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难以支付足够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保险, 一条可供参考的路径是通过我国当前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为 农业保险筹措必要的资金 。鼓励公司对农业风险开展研究 , 通过提高经营效率, 细分投保群体 、 投保地区等 措施来降低农业保险费率, 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农业保险当中。 ( 加强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 三) 逐步推出切合各地实际的保险品种。目前我 国农业保险经营经营效率不 高, 主要 原 因在 于管 理机构 不健全 , 险种 设计 不科学 。政府 应组 织保 险公 司及科 研机 构 , 强对农 业风 险科 加
二、 国外 成功经 验对我 国农业保 险发展 的启示
( ) 一 尽快设 立政策 性农 业 保险公 司 , 分发பைடு நூலகம்挥农业 保 险的农 业保 护功 能 。加 人 WT 充 O后 , 国对 农业 的 我 保 护 主要 被 限定 于非价 格保 护 , 因此必 须 充分 发挥农 业保 险 的农 业保 护 功能 , 而建 立政 策性 的农 业保 险公 司是 一条重要 的途径 。政 策性农业 保 险公 司不 以盈 利 为 目的 , 着眼于 为农业 生产发 生 的风 险提供经 济补偿 ,
吻 合 。 此 , 入 分 析 国 外 主要 农 业 保 险 的 模 式 , 鉴 其 成 功 经 验 , 因 深 借 对促 进 我 国农 业保 险 全 面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关 键 词 : 业保 险 : 外 经验 农 国
中 N. 类 号 :8 05 4 - J " F3.
组 织 中的成 员 是精 通农 业 技术 的农户 , 投 保人 和 保 险人 的统一 体 , 是 双重 身 份具 有 的共 同利 益 关 系有利 于 形成 相互 监督机 制 , 以有 效 防止道 德危 险和 逆 向选 择 。这 种组 织 的非 盈利 性 和成员 问 的利益制 衡机 制 , 可 有 利 于降低农 业保 险 的费率成 本 和信息 不对 称程 度
国外森林保险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森林保险发展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金融12-2 田沛璇 120654230摘要随着人们对全球气候问题关注度的提高,林业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且林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林业保险在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林业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而芬兰、日本、瑞典、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森林保险已趋于完善,通过分析总结国外森林保险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对我国森林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森林保险国外制度模式发展现状启示森林产业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林木的生长和储藏都存在各种不可预料的风险,在漫长的生产周期和广阔复杂的空间范围内,森林资源随时可能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和人为的破坏,可能遭遇极其严重的损失,这严重影响了林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由于林业事业的公益性和林业产业的弱质性,很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有效措施支持森林保险事业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芬兰、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森林保险体系建设都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
系统分析和总结国外发达国家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森林保险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发达国家森林保险发展现状(一)外国林业发展现状早在20世纪初期,瑞典和芬兰就已经开办了森林火灾保险,并且全国有近一半的森林参保。
快速发展火灾保险也极大地促进了两国林业的发展,为今后世界各国林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带头作用。
瑞典非常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把森林产业发展得有声有色。
2600万平方公顷的森林覆盖面积,60%的森林覆盖率,让这个北欧小国享有“森林之国”的美称。
芬兰共和国也位于欧洲北部,与瑞典、挪威、俄罗斯接壤,因其全国共有187888个湖泊和179584个岛屿,被誉为“千岛之国”。
同样,芬兰的森林资源极其丰富,占总面积的71%,人均森林面积为5.1平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8倍,在欧洲,其人均森林覆盖率位居榜首。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突显,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目的是保护银行存款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目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和银行合作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保险银行存款者的存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承担存款风险、提供赔偿保障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金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国际经验1、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美国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存款保险制度是全球最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之一,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存款保险限额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险限额。
对于个人存款而言,最高的保险限额是25万美元。
而对于企业存款,最高的保险限额则为25万美元x每一个法人单位的多个账户,每个账户最多可以有50万美元的保险限额;同时,对于储蓄合同、信托基金等存款类型,其保险限额也分别有所不同。
(2)保证金系统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还采用了保证金系统,即银行必须向FDIC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备不时之需。
这种制度不仅可以保证FDIC及时地为存款者提供赔偿,还有助于银行保持良好的风险管理和财务稳健。
2、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各国政府在其境内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欧盟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欧元区内的存款保险机构EFD (European Deposit Insurance Fund)。
(1)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之间有所不同。
例如,在德国,每个存款人的存款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欧元;而在意大利,每个存款人的存款保险限额则为10万欧元,如果存款人是家庭,保险限额就可以每人增加到10万欧元;在乌克兰和俄罗斯等国家,其存款保险限额甚至不足1万欧元。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2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一)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经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
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32020年5月29日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当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国外诉讼费用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询费 用也 在 保 险 给 付 范 围之 内。 讼成 本情况 下维 护 自身权利 。但 保 险产 品不 限定 最高投 保额 。在
为 了抑制 道 德 风 险 , 以家 财 险 特 也有 学者对 诉讼 费用保 险制 度提 保 险费方 面 ,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的诉 约形 式投保 的诉 讼 费用保 险一般 出意见 , 认 为很 多保 险公 司要 求 讼 费用保 险费 在每件 5 9 ~1 1 6欧
目前 , 德 国至少有 4 9个保 险 投 保 了诉 讼 费 用 保 险 , 比 2 0 0 8
