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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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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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法治经济,有着复杂的构成.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专家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还具有统一性、互补性.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时, 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持经济上的平衡来优化经济的结构,从而能够实现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防止市场的失灵,最终能够维护好市场秩序.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分析我们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 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规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规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本文中着重讨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无高低、主次之分,而是处于并重地位.1.1 理论基础方面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都依靠国家的干预理论,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场规制法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另一者则依据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它是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虽然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的优点,但具有一定的随时性. 市场主体通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竞争手段,从而造成了垄断、贫富差距等问题. 只有国家进行直接干预,才能有效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当然,宏观调控法以国家进行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1.2 侧重点国家的干预也存在缺陷, 如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要明确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 市场规制法要重视的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只有通过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才能够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宏观调控法强调的是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确保政府正当行使宏观调控权. 所以,两者在这方面的侧重点不同.1.3 调整方式方面市场规制法们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市场规制法的职能. 它通过使用行政命令或者规章制度来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来实现.1.4 对象调整方面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形成的交易管理关系属于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间接性等特点.1.5 范围调整方面市场规制法主要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交易行为的过程,市场规制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是宏观调控法的对象,涉及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所有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内容. 不管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主要内容上看,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都不如宏观调控法的宽泛.1.6 调整方法市场规制法是由国家直接干预的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只能采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方法.但是, 因为宏观调控法是通过国家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的,而且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相关,因此,只能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辅的调整方法.但必须注意的是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前提是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2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联系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在不同的经济运行中各有分工.前者主要存在作用于微观领域, 后者则主要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两者间联系非常密切.2.1 两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这只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规制的实现,从而使宏观调控法能够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目的作出限定,对于外在,则表现为限制市场竞争. 这样一看,两者相互排斥的. 但两者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 也都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和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而,二者又是统一的.2.2 宏观调控法的基础是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功能主要用于保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市场规制法则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宏观调控法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市场、自由、秩序等都是依靠市场规制法的市场竞争来实现的.要实现宏观调控法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尤其是反垄断法,必须依靠市场规制法. 另外,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市场规制法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因此, 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实施必须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前提.2.3 市场规制法是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的市场规制法要形成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目标必须先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最终目标. 宏观调控法创造的平等、自由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规制法所追求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因为宏观调控法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文献, 所以为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实施指明了方向.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它们之间互相促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参考文献[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2003(27):40.[2]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经济学基础的反思与前瞻[J].西华大学学报,2006(1).。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中,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根本手段。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进展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两者共同的理论根底是国家干预理论以与相关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理论。

但两者仍然存在着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微观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关系。

〔2〕调整手段不同。

前者是政府直接依法干预的,更多的是政府依强制性公法规X干预,后者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

〔3〕规X内容不同。

前者较多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X,后者较多设立进展宏观调控的政府部门的行为规X,目的是使其科学合理地运用经济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交易行为。

经济法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习题与答案

经济法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市场规模B.市场规律C.市场主体D.市场秩序正确答案:D解析: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属于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的是()。

A.法律属性不同B.调整对象不同C.调整范围不同D.政策目的不同正确答案:B解析:市场规制法和民商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以下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的是()。

A.企业合并垄断B.国家垄断C.滥用市场优势地位D.行政性垄断正确答案:B解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含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二、多选题1、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A.调整对象的宏观性B.调整方式的间接性C.调整方式的直接性D.调整手段的规制性正确答案:C、D解析:A、调整对象的微观性B、调整方式的直接性2、以下()属于市场客体。

A.劳务B.信息C.知识产权D.资本正确答案:A、B、C、D3、市场规制法和行政法的不同()。

A.政策目的不同B.规范重点不同C.调整范围的不同D.法律属性不同正确答案:A、B、C、D解析:A、市场秩序,交易效率,社会公益;行政效率,行政秩序,国家利益B、行政相对人和市场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C、行政法只调整行政法律关系D、市场规制法是以公法为主的公/私法混合,行政法是公法。

4、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A.市场规制法可诉性较强,宏观调控法可诉性较差B.市场规制法主要在微观领域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重点在宏观领域发挥作用C.市场规制法重点约束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法重点约束政府D.市场规制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A、B、C解析:市场规制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5、市场规制法的特征A.调整手段的规制性B.调整对象的微观性C.调整方法直接性D.调整方法间接性正确答案:A、B、C6、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垄断可以分为()。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例子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例子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例子
一、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采取宏观政策,对经济发展作出的调整和改变,以调节经济发展的实现。

宏观调控包括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宏观经济形势控制等政策。

例如:
1、政府财政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政策,提高政府收入,减少政府支出以改善财政收支结构;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调节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行为,来促进经济增长。

2、货币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调节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可以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来促进经济增长。

