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
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模板) (1)

1999年4月22日至 1999 年5月31日
1999年5月29日
2000年和2001年
证明我公司已全部 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应于1999年6月 12日付清全部工程 款7万元,减去证据 2 证明的其已支付 的2万元,被告尚欠 我公司工程款5万元
1999年5月28日
第
二 组
5
工程验收证 明
唐山
6 两张发票 被告
采纳
被告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至于被告提出的张力教授进行教学实验的主张,因为只有证 人王仪的证言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9条 (二)款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 不采纳 为证人王仪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王仪所作的对利华公司有利证言,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所以不予认定。
XXX诉XXX合同纠纷一案证据清单
原告提供 编号 1
2
3 第一
组4
5
6
主证: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原告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原告组织机 构代码证 被告xx身份
证
原告 原告 被告
原告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被告
原告组织机 构代码证
被告
原告xx身份 证
原告
是否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份数 证明内容
1 订合同的第2天,被告利华公
司就履行了部分 合同义务。
证明王仪曾协助我公司履行
1
合同,以及唐山水电段曾替 我公司向利华公司催要欠款
。
4
设计施工合 同
原告
第 二 组
原件
1
该合同是我公司提出诉讼请 求的依据。
书面质证意见范本

书⾯质证意见范本1.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诉讼代理⼈和第三⼈。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1)原告出⽰证据,被告、第三⼈与原告进⾏质证;(2)被告出⽰证据,原告、第三⼈与被告进⾏质证;(3)第三⼈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进⾏质证。
2.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诉讼代理⼈和第三⼈。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1)原告出⽰证据,被告、第三⼈与原告进⾏质证;(2)被告出⽰证据,原告、第三⼈与被告进⾏质证;(3)第三⼈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进⾏质证。
3.如何对当事⼈陈述进⾏质证1、质证是指当事⼈、诉讼中国⼈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当事⼈及其中国⼈对另⼀⽅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法表明证据效⼒的活动及其过程。
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的前述活动。
2、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由对⽅就证据本⾝及证明内容进⾏辨认、质疑、反驳的⼀项诉讼活动。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朱雪丽、段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雪丽、段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1【案件字号】(2022)新42民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红岩潘宏滕媛媛【审理法官】武红岩潘宏滕媛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雪丽;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当事人】朱雪丽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当事人-个人】朱雪丽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代理律师/律所】马原生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徐红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原生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徐红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原生徐红【代理律所】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雪丽【被告】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朱雪丽向法庭提交证人霍某某出庭作证,其证言称被上诉人段向华欠案外人顾某某的借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已由证人霍某某还清,与上诉人朱雪丽主张的被上诉人段向华欠案外人顾某某借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已转让给上诉人朱雪丽的事实相互矛盾,同时上诉人朱雪丽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案外人转让其25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债权时,通知了被上诉人段向华,且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段向华均不认可此笔债务;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朱雪丽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举证质证表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完整版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一、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一)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入庭就座。
(二)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入庭就座。
二、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一)核对原、被告,原、被告代理人人及代理权限。
依次询问原、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或原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职务,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与原、被告关系、家庭住址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出具律师执照、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 核对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同上)(三) 核对鉴定人、勘验人身份。
(略)三、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所有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如有经许可摄像录音的应宣布:**电视台、报社记者***经法庭许可,准许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起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带有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的应立即关机。
(五)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六)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 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扣人民法院提出。
(八) 支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坐下!A、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的情况书记员(继续站着):报告审判长,***与***——(案由)一案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其身份和代理权限均已核实无误,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作者:李馨田园何溪滢钱鹏飞李欣龙系列序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六章中以11条立法条文,对证据制度第一次作了系统性专门规定,成为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
在后续实践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发布经历了多次调整。
而最近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简称“《新证据规定》”),亦在承继中展现出诸多变化,值得我们细致探究。
本系列文章即尝试以《新证据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回溯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发展路径,最终进一步明晰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第一篇《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规则解析》我们集中展现了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认定三大规则;第二篇《民诉证据分类和认定规则》则梳理了证据的主要种类,并分述了相应认证规则;第三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聚焦于证据规则的核心——举证责任,特别详述了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及例外情形。
之后,第四篇《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第五篇《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第六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七篇《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第八篇《民事诉讼中的质证程序》分别以单篇形式阐述了《新证据规定》下的自认、免证事实、举证时限、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共同构成本系列文章的有机整体。
文末,我们后附了《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对比汇总表》《新旧民诉证据规定对比汇总表》,以供查阅。
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本文我们将按照证据的种类,分类归纳每类证据的认证规则,同时会重点分析《新证据规定》[1]的新变化以及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民事判决中的认证及其写作方法

民事判决中的认证及其写作方法认证具有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两个不同的识别层面,其中证据采用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三性(客观、关联、合法)要求审查,以确认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证据采信,是指法官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内容所提出的举证和质证观点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结论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厘清并处理好认证的两个层面关系,不仅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认证要素,指的是认证标准所涉及的条件元素,包括基本认证要素和特殊认证要素两类,其中基本认证要素也称必要认证要素或三性认证要素,指证据被审查采用或采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元素,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三项;特殊认证要素是在依基本认证要素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特定认证元素,指证据在符合这些特定元素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判定它符合基本认证要素标准,它是基本认证要素的具体化,一般包括自认、双方确认一致或对方无异议、盖然性、合乎逻辑规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结论等几种。
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应注意做到厘清认证的层次关系、围绕认证要素进行、逐一交代认证理由、表述精要(全文共6730字)。
主要创新观点:法官认证作为一种独特的人类认识活动,尽管有关论述不少,但如何在判决书中将这一认识过程及其结果合乎逻辑、准确无误地表现出来,却是认证方法论研究中的一项新课题。
本文以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视角,从认证的两个识别层面入手,通过对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的概念、关系,以及基本认证要素、特殊认证要素、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注意事项和所选范例等的逐一解析和点评,比较全面细致地为一般民事审判中的法官认证以及认证与民事判决书写作上的契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不仅观点新颖独到,同时更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性。
以下正文:认证,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的法定职责,基于不同的证明标准,认证在三大诉讼体系中各有其特点,在判决书写作上的表现也势必存在着差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