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解析预售合同纠纷损失认定问题

合集下载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
有观点认为开发商在建筑施工图中设计有装饰 钢梁,但在沙盘展示和合同中却没有,故意 隐瞒了情况,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反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 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 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者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 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 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 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 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 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 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 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 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 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结论:在此案例中,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在履行和同的阶段由 于开发商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而产生纠纷,故应认定为其承 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
• 《合同法解释(二)》于2009年2月9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公布,自2003年6 月1日起施行。
判例:
1、段X慧诉滕X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内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后仍 不明确 2、陆山与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案 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 条,如何认定宣传资料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纠纷解析与处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纠纷解析与处理

案例一: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事实经过: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某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批货物,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严重延误了甲方的生产计划,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相关订单,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该案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可以认定为违约行为。

甲方因此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对于甲方来说,在此类情况下,首先应与乙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或拖延解决,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问题。

在对乙方提起诉讼之前,甲方应详细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交付延误的证据、经济损失的证明等,以便能够在法院中充分证明乙方违约行为及甲方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解除引发争议事实经过: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某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并按一定标准和数量交付成品。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出现了多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给客户,且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后续处理。

甲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在该案例中,乙方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交付进度,乙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违约。

甲方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建议:对于甲方来说,在此类情况下,首先应与乙方协商解决质量问题,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乙方未能解决问题或拒绝赔偿,甲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评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项目,甲公司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资金,乙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运营。

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甲公司出资3000万元,乙公司出资2000万元。

合同还约定,项目运营满三年后,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乙公司也按约定进行了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营。

然而,在项目运营满三年后,双方在收益分配问题上产生了纠纷,乙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给甲公司。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作为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运营方,在项目运营满三年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给甲公司。

乙公司拒绝分配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收益200万元。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给甲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收益200万元。

3. 合同的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项目运营满三年后,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某、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某、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某、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林锋李文丰伟【审理法官】安林锋李文丰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某;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温某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温某【当事人-公司】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新洲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1、一审2020年1月6日开庭笔录记载:温某陈述“2019年6月18日交付首付款后,万达地产公司没有通知温某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万达地产公司陈述“当时温某不签,称合同贷款有问题,要求贷款签下来再签;并称认购协议已经通知6月18日签合同,没有必要再通知签订合同,是她不签,我们才邮寄给她"。

2、一审2020年1月17日开庭笔录记载:万达地产公司陈述“需要草签和购房协议的话是以前的做法;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二维码)生成于6月18日之后,8月之前"。

关于温某是否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一节,温某称“找了浦发银行,但记不得是哪天了"。

3、2019年7月24日,万达地产公司通过EMS邮寄送达温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该《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印有二维码。

法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案由: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商与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物业对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收取了物业服务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不够透明,存在浪费现象。

二、争议焦点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与物业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产生争议。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拖欠及乱收费问题产生争议。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透明度及是否存在浪费现象产生争议。

三、法院审理1. 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服务。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物业管理费收缴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论文(3篇)

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件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房地产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等,旨在为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纠纷;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纠纷也随之增多。

房地产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等多个方面。

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件为案例,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期为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乙公司,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付房产时,甲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产。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关系分析(一)合同关系1. 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故合同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产,构成违约。

(二)物权关系1. 房屋所有权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过案例解析预售合同纠纷损失认定问题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的所有当事人信息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2009年4月17日,被告张少涵与原某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签订《某小区认购合同》,约定张少涵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并于当日支付了18万元首付款。

后某实业公司未修建房屋并进入了破产程序。

2009年9月12日,原告张多媛(乙方)与张少涵(甲方)签订《预购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预购的诉争房屋(下同)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参与该房的处置权,今后更改户主名字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更名。

协议签订后,张多媛按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张少涵将《某住宅小区内部认购合同》原件和收款收据交给张多媛。

2010年4月19日,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接某实业公司上述拟建而未建的楼盘。

张少涵于2010年7月21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张多媛全权处理上述某小区房屋。

2010年8月22日,张多媛代张少涵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预约协议》,约定:张少涵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原某实业公司拟修建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某街的“爱屋及家”项目房屋一套。

2011年10月11日,张少涵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上述《购房预约协议》所确定的房屋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包括被告向原某实业公司交纳的18万元,未付房款为102万元)。

张少涵一直未履行《预购房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并于2013年4月11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接房手续,将房屋进行装修。

张多媛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预购房转让协议,并同时要求退还合同转让费及赔偿房屋的购房差价损失。

靳双权律师意见观点:
本案中,因张少涵恶意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多媛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张多媛是否存在期待利益损失以及如何计算该损失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中因张少涵恶意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多媛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张多媛的损失。

理由是:守约方在交易活动中,实际支付的资金是明确的,一旦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恢复到最初状态,守约方在交易活动中的资金被违约方占用,给守约方造成最直接的损失即是资金占用损失,按照通行作法,资金占用损失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因张少涵恶意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多媛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市场价值与购买成本之间差额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由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是否完成修建、升值和贬值有充分考虑。

因此,在诉争房屋完成修建并存在巨大增值的情况下,被告恶意违约,企图通过占有房屋来获得房屋的巨大增值的行为应当得到遏制,按照房屋市场价值与购买成本之间的差额来计算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违约方期望基于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将不复存在,有利于减少恶意违约情况的发生。

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更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的损失之一。

一、期待利益损失的认定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而有权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目前,我国合同法在对期待利益损失予以认可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限制,即期待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确定期待利益损失时,需把握三点:第一,期待利益的依据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第二,期待利益损失系因违约方的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三,期待利益损失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首先,原告张多媛与被告张少涵签订的《预购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有效,被告张少涵应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张多媛更名。

其次,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行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更在接房后进行了房屋装修,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了双方转让协议的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再次,原、被告解除合同时,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购买成本,房屋出现增值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合同订立时违约方即被告是否可以预见到。

本案中,原告张多媛与被告张少涵签订的《预购房转让协议》中关于“……双方达成协议后,该购房所有权就与甲方无关,被告不参与该房的处置权。

无论该房是否修建、升值或贬值都与甲方无关……”的约定,可以明显看出被告张少涵对房屋增值(价差)是预见到的。

此外,原告张多媛在购买预购房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当时的开发商已进入破产程序),房屋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对风险与利益都经过充分考虑后达成的。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应当认定原告张多媛存在期待利益损失。

二、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
本案中,在确定原告存在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期待利益损失,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商品房成交量和成交价节节攀升。

尤其是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房价在短时间内成倍增涨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房屋增值空间巨大,少数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恶意违约,然后再以更高的价格与他人成交或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必然会给诚信守约方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法律不对守约方予以充分保护,则可能导致人们误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成本低廉而盲目追求利益至上,对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

由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本案中,对期待利益的计算标准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时的房屋市场价值与购买成本之间的差额损失来计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按照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守约方的损失。

靳双权律师更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在房价快速上涨时期,如果按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守约方的损失,资金利息损失必然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违约方则可以从中获取较大利益,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从而可能出现鼓励违约行为的负面价值导向,采用此种方法计算损失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应予纠正。

为最大限度减少违约获利现象的发生,倡导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采用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时的房屋市场价值与购买成本之间的差额来确定损失赔偿额较为公平合理。

靳双权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