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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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案例(3篇)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地理标志是指某种商品来源于某个地区,且该商品的品质、特色或声誉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等因素密切相关,由此获得的独特标识。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地理标志产品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本文以四川青川黑木耳为例,探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案例。

二、案情简介青川黑木耳是我国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特产,以其肉质肥厚、口感滑嫩、营养丰富而闻名。

青川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始于2007年,经过多年的发展,青川黑木耳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典范。

2018年,某公司在未取得青川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黑木耳产品上使用“青川黑木耳”字样,并大量销售。

青川黑木耳协会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地理标志”字样或者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标志已经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除外;(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审理结果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黑木耳产品上使用“青川黑木耳”字样,侵犯了青川黑木耳地理标志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浅析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浅析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p e r f e c t g e o g r a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t i o n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关键词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 ; 法律保护; T R I S 协议 P
Ke y wo r d s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s ; i n t e U e c t u l a p r o p e r t y ig r h t ; l e g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 T RI S P
和 产生品牌效 应I l l , 从 而促进 我 国国民经济 的健康 快速发 到枸杞 , 人们 会认为宁夏 的枸杞很 好。地理标 志不仅 表明 展。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 的: “ 地理标志有可能成 为我 国知 了商品 的产地 来源 , 而且还 是商 品质 量 的标志 , 使商 品的 识产权 中的长项 之一” 。本 文将从地理标 志的法律性质着 特定 品质 与原 产地相联 系 , 提供 了商品的特定 品质信息。 手, 结合 T R I P S协议和 国外地理 标志 法律保 护经 验, 研 究
es r o u r c e s .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wi l l b e g o o d f o r C h i n a t o e x p l o r e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ma r k e t .Ou r l e g l a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o t n h a s ma s t u d y R I T P S nd a f o r e i g n l e g i s l a i t v e e x p e i r e n c e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n l o e r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规定(3篇)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地理标志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商标,是指以特定地理标志为标志,用于表示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的原产地、品质、信誉等特点的商标。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四)公众参与原则。

第二章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第五条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来源于特定地理区域;(二)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点与该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密切相关;(三)该地理标志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第六条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书;(二)地理标志证明材料;(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予以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第三章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第九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应当标明地理标志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二)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地理标志商标;(三)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四)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地理标志商标。

第十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商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规定与实务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规定与实务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近年来,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仅代表了产品的地域特征,更是一种文化和历史的象征。

然而,由于地理标志商标的特殊性,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与实务两个方面探讨如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一、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托于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普遍都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注册制度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制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商标具有地理标志的特征。

只有经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才能享受法律保护。

注册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明确界定哪些商标属于地理标志商标,从而避免滥用和侵权。

2. 知识产权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也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法的力量。

例如,商标法可以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规范,保护商标权益。

此外,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也可以用于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文化和技术成果。

3. 地理标志保护法一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注册程序、使用范围、侵权行为等内容,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实务操作除了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还需要实务操作和合作。

以下是一些实务操作的建议:1. 加强国际合作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

国际组织和协定可以提供一个平台,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可以为各国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其建立健全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

2. 增强公众意识公众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对于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认知度,增强其对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论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雹蟹圈鍪窭鏊邀竺竺!旦:生f叁墨I』查垒金论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乖朱以林摘要地理标志,是指一种与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能够标示出某产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申的某地区或者某地方,并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域或者地区、地方有关。

本文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欧盟的关于该方面的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程序以及对我国有何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欧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58-02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制度,它是一种无形产权意义上的商业标志,地理标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给所标志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国都力求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以提高其产品的竞争优势,各国都竭尽所能来对其具特色的产品进行有力的保护,地理标志变得尤为重要。

一、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欧洲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欧盟因其庞大的、多领域的合作而产生了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地理标志要求产品和地理来源具有某种联系,地理标志要求产品具有归因于地理来源的“质量”和“特征”以及“声誉”;地理标志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其中至少有一个环节是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完成即可。

在欧共体法甚至缺乏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欧共体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阐述了其内涵并确立了保护原则。

在此基础上,欧盟又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70/50号指令是欧共体关于地理标志的最早立法,该指令规定,将某些命名只保留给本国产品的做法具有对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的同等效果,除非这些命名构成原产地名称或来源地标志。

欧盟《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农产品,涉及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各个方面。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了商品竞争力的一大重要因素。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独特的地域性、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保护地域特色产品的知识产权,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加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丰富多样,如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阿克苏香梨等,这些产品均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就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浅析。

一、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是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于2007年12月27日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实施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应当以地名或者与地名有关的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标识,该商标的注册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要经过专家的鉴定和审核。

