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东法院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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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动、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动、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动、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5【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强康玉衡何润楹【审理法官】印强康玉衡何润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动;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动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动【当事人-公司】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动【被告】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壹加壹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三、误工费金额。

四、B超检查费用金额。

关于壹加壹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壹加壹医院在对张动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前后影像资料欠缺、手术操作不当、术后护理措施欠妥的过错,与张动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1%-90%。

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论述充分,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壹加壹医院应对张动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唐成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唐成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唐成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3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绿叶王雅媛陈亮【审理法官】许绿叶王雅媛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唐成花【当事人】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唐成花【当事人-个人】唐成花【当事人-公司】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余雪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余雪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建军芦睿余雪敏【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贝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被告】唐成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贝加美门诊部在涉案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回避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补充查明,1.2017年11月8日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写明的手术方案为当天取出胸部奥美定异物后,视胸部情况3-6个月后再放置假体。

唐成花在该手术方案处签署同意该方案。

实际上,当天贝加美门诊部为唐成花实施的手术为胸部奥美定异物取出及假体植入。

2.2017年11月8日及2018年5月5日的手术知情通知书上均没有医师签名。

3.二审中,本院要求贝加美门诊部提交涉案手术医护人员具备执业资格的证据,其只提交2017年11月8日手术医师及两次手术麻醉医师(同一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未提交2018年5月5日手术医师及两次手术护士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涉案手术医护人员具备执业资格的证据。

美容针的“奥秘”

美容针的“奥秘”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美容针的“奥秘”文/郭红敏广东的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用每支成本仅几元钱的“冻干粉”冒充美容针“A型肉毒毒素”(简称肉毒素)牟利,案发时已经卖出1.3万多支,还有2.4万多支待售,情节特别严重。

2023年6月13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张育松、张育林分别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制售“肉毒素”牟利2016年10月,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听说有人把“冻干粉”当“肉毒素”卖赚了不少钱,就蠢蠢欲动。

张育松,1984年12月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初中文化。

张育林,1989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

张育松系广州森邦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邦公司)法定代表人。

森邦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主要经营护肤品之类的化妆品,张育林在公司帮忙。

“肉毒素”,俗称“小白”,是注射类药品,最初用于治疗斜视、眼肌痉挛、面部抽搐等,但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被发现具有消除皱纹的功效,于是美容界广泛应用于女性美容除皱。

“冻干粉”只具有保湿补水作用。

一些不法商贩购买跟“肉毒素”外观极其相似的“冻干粉”,冒充“肉毒素”销售获利。

2016年10月,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听说有人把“冻干粉”当“肉毒素”卖赚了不少钱,就蠢蠢欲动。

2016年11月,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村一租赁仓库内用成本很低的“冻干粉”制售假“肉毒素”。

他们对外销售的所谓“肉毒素”,是在一个玻璃瓶内装3毫升粉剂,根据客户需要,他们从白云区某村的一家工厂买来白色、紫色等不同颜色的盖子盖上,再按照客户的要求更换外包装,不同的盖子加包装就变成不同品牌的“肉毒素”。

整个上下游产业链都知道是假冒的“肉毒素”,因为利欲熏心,他们铤而走险。

在森邦公司制售假“肉毒素”的链条上,钟某也是一个关键人物。

2016年11月,在利益驱使下,钟某和张育松、张育林一起从事假冒“肉毒素”的生产和销售。

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与于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与于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与于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1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岳文马燕清吴合波【审理法官】黄岳文马燕清吴合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悦【当事人】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悦【当事人-个人】于悦【当事人-公司】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赖福庆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福庆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福庆【代理律所】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告】于悦【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该证明书系中山市人民医院作为于悦的治疗医院,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于悦后续治疗问题独立作出的专业判断。

正是因为中山市人民医院系为于悦进行植皮手术的医院,其基于对于悦病情的了解及治疗,其出具的上述证明才具有事实依据及说服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法院根据韩江鉴定中心就本案医疗纠纷所作的鉴定结论,认定爱思特医院对于悦的诊治过程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的参与度为100%。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爱思特医院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给于悦造成的损失向于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爱思特医院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审判决确定爱思特医院应赔偿于悦的涉案损失的数额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第一,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问题。

中山市人民医院作为为于悦进行植皮治疗手术的医院,其在2012年2月16日于悦到该院复查时出具的《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已明确载明该院对于悦诊断为“双侧腋臭术后疤痕增生并挛缩",该院对于于悦后续治疗的意见为:“1.继续门诊抗疤痕治疗,必要时看心理科门诊;2.择期住院手术治疗并配合微等离束治疗;3.治疗总费用估计20万元左右。

