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篇引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过高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
针对大中专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险服务。
本文将介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大中专学生的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和使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
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大中专学生的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大中专学生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参保条件大中专学生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年龄在16岁以上、25岁以下。
•在城镇居住满6个月以上。
•学校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1.2 参保费用大中专学生的参保费用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学校和地方政府确定。
通常情况下,学校会在学费中包含一部分医疗保险费用,学生需要根据学校规定进行缴费。
1.3 保险待遇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保险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基本药物费用报销。
•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
2. 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2.1 申请流程大中专学生想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咨询学校有关医保政策的文件和政策要求。
2.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和照片等。
3.前往学校指定地点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4.审核通过后,学校会为学生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2 注意事项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大中专学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了解保险政策的细则和保险范围,确保自己的权益。
•及时缴纳保险费用,避免因欠费导致保险失效。
•在享受保险待遇时,需要准备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和报销材料。
结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大中专学生提供了重要的保险保障,有效解决了学生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需要注意申请流程和使用注意事项。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地点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10月15日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各高校于10月15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学年或在校期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地点为市医保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
二、缴费标准在校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15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10元用于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15元用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负担,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三、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就医结算执行哪些目录参保大学生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市医保中心根据各高校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拨付给各高校医务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医务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除此以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五种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移植)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即:五种门诊大病),并领取《门诊大病医疗证》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种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标准一致。
八、住院医疗待遇1、参保大学生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3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付10%。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深切关怀和深厚感情,是爱民之事、利民之策、德政之举。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今年,南京市将把所有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为帮助广大学生顺利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政策介绍如下:一、学生参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学生本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学生本人须缴纳100元/人/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正式认定后,可获得政府的保费补助。
为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南京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年。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已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相关问题解答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相关问题解答一、大学生医保政策相关问题1、为什么要参加大学生医保?大学生医保属于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一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医疗保障制度,国家政策为全民参保,对每个在校大学生均有较全面的保障,而且政府支付每个学生100元/年,以前的公费医疗政府补贴人均60元/年,仅能保障基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费用靠商业保险补充,保障力度低。
广州市大学生今年开始全部取消公费医疗改为全民医保,如果不购买医保,则医疗费用全部自费。
2、医保年度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学生医保年度是由本年度的9月1日起至下年度的8月31日止,如2010年度参保,是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2010届毕业生不参加大学生医保。
3、哪些人可以参保?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均可参保,因病休学的学生也可参保。
4、本市户籍学生已参加居民医保怎样办?本市户籍学生高中已参保或参加了居民医保,可到学校学生医保办向所在区社会保险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5、参加医保有时间限制吗?本校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办理。
如现在不办理,即2010年度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一切医疗费用自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可个别向广州市医保局咨询办理,但缴费前的医疗费用不能追溯。
学生毕业后不再办理参保。
6、为什么缴纳的费用比以前增加了?以前缴纳的费用是商业保险,30元/年,最高保障额是3万元,不包括门诊,且第二次患同样病不能享受。
大学生医保为居民医保,包括门诊待遇,不受病种限制,每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9社保年度为90,730元)。
7、哪些学生可以由政府资助购买医保?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广州市低收入家庭、广州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社会福利机构的政府供养的大学生。
8、哪些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规定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27号和聊人社2012年5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降低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
全市各类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属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元。
二、降低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3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成年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按相关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低于30000元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起付标准在30000.01元至100000元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
未成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未成年居民为12万元。
冠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2013年9月3日。
大学生医保新政策

大学生医保新政策大学生医保新政策大学生医保新政策:范围和方式(一)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大学生医保新政策:地方政策哈尔滨市将把在哈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预计2009年9月份启动实施。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和保障将按照学年度进行,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比照城镇居民医保中的学生儿童参保政策,预计个人每年缴费30元,低保家庭大学生免费参保。
在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其参保范围包括:市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组成。
日照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日照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哪些大学的学生按政策规定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境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学制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按大学生政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我市七所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体育学院、济宁医学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日照电大、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可不受户籍限制,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脸,个人只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负责代收代缴保险费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日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校报盘系统”要求的格式将参保学生信息汇总录入后,将本校参保学生个人缴费资金、信息报盘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大学生缴费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参保登记和享受医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
即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于每年的9月1日到10月31日,由高校统一组织,代收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部分,亦可按学制一次性收缴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享受,支付标准按医疗年度(自然年度)执行。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一般门诊医疗和在校学生的意外伤害医疗。
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报销时,首先个人自负的部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400元。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累计金额的上限,大学生为8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政策解读

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高校在大学生医保工作中的职责是哪些?答:负责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未刷卡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申报、领取,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哪些学校属于参保对象?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属于参保对象。
三、学校办理参保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什么时间申报缴费?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12月25日为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集期。
以高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
大学生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学校为其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
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填报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定缴费标准,并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学生应缴费通知单》,学校须在申报缴费当月的25日前凭上述通知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窗口直接办理缴费。
五、学校办理大学生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办理申报缴费时,应填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一式两份。
大学生属于以下情形的另需提供:(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户主页、已审核的季度审核登记页复印件;(2)重度残疾的大学生,需提供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
六、大学生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是多少?答: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学校不代收代缴,但必须由学校申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贵阳市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外地(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由学校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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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一、哪些学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具体范围: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
二、学生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是多少?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高中或高职毕业班交3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学生个人不再缴费,也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9月1日—30日为缴费期。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高中或高职毕业班为1月1日—9月30日)。
四、可支付的医疗待遇主要有哪些?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及统筹慢性病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五、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报销额是多少?
住院起付标准和比例:一级医院300元,比例85%;二级医院500元,比例70%;三级医院700元,比例58%。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额为14万元。
六、学生因病住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莱阳中心医院、中医医院、卫校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学校附属医院、沐浴店医院、万第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十家联网医院住院的,只需携带《医疗保险证》住院,出院时交纳个人负担的那部分医疗费即可。
其它未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的,需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出院记录、《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到人社局服务大厅35—36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七、统筹大病包含哪些?统筹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统筹大病包含以下16种:1、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脑出血后遗症 4、颅内肿瘤 5、椎管内肿瘤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7、重度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3级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梗塞后遗症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股骨头坏死16、精神障碍。
统筹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60%。
八、门诊慢性病包含哪些?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门诊慢性病包含以下7种:1、糖尿病;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2级);3、类风湿关节炎;4、重症肌无力;5、系统性硬化病;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7、血友病。
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九、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何规定的?如何办理?
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周期结束后,由本人或家长携带学生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原件、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凭据到人社局服务大厅35—36号窗口办理审核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按照住院比例报销。
莱阳市医疗保险处电话:336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