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九章银行法

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 设立条件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五千万元人 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 民币。 ❖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 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 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 通。 ❖ 人民币发行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 行、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六、 国家货币政策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 (三)刑事责任 ❖ 上述(一)、(二)所涉及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一、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
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 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 定的行为; ❖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41讲第九章第二节银行法1

第二节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责(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第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第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第八,经理国库;第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第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第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第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中央银行的业务包括:(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经理国库;(7)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8)清算服务。
解释: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做的票据转让,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活动。
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1)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存款准备金、与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人民币管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黄金管理、代理经理国库、清算、反洗钱;(2)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3)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4)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2011自考《金融法》重难点笔记-赢在路上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
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80%
市场准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 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
100%
业务运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进行持续 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确 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80%
市场行为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打 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监管,维护 金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其决策不受 政府干预。
财政支持
在特定情况下,如应对金融危机等,政府可向中 央银行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政策协同
中央银行与政府需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确保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相互协调。
监督与问责
政府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同时,中央银行需定期向政府报告 工作,接受问责。
03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
中央银行
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是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 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监 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监管措施
国际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合作内容
货币政策协调
国际支付体系合作
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国际协议,就货币 政策目标、手段及传导机制等方面进 行协调,以实现国际经济金融稳定。
推动国际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 高跨境支付效率,便利国际贸易和投 资。
金融监管合作
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共同 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 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九章、中国人民银行法-课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第五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及活动 原则 第七节、信贷征信制度 第八节、金融监督管理 第九节、政策性银行
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第一家中央银行,是1694年在英国成 立的英格兰银行,它是第一个真正的资本主义股份制银行。 英格兰银行在1844年基本垄断货币发行权,英国的银行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一、中央银行概述(五)
规定其他商业银行要在英格兰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券的必 须到英格兰银行领取。从1872年开始,英格兰银行对其他 有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最后贷款支持。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一、中央银行概述(二)
2、中央银行的特点
与商业银行相比,中央银行具有下列特点:(1)不经营 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不办理对企业和个人的货币信用业务。 (2)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的根本任务是执行国家的经 济政策,维护正常的金融活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实现 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盈利与否无关紧要。(3)资产应具 有较大流动性。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节,主要是通过货币政 策工具来进行,无论使用哪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 贴现率或公开市场业务),其最终结果必然是由中央银行资 产的变动引起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变动,以达到所要求的政策 效果。如果中央银行资产变现能力差,货币政策工具就不能 及时顺利地发挥作用。因此中央银行所掌握的资产应有较大
后来各国都成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 行于1848年垄断了法国货币的发行权。德国于1875年将普 鲁士银行改组成国家银行。1887年,瑞典国家银行在成立 20年后,独揽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其他商业银行再也不能 发行银行券,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功能的出现。 美国于1914年建立了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至第一次世界大 战前,约有30个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人民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本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部门要求制订。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领导及各部门与岗位人员。
第三条人民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是行的重要管理依据,各级领导和人员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并不断完善和落实。
第四条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各部门、岗位负责人依据行内规章制度、相关制度以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落实。
第五条对于涉及机密、重要性高、风险大的业务,应当建立专门的执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保证工作的严谨及安全。
第六条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衔接以及交办等事项均需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批,并确保详实、全面。
第七条对于不遵守行内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行利益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八条行设有内部管理委员会,负责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行内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行领导及各岗位负责人,对于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改进、完善等工作拥有决策权。
第十条各部门、岗位应当根据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行的内部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于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行内部规章制度由内部管理委员会根据行业务要求、内部调整等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并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岗位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行应当加强对下属机构、部门的管理指导,对于下属机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行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与检查。
第三章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十六条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根据实际业务要求,符合行法定职责,并经过内部管理委员会审批。
人民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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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经营 的业务;
三是为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 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
第五节 金融监督管理
一、关于金融机构的审批 二、关于稽核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查处、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 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属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指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 并代表一定价值量发挥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职能的货币形式。
第三节 人民币
二、我国货币发行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指货币发行只能根据
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不能搞财政发行,应杜绝 用货币发行的办法解决财政赤字问题;
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节 财务会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一般主体 二、特殊主体(个人)
3、计算发行原则。
三、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是 通过划分发行库与业务库来组织实施的。
第四节 业务
一、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
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 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经营的业 务,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表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 督管理。”
第三节 人民币
一、关于人民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