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稿)【模板】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松山湖管理区域产业用地管理要求,完善和优化产业用地准入、供应和管理机制,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根据《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22号)、《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颁布生效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和二次转让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
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是指M类城市用地,仅限用于建设生产制造厂房及与生产制造相关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用房;科研用地是指C65类城市用地,仅限用于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等用途的产业用房。
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该类用地的准入、出让和管理按照《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准入第三条严格控制引进无实质性产业内容的平台型项目,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须符合以下产业发展方向:(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 2025年)》和松山湖产业规划的产业类型要求。
(二)围绕精密制造,重点引进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新兴领域上下游产业链密切相关的产业项目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除外)须符合各产业用地性质对应的指标要求:(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项目1.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1)申请人属于符合第三条产业方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精密制造业企业;(2)申请人已运营3年或以上,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保持增长;(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保持增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东府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建设,做好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定义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是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以现代工业产业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产业项目。
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以发展工业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现代生产制造为主体,主要发展符合我市资源禀赋特征以及我市产业体系高级化方向,有利于带动我市产业体系转型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集聚,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
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原则(一)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准入控制、规划管控”的原则,稳妥开展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工作。
经审核认定为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项目,可在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应按“政府主导”的原则统筹安排以及按“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适当控制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总量,并通过探索实践后,总结经验成效,进一步规范完善认定管理工作。
(三)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实行准入控制。
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应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企业资质、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具有为入驻的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专业服务的能力。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粤文市〔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3月17日以粤文市〔2016〕63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
认定次年开始考核,一般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园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园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东府[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园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2003]10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我市工业园区建设的新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园区建设水平,规范园区管理,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虎门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及全市镇级工业园区。
第二条园区建设要充分考虑生态景观和环境质量,除园区内道路及工厂企业内绿地外,每个园区应预留不少于园区占地面积20%的公共绿地。
第三条严格园区内土地的转让条件,在项目未落实之前不允许向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的要限期收回,防止土地资源流失。
第四条在镇区工业园区内,外商或民营企业家独资或合资合作开发工业园,需要占用土地的,经镇政府(区办事处)严格审查后,采用预留土地、分期转让的办法办理,务求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一次性低价转让土地给外商或民营企业家。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用地单位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要进行项目调整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二)用地单位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三)用地单位不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园区内不准建设单家独院式农民住宅,在工业园区设立之前已建成的农民住宅要逐步搬出。
搬迁补偿费用可从市给予园区工业用地办证费的优惠中列支。
第七条园区内的土地纠纷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二)对于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三)对于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等在196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前已使用原农民集体的土地,迄今没有退还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后双方签订过协议等,其权属维持现状;(四)对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国家所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东府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8〕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松山湖片区规划融合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城市公共服务布局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土地开发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招商共享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交通基础设施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环境治理统筹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5日松山湖片区规划融合统筹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园区统筹组团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我市将以六大片区推动园区统筹组团发展。
松山湖与周边石龙、寮步、茶山、大朗、大岭山、石排六个镇(以下简称周边六镇)共同构成松山湖片区,承担了探索园区统筹组团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的重要使命。
为进一步发挥规划在推动片区园镇统筹发展中的统筹引领作用,根据《松山湖片区“1+6”统筹联动组团发展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结合松山湖片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目标。
围绕松山湖片区园镇统筹发展目标及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规划融合的思路方向、目标任务与行动抓手,指导片区下一阶段规划融合工作。
(二)突出重点。
突出规划融合的重点领域与重点区域。
强化园镇在产业、功能、交通、配套、空间、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融合。
将重要战略节点地区、园镇接壤区域等重点区域划定为特别政策地区,作为园镇融合的重点区域。
(三)有序推进。
规划融合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应结合松山湖片区实际,根据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处理好局部与整体、专项与系统的关系。
特别政策地区作为园镇融合的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开展规划融合试点工作,探索规划融合的经验做法,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东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8日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建设,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经认定后的园区,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对申请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实施产业准入目录管理,园区进驻企业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
产业准入目录包括创意产业类和配套服务类两部分。
(一)创意产业类根据现阶段我市产业升级需要,集中发展三大领域创意产业:1、设计研发。
重点发展与工业生产和计算机软件领域相关的设计研发行业,包括工业设计、产品研发、软件开发设计、模具设计、时尚设计、建筑(家居)与环境设计等。
2、文化创作。
包括出版发行、工艺美术、表演艺术、广播影视、广告、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新媒体、摄影摄像等。
3、咨询策划。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型商业、投资、教育、生活、消费等方面咨询策划服务的创意活动,包括专业咨询、专业服务、信息服务、市场调查等。
(二)配套服务类1、产业辅助配套。
包括:经纪、代理、检测、评估、鉴定、推介、咨询、拍卖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衍生品开发转化、电商服务、收藏展示等为创意产业提供支撑辅助的配套产业。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引言概述: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是指为了促进松山湖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资金支持、场地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帮助,以推动文创产业的创新发展和经济增长。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效果。
