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工艺和文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及问题(一)保护模式现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手段,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制度等行政手段。
这些措施在保护地理标志、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二是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侵权行为频发;三是地理标志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四是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足,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有限。
三、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规之间衔接不紧密等问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给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这导致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宣传推广不足由于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也限制了地理标志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度重构方案(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传统产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一)立法概况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立法特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二是注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结合;三是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结合。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现象;三是社会公众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三、立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顺畅、重复交叉等问题,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二)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是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效果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严、不公、不细的现象;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公众意识不足公众意识不足也是影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重要因素。
由于地理标志知识普及程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主体等基本问题,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析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

浅析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商标法》新增加的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概括起来,各国对于地理标志的国内法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比如法国。
另一种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
至于采用那一种方式进行保护,有关国际条约并未做出统一规定。
两种保护模式都是因其国家特定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而产生的结果。
我国对于是否应对地理标志进行单独保护是有争议的。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专门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
(P44-47)也有学者主张,以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符合国际惯例,那种认为另起炉灶,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P14-16)地理标志与商标总体上讲是两种权利,但在识别功能上,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
地理标志除标识商品来源以外,还是一种质量、商誉的保证。
在这一点上,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功能又具有更大的相似性。
只不过地理标志对质量、商誉的保证基于特定的地理因素,而驰名商标则并非如此。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特色产业和优质产品。
其法律保护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在立法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家层面,我国先后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为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细化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推动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和保护。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
这导致各地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存在标准不一、执法不严等问题。
2. 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执法资源有限、执法力量分散,导致部分地区对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打击不力,给侵权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3. 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
地理标志的维权过程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维权成本较高。
4. 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对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四、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
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地理标志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注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供上位法依据。
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保护具有特定地域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工具,是传统文化的独特体现和地域特色的重要标识。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护地方特色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框架。
虽然有《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法律漏洞,导致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2. 保护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部分传统手工艺品上,对于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的保护尚属空白。
这导致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地理标志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3. 行政执法力度不足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假冒伪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制度重构方案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制定一部系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等,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扩大保护范围应将保护范围从农产品和传统手工艺品扩展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地方特色文化,还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应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维护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4. 推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效率和准确性。
关于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地理标 志 一 词 原 意 是 指 在 特 殊 的 地 理 标 志 线 ( 点) 上建 立的标 志 , 如 赤 道标 志 、 北 回归 线标 志等 。
地 理标 志作 为一 种知 识产权 概 念 , 最 早在 1 8 8 3年 的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中体现 , 但也只是对地理 标志中最常见 的假 冒产 品来源地 的行为作了禁 止
性规 定 , 并没 有对 地理 标 志 进行 清 晰 的定 义和 实施 系统 的保 护 。《 保护 原 产地 名 称及 其 国际 注册 里 斯 本协 定》 则提 出 了 “ 原 产 地标 识 ” 的概 念 , 并 禁 止 任 何盗 用或 模仿 原 产 地 标 识 的行 为 。1 9 9 4年 , 《 与 贸 易 有关 的知 识 产权 协 定 》 即 T R I P S协 议 , 第 一 次 正
2 0 1 3年第 3期 第2 6卷 ( 总1 2 9期 )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URN AL O F HAI NAN NORMAL U NI VE RS I T Y
No . 3 2 01 3
Ge n e r M No . 1 2 9
Vo 1 . 2 6
二, 地理标 志 是一 种 区别 商 品 来源 的标 志 。商 品上
式提出“ 地理标志” 这个概念 并将其界定为 : “ 本协
议 的地 理 标 志 , 系指 下 列 标 志 : 其标 示 出某 商 品 来 源 于 某成 员地域 内 , 或 来源 于 该 地域 中 的某 地 区 或 某 地方 , 该 商品 的特 定 质量 、 信 誉 或 其 他特 征 , 主要
与 该地 理来 源相 关联 。 ” …我 国《 商 标法 》 援 用了 《 与 贸 易有 关 的知识产 权协 定 》 中对 地 理标 志 的 有 关定 义, 并进 一步 明确 为 : “ 地理 标 志 是 指标 示 某 商 品来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 《 、 国际 商标 注册 马德 里协定 》 国 际文 等 件和我 国政府文 件以及一些学者则一般将 地理标 志称为原 产
地 名 称 、 源 标 记 , 至 直 接 称 之 为 产 地 标 记 、 地 名 称 。而 货 甚 产
完善等 问题 , 应从 统一地理标志的管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 , 完善 《 商标 法》 的相 关规 定 , 从加 强《 不正 当竞争 法》 反 对地理 标志 的保 护等 方面入
手 , 立 起 我 国 完善 的 地 理 标 志 法律 保 护 体 系 。 建
关键 词 : 理标 志 ; 地 法律 保 护 ; 善 完
第 21 1卷 第 1 0 0年 3月 1 期
长沙铁道 学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M r 2 1 a. 00
Vo . 1 No 1 11 .
