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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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

赵秉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

赵秉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6期文/聂潍记者:赵老师,您为什么要从事刑法学专业的教学研究呢?赵:这个主要是受老师的影响,教我大学刑法课的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把我领进了刑法学的殿堂;当然,还有个人兴趣。

我感觉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法治的前景美好,而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发展中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因而以刑法学为自己的事业也必将是很有前途的。

多年之后,我在自己的一本书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如果一命人的专业能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那么他所从事的这个专业必然会很有前途。

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记者:各种研究方法中,您最欣赏的是哪—种研究方法?赵:就我所从事的刑法学科而言,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我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有丰富的内涵,这个实际既包括司法实际,也包括社会实际;既包括法治的现实状况,也包括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

但是,研究刑法学仅用一种研究方法是不行的,也是远远不够的。

如实证研究方法也相当重要。

以研究死刑问题为例,如果拿出几十个、上百个典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就要比简单的说理更具说服力。

还有就是比较的方法,不光是纵向的比较,横向的比较我觉得更加重要。

现代通讯如此发达,是全球化的时代,国家间、地区间的相互影响更加重要,比如社区矫正,别的国家有成功的经验,我们国家就可以作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别国有关的经验。

总体来说,刑法学作为应用法学,尤其脱离不了理论联系实际,脱离不了实证的方法。

记者:对所从事的专业,您的主要学术观点是什么呢?赵:我觉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洽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主张我国刑法改革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刑事法治经验相结合;二是立足现实与科学预见未来相结合;三是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相结合。

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被 异化 的 , 与社 会发展 和人 类 文 明的历 史规 律背 道
收稿 日期 :பைடு நூலகம் 1— 5— 0 2 1 0 2
基金 项 目 : 育 部 人 文社 会科 学 重 点 研 究基 地 2 0 教 0 8年 度 重 大研 究 项 目“ 会 变迁 、 法 发 展 与立 法模 式 的 变 革 ” 项 目批 准 社 刑 [ 号 :8J 80 7 ] 0 JD 2 1 8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 作者简 介 : 肖中华(9 0一) 男 , 17 , 中国人 民大学刑事 法律科 学研 究中心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马渊杰 (9 2一) 男 , 18 , 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 20 0 9级刑 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下考 察我 国刑 法发 展 , 大体上 有 以下 几个 特点 : ( 刑 法保 障功 能 强化 一)
改革 开放 前 , 国家 对 社 会 的控 制 涉 及 方 方 面
推 的矛盾 集 中体 现 社 会 变迁 中刑 法 保 障 机 能 和
保 护 机能 的 冲突 。9 7刑 法 以前 , 国刑 法 中存 在 我 类 推 制度 , 允许 在 刑 法 没 有 明 文规 定 时 , 比照分 则 最 相 类似 的条 文定 罪判 刑 , 这显 然是 注重 刑 法 的保 护 机 能 , 现 社会 保 护 本 位 思 想 , 当 时 计 划经 济 体 与 体 制 下 的立 法 指 导 思 想也 是一 致 的 。然 而 随着 人 权 保 障思想 深 入人 心 , 片面 强调 刑法社 会保护 机能 显 然不符 合 时 代要 求 。尽 管 废 除 类推 制度 可 能 导 致某 些 法无 明文 规 定 的 危 害 行 为得 不 到应 有 的惩 罚 , 与类推 制度 造成 的对公 民权 利 自由的侵 害相 但

当代中 国的刑法理念

当代中 国的刑法理念

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刑法理念,是指人们对于刑法的性质、功能、目的、价值等基本问题的总体认识和根本看法。

在当代中国,刑法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不断演进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核心是保障人权。

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刑法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认定犯罪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刑法对于刑罚的适用也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滥用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保障公民不受不公正、不合理的刑罚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重要基石。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意味着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以便公民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其随意出入人罪,也为公民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重要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要求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和公平,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宽严相济是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重要政策导向。

