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3.12.21
•【文号】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施行日期】2023.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扣,可以补扣吗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询问: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在申报当月办理扣除,怎么办?别着急,和小编一起来看如何处理~1、有工资薪金所得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2、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助力企业,让创业变简单。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全体员工: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新政开始实施,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软件为了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对员工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公司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手机端(具体流程见后)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填报时间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关键是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录入的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公司在发放工薪时进行预扣预缴,若全年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年度终了后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各位员工务必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信息准确录入到个人所得税APP中,请各部门通知到本部门全体员工。
三、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流程先下载“个人所得税”APPiOS版本:打开App Store搜索功能,在搜索栏输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APP,点击“获取”。
安卓设备:建议在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下载(可避免被木马程序入侵),华为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市场”,小米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商店”下载。
第一步;在完成APP下载后,打开APP,工作地或常住地下拉列表选择当前工作地,点击“下一步”未注册用户选择“注册”,已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请首选“人脸识别认证注册”,选择后根据提示进行操作,若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
点击“同意并继续”,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后,点击“开始人脸识别”,按要求完成识别程序。
人脸识别完成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恭喜您,注册成功!第二步:进入APP,在个人中心中完成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信息的填报。
第三步:在首页中完成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在首页中选择需要填报的项目以子女教育信息为例,按照基本信息、教育信息、设置扣除比例、申报方式的流程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4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推行的一项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指引,以帮助纳税人正确了解和操作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大方面,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扣除项目进行申报。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的子女在学校就读的相关费用,包括学费、书费、住宿费等。
需要提供相关的缴费证明、报销凭证等材料,以及购买教育相关产品的发票。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
需要提供相关的缴费证明、报销凭证等材料,以及购买继续教育相关产品的发票。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在个人住房贷款中支付的利息支出。
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利息证明、还款凭证等材料。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支付的住房租金支出。
需要提供相关的租房合同、房屋租金发票等材料。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赡养的父母或者岳父母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需要提供相关的赡养费用证明、发票等材料。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或者家人患大病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证明、报销凭证等材料。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报销凭证和发票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者虚假填报。
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2.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
纳税人可以事先对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清晰、准确。
3.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填报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代办申报。
如果选择自行填报,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申报正确无误。
总之,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可以减轻个人的税负,并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全体员工: 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新政开始实施,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软件为了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对员工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公司采用XXX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手机端(具体流程见后)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填报时间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关键是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录入的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公司在发放工薪时进行预扣预缴,若全年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年度终了后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各位员工务必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信息准确录入到个人所得税APP中,请各部门通知到本部门全体员工。
三、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流程先下载“个人所得税”APPiOS版本:打开App Store搜索功能,在搜索栏输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XXX”APP,点击“获取”。
1安卓设备:建议在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下载(可避免被木马程序入侵),XXX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市场”,小米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商店”下载。
第一步;在完成APP下载后,打开APP,工作地或常住地下拉列表选择当前工作地,点击“下一步”2未注册用户选择“注册”,已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3请首选“人脸识别认证注册”,选择后根据提示进行操作,若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
4点击“同意并连续”,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后,点击“入手下手人脸识别”,按要求完成识别程序。
567人脸识别完成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恭喜您,注册成功!8第二步:进入APP,在个人中心中完成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信息的填报。
9第三步:在首页中完成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10在首页中选择需要填报的项目以子女教育信息为例,按照基本信息、教育信息、设置扣除比例、申报方式的流程填写。
关于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全面实施,为切实维护各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享受各专项附加扣除,现将相关规定及申报流程通知如下: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二、专项扣除的办理途径(两种途径)1、由单位按月预扣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自行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3、有关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的方法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①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②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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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增加六项专项扣除项目,现就个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种类:
1.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具体扣除标准请仔细查阅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可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大病医疗按年清缴,自行申报,不能预扣。
2.下载后根据提示完善个人信息,并选取符合个人情况的专项附加项目填报;(目前APP已可下载,下载后可先行完善个人信息,具体附加项目填报模块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
3.对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需要分摊的项目,需与家庭成员事前做好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分摊协议等书面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填报完成后,需选择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由单位代扣代缴,选择该方式后,税务局会在收到个人填报信息并审核无误后推送至所属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汇总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在月工资个税核算中予以扣除。如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方式的,相关信息将不会推送至所属公司,由个人按年度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将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综合年度核算。
5.纳税人在填报个人附加扣除假信息导致审核不通过或其他相关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6.专项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的,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度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六、时间要求: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人员的请务必于2019年1月3日前于手机APP上完成申报。
七、其他说明:
对于工资(应发工资)明显低于个税起征点(5000元)的可以不予以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人事部
2018-12-29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首次享受前,纳税人需填报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享受。
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方式:
1.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处理
2.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四、信息填报途径及相关要求:
1.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