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规划的建设用用地选择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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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1999年10月1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加速乡村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我省小城镇在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规模过小,中心镇地位不突出,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乡镇企业过于分散,规划布局不尽合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村镇建设水平较低,环境质量较差,影响对外开放的步伐。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能够有效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纳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有利于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抓紧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阻碍或影响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矛盾,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尽快形成一批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走在前列,能辐射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适中、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探讨小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合理范围

探讨小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合理范围

探讨小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合理范围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随之增大,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关于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的问题尤为突出。

建设用地容积率在城镇的规划管理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小城镇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面貌以及城市交通。

本文针对小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合理范围进行探究。

关键词:建设用地容积率1、我国当前的容积率所存在的不足之处1.1超容积率建设问题在查取的资料《现行容积率调整程序的缺陷及优化设计》中显示,我国的建设用地中,存在着超容积率建设的问题。

超容积率建设,所带来的影响是无可限量的,从城市环境的方面来看,超容积率建设,会导致城市的整体环境下降,使得环境负面方面的影响过高,还会影响城市综合功能。

从城市建设的科学性来看,超容积率不仅会严重的损害了城市的利益,有损城市规划科学性,并且不利于交通的发展。

从建设居住环境来看,超容积率,会使得居住环境变差,不利于居住房的通风透气以及阳光的照射。

1.2容积率指标缺乏较为统一的评判标准,房地产开发市场缺少公平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容积率评判标准,这对于城市用地的规划来说,具有很大的难度性,在没有统一的标准的情况下,土地开发商很有可能会根据个人的喜好以及个人的意见来制定容积率,从而将自身的喜好当为具体标准来实施。

容积率的高低,会给人两种迥然不同的空间,将丽江古城和上海中心区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中心区的容积率密度大,属于高强度开发,能够容纳更多的经济活动,而丽江古城属于旅游城市,对于容积率的密度要求比较低。

不统一的评判标准,会使得人们觉得我国的用地规划没有一个合理合法合规的制度,出现法律漏洞。

并且,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很可能导致房地产开发缺少公平性,造成社会不公的现象,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到目前还没有明确控制详细规划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之间的处理原则。

在引起纠纷的情况下,很难会找到合适的法律来解决问题。

小城镇建设中土地与规划问题分析及应对方法

小城镇建设中土地与规划问题分析及应对方法

小城镇建设中土地与规划问题分析及应对方法摘要: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作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之一,一直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小城镇持续而急剧的变化。

小城镇建设中暴露的问题日益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土地是小城镇各种生产生活的物质载体,是小城镇建设中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小城镇规模不断扩张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农村城市化的过程。

然而,小城镇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土地利用问题。

本文对我国小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对策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土地资源的制约。

因此,在小城镇的建设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小城镇作为一种经济活动高度集中、土地产出巨大的空间集聚点,本身就是集约利用土地的一种方式。

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的小城镇建设用地效率低下,造成了耕地锐减及一系列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问题。

1、小城镇建设中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1.1 土地利用散、乱、差。

用地结构不合理小城镇土地利用缺少统一规划和管理,用地相当混乱。

从土地所有权来看,目前有集体、企业、个人等多种用地权属;从用地结构上看,有村庄建设用地(分为公建、工业和居住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比例失调,工业、居住用地比例偏高,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比例相对偏低,尤其是绿化、道路用地十分缺乏;从土地空间利用来看,用地布局不合理,建设,居住、公建用地相互混杂,甚至出现互相影响、相互干扰的现象;从住宅安排来看,布点分散、占地面积较大。

小城镇的用地结构反映了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些公共服务设施还不完善,工业生产落后,环境效益差,出现一定的生态环境问题。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预测计算 按自然增长和 机械增长计算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 学习在镇区内 住在规 划范围外的职工 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流动人口
出差 探亲 旅游 赶集等临 时参与镇区活动的人员
根据调查进行估算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 计算 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 宜
一般规定 给水工程规划 排水工程规划 供电工程规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通信工程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 供热工程规划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用地竖向规划
防灾减灾规划
一般规定 消防规划 防洪规划 抗震防灾规划 防风减灾规划
环境规划
一般规定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卫生规划 环境绿化规划 景观规划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规划制图 附录 用地计算表 附录 规划图例 附录 用地名称和规划图例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 污染和易燃 易爆的工业 如采矿 冶金 建材 造纸 制 革 化工等工业用地
农业 服 务 设 施 用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 不包括农