宽严相济强调在刑事司法中,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犯罪,要依法从宽处理。

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

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

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摘要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于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实现,基于我国社会体制下的发展与实践证明,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它,本文着重从三方面即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明确刑法的谦抑性来论述了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内涵,内涵的丰富与完善对我们日后国家法治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为广大法律研究与爱好者作为研读铺垫之用。

关键词刑法理念现代化法治内涵作者简介:翟笑梅,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其现今的发展轨迹中有其自身时代意义,而在此意义下,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刑法的理念在中国社会体制下发展的脉搏,即刑法理念的现代化。

在研究此问题时,先要对刑法的理念加以分析,它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准则的作用,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制度、理念与技术。

一个国家在法治上具有引领作用的要归属理念,其包含价值意义和根基的东西,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我们朝着健康、向上的法治国度发展,“其包括三个内容,即人权保障的理念、刑法谦抑的理念和形式理性的理念。

”对制度和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性,在此不加以赘述,便于突出理念现代性问题的阐述。

一、刑法思想现代化概述自“科技、国防、农业、工业”口号喊出时,中国政府已利用二十余年的时间来践行着,在此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第五个法治现代化正式启动,且刑法现代化在法治现代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执法的现代化、立法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组成了法制现代化,无论你是宏观的,还是微观具体的,都不可缺失理念在指导现代化上的作用。

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不同的文明国度产生了不同特色的时代鲜明的法律文化传统,它成为了民族精神的载体,折射出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和其准则,更蕴藏着丰富的关于民族法律调整的经验,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反思自我的镜子。

纵观我国法制发展历史历程,不难发现历朝历代立法指导思想不尽相同,例夏商“君权神授”的天罚、天讨、天命主义法制观,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宗法主义法制观,秦朝的重刑主义与唐的宽仁慎刑、法令简约主义法制观,明代的重典治乱世法制观等。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而在西方国家,其在刑事政策思想上道德和刑法是紧密结合的,也就是所谓的“道德高度刑法化、刑法高度道德化”。

在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只有定性的规定,并不具体规定量的要求,也就是规定哪种行为类型是犯罪,而在立法上并没有情节轻重与否的规定,也即所谓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化模式。

所以刑法改革首先是通过将传统的道德犯罪、危害不大的行政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体现刑法谦抑原则的。

其次,刑法谦抑原则还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

这就是当代刑法改革运动中非刑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

非犯罪化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把某些原来规定为犯罪的现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又有两种,一种是转作行政违法处理,另一种是不作为违法行为处理,比如重婚罪的非犯罪化、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我国新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等;在司法上主要体现为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比如一定程度的辩诉交易、酌定不起诉、近年来在有些地方试行的对青少年的暂缓起诉等。

非刑罚化主要体现的是非监禁化,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非刑罚化的措施比如社区服务令等。

非犯罪化的背景非犯罪化和犯罪化分别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扩张还是缩小刑法干预范围。

对非犯罪化产生兴趣并且使之成为一项运动、成为欧美刑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二次大战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而引发这场运动的导火线则是1957年英国下议院通过的同性恋及卖淫委员会的沃尔芬登报告,在这个报告里面明确了刑法干预个人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可以说,在欧洲战后非犯罪化运动中沃尔芬登报告是一个导火线,它影响了一系列的非犯罪化运动,其中也包括美国。

