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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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是保障师生健康的重要工作,对于学校的发展和教育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卫生管理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的基本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卫生工作的管理责任。

校长是学校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卫生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二、学校卫生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卫生设施建设,保证师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学校卫生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卫生知识讲座、卫生标语宣传、卫生教育主题班会等形式,加强对师生的卫生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学校卫生检查与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检查与监督机制,定期对学校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可以邀请卫生监督员或卫生专家对学校的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及时公布卫生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学校卫生应急处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药品,并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六、学校卫生工作考核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卫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学校可以根据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七、学校卫生工作奖惩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奖惩机制,对卫生工作出色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卫生工作。

2024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二篇)

2024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二篇)

2024年学校卫生工作条关于学生体质健康及学校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需密切关注,并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工作。

二、加强中小学生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以提升其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应依据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纳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为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确保资金到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负责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及常见病矫治,并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以下学校卫生工作任务:1. 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学生生长发育、健康状况及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2. 制定相关疾病的防治计划;3. 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4. 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保障学生健康。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监督;2. 监督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3.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行使上述部分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应设立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颁发证书。

卫生监督员负责执行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需出示证件,并有权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情况,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

同时,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条例
1.负责制定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确保学校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学校的卫生设施、卫生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

3.组织学校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

4.监督学校内外环境卫生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问题,确保学校环境的清洁、整洁、卫生。

5.与学校教职工合作,制定并执行疫病预防及控制方案,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

6.协助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学生体检活动,及时发现学生身体健康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指导。

7.负责学校食堂卫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校园餐饮安全,并组织学生进行饮食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8.负责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并执行学校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9.与社会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等信息,做好应对和处理工作。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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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要求(最新完整版全国通用)

学校卫生要求(最新完整版全国通用)

卫生标准:一、卫生区:1、在楼体周边的卫生区边沿儿到楼体墙。

地面、绿地清扫干净,无纸塑、树叶等杂物,2、路牙台阶下、花池水池周边、路面接缝、便道花砖缝隙等要清扫到位,无积土或其他杂物。

3、电话亭子、垃圾筒要擦拭干净,无灰尘,及时清理垃圾筒内垃圾,更换垃圾袋,垃圾筒内垃圾不得超过垃圾筒体的二分之一,垃圾筒下及周边不得有散落垃圾。

二、教室:1、桌椅、书本、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墙面张贴规范(严禁在涂料墙面张贴)。

2、地面、墙裙、窗台擦拭干净,无纸塑等杂物。

3、窗户玻璃内外干净光洁,纱窗、窗帘完好干净。

4、教室门擦拭干净,不得有污垢及胶带粘贴等。

5常开窗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6、教室所对室外楼道卫生要求同2、3条。

三、宿舍:1、地面、墙裙、窗台、门窗擦拭干净(每天拖地不少于两次),粘贴规范。

2、不允许堆放垃圾,卫生工具摆放整齐。

3、铺面、床上物品、床下物品、橱顶叠放规范,摆放整齐划一。

4、宿舍文化高雅、规范。

5、做好开窗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6、做好安全环节,锁门,锁橱柜,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部分处理规定:1、卫生区时刻保持整洁,不能出现卫生死角,出现一处卫生死角扣班主任30元,相应年级负责人20元,教育处负责人员10元。

所负责卫生区出现纸屑1处,扣班主任10元,相应级部主任、德育副主任5元,教育处负责人员3元。

2、所负责垃圾箱,保持整洁,垃圾不能超过1/2,超过一次扣班主任10元。

严禁各班向其他班级卫生区内的垃圾桶内倒垃圾,一律拿到垃圾堆放处,违者一次扣班主任10元。

垃圾箱附近不能有散落的垃圾,要求与卫生区一致。

3、做好对学生的教育,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发现一例乱扔垃圾现象,给予学生本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回家反思两周的处理,在学校曝光台曝光。