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案例名称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

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4【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70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舒琴吴绮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当事人-个人】向某【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韦继秋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继秋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继秋徐玉发【代理律所】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2:13:22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70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碧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秋,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幻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医疗美容维权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维权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维权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美容方式,它通过医疗技术对人体进行改善和调整,达到美容的目的。

然而,由于医疗美容涉及到身体的改造和治疗,一旦操作不当或者出现医疗事故,将可能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因此,医疗美容消费者应该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针对医疗美容领域的维权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以期对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首先,一起典型的医疗美容维权案例是关于手术操作不当引发后遗症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接受了隆胸手术后,出现了明显的后背疼痛和运动受限等症状。

经过多方检查后发现,患者的隆胸手术并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手术过程中对背部肌肉造成了损伤,导致了后遗症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

其次,还存在一些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问题。

比如,机构宣称采用了最新的皮秒激光技术,可以快速祛除斑点和纹身,结果消费者在接受治疗后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消费者通过了解到,机构曾经被曝光过多次虚假宣传的问题,并且没有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要求机构退还消费款和赔偿损失。

此外,手术风险和事故的发生也是医疗美容领域维权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接受了整容手术后,出现了感染和组织坏死等严重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手术时医生没有按照正确的消毒程序进行操作,导致了感染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医疗机构追究医疗责任,要求进行赔偿并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最后,一些消费者在接受了医疗美容治疗后发现效果不符合预期,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消费者对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和索赔请求,但却遭到了威胁和恐吓。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领域存在一些维权典型案例,消费者在面对医疗美容相关问题时,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并且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ZHZHDY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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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法院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
一、严惩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于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于某、方某纠集多人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实施诈骗,该犯罪团伙主要使用两种手段实施诈骗:一是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提供高薪岗位,当被害人前来应聘时,再以被害人不符合岗位要求,需要提高形象、气质为幌子,将被害人诱骗至事先安排好的某美容院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并引导无力支付费用的被害人进行网络贷款,在被害人接受整容后以各种理由不再联系;二是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安排境外高薪岗位,以“资料费”“服务费”等名义骗取财物,但未实际办理出国劳务。

已查明该犯罪团伙骗取6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虚假招工信息、虚假劳务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整容、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于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至10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伙同他人虚构高薪岗位吸引被害人前来应聘,以被害人需提升外形气质为幌子,利用被害人寻求工作保障的需要,诱骗被害人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借此案警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牟取非法利益必将
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以此案引导社会公众对医疗整形美容理性认知,提升全社会辨识能力,避免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

二、严惩虚构医疗美容投资项目诈骗犯罪——陈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陈某公开宣传虚构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编造其经营的美容整形店内的客户因做微整形而需要贷款并愿意支付高息佣金,投资者可对该项目进行投资,投资10000元每月可以分红1000元。

为取得投资者信任,被告人陈某承诺当贷款整形客户逾期归还时,由其代为偿还所有资金。

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非法骗取不特定投资者合计人民币2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希望获得稳定收益的特点,在经营美容整形店期间虚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骗取资金,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虚构医疗美容投资项目集资诈骗犯罪,维护医疗美容行业合法合规发展秩序。

三、依法整治医疗美容领域强迫交易犯罪——黄某等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等设立某美容店,伙同他人在门店外发放免费美容体验券,将顾客诱骗至店内进行皮肤护理,美容师以测试皮肤为由在顾客面部涂抹“排毒膏”,致顾客面部局部变黑,后恐吓其使用该店的原液方能清洁,否则会导致长痘、长斑等皮肤问题,迫使顾客继续付费接受服务;或在服务需要祛痘、祛斑、祛胎记的顾客过程中,以顾客面部有灼痛感为由要求其选择贵的产品,否则留疤不负责,迫使顾客购买该产品。

被告人黄某等以上述方式强迫12名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等5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黄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犯罪团伙以免费美容体验券为诱饵吸引消费者,采用虚构的皮肤问题坑骗、强迫消费者付费接受美容服务、购买高价产品,性质恶劣。

人民法院依法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打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引导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四、依法整治无资质医疗美容诊疗犯罪行为——刘某非法行医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东莞市某化妆品店内从事医疗美容项目。

2020年3月5日,刘某在店内帮被害人钟某做面部注射填充,致钟某右眼失明。

后刘某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致被害人重伤二级,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从业人员无医师资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同时以本案警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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