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土地、耕地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占用国家农用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超过百亩以上规模,情节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四、占用土地后建筑构筑物未经国土资源依法审批的,拆除该建筑构筑物,处罚金。
五、违法占用土地,造成重大损害的,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以严厉的刑罚。
以上便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的介绍。
特此声明,如有任
何疑问,请一定要提前咨询当地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确保自身安
全及合法权益。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作者:付金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1期摘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园地虽未被列举性地提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园地的性质可知,园地与耕地、林地、草原皆为农用地,其入罪标准,可参照耕地、草原的入罪标准,掌握在10亩以上。
关于严重破坏园地标准的判定,在目前暂无规范的情况下,可通过采纳专家意见作为定罪依据。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园地入罪标准严重破坏[案例一]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平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承包了安平高速十二标五峰山隧道洞渣清理工程。
为堆放石渣,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村一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城关镇金花村坝河西岸园地(茶园)19.985亩。
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租金后,即将安平高速五峰山隧道移出的四万余立方石渣堆放在所租地块中。
2015年4月27日,经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违法占用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本一组园地(茶园)面积17.895亩,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
2017年12月14日,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12年10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村委会以为村办企业西安某公司搞开发为由,由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组织村委会讨论,共租赁120余亩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石榴生态休闲庄园项目。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并于2015年9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营。
建设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该公司仍继续进行施工建设,致使土地遭受严重毁坏。
经测量,该公司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休闲庄园实际占地为104.18亩。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委托陕西某公司聘请专家进行破坏程度鉴定,该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有条件建设区,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园地102.24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亩,交通运输用地0.56亩,该宗土地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铺垫、地面挖损等,属在农用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挖损破坏类型,其中温泉酒店区71.4亩属于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石榴采摘观光园32.78亩属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轻度毁坏。
未批先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未批先占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未批先占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未批先占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未批先占,是指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的行为。
2. 类型(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擅自将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
(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
(3)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
三、未批先占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1)责令退还土地:对于未批先占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罚款:对于未批先占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3)吊销土地使用证:对于未批先占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当事人的土地使用证。
2.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未批先占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恢复原状:对于未批先占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非法占用土地罪: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
四、案例分析某市一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办理相关手续。
后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依法判处开发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五、结论未批先占行为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通常可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来确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1. 占用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占用面积来判断。
具体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中国,一般将超过一定面积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视为数量较大,通常标准为占用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用地。
2. 影响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还可以根据其对周边农用地的影响范围来判断。
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影响到了大量的周边农用地,可以视为数量较大。
3. 经济价值: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还可以从经济价值方面进行衡量。
例如,如果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具有较高的生产价值或市场价值,可以将其视为数量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数量较大的违法占用行为,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具体的标准和处理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释义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释义]本修正案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属于相对短缺的资源。
因此我国对于土地的审批、使用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均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也将一些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第四百一十条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
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耕地资源尤其短缺,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平均数的1/4。
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基本建设的情况非常严重,耕地减少速度过快,如果不加以特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将无法保证。
相对而言,由于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位置往往并不适于搞基本建设,因此当时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的问题还不是太突出。
同时从刑法对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规定来看,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三百四十五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四百零七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这样,虽然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改作他用的犯罪,但实际上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可以分别按照上述犯罪处理的。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一些地方反映,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问题。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2012年04月30日点击:910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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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1. 引言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
其他农用地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不仅损害了农业生产,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
加大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
处力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 何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农用地用于
非农业生产或建设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建房、非法
转作他用等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
较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二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影响范围较广。
对于前者,通常认为超过一定面
积(比如1000平方米)的非法占用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量较大;对
于后者,如果非法占用行为对周边的农田或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会被认定为数量较大。
4.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危害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危害。
这些行为影响了农业用地的减少,破坏了农田土壤,加剧了土地的退化和沙化,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这些行为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程度。
5.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措施
针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查处。
建立健全非法占用土地的监测和巡查机制,加强对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规范农村用地管理行为,加大对非法占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对于非法占用行为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6. 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认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关乎全体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工
作中,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也将积极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提
高农民的法制观念,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治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7. 总结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是指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或者
对周边农田和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影响。
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农
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社会各界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
维护良好的土地资源环境,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农
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还涉及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针
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应该更加全面地考虑其影响
范围和损害程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遏
制非法占用行为的发生,提高治理的效果。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应该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
目前
对于数量较大的定义主要考虑了占用土地面积的大小和影响范围的广
泛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可以借鉴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标
准和指标,以便更准确地界定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况。
针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危害,应该进一步深化对其影响的认识和
评估。
除了影响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外,还应该关注到
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直接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长期破坏。
只有全面理解
了非法占用行为的危害性,才能更好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避免临时性的治理效果和漏洞性的法律规定。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措施需要更加强化和完善。
除了建立健全
监测和巡查机制外,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提高对非法占
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注重宣传教育和农民意识的提升,促进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可以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强化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同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和约束机制。
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也应该积极参与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治理中。
可以通过组织开展土地资源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土
地利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和农村发展的氛围。
可以
积极参与到相关社会组织或志愿者团体中,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
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挥自己的作用。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不仅是一个行为的判断,更是一
个治理和发展的方向。
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
化对非法占用行为的查处和治理,增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共识,才能
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
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