通信 (13)1.1.45 信息分类及管理原则 (13)1.1.46 信息收集与处理 (14)1.1.47 信息发布与传递 (14)1.1.48 信息安全与保密 (14)1.1.49 通信设备分类 (14)1.1.50 通信设备使用规范 (14)1.1.51 通信设备维护与管理 (15)1.1.52 通信应急预案 (15)第九章车务管理 (15)1.1.53 车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15)1.1 车务管理机构应根据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行车组织管理制度
行车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行车组织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1. 行车组织管理机构设立行车管理部门,负责行车组织管理工作。
2. 行车管理部门设有行车主管领导和行车管理人员,具体职责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行车计划制定1. 每日制定行车计划,明确行车路线、出发时间和返回时间。
2. 行车计划应提前报备行车管理部门审核。
3. 在特殊天气或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调整行车计划。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1. 车辆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驾驶员应具有合格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 驾驶员应每日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五章行车安全管理1. 行车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行车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 对于长途行车,应定期休息,确保驾驶员状态良好。
3. 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道路交通意外,应及时报警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1. 在行车过程中,如遇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行车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理。
2. 行车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章督查与考核1. 行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行车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督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行车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奖惩相结合,激励工作积极性。
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车管理部门所有。
总结行车组织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行车管理工作,提高行车安全性,保障交通畅通。
行车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制度,不断完善行车组织管理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和效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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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车组织第一节行车闭塞、调度命令第92条在CTCS-2级区段,动车组在完全监控模式、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允许运行的速度值,以下同)。
在CTCS-0/1级区段行车,动车组按特快旅客列车办理。
第93条在调度集中区段,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遇基本闭塞法停用或出站、进站(进路)信号机故障停用时,以调度命令作为行车凭证,列车调度员须确认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及附带条件。
第94条在CTCS-2级区段,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动车组的行车凭证为绿色许可证,列控车载设备应转入目视行车模式;当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时,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行。
基本闭塞法停用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或列控车载设备故障时,司机应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按LKJ方式行车。
动车组按LKJ方式行车,遇机车信号或LKJ故障时,按《技规》第270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95条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以及列控车载设备与LKJ之间进行人工转换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
第96条列车调度员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向列车司机传递行车凭证、调度命令时,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
司机对其内容有疑问时,须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列车调度员询问。
第二节动车组运行基本要求第97条动车组设司机、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不设运转车长。
第98条单列动车组为固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列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但不得采用前车升后弓、后车升前弓的模式,采用前后车均升前弓或前后车均升后弓的模式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动车组禁止与其他列车混编。
超过检修周期的动车组严禁上线运行。
第99条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符合动车组运用技术标准要求,运行途中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动车组设备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不得拆解、甩车。
第100条两列动车组重联或摘解时,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
重联或摘解后的动车组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司机做相关试验。
摘解操作时,主动车组必须一次移动5m以上方可停车。
第101条动车组在车站无动力停留时,由车站进行防溜;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在区间无动力停留时,由动车组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
防溜时应使用止轮器牢靠固定。
在车站站线停留时,应将线路两端的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路的位置。
第102条动车组不得通过半径小于180m的曲线,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单开道岔和6号对称双开道岔。
第103条动车组通过高度为1100mm及以上高站台时,速度不得超过70km/h。
第104条动车组应能由救援机车连挂运行并实施制动,列车管压力采用600kPa。
接发列车第105条动车组运行中,各有关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车机联控。
第106条动车组发车前,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车门;动车组到站停稳后,司机开启车门。
按钮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动车组到站停稳后,由随车机械师开启车门。
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时,由司机通知列车工作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第107条动车组司机在确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或占用区间行车凭证正确,车门已关闭,即可起动列车。
出站信号机开放或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已交付后,如须取消发车进路,车站值班员应确认列车尚未起动,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在接发动车组时,车站助理值班员应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
第108条动车组在不满足5min列车追踪间隔的处所,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在出站信号机显示黄色灯光时,办理动车组由车站通过。
第109条动车组通过车站时,车站须提前停止通过进路上的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
提前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第110条车站仅限于在规定的股道及进路上接发动车组。