论我国当代环境刑法理念

论我国当代环境刑法理念
21 0 2年 9月
云 南 大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 a fYu n n Un v ri a d t n o r lo n a i e s y L w E i o n t i
S pt2 2 e , 01
V0. 5 No 5 12 .
第2 5卷
第 5期
文章编号 : N 3—14 / 2 1 )5— 6— 4 C5 13 D(0 2 0 2 0
即便 是 专家 也 会 对 新 风 险 表 现 出 “ 知 ” 不 能 对 风 无 ,
险的性 质和发 展 态势做 出确 切 的分 析 和预测 。
平 均数值 。但 是 , 容乐 观 的是重 特大 环境 污染 事故 不 占总事故 数 的 比重 却有 上升趋 势 , 而且 事故 影响也 有 增 大 的迹 象 。例 如 ,0 4年 四川 沱 江 流 域 发 生 的特 20 大 污染事 故 、09年 发 生 的 苏鲁 交 界 邳 苍 分 洪 道 砷 20 超标 事件 、 苏盐城 停水 事件 等共 4起重 特 大环境 污 江
年 。在 我 国各 级政 府 和 部 门高 度 重 视 环境 风 险 防范
的情 况 下 , 2 0 以来 , 自 0 6年 环境 污染 事故 总体 呈下 降 趋 势 ,0 9年 发生 环境 污染 事 故 为 4 8起 , 20 1 远远 低 于
变 种和 不 同表现 而 已” 。正是 这种 无休 止 的欲望 让 人类 的决策 和行 为 成 为 了风 险 的主要 来 源 。五 是 风 险灾难 的不 可预 测性 , 由于风 险 的复 杂性 和偶 然性 ,
染事 件 、0 0年 发 生 的 中石 油 公 司兰 郑 长成 品油 管 21 道 渭南支 线柴 油泄 漏事 件 、 建紫 金矿业 集 团溶液 池 福

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刑法毕业论文选题刑法毕业论文选题在刑法领域,选取一个合适的毕业论文选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要求我们对刑法理论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我们能够运用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刑法毕业论文选题的可能方向,以帮助刑法专业的研究生选择合适的课题。

一、刑法与科技的交叉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刑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可以选择研究数字化犯罪的刑法规制,探讨网络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刑法如何适应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

此外,还可以研究刑法在生物技术、基因编辑等领域的应用和规制,以及刑法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二、刑法与社会问题的关系刑法是社会问题的重要解决工具之一。

可以选择研究刑法对于贫困、失业、环境破坏等社会问题的应对策略,探讨刑法如何平衡社会正义与个人权益的关系。

此外,还可以研究刑法在家庭暴力、性侵犯等领域的应用和改进,以及刑法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三、刑法与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刑法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可以选择研究刑法在跨国犯罪合作中的作用和挑战,探讨刑法在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方面的应用和改进。

此外,还可以研究刑法在打击跨国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等领域的作用,以及刑法如何处理国际间的司法冲突和争端。

四、刑法与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可以选择研究刑法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刑法如何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和挑战。

此外,还可以研究刑法在证据收集、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以及刑法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五、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刑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可以选择研究刑法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和限制,探讨刑法如何平衡犯罪打击和人权保护的关系。

此外,还可以研究刑法在死刑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人权保护问题,以及刑法如何应对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

总之,刑法毕业论文选题应该关注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刑法与社会问题的关系。

选题应当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创新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对刑法学术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国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社会的法治意识, 至关重要和大有裨益。这就为 均 我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奠定 了良好的基础。 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 原则, 是法律至上原则 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之法治的一般原则在刑法 中的具体化 , 它是罪刑法
题, 这使得我国立法机关早在 18 92年便开始考虑研 究修改 17 年刑法典, 99 只是 当时考虑到大规模修改
刑法典的条件 尚不成熟, 立法机关便决 定根据实际 需要 , 以制定 特别 刑 法 ( 要 是 单 行 刑 法 , 包括 附 主 也 属刑法条款 ) 的方式来 解决 刑法法 典存 在的 问题。 这样, 18 年到 19 年间, 从 90 96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已 先后颁行了 2 部单行刑法, 4 并在百余部经济、 民事、 行政、 军事 、 文化教育、 环境卫生、 社会保 障等方面的 法律中附设了一系列刑事条款。虽然这些单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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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事求是> 2 0 年 第 4期 06
法学
我 国刑法改 革与人权保障
张建 武
(新疆公廉 律师事务所 新疆 乌鲁木齐 8 0 0 ) 3 0 1

