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019.2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学校卫生工作计划3、指导思想2019年新的学期开始了,在倡导“推动均衡化教育,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三个代表”为中心,求真务实,认真开展学校的各项工作。
学校的卫生工作,仍然以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为前提,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抓好学生素质教育及养成教育,抓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抓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流行性疾病的预防,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配合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二、卫生工作的具体开展:预防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
1.对全体学生进行视力的检查,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开展一次防近视宣传。
2.对学校健康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对全校学生进行期终健康教育测试。
3.对本学期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及其他各种表格、资料的汇总、积累整理。
4.做好师生晨检工作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校报等宣传方式教育学生,引导学生,要让学生了解更多的卫生常识,懂得怎样去预防疾病,学会自我保。
平时做好详细记录,了解掌握学生生病情况,发现疫情随时上报,为了预防各种传染病流行,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坚持做好预防消毒工作。
学校师生的健康直接影响到正常的教学,开学后加强宣传工作,开窗透气,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
并印发有关宣传资料发到各班宣传,广播上也宣传,避免传染病在学校传播流行。
这学期预防工作要根据不同的季节,和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加以预防,配合上级医疗部门,协调完成好各方面工作。
5.培养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继续利用广播,宣传栏和上课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课。
注意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从低年级的学生抓起,教会低年级的眼保操。
训练学生的言谈举止要文明大方,讲礼貌。
行、走、坐、立都要有一个较好的精神风貌。
讲清洁,爱卫生,并且教育学生热爱学校,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和发扬主人翁精神,维护好学校的环境秩序,把学校建成幽雅美丽的学习场所及生活的摇篮,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学校,使自己健康成长。
学校的卫生工作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卫生工作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卫生保健老师为成员,负责全校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2. 学校设立卫生工作小组,由各班班主任、生活老师、卫生保健老师组成,负责班级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学校各部门、各班级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卫生工作。
三、卫生工作内容1. 环境整治(1)学校要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整治,绿化、美化校园,提高校园环境质量。
(2)学校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垃圾分类教育,提高师生的环保意识。
2. 班级卫生(1)班级要设立卫生委员,负责班级卫生的日常管理。
(2)班级要制定卫生值日表,实行轮流值日制度。
(3)班级要加强课间操、眼保健操的管理,保证学生锻炼时间。
(4)班级要定期进行卫生大检查,对卫生状况良好的班级给予表彰,对卫生状况不良的班级给予批评。
3. 个人卫生(1)师生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
(2)师生要遵守饮食卫生规定,不食用过期、变质、有害食品。
(3)师生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1. 定期检查制度学校要定期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责任制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的卫生职责,确保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3. 奖励制度学校要对在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 惩罚制度学校要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卫生工作培训与宣传1. 学校要定期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2. 学校要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形式,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卫生素养。
六、卫生工作档案管理1. 学校要建立卫生工作档案,记录卫生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
2. 学校要定期对卫生工作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学校落实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落实卫生工作制度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是孩子们成长的乐园。
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及学校形象的塑造。
为了营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卫生的校园环境,使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需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卫生组织,明确职责分工1.学校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政教主任、卫生保健教师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
2.设立卫生工作班级责任制,班主任为班级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学生为卫生工作直接参与者。
班级卫生工作具体分工到人,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二、制定卫生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落实1.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卫生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2.班主任根据学校卫生工作计划,结合班级实际,制定班级卫生工作计划,明确班级卫生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学校定期组织卫生工作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
三、加强卫生教育,提高卫生意识1.学校要将卫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育、主题班会、宣传栏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
2.学校要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邀请专业医生或卫生工作者授课,提高师生的卫生素养。
3.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如宣传栏、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卫生观念。
四、落实卫生措施,确保校园环境卫生1.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设施,保障卫生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如:配备足够的垃圾桶、洗手池、消毒设备等。
2.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明确卫生工作时间和内容,确保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如: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等。
3.学校要加强卫生检查,设立卫生检查小组,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操场等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4.学校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及时报告疫情,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创卫学校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实行科学管理、群众参与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学校卫生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发展。
第三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和学校卫生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卫生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部门、各班级应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应设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卫生保健教师、总务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等为成员。
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和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卫生保健室,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校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保健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班级应设立卫生委员,负责本班级的卫生工作。
卫生委员应由关心同学、有责任心、具备一定卫生知识的学生担任。
第八条学校应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卫生工作,检查督促卫生工作的实施。
三、卫生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师生的卫生素养。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学校应改善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定期检查教室、宿舍、食堂、卫生间等场所的卫生状况,确保学校卫生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建立传染病预防制度,及时报告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学校卫生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学校卫生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卫生工作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班级的卫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班级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学校园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园卫生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园师生的身心健康,营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学校园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学校园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
2.设立学校园卫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卫生工作人员。
三、卫生管理1.学校园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到位。
2.学校园内各类场所要保持整洁,定期清扫,防止蚊虫滋生。
3.学校园内食堂、宿舍、教室等场所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4.学校园内要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定期进行消毒、灭菌,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
5.学校园内要加强环境卫生教育,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卫生检查与评价1.学校园内设立卫生检查小组,定期对各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学校园内实行卫生考核制度,将卫生工作纳入各部门、班级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3.学校园内定期开展卫生工作总结,对表现优秀的部门、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卫生培训与宣传1.学校园内定期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师生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2.学校园内加强卫生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
六、卫生应急预案1.学校园内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学校园内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七、卫生工作保障1.学校园内保证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卫生设施完善,卫生用品充足。
2.学校园内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八、法律责任1.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班级和个人,学校园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学校园卫生工作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校师生共同努力,携手共创美好校园。
【2018-2019】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word版本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990年6月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参加测试的公民
6个月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57号)
省、市共同组织,市级组织报名、收费测试,省发证。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2.《河北省语言文字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冀教督[2016]6号)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无
不收费
0211010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和教育交流处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 1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全市中小学校
无
不收费
0211014
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
行政检查
市教育局
信管中心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冀教督字[2011]5号)
全市中小学校
无
不收费
0211015
违法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3
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处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4
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普通中学卫生工作制度

普通中学卫生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营造整洁、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水平,遵循教育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规范管理。
第三条我校卫生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人,确保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二、卫生管理第四条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室内卫生、教学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学生个人卫生要求:保持口腔、面部、头发、指甲清洁,养成勤洗手、勤换衣物、勤洗澡、勤理发、勤修剪指甲的良好习惯。
第六条环境卫生要求:保持教室、宿舍、食堂、操场等场所的环境整洁,垃圾及时清理,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第七条室内卫生要求:教室、办公室、宿舍等室内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地面干净整洁,桌椅、门窗、墙壁、玻璃清洁,无蛛网、积尘、痰迹、垃圾等。
第八条教学卫生要求:教师要关注学生的视力健康,合理布置作业,定期检查学生视力,纠正学生不良坐姿。
三、健康教育第九条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师生员工的卫生意识,普及预防疾病、科学膳食、体育锻炼等方面的知识。
四、卫生检查与评价第十一条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操场等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设立卫生评比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班级、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卫生工作不到位的班级、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每学期末进行卫生工作总结,对学期卫生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卫生工作水平。
五、防疫工作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十五条定期对学校环境进行消毒,加强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通风换气,预防疾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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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990年6月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
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