遇动车组接发不能在基本进路办理时,须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并发布调度命令。
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禁止在未设置CTCS-2信息的股道及进路上接发动车组。
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型式同机车停车位置标。
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区间运行第111条动车组在区间运行,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列车必须立即停车,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随车机械师。
列车停车等候2min,列控车载设备仍未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时,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列车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速度不超过20km/h,直到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行。
在停车等候的同时,必须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联系,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第112条动车组运行中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并导致列车停车后,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并通知随车机械师将系统断电30s后重新启动。
若设备恢复正常,继续运行;若设备仍不能恢复正常,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第113条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时,列车调度员必须确认动车组至后方站间已空闲,方可发布调度命令。
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按调度命令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人工控制动车组返回。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列车调度员须确认后方区间已空闲,随车机械师或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司机室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使列车停车。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114条动车组在救援、无动力回送连挂机车或回送过渡车时,应进行制动试验。
第115条动车组回送要求:1.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
无动力回送时可根据《回送技术条件》加挂回送过渡车,使用客运机车牵引。
动车组可两列重联回送。
2.动车组回送运行时,须安排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值乘。
自走行回送时,非担当区段应指派带道司机。
3.动车组回送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动车组(回送过渡车)与本务机车车钩摘解、软管摘结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
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动车组司机配合。
4.动车组安装过渡车钩回送时,限速120km/h运行,尽可能避免实施紧急制动。
发生紧急制动后,本务司机必须通知随车机械师,经随车机械师检查过渡车钩状态良好后方可继续运行。
5.动车组回送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相关动车段(动车运用所)提出的限速、回送方式(有、无动力)、可否折角运行等注意事项,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第116条动车组在CTCS-2级区段运行时,禁止在区间与超限货物列车交会。
第117条救援部门应配备与动车组相适应的救援设备,制定救援办法。
第118条动车组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
1.动车组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20m/s时,可以正常速度运行;风速不大于25m/s时,限速200km/h;风速不大于30m/s时,限速120km/h;风速大于30m/s时,严禁动车组进入风区。
2.各铁路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大风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相应的行车组织办法。
CTCS-2级区段的限速第119条用于车站列控中心限速设置的调度命令称为列控限速调度命令(数据格式)。
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由列车调度员拟定,并输入限速参数(包括相关受令车站、限速位置、限速值、限速执行方式、限速开始和结束时间等内容),及时发送至相关车站。
相关车站(无人车站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程序签收、发送至车站列控中心,由列控系统执行。
第120条车站列控中心从TDCS/CTC获得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反馈限速设置情况。
遇列车调度员在TDCS/CTC终端不能设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时,列车调度员须向车站值班员下达限速调度命令,由车站值班员在车务终端上设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发送至车站列控中心执行。
第121条车站列控中心根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线路参数、轨道电路及进路状态等产生控车信息,通过轨道电路及有源应答器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
第122条车站列控中心控制的每个有源应答器只管辖一定范围内的限速设置,在一个有源应答器的管辖范围内只允许设置一处限速。
限速区可以设置在区间、站内正线或区间跨站内正线,如图2所示。
图2铁路局电务部门应及时将车站列控中心各有源应答器限速设置的管辖范围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123条在非正常(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一个有源应答器限速管辖范围内必须设置两处及以上限速地段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限速地段合并,按最低限速要求,设置发布列控限速调度命令。
第124条遇施工实际限速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相符,而列控限速归档造成列控限速调度命令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不符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向动车组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125条如调度命令的限速值低于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目标速度时,司机应按调度命令人工控制列车运行速度。
车站侧向接发车进路范围内有限速时,以及站内(正线除外)经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发车至一离去之间有限速时,如限速低于道岔侧向允许速度,司机应按调度命令的限速人工控制列车运行速度。
第126条按列车运行方向,限速区段起点在某一站或两站列控中心限速管辖范围内,列控限速调度命令需要发送给相邻的车站。
列车调度员应根据限速区段两端里程位置,满足列车正反方向运行的需要,将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同时发送给相邻的车站。
第127条车站列控中心限速的设置和取消应严格按下列流程办理。
设置流程:1.列车调度员拟定列控限速调度命令;2.列车调度员校核、下发;3.车站值班员校核、签收;4.车站值班员择机发送至车站列控中心,并监视限速的命令是否有效。
取消流程:1.车站值班员确认取消限速的条件具备,并报告列车调度员;2.列车调度员拟定取消限速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3.列车调度员校核、下发;4.车站值班员校核、签收;5.车站值班员取消车站列控中心的限速,并监视取消限速的命令是否有效。
由车站值班员按照限速调度命令规定及动车组列车运行情况,按如下时机要求将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发送至车站列控中心,严禁迟设、漏设、错设。
1.区间限速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应在限速区间上一站办理对应动车组列车向该区间的通过或发车进路前发送。
2.本站站内限速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应在本站办理对应动车组列车的通过或接车进路前发送;若限速在本站站内正线接车进路范围内,须同时在上一站办理该动车组列车向本站的通过或发车进路前发送,如图3所示。
1.办理通过或发2.办理接车或通图3限速取消时机:由车站值班员按照取消限速调度命令规定及动车组列车运行情况,在确认限速动车组出清对应进路并确认进路解锁后、后续动车组列车相关进路办理前发送。
严禁提前发送取消限速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
第128条发现车站列控中心故障或限速命令未正确设置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并通知相关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