该指导原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主要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管理机构等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通过该指导原则的修订,能够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新疆共有41个地理标志产品,其中包括农产品、工艺品、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

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哈密瓜等产品。

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可以有效地保护这些产品的知识产权,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也有利于维护地方特色产品的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六月七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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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不解决则会成为保护
地理标志的羁绊。
护原产地名称的目的及原产地的国际注册作了规定。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需要受到国际保
护的,由该产地所属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并说明产地的地理名称、使用该原产地的商品项目以及该原产地产品的使用人。获准国际注
册后,各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声明不保护该原产地名称的除外)都应保护该原产地名称,
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在我国实际
上已建立了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为一般商标但可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通过《商标法》
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类似于英、美等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2.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
让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
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
标志。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建议
(一)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1.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93年2月22日做了修订,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种规定起到了间接保护地理标志作用。1995年《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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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具有一定的质量和特点,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也就是说,
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主要针对产地内所有符合该产品特质的企业和个人,而禁止使用的对象
为产地外的企业、个人,以及虽在产地内但其产品不符合一定特质的企业和个人。(3)在盗
用、假冒地理标志或侵权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
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
范的一种保护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
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的行为和使用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百有论文网()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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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社会缔结了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地理标
志进行保护。国外立法主要采用商标法、专门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禁止本国的任何产品的生产经销者不经许可而使用该原产地名称。
4.《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
20世纪60年代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为广大发展中国
家保护地理标志提供了一个立法的范本,并对此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措施,详细规定了原产
地标记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及违法使用的责任等[1](P11)。
志转让使用,即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也就丧失了地理标志
的本来功能与作用。
3.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
地理标志可以永久得到保护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
商标和版权中的财产权都有时间性的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内具有专有权,过了
保护期限该智力成果就进人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而地理
我国新疆地区,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工艺等因素,决定了新疆
哈密瓜特殊的品质。
通过对上述地理标志内涵的分析,本文认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这
一点早在一百多年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就已经得到
一、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又称原产地标记,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
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标志。从此
定义中可以反映出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内涵;其一,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
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其二,地理标志所标
示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如西湖龙井,具有色翠、香郁、味醇、形美的
品质和特性,被誉为“吸其一口,留香三日”。其三,地理标志与其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
或特色密切相关,它具有识别同类其它产品的功能。一般地理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
关键是因为产品的特定质量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如新疆哈密瓜,产于
地理标志探索保护最早的国家,立法较为完备。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保护
原产地名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民事法庭和有关行政机构可根据原产地名称利害关系人的请
求,根据地理来源和质量等标准,确定原产地名称。该法明确规定盗用原产地名称属不法行
标志则没有时间性的限制要求,一般可以永续存在。
二、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正因如此,
无权使用人搭便车及假冒侵权等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如何保护地理标志不被滥用,怎
样有效地禁止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一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机关所共同关注的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
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之
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制定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
准,初步形成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规体系。我国这种采用专门法规保护地理标
采取在进口时扣押商品、在国内扣押或禁止进口等措施。原产地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要求取
缔假冒的行为。
2.《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1891年缔结的《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是《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
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作了具体规定。该协定要求,成员国如发现任何商品
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标志或欺骗性标志,无论是间接的还是
2.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
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属性。地理标
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
共有的一种权利。这一法律属性意味着:(1)地理标志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注册
则势必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2)产地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
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的局面。其二,企业
和行业协会陷人矛盾之中,既定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被
许可使用人依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准的产品标志使用权是否必须再到技术监督局注
册登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申请证明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
问题。
(一)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际社会制定的相关国际条约中。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将原产地标
记即地理标志列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同时对侵权行为也做了规定。根据《巴黎公约》第
10条规定,有人直接或间接假冒产品的原产地时,适用公约第9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
直接的,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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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
1958年国际社会签订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依照协定的要求,在其
领域内保护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协定首次概括了原产地和原属国的定义,还对保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1-4款,
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TRIPS协议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的最新的最全面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专门规定:(1)要求各缔约方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地理标志。(2)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3)
主管部门,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进行审核、注册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实际工作带来明显消极的影响。其一,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
有人权利冲突,国家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重叠,
志的方式,借鉴了法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目前我国有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但我国现
行法律是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
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
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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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等行为追究侵权责
任。同时,这些国家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一般规定具有实施合法管理的政府
机构或民间组织才有权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制订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规章,
确认<2>.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也做了专门的规定
和保护,重申了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具有显著
的经济价值。对于侵害地理标志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TRIPS协议要求,只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就有义务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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