业生产建筑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公路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 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 堆 场及其附属设施 道路 场地 绿化等用地
规划人口预测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应为 户籍 寄住人口数之和 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总人口预测数 人
总人口现状数 人
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 人
规划期限 年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合政[2000]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合政[2000]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合政[2000]31号)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七日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市土地局 2000年4月30日)为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现就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有关土地管理和使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在小城镇建设中,本着既要支持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又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二、小城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乱占耕地,乱铺摊子。

要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坚持零星村庄、企业逐步向小城镇集中。

镇政府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三、国家和省下达我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的前提下,向小城镇倾斜。

四、小城镇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小城镇建设规划,确定成片开发建设范围,由县郊区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交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征地的,一并办理征地手续。

五、小城镇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坚持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镇政府确实无法补充的,由县郊区政府负责补充。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年)》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年)》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13•【文号】中发[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2000年6月13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当前,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小城镇的发展形势总的是好的。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小城镇布局不合理;有些地方存在不顾客观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盲目攀比、盲目扩大的倾向;多数小城镇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城镇整体功能的发挥;小城镇自身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

发展小城镇,可以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可以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和结构调整,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这对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

发展小城镇,可以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是吸引民间投资,可以明显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求。

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而且也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小城镇建设的意义和方法

小城镇建设的意义和方法

小城镇建设的意义和方法——刘丽芳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

但是,在目前小城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布局过于分散、土地利用粗放、违法使用土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

一、开展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一)吸纳农村富余人口,避免他们盲目流入大城市。

全国共有18000个乡镇,30000个集镇区,如果一个建制镇吸纳1万农村人口,则全国可以吸纳1.8亿人口,如一个集镇吸纳5千人,则全国可吸纳1.5亿人。

农村多余人口到达小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可以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

(二)农民迁入小城镇,其原有的耕地可以让出来,可以使大规模的城镇化及交通、水利建设中减少一些土地后人均土地不至于降的太多。

小城镇的人均用地约为120~145m2/人,而农村居民点的人均用地要150~170m2/人。

华容县开展中心村规划,把分散的农村居民集中统一规划,五星村在开展康居示范村建设前,全村3600人分散居住在18个自然村,居民点占地1235亩。

经过规划,全部居民集中到统一规划的集中点建房,各种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五通一平”,占地不足190亩,将老宅基地还耕,新增耕地1000多亩。

(三)成为县级城市联系农村的纽带,促进城乡交流,逐步打破城乡经济的二元化结构,促进城乡差别的缩小,及城乡空间的逐步融合,通过小城镇扩大农村工业及消费品的市场、扩大内需,拉动城市经济的增长。

(四)可以改善乡镇工业过于分散的布局,全国乡镇企业80%分布在自然村,20%集中在城镇。

如果将分布在自然村的乡镇企业向适当的小城镇集中,可以增加经济效益并促成企业的升级换代,改善环境状况,使目前的“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向“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镇”的较高层次发展。

二、开展小城镇建设的方法(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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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规划的建设用用地选择地指标,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除以常住人口数的平均数值,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应以常住人口数为准。

表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参照指标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7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40
新建小城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下表中的第一。

二级选取。

现有小城镇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建设用地为基础,比照规划下表人均建设用地
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选择确定。

表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参照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允许调整幅度/(㎡/人)
一、二可增0--10
一、二可增、减0--10
二、三可减0--10
三、四可减0--20
>130 四应减至130以内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水平的增减数值。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城镇、中心镇和商贸型小城镇,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可选
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风景旅游型小城镇。

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下表的规定。

小城镇生产设施用地不在下表中规定,但非工业型、旅游型小城镇生产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
表小城镇规划基本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代号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
县城镇、中心镇一般镇R 居住用地25--37 30--42
C 公共设施用地12--20 10--17
S 道路广场用地11--18 8--15
G1 公共绿地6--12 4--8
四类用地总和60--35 62--78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采空区。

·小城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依据地理区域位置、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定。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并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与排水、通风、向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小城镇建设用地选择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出电线路所穿越。