较高 , 每 人 每 年在 3 0 0 ~1 0 0 0英 公 司 经 营 诉 讼 费 用 保 险 产 品 。 年上 升 0 . 3个 百 分 点 。2 0 1 1年 ,
镑之问, 投 保 时 间越 接 近 开 庭 审 3 7 的纠纷 当事 人利用 这一 制度 保 险公 司收取 的诉讼 费用保 险保 理保 险费 就越 高 。2 0 1 2年之 前 , 解决 了诉 讼 费 用 , 而法 律 援 助 率 费 达 3 3亿 欧元 , 占损 害保 险保 费 事后 投保 的诉讼 费用保 险在 被保 仅 占 8 % 0 。德 国诉 讼 费 用 保 险 主 收入 的 5 . 8 4 。2 0 0 8年 , 保 险公
2 0 1 1年 , 英 国诉 讼 费 用保 险保 费 理 。律 师胜 诉 酬 金 过 高 , 对 一 些 中规定 了不 同档次 的免赔 额 。免
收入 占总 保 费 收 入 的 1 0 。从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产 生 了不 利 影 赔额 由投保 人在 购买保 险时 自己 保 险 费率 方 面来 看 , 事 前 投 保 型 响 。 保 险投 保 人 群 范 围 较 大 , 保 险 费
国外保险业务外包对我国保险开展相关业务的启示

国外保险业务外包对我国保险开展相关业务的启示
国外保险业务外包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保险业的开展相关业务
有以下启示:
1.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国外保险公司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专
业的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 专注核心业务,提升竞争力。
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企业
可以更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管理和技术能力,巩固竞争优势。
3. 减少风险,提升服务能力。
通过委外方式可以减少管理和人
力成本,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管理风险。
4. 增加合作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可
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市场机会,拓展业务领域。
总之,外包业务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益,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国外农业保险启示与建议
结合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和税收优惠幅度,减 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2、完善业务开展
保险公司应注重社会责任,提高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同时,简化理赔程序, 优化保险条款,提高业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本 次演示将介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历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探讨 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一、引言
农业物联网是指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农业生产的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和 可视化。这种技术的出现,使得农业生产过程得以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 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目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进入 了快速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状况
农业保险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期为了应对农业生产风险而出现。随后,日本、 法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些国家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模式。例如,美国采用了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通过 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手段进行支持;日本则采用了政策性金融模式,政府主导并 给予高额补贴。
其次,要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建立农业物联网技术示范基地和 农业科技园区,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体验农业物联网技术的优势,从而推动技 术的广泛应用。此外,要加强农民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应用能力,促进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
最后,要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的过程中,要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体系,确保农业生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性,避免信息泄露和被滥用。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西部金融》2009年第5期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现状的情况下,通过总结美国、欧盟主要成员国及日本等国的巨灾保险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提出了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6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09(5)-0036-02收稿日期:2009-4课题组组长:吴金彪(1955-),男,甘肃庆阳人,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据民政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
2008年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而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仅为47.6亿元,赔偿金额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虽然高效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
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相对巨额损失仍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二、国外巨灾保险主要模式(一)美国模式。
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
美国政府对巨灾损失的分担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了各种保险计划。
以洪水保险为例,1956年美国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后,先后又制定实施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等法律。
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政府还成立了联邦保险管理局,专门从事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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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的阶段,但在发展形式上显得有点粗犷,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如何使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
本文就欧美、日本等保险行业发达地区的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我国保险业值得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监管;借鉴;改革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归溯到清朝,但中间经历了20年的停滞,其真正的发展时间并没有欧美等发达国家长,在2005年之前我国保险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然而近年来其发展速度却慢了下来,从中也凸显出了许多影响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研究国外保险行业的运营特点,吸取欧美、日本,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以使我们在保险发展探索过程中少走很多弯路,使我国的保险行业尽快的步入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1.国外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在健全的法治下才能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