要 : 民的权 利受法律保护 , 公 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裁 判其权利不被剥夺 或限制 , 这是 现代法制社 会 的基本
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具有指导 、 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的准则与规则。刑法基本 原则对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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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 实事求是> 2 0 06年 第 4 期
典在第 3 条分别规定了“ ~5 罪刑法定” “ 用刑法 、适 人人平等” 以及“ 罪责刑相适应” 三大原则。 1罪刑法定原 则。作为现代刑法 的首要原则 , . 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为核心 内容, 对于不利于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③参见马克昌:《 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 ,载《 法学评论》1989 年第 2 期;王勇:《 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 ,载赵秉
志、张智辉、王勇主编:《 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23 页。
④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8 页。 转引自前注②,赵秉志文。
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整体呈犯罪化趋势。 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 对具体
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 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
2020 年第 7 期·主题研讨
我国刑事立法的规范化展开
编者按: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
犯罪化理论的规范研究成为更加需要重视的问题。 刑事立法的规范化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栏目选取
的论文从其中三个视角展开:在整体上,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看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
⑧参见前注⑥,郑丽萍文;陈谦信:《 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 ,载《 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 4 期;孙洁:《 法治与和谐:犯罪化
化的述评及展望;在理论基础上,研究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及面临的挑战;在立法技术上,对近年
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次采用的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技术进行价值及体系性反思。 希望通过刊
登这些论文,能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犯罪化方面的规范化研究的继续深入。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 ∗

赵秉志人权观点

一、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常常优先予以考虑的问题。

人权的改善和进步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法治无疑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领域。

而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刑法对人权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即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同时当然更应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

鉴于刑法对人权保障特别重要,所以当代各国立法者一般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尽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刑法对其加以保护。

事实上,20世纪以来,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大规模进行了刑法改革。

例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保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先于1962年拟定了“被视为二战后刑法改革事业高峰的政府(刑法)草案”(注: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译者的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后来几经反复研讨,终于在1975年对其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作为当时最新的西方刑法改革成果公布施行,从而不仅引起了大陆法系诸国的关注,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刑法改革也产生了推动作用。

1982年葡萄牙共和国通过的新《刑法典》,被认为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的进展。

9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在以刑法手段强化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

首先是1992年法国对其1810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继而是《澳门刑法典》于1995年颁布,其后又有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出台并与原《苏俄刑法典》的分离,再后是1997年中国对其1979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

前述各国及澳门地区刑法的修订与制定,反映了刑法改革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而势在必行的当代世界性法治前进的潮流与趋势,而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则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刑法对人权的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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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内容提要】本文论证了非刑罚化运动发端的刑事观念基础,分析了非刑罚化运动的方式和途径,主张我国应当实行“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在以严刑惩治重大犯罪的同时,适时地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

一、非刑罚化:发端及其观念基础德国当代着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曾经指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以及与此相的各种研究,现代刑事政策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方面,大致已经形成了以下三个共识:第一,立法者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在一般人的思想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必须将刑法所必须归罪的行为范围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围之内。

第二,因为大部分人都是正常发展的,所以,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的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

犯罪暗数的研究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普遍存在,而且发现,同导致人们陷入重罪的诱惑力相比,公民对法律的忠诚更强有力。

只要人们对那些现实地威胁法律所保障的和平的严重犯罪还保有免疫力,就不应当认为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因此,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采取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

第三,应当使警察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集中于较严重的犯罪,至于轻微的犯罪则委托给行政机关通过简易程度予以处理。

〔1〕耶塞克教授的这一席论述实际上勾勒出了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原则——刑法谦抑和两大主题——非犯罪和非刑罚化。

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在西方国家道德高度刑法化、刑法高度道德化的刑事政策思想和“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化模式既存条件下,刑法改革首先是通过将传统的道德犯罪、危害不大的行政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体现刑法谦抑原则的。

