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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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度。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

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

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标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备案民间融资利率一、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的立法现状2012年3月国务院将温州设为首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并且确定了金改的十二项任务,其中明确将“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列为十二项任务之首。

①浙江省政府对应出台12条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得以立项,并于2012年11月制定完成,并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其列入了浙江省2013年度立法二类计划立法项目,从而使其具备了提交人大会议投票表决的资格。

条例(草案)在体例篇章上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7条。

②如果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人大投票表决,届时,在无国家级和省级民间融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就将形成以《条例》为专门、直接依据,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国12条)、《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2011年8月)、《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12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为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据温州市官方统计,全市现有民间资金8000多亿至1万亿左右,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递增,大体相当于温州市2012年全年GDP的2.7倍之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济政办字〔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4〕5号印发)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借贷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积极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服务,公开收集和发布民间融资供求信息,组织融资双方实现直接对接,依法签订规范融资合同,支持和保护合法融资行为,培育和维护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在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平台作用,积极为民间融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民间资金提供顺畅的投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融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全市良好的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二、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一)建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并实施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主体通过政府规范发展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发布借贷信息,办理交易备案手续,依法开展融资活动,有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在我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但是,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出发点,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倡导发展合法融资,探索有效监管途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融资管理制度首页内容

融资管理制度首页内容

融资管理制度首页内容一、制度目的融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规划企业的融资活动,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合规、有效,并有效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以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融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所有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融资项目。

不适用于个别涉密融资业务,需另行商讨确定制度。

三、融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最高融资决策机构,负责融资策略的制定和审批;董事会设立融资委员会,负责具体融资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公司设立融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活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融资活动符合公司战略和财务需求,同时能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四、融资管理流程1、融资计划确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融资委员会,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用途等内容。

融资委员会负责审批和调整融资计划。

2、融资项目立项:根据融资计划,融资管理部门负责起草融资项目立项申请,包括融资方案、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内容,报融资委员会审批。

3、融资方案确定:融资管理部门与融资机构协商确定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等内容,签订融资合同。

4、融资执行:按照融资方案落实融资活动,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融资监督:定期对融资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融资风险,确保融资活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六、融资管理制度的优势1、规范性强:融资管理制度设立了明确的融资规范和流程,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风险控制精准: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活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3、效率高:融资管理制度简化了融资流程,提高了融资执行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4、信息透明:融资管理制度规定了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了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稳健性强:融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企业稳健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同类型的融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合规经营。

第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民间融资机构应依法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合规运营,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科学评估和管理风险,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机构的稳健经营。

第九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对机构内部业务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一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流程,防范内部失职行为,提高运营效率。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业务情况和风险提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部监管第十四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布监管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预警和处罚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保持商业信誉,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议事结果落实: 各成员单位按照 会议纪要的要求 ,积极落实相关 工作
工作例会制度
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地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参会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负责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会议内容:汇报工作进展、交 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信息共享机制
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会议成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的方式和渠道 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
制度保障
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议事规则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完善政策措施,为联席会议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人员保障
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议事范围
审议和决定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议和决定试点地区、试点单位和时间安排等重要事项 审议和决定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监管制度等重要事项 审议和决定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会议召集: 由联席会议 召集人负责
召集
会议议程: 确定会议议 题、时间和
地点
会议讨论: 各成员单位 代表发言, 讨论相关议
监督和评估:对试 点工作进行监督和 评估,及时发现问 题并加以解决,确 保试点工作的效果 和质量。同时,根 据实际情况对政策 措施进行不断完善 和调整,为后续的 推广工作提供经验 和借鉴。
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协调解决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促进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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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范的基本准则
(试行)
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健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一、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

2.合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3.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管理结构,包括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

4.建立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聘用、培训、辞职、薪酬、考核、晋升、奖惩等各方面内容。

(二)风险管理
1.针对企业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进行风险预估,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确定优先控制的重点风险。

(1)内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及职业操守、员工专业的操作规范和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因素;
与业务合作机构(包括担保机构、银行等)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审计等因素;其他内部风险因素。

(2)外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形势、宏观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因素;产业发展环境等经济因素;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安全稳定、社会信用等社会因素;
服务对象(资金出借方、资金借入方)基本信息、诚信记录、道德风险、资金实力等核心因素;
信息系统合规运作、安全维护等技术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其他外部因素。

2.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企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担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

(三)运营管理
1.建立确保公司合规运营的管理制度:职务分离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业务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

2.建立选择担保机构等配套合作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3.建立完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模式,涵盖资金结算及监督的各个环节,包括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账户开设、资金拨付依据和程序、还款资金划拨以及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监督等方面。

4.建立投融资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

(四)信息管理
1.建立规范信息登记、收集、发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度,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3.建立业务运营、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及管理办法(详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IT系统指
标及验收标准)。

4.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风险预警(针对服务对象)制度。

二、规范文本
(一)与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合作方的合同范本。

(二)资金出借方基本信息登记表范本。

(三)资金借款方基本信息登记表范本。

(四)出借方和借入方正式借款合同范本。

(五)资金拨付依据或凭证范本。

(六)关于提供投融资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的合同范本和相关辅助登记材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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