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导论

❖ 2、19-20世纪初,发展时期
❖ 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十月革命胜利以及1928年《白里安—凯 洛哥公约》的签定—— 互不侵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3、20世纪中至今,深入发展时期
❖ Subjects (actors) of International Law
(1)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2)can enter into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3) can make international claims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 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 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 The principle concerning the duty not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granted to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law also has endowed them with responsibilities. In particular, following the Nürnberg Charter (1945) and the subsequent establishment of a tribunal to prosecute Nazi war criminals, individuals have been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been directly liable for breach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rrespective of domestic legal considerations.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3.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破坏了近代国际法新确 立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 (三)从第一次世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结束的1919~1945年是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法过渡的特殊时期.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来.
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一)科学技术的惊人进步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 了机遇和挑战: 1. 使原有的国际法诸领域产生了新问题,如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等. 2. 产生了许多国际法原先没有包括的新内容,如 外层空间,南极大陆的地位及其开发利用等. (二)现代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 1. 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 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 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三,中国与国际法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对外关系的记载. (二)古代的零散的国际法规则未能演变为具有 中国特征的近代国际法. (三)最早将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的是林则徐. (四)第一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近代西方国际法 学说传播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万国 公法》 公法》.
第一部有完整内容结 构的国际法著作. 国际法之父:Hugo 国际法之父:Hugo Grotius(1583Grotius(15831645), 164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1625年). 1625年). 何勤华等译:《 何勤华等译:《战争 与和平法》 与和平法》,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5年. 民出版社,2005年.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司法判例 (三)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是一部关于国际法基础原理、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国际法的法源、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等方面的国际法专著。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由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约翰内斯·斯塔克(Johannes Stark)撰写而成,著作的中文版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本文就是该书的简要介绍。
一、国际法基础原理国际法的基础原理是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国际关系的互惠原则以及国际公法上的义务。
国际法的基础原理决定了国际法的特性和框架,使国际法具有独特性和高度的规范性。
同时,基础原理也是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解释的根本依据。
三、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少数民族和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的互动是国际法实施的主要渠道。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行为方式和责任。
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国际组织的行为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国际法的法源国际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学说和国内法。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最高形式,成为国际法规则的标志性事件。
国际惯例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行为习惯和规范。
国际法学说是指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内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包括领土主权、领海主权、国家免责原则等。
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一般遵循国际公认的解释原则、法理原则和实际操作原则。
六、国际法的发展和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包括全球化、多极化、信息化、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等领域。
保护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国际法近年来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和推进。
总之,《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是一部权威的国际法专著,对于研究国际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 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根本的问 题在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两个问题,一 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 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使国 际法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nations) ,即万国法 3、International law 1870年英国学者
边沁正式提出国际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清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 的力量。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rd) §101(1987)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通过国内立法使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如英国、比利时; 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有效力, 不需要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如日本、法国 和德国; 3、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 “非自动执行条约”,前者不需经过立法 非自动执行条约” 程序即可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后者则需 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以被法 院适用。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学习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学习难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
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
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
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1概念: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⑴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⑵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⑶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⑷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实施机关。
3与相关法学的关系⑴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法主要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⑵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⑶与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一门以国际法理论、规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它系统地研究国际法的一般的和理论性的问题国际法按照一定的要求应用国际法学的原理和研究成果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1古代国际法:⑴总述:古代是资本主义以前时期,受物质生产水平的限制,当时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
⑵产生原因:经常性的国际交往,产生了对这种交往的规则和制度的需求,逐步形成这种规则制度。
⑶表象形式: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涉及外国人地位和海洋的规则2中世纪国际法:处于资本主义以前时期,这个时期的国际法以分散的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为表现形式。
海洋地位方面有一些实践~~~~~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产生了领事和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制约发展原因:西欧还没有产生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
3近代国际法: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持续30年)状况特点:⑴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平等、国家主权的原则被提出了。
⑵国家的战争权:承认国家具有战争权⑶各部门的变化发展:①领土17、18C大部分时间,领土转让是在国王之间进行的。
18c末领土变更出现公法性质,出现新概念和制度,如:a 租借、对“无主地”的“先占”。
b边界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国际航行制度。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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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名词解释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
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
(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
(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
(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
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
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显然这两项是不能与国际习惯和条约相提并论的,它们并非国际法
的渊源,而是一种证据或证明材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愿意是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既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实际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既善良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没有提到国际组织的决议,原因之一可能是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这样重要。
七、准条约、软法。
4、试以实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理。
答:(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上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有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分为国际优先说和国内优先说国际优先说强调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否定了国家主权,国内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对外政策,强调国家绝对主权。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法律体系,两者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也不同,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也不同。
二元论是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
(二)根据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经过“采纳”或“纳入”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或者经过“转化”把它的内容制订为国内法规则。
1. 有的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
如美国,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即无需经过特别立法就有效力和非自动执行,即必须经过特别国内立法才在国内有效力,后法优先于条约。
英国宪法规定,条约如果影响私人权利,或者如果其实施需要改变法律,就需要国会通过一个予以实施的方案,或者在需要时通过对法律加以所要求的改变的立法,才能在国内获得效力。
比利时几乎所有条约特别是涉及公民的私人地位的,必须经过立法的程序。
2. 条约和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宪法规定其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可由法院加以适用,如瑞士、美国的自动执行条约、日本、意大利。
3. 条约或者习惯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有的国家主张国内法优先,如英国、荷兰;有的主张条约和习惯法优先,如比利时主张条约优先即使国内法在后,法国以互惠为条件主张条约优先还有希腊。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国际法基本原则 P5)
答:(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
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维护国家主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
因为领土是
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其主权。
领土的完整性如不能得到保证,主权也无法维持。
(二)互不侵犯。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思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四)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是平等,既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国际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第二是互利,即只有注意实质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协调。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地相处,其中包括采取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2. 和平地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
3.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6、试述《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一)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
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中规定的七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是: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用这种方法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各当事方应商定适当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用当事方商定的方法加以解决。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事务。
每一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转移之权力,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4.国际合作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合作的方面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履行,并消除一切种族上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
依照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
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每一国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各国应一秉承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三)同时宣言还指出,每个原则都要在解释和实施上和其他原则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