完 善 我 国 地 理 标 志 法 律 保 护 思 的 考
王 志 红
( 南公安 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 系, 南 长沙 40 3 ) 湖 湖 1 18 摘 要 : 国虽然 已建立起 了与 WT 我 O规 则基本 一致的地理标 志法律保 护体 系, 但还存在 双重 管理体 系并存 , 法律规 定不够
我 国官方文件 和国内学者开始使用这一 统一概念则源 自 20 01 年修正的 《 商标 法 》 。该 《 商标 法 》 1 将 地理 标 志 定义 第 6条 为 : 标示某商品来源 于某 地区 , “ 该商 品的特定 质量 、 誉或者 信
日, 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对 地理标志专 门保护 的法律《 法 原产 地标志保 护法 》 确定 了原产地命 名制度 。这一模 式的保 护水 , 平较高 , 其优点在于 , 给予了产地范 围内特 定经 营者对原产 地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特定产品的标识,其价值体现在通过维护产品质量和确保原产地信誉,促进地区特色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逐渐成为保护民族特色、推动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仍存在立法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尽管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保护范围和力度有待提高,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外,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方向(一)明确地理标志的法律定义和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地理标志的法律定义,以及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产品和地域范围。
明确认定标准,提高立法规范性,使得执法机构在处理地理标志纠纷时能快速作出判断。
(二)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保护、侵权处罚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各环节的衔接和协调。
(三)加强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
同时,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司法救济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途径。
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案件,应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使权利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
同时,通过多边和双边协议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提升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影响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3月第11卷 第1期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Mar.2010Vol.11 No.1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王志红(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138)摘 要:我国虽然已建立起了与W T O规则基本一致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但还存在双重管理体系并存,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应从统一地理标志的管理机制,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等方面入手,建立起我国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完善 地理标志是W T 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设专章规定的,同商标、专利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要求W T O各成员国或地区应给予保护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我国地大物博,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但在巨大的商业价值的背后,存在着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如不加强法律保护,则容易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所涉区域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的概念被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源自于W T 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该协定(TR I PS)第22条第一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在此之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文件和我国政府文件以及一些学者则一般将地理标志称为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甚至直接称之为产地标记、产地名称。
而我国官方文件和国内学者开始使用这一统一概念则源自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
该《商标法》第16条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这一定义与TR I PS比较一致。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是一种描述某种产品与某个地理名称相联系的标志,这个地理名称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备了某种特殊的地理环境条件,从而使出产于这里的某种或者某些产品具有优秀的品质,并在消费者心目中赢得了信誉。
通过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既可以起到识别产地的作用,证明该产品源自特定的地域或者特定地域内的特定地区,又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因为该产地的特殊环境而使产品具有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起到产品质量标志的作用,从而便于推广,乃至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状况(一)国外关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状况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专门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实际上,多数国家对地理标志并不仅采用一种保护模式,而是同时综合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保护方式,甚至也不是所有国家都能简单归入上述的某一种保护模式。
T R I 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方法,仅仅要求成员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所以各国在满足TR I PS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选择符合本国利益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1、专门法保护模式专门法保护,是指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的一种方式。
采用该保护模式的多为历史较悠久、自然和人文环境较独特、拥有较丰富特色农产品和食品的欧洲国家和一些亚洲国家,其中以法国为代表。
1919年5月6日,法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对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法律《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定了原产地命名制度。
这一模式的保护水平较高,其优点在于,给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原产地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同时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将使用者具体化,便于规范使用者的行为。
2、商标法保护模式商标法的保护模式是指把地理标志当作一种特殊的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利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加以保护的一种模式。
美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其优点在于可以较好地处理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权的关系,充分发挥已有商标制度的作用,从而节约大量资源。