正文内容:1. 资金支持1.1 资金补贴: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资金补贴,用于项目研发、生产制作、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费用支持。
1.2 创业贷款:政府设立专项贷款基金,为有创业意愿的文创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其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1.3 股权投资: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有潜力的文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帮助其扩大规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场地扶持2.1 场地租金减免: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场地租金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2.2 孵化器建设:政府投资建设文创产业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基础设施支持。
2.3 创意园区建设: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文创企业入驻创意园区,提供良好的创作和交流环境,促进产业集聚效应。
3. 人才培养3.1 人才培训:政府组织各类培训班,为文创从业人员提供创意设计、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3.2 人才引进:政府鼓励优秀的文创人才来松山湖工作和创业,提供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和优惠待遇。
3.3 人才交流:政府组织文创企业间的人才交流活动,促进经验分享和合作创新,提升整体行业水平。
4. 知识产权保护4.1 专利申请支持: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保护创新成果。
4.2 法律援助:政府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文创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 市场推广5.1 展览会支持:政府组织文创产业展览会,为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的平台,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5.2 品牌推广: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品牌推广支持,包括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资源和资金支持。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松山湖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是一个集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于一体的高科技产业园区。
为了引领和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松山湖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创产业扶持政策,旨在促进创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鼓励创意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并发展。
为此,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首先,对于新注册的创意企业,政府将提供初始的资金支持。
这包括了贷款、补贴、创业基金等方面的支持。
此外,政府还将向创意企业提供免费的场地租赁服务。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创意产业园区内获得免费或大幅度减免的办公场地租金,减轻了初创企业的资金压力。
除了资金支持和免费场地租赁服务,政府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政府设立了创意产业培训中心,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和咨询意见。
这些培训和咨询服务旨在帮助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市场拓展能力以及创意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松山湖还注重培育和引进文化创意产业人才。
政府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提供合作研发项目的资金支持,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政府还设立了人才引进计划,向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意才华的人才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吸引他们到松山湖发展。
此外,政府还注重文化创意产业的对外交流合作。
对于与国内外相关园区和企业的合作项目,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并协助企业扩展国际市场。
政府还组织各类文创展览和交流活动,打造一个促进产业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总的来说,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为创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体系。
政府通过资金支持、场地租赁、培训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扶持和帮助。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松山湖文创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创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可以预见,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地和实施,松山湖将迎来更多的创意企业和创意项目,为区域经济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文创园)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东莞松山湖宣传文体局(以下简称宣传文体局)是松山湖的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创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应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文创园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二)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三)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东莞市、松山湖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文化产业占比60%以上;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文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有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及文明氛围良好;有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以及融资等公共服务;
(六)文创园实际投资额应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已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15家及以上,且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
(七)文创园的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八)规范运营一年以上。
第五条经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认定的文化产业类园区(基地),或经广东省文改办认定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东省文化厅认定的“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或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东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东莞市文
化产业基地”,直接授予“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文创园认定采取年度集中申报、统一认定的方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基地)管理单位均可申报,申报通知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向宣传文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近两年内无违规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五)园区(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园区(基地)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管理运营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八)园区(基地)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
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九)宣传文体局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以上(三)、(四)、(六)点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八条宣传文体局自收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发给受理回执;不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企业完善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第九条宣传文体局组织人员(可委托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包括资料核实与实地考察,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条通过审查的,由宣传文体局通过松山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宣传文体局反映或投诉。
宣传文体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宣传文体局将拟认定“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对象,由宣传文体局授予“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宣传文体局对文创园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12月,文创园运营主体应将文创园当年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送宣传文体局。
由宣传文体局负责组织对文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文创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宣传文体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文创园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文创园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文创园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六)文创园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文创园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宣传文体局。
如变更后不
符合文创园认定条件,由宣传文体局核报东莞松山湖管委会,撤销其“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文创园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文创园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文创园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文创园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宣传文体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3稿)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