同时也应起到防范、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作用。
国外已有较完善的保险相关法律,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在国外,日本在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第一步保险法,其中对追溯做了明确的规定,已经认可“追溯保险”的合法化。
美国
也已有《评估后财产和意外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人寿和健康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1992年联邦偿付能力保障法》等,对保险相关的各项细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我国台湾也非常重视保险的法制建设,1963年台湾地区的《保险法》问世继而又公布了《保险法实施细则》,顺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趋势,台湾又对相关的开放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标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 对保险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在整个保险行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为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
专门建立了数据库系统,通过提供投诉数据,执行情况数据等来监督各家保险公司。
在澳大利亚证劵和投资委员会依据公司和金融服务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具体负责保险公司中参与者的合规性,监管和执照,同时还负责争议处理保险业务守则和保险业的协调。
在欧盟各国都实行严格的监管,重点不仅放在审慎监管问题上,而且对于保单条件,价格等市场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监督。
香港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依赖于保监处的他律和保险业联会的自律监管架构和监管制度的配合。
1.3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倘若保险公司丧失补偿能力甚至破产,被保险人将丧失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偿付能力的监管已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的共识和行为标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偿付能力作为其监管的目标和理念。
对于如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认识,各个国家也仍在不断地探索。
美国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业监管的主要任务,通过综合的实际评估来判断保险机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欧盟有统一的偿付能力框架欧ii,其目标是在欧盟内部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经济资本作为评估基础,凸显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
1.4 经营模式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在金融创新的不断驱动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不断的相互渗透融合。
美国已经将保险监督与其他金融监督结合起来考虑了,也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经营。
香港的保险业采取国际通行的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混业经营普遍存在于大型经营集团,为了更好地应对混业经营的环境,香港保监处与各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展了合作。
1.5 信息技术
进入21世纪,几乎任何行业的快速发展都要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
保险行业既是一个各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相互协调,互通信息紧密联系的行业。
在日本,为了各保险公司间的数据传输利用速度和效率,并进一步减少其运营的成本,日本保险协会和其他各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了保险信息系统。
美国、加拿大
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很高,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快速的反映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这些系统及时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公布出来,从而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和和偿付能力。
2.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经验,对加快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保险法。
制定修改出一部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保险法是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然而在我国仅有一部《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又包括保险业方面的法律,尽管已经对旧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投资方面的保险,共同保险,保险招投标等许多保险领域没有涉及到。
因此,应该对我国的保险法规进行细化,使在建立保险关系和义务的过程中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2)提高偿付能力。
我国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也应遵循国际原则,适应世界潮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始终重视资产和负债的关联性,只有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才能实现风险承受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
二、提高资本的充实能力和配置能力,保险公司应更加重视应用风险工具,确保将剩余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
三、要考虑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因素,可以采取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监管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的保险业较之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所倾斜。
总体来
说,要确保偿付能力监管的新理念,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3)转变经营模式。
保险业的混合经营模式是时代的趋势,我国应着手研究如何更快更好地将保险相混合经营的模式转变,但由于保险业混合经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由分项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混业经营涉及到不同特点的行业和业务,因此对企业各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我国保险行业应更加注重风险的规避和公司人才的培训等,以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4)加强信息化。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数据的传输和分析的通用平台,也没有统一的保险行业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因此保险信息度较低,缺乏保险信用体系。
建议应加快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开发出一种可以识别可疑和高风险人群的识别功能,健全保险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看出,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涉及到保险行业的方方面面,要想实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许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这些改变,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因为任何一个机构、法律等的改变都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只有为改革营造了好的环境,才能为完善保险行业的各种体制,实现与国际接轨,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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