而归结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采取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国家更多的是出于其经济利益的考虑,或者其国内的地理标志资源十分贫乏,或923收稿日期:2009-12-28作者简介:王志红(1975-),女,湖南洞口人,副教授,硕士。
者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另外,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上,还有少数国家将地理标志置于与商标相同的地位,颁布专门的商业标志法,统一规定商标、地理标志和其他商业标志。
究其实质,该模式应该是商标法保护与专门法保护两种方式并存,是一种双重保护模式。
不妨在此将它一并论述。
如德国1994年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
这种立法模式既充分考虑了所有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共性,也规定了包括原产地标志在内不同商业标志的特殊保护规则。
但是其内容复杂,对立法技术的要求很高。
另外,商标法体系和专门法体系虽彼此独立,却相互确认为在先权,即无论是将相关标志注册为地理标志或是集体商标,在同一对象上就产生了一个在先母权利。
因而,德国虽然有两套体系,但就具体案件而言,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样就防止了两套体系的冲突。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即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范的保护方式。
由于地理标志往往具有较高价值,因此在商业竞争中往往会被竞争对手所利用,从而对已拥有良好声誉的地理标志造成破坏,同时也影响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对此,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予以禁止,同时规定权利人因不正当竞争而受到财产损失可以要求损害人给予补偿。
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但对地理标志的工业产权性质有所忽视,也并未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保护标准给予专门的规定,容易造成标准不一,保护程度不一,从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辅助其他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通过原产地域产品和商标法模式提供保护。
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989年国家工商局在法国政府的要求下发布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 mpagne字样的通知》,履行了《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把“香槟”或“Cha m2 pagne”作为原产地名称给予了保护。
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又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原产地域名称产品提供了法律保护。
为了适应加入W T O的需要,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003年6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2005年7月15日,由中国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明确规定:原有法律文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第28条)。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从不同角度作出了相应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与W T O规则相一致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框架,采取了以商标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辅的立法模式,这一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充分考虑到了现有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是对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已取得的、为社会各界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肯定的成熟经验的认可。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法律保护体系还存在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双重的管理体系并存,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目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商标局作为主管部门的商标法体系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的地理标志体系分别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
两个独立部门对地理标志都可依法行使审批权和管理权,尽管其管辖的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地理标志产品,但其性质是一样的,这样势必导致在权力行使、权利性质、法律效力、注册程序上存在冲突,造成管理局面的混乱,不仅使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无所适从,增加成本,而且容易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更不能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平性。
2、《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缺漏《商标法》虽然将地理标志纳入到保护范围,但规定相对比较笼统,保护水平较低,与TR I PS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第一,商标法在第16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的定义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关联因素,即“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但这种表述并不完整。
我们知道,有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是由人文因素决定,有的是由自然因素决定,但是还有相当多的是由二个因素共同决定的。
如章丘大葱,决定它成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不仅是该地区的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条件,也与当地人的栽培技术等人文因素相关。
而且,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具体指的什么,我国商标法并没有作进一步明确,容易在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商标法》将地理标志权转化为商标权加以保护,主要是考虑到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区别产品来源的标记,保护的都是商誉,有其共性的一面,但却忽略了地理标志也有不同于商标的特性。
地理标志的特性主要表现在商誉的固有既定性、地域性、集体性、不可转让性等方面。
而现行《商标法》却并没有针对上述特性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10条“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和“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等例外情况的规定,容易导致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发生权利冲突,使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合法化。
若地名03商标获得合法注册,就意味着不可再就该地名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这种做法对于同一地区的其他同类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
当然,还有一种途径,即通过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如获得批准,则会产生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样的局面。
至于如何使用才不至于给生产企业造成困扰,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法律并未作具体规定。
第四,在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方面,我国虽然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2条分别吸纳了TR1PS协议第23条第1、3款的内容,履行了加入W T O时的有关承诺,但与TR1PS协议的有关内容还存在一定偏差,不利于我国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乏对地理标志的明确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