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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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3.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破坏了近代国际法新确 立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 (三)从第一次世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结束的1919~1945年是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法过渡的特殊时期.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来.
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一)科学技术的惊人进步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 了机遇和挑战: 1. 使原有的国际法诸领域产生了新问题,如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等. 2. 产生了许多国际法原先没有包括的新内容,如 外层空间,南极大陆的地位及其开发利用等. (二)现代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 1. 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 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 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三,中国与国际法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对外关系的记载. (二)古代的零散的国际法规则未能演变为具有 中国特征的近代国际法. (三)最早将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的是林则徐. (四)第一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近代西方国际法 学说传播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万国 公法》 公法》.
第一部有完整内容结 构的国际法著作. 国际法之父:Hugo 国际法之父:Hugo Grotius(1583Grotius(15831645), 164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1625年). 1625年). 何勤华等译:《 何勤华等译:《战争 与和平法》 与和平法》,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5年. 民出版社,2005年.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司法判例 (三)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是一部关于国际法基础原理、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国际法的法源、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等方面的国际法专著。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由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约翰内斯·斯塔克(Johannes Stark)撰写而成,著作的中文版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本文就是该书的简要介绍。

一、国际法基础原理国际法的基础原理是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国际关系的互惠原则以及国际公法上的义务。

国际法的基础原理决定了国际法的特性和框架,使国际法具有独特性和高度的规范性。

同时,基础原理也是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解释的根本依据。

三、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少数民族和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的互动是国际法实施的主要渠道。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行为方式和责任。

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国际组织的行为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国际法的法源国际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学说和国内法。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最高形式,成为国际法规则的标志性事件。

国际惯例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行为习惯和规范。

国际法学说是指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内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包括领土主权、领海主权、国家免责原则等。

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一般遵循国际公认的解释原则、法理原则和实际操作原则。

六、国际法的发展和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包括全球化、多极化、信息化、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等领域。

保护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国际法近年来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和推进。

总之,《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是一部权威的国际法专著,对于研究国际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 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根本的问 题在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两个问题,一 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 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使国 际法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nations) ,即万国法 3、International law 1870年英国学者
边沁正式提出国际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清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 的力量。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rd) §101(1987)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通过国内立法使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如英国、比利时; 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有效力, 不需要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如日本、法国 和德国; 3、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 “非自动执行条约”,前者不需经过立法 非自动执行条约” 程序即可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后者则需 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以被法 院适用。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学习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学习难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

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

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

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1.1 国际法的定义和概念1.2 国际法的特点和功能1.3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1.4 国际法的分类第二章主权与国际法2.1 主权的概念和特征2.2 主权与国际法的关系2.3 国家主权的限制2.4 国际法对主权的保护第三章国际法的形成和适用3.1 国际法的形成渠道3.1.1 国际惯例法3.1.2 国际条约法3.2 国际法的适用原则3.2.1 国内法优先原则3.2.2 国际法优先原则3.2.3 平等主义原则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国家的地位和权利4.2 国际组织4.3 非国家主体第五章国际法的责任5.1 国际法的违约责任5.2 国际法的非法行为责任5.3 个人的国际法责任5.4 国际法责任的实施第六章国际法的争端解决6.1 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6.2 仲裁解决争端6.3 国际司法解决争端6.4 国际法解决争端的现状和前景第七章国际人权法7.2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7.3 国际人权机构和程序7.4 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法第八章国际经济法8.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8.2 国际贸易法8.3 国际投资法8.4 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九章国际环境法9.1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9.2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9.3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环境保护机构和程序第十章国际人道法10.1 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历程10.2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10.4 国际人道援助机构和程序结语通过学习本教学大纲,学生将能够全面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形成渠道和适用原则,并熟悉国际法的主体、责任和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学生还将对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人道法有所了解。

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学生将提高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未来从事相关国际事务的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1概念: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⑴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⑵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⑶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⑷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实施机关。

3与相关法学的关系⑴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法主要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⑵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⑶与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一门以国际法理论、规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它系统地研究国际法的一般的和理论性的问题国际法按照一定的要求应用国际法学的原理和研究成果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1古代国际法:⑴总述:古代是资本主义以前时期,受物质生产水平的限制,当时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

⑵产生原因:经常性的国际交往,产生了对这种交往的规则和制度的需求,逐步形成这种规则制度。

⑶表象形式: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涉及外国人地位和海洋的规则2中世纪国际法:处于资本主义以前时期,这个时期的国际法以分散的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为表现形式。

海洋地位方面有一些实践~~~~~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产生了领事和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制约发展原因:西欧还没有产生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

3近代国际法: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持续30年)状况特点:⑴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平等、国家主权的原则被提出了。

⑵国家的战争权:承认国家具有战争权⑶各部门的变化发展:①领土17、18C大部分时间,领土转让是在国王之间进行的。

18c末领土变更出现公法性质,出现新概念和制度,如:a 租借、对“无主地”的“先占”。

b边界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国际航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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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性 1、国际习惯而言: ⑴国际法优先 ⑵国际习惯优先 2、条约而言 ⑴条约优先 ⑵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国际习惯法:相关领域直接适用 2、国际条约:并入式和转化式两种并存
• 习题练习
• 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 )。 •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 2、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 •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 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 3、国际法的渊源有( ) •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司法判例
•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系国内法中通 行的一般法律原则 • 四、重要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 五、国际司法判例 • 六、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 第三节 国家法的编纂 • 定义:国际法的法典化 • 一、全面法典化和分类法典化 • 二、民间编纂和政府间编纂 • 1、民间编纂:边沁 • 2、政府间编纂:
• 4、在国际法渊源中,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是( ) •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司法判例 • 5、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正确的 选项有哪些(ABD) • A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处于一个法律体系,国 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 B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处于一个法律体系,国 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 C国际法与国内法处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 体系,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义务 • D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处于两个独立的法律 体系,不会相互影响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二、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调整国家之间,还包括国家间组织以及 争取独立的民族相互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原则和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 ⑴调整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⑵国家参与制定:
• • • •ຫໍສະໝຸດ • • •• ⑶实施主要靠国家主体本身 • 三、国际法的性质 • 1、法律性:是不是法?具不具有约束力? 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 2、普遍性 •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 一、国际习惯:不成文法 • 二、国际条约:成文法,具有缔约能力的 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绳而缔约的 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 3、争取独立的民族 • 4、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一、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使用——一致性 • 1、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 • 主要体现被直接适用 • 2、条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 • ⑴并入形式 • ⑵转化形式
• • • • • • • • • •
• ⑴两次海牙会议 • ⑵国际联盟 • ⑶联合国 • 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 • 一、概述 • 1、定义:依国际法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行为者。 • 2、特征: • ⑴独立参加者 • ⑵权利义务直接承担者 • ⑶参与国际事务的行为者
• • • • • • • • •
二、国际法的主体:3个 1、基本主体:国家 ⑴主权者 ⑵被规范的基本对象 ⑶制定、发展和遵守、实施国际法的基本 主体 2、重要主体:国际组织 ⑴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 ⑵被规范的基本对象 ⑶制定、发展和遵守、实施国际法的基本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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