·区域性工业基地的工业型小城镇经省、地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区域性大型工业企业用地科不在小城镇规划分为用地平衡,酌情在较大相关区域范围内用地平衡,并应符合区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

其规划范围用地平衡的工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比例按不大于30%控制。

完全旅游型小城镇应安排不应工业用地,现有工业应整合到相邻或所在城镇区域的工业型小城镇。

小城镇区域用地平衡应考虑上述相关因素。

1.从我国不同地域小城镇不同分布形态和发展趋势考虑分类指导
第一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中城市次区域的建制镇。

由于依托中心城市。

直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镇发展与城市发展相对差别较小,原大中城市的中心城郊区县城镇和中心镇多数成为中心城的卫星城,每个卫星城又辐射带动周围若干个小城镇形成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

这类小城镇及其规划是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多为城市,但在规模、发展速度、功能布局上与中心城尚有许多不同,应在按城市规划模式和方法整体规划的同时,区分其余中心村的差别。

第二类市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沿主要交通干线等较集中分布的小城镇
这类小城镇处于城镇发展核心区,密集区或连绵区,并一般位于城镇发展历史较长、发育程度较高的沿海地区或平原地区,往往依托区域内重要综合交通走廊和水、电、通信等重要区域基础设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

其主要地带将形成省、市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这类小城正规划应侧重考虑其作为一定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心的特点及其与城市规划的较大区别。

在经济发展张侧重城乡一体化区位优势发挥和小城镇特色产业培育;在用地和基础设施布局上侧重区域整体规划指导,统筹规划、联合建设、资源共享;在规划标准上应在考虑与城市区别的同时,考虑处于城镇发展核心区、密集区的先进性的较高要求。

41--43
相关的几个关系
(1)镇(乡)域村镇体系、县域城镇体系的内容有所区别,这两个体系的关系见表、1--5。

(2)县城外建制镇与县城镇
县城外建制镇与县城镇在各项职能、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辐射和影响范围等方面均不相同(见表1--6),两者的发展前景也不一样,分别实行镇管村和县管镇的体制,两者明显地不属于同一层次。

然而两者关系密切,担负着醋精(带动)县域城乡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的重要职责,对两个体系的协调和衔接起着关键作用。

(3)县城外建制镇与乡集镇
镇与乡都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单位,两者均是县级以下行政辖区范围的中心,两者都起到城乡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我国的许多乡集镇仍然会不断地想建制镇过渡。

但建制镇与集镇有本质的差别。

建制镇属于城市,集镇属于农村。

其税收、建设资金来源、行政人员设置都会有所不同。

另外,发展水平也有差别,在人口规模、产业结构等方面有差异。

集镇能的辐射和影响范围仅限于乡域。

两个体系关系表、1--5
内容镇(乡)域村镇体系县域城镇体系
地域范围镇(乡)域范围
被县域城镇体系所涵盖
县域范围
涵盖镇(乡)域村镇体系
构成县域外建制镇、乡集镇、村庄县城、县城外建制镇区域中(核)心县域外建制镇或乡集镇县城
(实行县管镇体系)
体系的层次是县域城镇体系的下层次体
系是镇(乡)域村镇体系的上层
次体系
两体系衔接的节点县域外建制镇或乡集镇县城外建制镇
县城外建制镇与县城镇比较表1---6
相同点不同点
行政建制所属体

实行体

区域地
位、作

机构设

影响范

发展前

体系中
地位
县城外建制镇建制镇城镇体
系兼村
镇体系
县管
镇、镇
管村
镇域中

为镇域
村镇服

镇域或
县级以
下区域
一般为
建制镇
村镇之

县城镇建制镇城镇体

县管
镇、镇
管村
县域中

为县域
村镇服

县域小城市县城城
镇之首
1.基本方法
一般采用多因子标准赋值加权评分法对镇(乡)域村镇的发展条件进行评价,造镇(乡)域内仅有一个建制镇或集镇的情况下,可只对村庄的发展条件进行评价。

(1)步骤
选取对村镇发展影响较大的发展条件作为评价因子。

并按影响程度排列。

确定每个因子的权重,根据贫家模型得出对村镇的综合评价值,然后进行村镇之间的横向比较和分析,对村镇发展条件的潜力与优劣做出总体评价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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