3、宏观经济形势控制。

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控制
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稳定经济发展,减少经济波动。

二、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主要是针对生产、集体、信息和行为等经济环节进行规范,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主要的方式包括监管、改革和重新安排。

例如:
1、质量监督。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加强对生产企
业的质量标准,严查各种欺诈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价格管理。

政府可以通过对价格的管理,调节市场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以稳定市场价格,防止价格不稳定。

3、重新安排。

政府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市场资源的配置,调节经济结构,改善产业结构,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 国家干预 的根 源 ,但现 代市场经济理 论 和 实 践 表 明 ,国 家 干 预 也 并 非 没 有 缺 陷 ,政 府 干 预 的 失 灵 (如 过度干 预 、滥用 干预权等 )同样 会妨碍 交易的正常进 行 ,政府规 制 的失 败 。就 要 求 必 须 确 立 对 政 府 干 预 的 规 范 ,其 中 包 括 约 束 政府 干预经济 的权 力 ,规 范政府 干预 的行 为 ,从这 一方 面来看 的话 。笔 者认 为对市场 规制 法来说 。它着 重 强调 的是对 市场 主 体一方 行为的约束 。通过 对市场 主体的竞争 行为和交 易行为 的 约束 。维护市 场的竞争秩 序 。交易秩序 ;而宏 观调控法 则更加 注 重对政 府干预行 为的约束 。以确保 政府 的宏 观调控权 的正 当行 使 。所 以 。笔者认 为.从某种 意义上来 说 ,市场规制 法侧重于确 立政府 干预 。宏观调控法 侧重于规 范政府 干预 ,但 只是侧 重 ,两 者 都只有 由建立 在对 市场失 灵 和政府 失败 的双 调整基 础上 才 能有效 发挥其作用 。
一 、 市场 规制 法 与宏 观调 控 法 的 比较 分析
市场规 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的关系 。体现在两 者在经济法体 系 中的 比较地位上。一种观点认 为。反垄断法是 “经济宪法 ”,因 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优位 于宏 观调控法 ;另一种观点认 为 ,计 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因而 宏观调控法 优位于市场规 制法 。 笔者认为 ,宏 观经 济与微观经济在市 场经济 中的地位并不存在 高低 、主次之 分 .与之相应 .市场规制 法与宏观调 控法在经济法 体 系中应当处于并重地位 。国民经济运行虽然在某一 阶段宏观 问题较 为突 出.而在 另一阶段 微观 问题 较为 突出 。这仅 仅影 响 到 国家政策 的指 向.但 并不影 响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法 的并 重地位 。通过 比较 ,我们不难看 出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 法的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考试时间:7月5日上午 6号楼A408题型:1、不定项15/30分 2、名词解释5/20分 3、简答题6/30分 4、论述题 20分书138-159、186-196、218-269要看,其他看条文即可。

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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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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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
3、调整性质
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
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
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

宏观调控法主要以间接干预的形式。

国家在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选择,市场主体做出的选择不是受国家强制的,是其自由选择的。

7、手段
市场规制法的手段是设定行为标准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制定法律法规。

当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违反了市场监管发义务时,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别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两种法律形式。

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
罚款和罚金。

非财产型责任包括声誉罚、自由罚和资格罚。

宏观调控法运用的手段不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调整,还可以制定、颁布和实施政策以及提供信息服务和劝导服务和经济规律等方式来实现。

包括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等等。

财政与税收调控,有着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经济平衡运行的功能。

在前三者不足以调控时,则运用计划手段调节和控制经济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8、调整范围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狭窄。

包括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运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更宽泛。

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等,运用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9、目标
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有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背自由竞争原则的行为发生。

此时就需要市场规制法来排除干扰因素,防止“市场失灵”,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

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微观上表现为产业组织、市场交易及其相应竞争的自由性和公平性,宏观上表现为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具体上包括四点,即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

政府放任经济的发展会使得经济秩序陷入一片混乱,而政府如果调控过度也会导致效率低下。

因此宏观调控法能使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

10、法域归属上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无论是根据公法、私法划分的哪一种标准,市场规制法都不会属于私法。

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主体作为监管对象而存在,是作为监管主体的国家的相对方,是国家监管行为的对象;在合同法中,市场主体作为合同主体而存在,且合同双方同为合同主体,双方同质、平等。

即某经营者的自然身份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监管关系时则为监管对象,参与交易关系时则为合同主体。

宏观调控法属于公法领域,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国家享有宏观调控权这一公权力,所直接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除了以上论述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外,二者的联系也很紧密,宏观调控行为为市场监管行为提供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监管行为为宏观调控行为效果提供微观保障。

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对此要全面看待。

参考资料:
杨紫烜《经济法》
王继军《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王琳《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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