所在班级出5人,校园执勤3天,作为学校的卫生整改员,佩戴标志,负责学校校园的卫生检查,提升,所在年级部派专人负责全程指导。

4、宿舍内务出现一例不值日现象,班主任陪同学生停课整顿出现整体内务严重不行,第一次全校通报,第二次(男或女)停课整顿,主要责任人(宿舍长、值日生)回家反思,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全程陪同,不少于0.5天。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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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所有人员
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学生、教职工、临时工等。
工作原则
01
02
03
预防为主
学校卫生工作应以预防为 主,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康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科学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应遵循科学 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 技术进行指导和评估。
全员参与
学校卫生工作需要全体人 员的参与,包括学生、教 职工、家长等,形成合力 ,共同推进。
评价方式
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如问卷调查、观 察、测试等,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 况和知识水平。
评价反馈
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反馈评价结果,指 导他们改进健康行为和提高健康素养 。
持续改进
根据评价结果,不断调整和改进健康 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04
环境卫生
校园环境卫生
1
校园内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无污水、无污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汇报人: 2023-12-2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管理 • 健康教育 • 环境卫生 • 学生健康管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 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康
学校卫生工作的目的是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校 园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提高健康素养
将学生的体检结果记录在 健康档案中,便于对学生 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和管 理。
学生心理健康辅导
心理健康评估
通过心理测试、访谈等方式,评估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潜 在的心理问题。
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针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解 决心理困扰。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开设课程等方式,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学 生的心理素质和自我调节能力。

2023年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校的整体形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是建立清洁、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教职工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增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学校应当保持校园内外卫生整洁,周围环境干净,草木繁茂。

第八条学校应当提供适宜的储存、处理生活垃圾的场所,垃圾分类收集。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用餐区域,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证学生的健康。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卫生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确保校园环境卫生。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保证植被的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园美化活动,倡导文明行为,禁止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教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检查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卫生委员会,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环境卫生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破坏校园环境行为的,将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校园、班级清洁卫生条例(五篇)

学校校园、班级清洁卫生条例(五篇)

学校校园、班级清洁卫生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校园环境的整洁和保持学生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校园的清洁工作分为日常清洁和定期清洁两个部分。

第三条:日常清洁包括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

每天由校园清洁人员负责保持卫生,学生要自觉维护学校环境的整洁。

第四条:学生应保持自己的座位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并定期清理自己的书包和课桌。

第五条:定期清洁包括整理图书馆书籍、清洁景观设施、修剪植物、清理垃圾等工作,由学校组织学生和教工参与。

第六条:学校将定期开展校园环境清洁日活动,全校师生一起清理校园垃圾,增强环保意识。

第七条:校园内禁止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违者将被处罚。

第八条:班级清洁由班级内务干部和所有学生共同负责。

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九条: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每天穿戴整洁,保持头发清洁,保持指甲的整洁。

第十条:学校将重点培养学生的环保和卫生习惯,定期开展环保知识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对环保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一条:学校将定期组织校园环境评选活动,表彰校园环境维护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班级。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警告、批评教育、记过、留校察看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

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学校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修订方案。

学校校园、班级清洁卫生条例(二)学校校园卫生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校园卫生条是为维护学校环境整洁、提高校园卫生质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体师生和工作人员。

第二条学校校园卫生条的宗旨是倡导文明、健康、环保的校园卫生习惯,培养学生爱护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学校校园卫生条应当与其他学校规章制度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二章校园环境卫生第四条学校校园应保持整洁、干净、无异味,维护校园环境的美观和舒适。

第五条学校校园应定期进行清扫,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体育场馆等校园各个区域。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二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二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指制定和实施学校卫生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的一些内容:1. 学校卫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学生健康,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生活质量。

2. 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确定卫生工作的职责和权限,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卫生职责。

3. 学校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规定学校应建设和维护的卫生设施,如厕所、饮水设施、洗手设施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4. 学校卫生宣传教育:组织学校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和教职工对卫生知识和卫生习惯的认识和重视。

5. 学校卫生监测与评估:建立卫生监测体系,定期对学校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6.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校食堂和食品供应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制定食品采购、储存、处理和销售的相关管理制度。

7.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学校内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管理,如垃圾分类、害虫防治等。

8.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但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二)是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是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一份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____字的工作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卫生工作条,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二条本工作条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和教职工,学校卫生工作以预防为主,保障学校师生健康。

第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卫生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学校卫生服务网络。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卫生素养,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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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卫生部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 1990-06-04
【生效日期】 1990-06-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
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
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
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

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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