而我国则主要是通过“立法定性限制加定量要求”的犯罪化模式来严格控制法定犯罪圈的。

尽管两种模式利弊不一,但在体现刑法谦抑原则方面则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其次,刑法谦抑原则还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广泛适用刑罚替代措施。

所谓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是指尽管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决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方式时,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

这就是当代刑法改革运动中非刑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

非刑罚化运动作为与非犯罪化并驾齐驱的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之一,是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对报应刑主义思想论战的产物。

报应刑植根于人类根深蒂固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复情感。

19世纪的英国着名刑法史学家詹姆斯史蒂芬(JAMESSTEPHEN)曾说:“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罪犯处以刑罚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

”〔2〕经过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注: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的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刑罚则是针对犯罪人因犯罪而引起的道义责任所施加的公正的惩罚和报应,是理性的当然要求。

)、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注: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认为,犯罪否定了作为绝对的定在的法,刑罚则是犯罪对法的否定的否定,刑罚的本质在于对犯罪的否定和扬弃,通过否定的否定,法才能显示其有效性,正义才能得到恢复。

)和宾丁的规范报应主义(注:宾丁的规范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以刑罚法规为前提的对规范的违反,刑罚则是国家基于要求犯罪人服从规范的权利,而对其否定规范的犯罪行为的否定。

)的理论推动,报应刑作为一种系统的刑罚理论,主张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只不过是社会犯罪这种恶害行为的恶的反应方式,刑罚意义和本质在于报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害,用刑罚所施加予罪犯的痛苦来均衡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罪犯的罪责,以实现社会正义。

在报应刑看来,刑罚应当从所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构想中解脱出来,而单纯作为对犯罪恶害的公正报应,刑罚的科处应当以犯罪为法律上的唯一原因,犯罪的恶害程度应当成为决定刑罚轻重程度的唯一依据。

简言之,报应刑主张刑罪相报,有罪必罚,罚必当罪,只追求正义的恢复和人类报复情感的满足,不考虑刑罚的功利目的尤其是预防再犯的必要性。

在报应刑思想指导下,罪必刑,刑即罪,法定犯罪圈和法定刑罚圈完全同其范围。

而目的刑主义则认为,无论刑罚对已然之罪的事后报应多么公正,都不可能改变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这一事实,也不可能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恶害或者恢复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原状,因而着眼于犯罪恶害程度的刑罚报应总是被动的、消极的、徒劳的。

事实上,刑罚只要是国家的,就不可能是原始本能的、冲动的东西,其自身一定会有某种必要性和目的性。

例如,李斯特指出:“法的目的观念是内在的,这个法的目的观念是法的本体。

……只有用刑罚目的观念来彻底约束刑罚权力,才是刑罚主义的理想。

”〔3〕罗尔斯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刑罚妥当与否,只能依据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实施它的可能效果来评价。

如果实施刑罚的结果表明它具有促进社会利益的效果,它就是适当的;否则,就是不妥的。

”〔4〕目的刑论主张,一方面,刑罚必须是达成社会防卫的合理目的的手段;另一方面,刑罚又必须为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目的服务,以每个罪犯的个别情况为标准来确定个别的刑罚。

根据对犯罪原因和犯罪人情况的实证的科学研究,目的刑论主张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适用不同的处分,如恩里科菲利主张对生来犯罪人和不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适用隔离处分,对可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和偶然犯罪者适用治疗、矫正处分,对激情犯给予损害赔偿处分,对行刑终了仍有危险性的人和虽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者预先采取防卫措施。

李斯特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为主要手段,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隔离。

除此之外,李斯特还主张限制短期自由刑、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范围、废除或限制死刑、改进行刑设施,实行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

正是以菲利和李斯特为代表的目的刑论,看到了传统刑罚对犯罪的被动的、事后的、消极的惩罚的功能局限,在积极倡导目的刑观念的同时,积极探索弥补刑罚功能不足的“刑罚替代措施”,提出了限制刑罚适用范围的犯罪的非刑罚处理和保安处分理论。

在目的刑论的倡导下,在反省以剥夺自由刑为中心的传统刑罚体系的缺陷的基础上,各国刑法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犯罪的非刑罚化处理的措施,从而大大限制了法定刑罚圈的范围,推动了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中的非刑罚化运动。

二、非刑罚化:方式和途径综合考察当今世界各国刑法改革中的非刑罚化运动,通过非刑罚化对刑罚圈进行实质限制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是:(一)通过规定免刑制度和免除处罚情节,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限制。

脱离了报应刑藩篱的现代各国刑法,根据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普遍规定了作为有罪必罚原则例外的免刑制度,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许多免除处罚的情节。

行为人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尽管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法院也只能确定其有罪,而宣告其免除刑罚处罚。

如《法国刑法典》第132—58条规定:“在轻罪方面,或者除第132—63条及第132—65条规定之场合外,在违警罪方面,法院在宣告被告有罪并在必要时作出没收有害物或危险物的判决后,得免除被告其他任何刑罚。

”第132—59条规定:“如表明罪犯已获重返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已予以赔偿,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已告停止,可予以免除刑罚。

宣告免除刑罚的法院得决定在犯罪纪录上不记载其决定。

”〔5〕《德国刑法典》第60条规定:“犯罪人由于因其犯罪而遭遇生活艰难,再科处刑罚显属不当时,法院应免除其刑。

但本规定不适用于犯罪人因其罪行应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情况。

”此外,该法第23条还规定:“行为人由于重大认识错误,按其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或所使用的手段的性质,不能完成犯罪的未遂行为,法院可以免除处罚或酌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1)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继续进行或防止犯罪完成的,不以未遂犯处罚。

只要行为人自动、认真着力去阻止犯罪的完成,即使犯罪并非由于中止行为而没有完成,亦应免除处罚。

(2)数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其中出于自己意思而防止犯罪完成的,不以未遂犯处。

犯罪并非因中止行为而没有完成的或犯罪实施与中止犯先前参与行为无关的,只要中止犯出于自己意思而认真作力阻止犯罪完成的,亦应免除处罚。

”〔6〕(二)通过非刑事制裁措施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限制。

所谓非刑事制裁措施,是指对依法被确定有罪的罪犯不适用刑罚,而采用刑罚以外的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的手段予以处分。

非刑事制裁措施一般适用于有免除刑罚情节的罪犯、罪行轻微的罪犯或有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它本身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但又可以起到弥补刑罚功能局限的作用。

随着非刑罚化运动的发展,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许多非刑事制裁措施,作为替代刑罚的制裁措施。

例如,英国在1972年的《刑事审判法》规定社会服务命令(CommunityServiceOrder)和白天训练中心(DayTrainingCenter),作为对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德国1975年对刑法典进行一项改革排除了违警罪的刑事犯罪的性质,把违警罪只作为对法律的一般违反,只处行政罚款,而不处刑事罚金。

在比利时则实行缓予起诉制度。

如果检察官认为根据犯罪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轻重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可以暂缓起诉的,可以决定暂不起诉,而予以考察监督。

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监督后,如果认为犯罪行为人表现良好,则可以决定不予起诉。

这一做法在本世纪60年代被引进美国后则被改造成审前考察监督制度(pretrialprobation)。

被适用审前考察监督的被告人必须是被检察官认定确实犯了罪的人,如果其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其进行审前考察监督。

因此,审前考察监督是对事实上犯了罪的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

与审前考察监督相适应,在美国还有一种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非刑罚化的犯罪反应方式,这就是缓刑监督(probation)。

缓刑监督,是指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有罪宣告而不判处其刑罚,但规定一个监督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受有罪宣告的人应当在缓刑监督官的监督下遵守特别的义务。

如果认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接受监督表现良好,则期限届满后不再对其适用刑罚。

目前,美国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规定了这种缓刑监督制度。

〔7〕除美国外,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甚至大陆法系的法国、比利时、瑞典等国都采纳了这种缓刑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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