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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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地方行政体系,建立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单一的地方行政体系。

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中央政府:秦朝的中央政府由皇帝领导,有中央军、太仆、大夫、宰相、尚书五大官员组成,是统治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各省的官员都要向中央报告情况,中央政府有权审核各省的赋税、征兵、派遣官员等重大事件。

2、省级统治机构:秦朝将全国划分为十六个省,每个省由一个总督官管理,总督官负责报告省内的情况,并监督执行中央的政令;每个省又划分为多个县,每个县由一个县令官管理,负责报告县内的情况,并执行中央的政令。

3、乡级统治机构:秦朝的乡级统治机构是政治机构,乡级统治者主要负责收集税款,实行招录士兵,持有乡民登记卡,检查农作物等工作。

4、村级统治机构:秦朝的村级统治机构是一个实践性的机构,村民会召集村民,实行登记,办理缴税,招募士兵,实行节制令等工作。

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以其严密的组织和统一的管理,使秦朝统治者能够有效地管理全国,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夏朝地方行政制度

夏朝地方行政制度

夏朝地方行政制度一、夏朝地方行政制度概述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它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夏朝政权管理地方事务的体系和规范。

地方行政制度对于国家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夏朝地方行政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夏朝地方行政组织结构2.1 九州制度夏朝实行了九州制度,将夏朝的疆域划分为九个州,分别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和雍州。

每个州设有一位州长,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州的行政事务。

2.2 县制度在九州下面划分了多个县,县是夏朝地方行政的基本单位。

每个县由县令来管理,县令作为地方官员,负责处理县内的各种事务。

县令是夏朝政权在县级行政管理的重要角色。

2.3 乡制度在县下面,又划分了多个乡。

乡是夏朝地方行政的次级单位。

每个乡由乡长来管理,乡长负责指导乡里的生产、军事和治安等事务,并向上级汇报。

三、夏朝地方行政机构3.1 太守夏朝设置了太守一职,太守是九州的最高行政官员,负责管理和统治整个州的行政事务。

太守通常是经过严格选拔和任命的,他们的职权包括治理九州内部的政务、经济和军事等事项。

3.2 守令在县级行政机构中,设置了守令一职。

守令是县的行政首长,担任县的政务管理和统治的职责。

他们负责处理本县的各类政务并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

3.3 镇长在乡级行政机构中,设置了镇长一职。

镇长是乡的行政首长,负责指导乡居民的生产、军事和治安等事务。

镇长通过下级官员来管理和维护乡级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行。

3.4 乡长在乡一级的行政机构中,乡长是具体管理乡的行政官员。

乡长负责与镇级行政机构对接并执行各类政令。

他们是乡一级行政机构内最基层的管理者。

四、夏朝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1.多级管理层级:夏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设立了明确的管理层级,从九州、县、乡一级逐层管理,实现了地方政务的分权管理。

这有利于使地方事务能够迅速得到处理和解决。

2.职权明确:夏朝地方行政制度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权范围和权限,确保了行政事务的有序进行。

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首先,封建地方行政制度是古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封建社会中,地方统治者通过“县令制”来管理地方事务。

县令是皇帝任命的地方官员,负责管理行政、经济和军事等事务。

县令下设县级行政机构,如县署、县衙等,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

县令还要监督村社自治,维护社会秩序和封建统治。

除县令外,还有县丞、县尉等官员参与地方行政管理。

其次,地方自治制度是古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的地方自治制度由村、乡、邑组成。

村是最基层的自治单位,由村长和村民组成的民选组织负责村庄内部事务管理。

村落按人口多少分为小村、大村、聚落等不同等级。

乡是由若干村庄组成的行政区域,乡长负责乡级事务。

在乡级以上的地方行政单位,设有官派官员,如乡令、乡丞等,协助乡长管理地方事务。

邑是在乡级基础上设立的更高级的行政单位,类似于县,由邑长和邑民组成的组织负责邑级事务。

另外,士族管理制度也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封建社会,士族在地方行政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士族是指有世袭贵族地位的士人,他们担任地方行政职务,参与地方政治决策。

士族具有特权,可以享受封地、世袭称号、特殊待遇等特权。

他们作为地方统治阶层的一部分,影响着地方行政管理,加强了地方行政的封建性。

总结起来,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包括封建地方行政制度、地方自治制度和士族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体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了古代中国地方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

虽然这些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变迁,但基本上沿袭了近两千年的时间,对我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4、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组成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任期为每届3年。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一、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特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对本地区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的方针、政策、标准和措施的总称。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程序性和规范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一套程序性的制度,它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该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地方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 公共性和普遍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公共性的,它适用于所有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政府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必须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做到依法治理、以人为本。

3. 稳定性和持续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它需要不断的调整和优化。

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应该秉持稳定性和持续性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准。

4. 服务性和灵活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为了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而存在的,因此必须具有服务性和灵活性。

地方政府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应该注重服务质量、满足民众需求,灵活处理各种复杂情况。

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体制和职能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体制和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方政府组织体制: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体制主要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地方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下属单位。

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管理的主体,由各级人大产生,负责管理和领导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地方各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辅助机构,根据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的下属单位是地方政府的执行机构,根据地方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执行具体的管理任务。

2. 行政管理职能: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管理的主体,其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法规颁布、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

地方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指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定。

它与中央行政制度相对应,是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范畴。

一般来说,地方行政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即地方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及其职能;
二、行政运行:即地方行政机关的运行机制;
三、行政执法:即地方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
四、行政责任:即地方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
五、行政赔偿:即地方行政机关的赔偿机制;
六、行政审判:即地方行政机关的审判职能;
七、行政救济:即地方行政机关的救济机制;
八、行政督察:即地方行政机关的督察职能;
九、行政监督:即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

总之,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职责范围和行政权限,而且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运作机制、行政权力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认定、行政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等。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过程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过程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复杂的话题。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1. 西周时期的封建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西周时期的中国采用了封建制度,国家被分为诸侯国,各个诸侯国由诸侯统治,行使地方行政权力。

诸侯国内设有各级官员,如司马、司徒等,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2. 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制度(公元前771年至公元前221年):春秋战国时期,中国诸侯国的地方行政制度逐渐演变。

诸侯国内设有官吏,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如司马、司徒、司空等。

同时,各国内设有县、乡等地方行政单位,由县令、乡官等负责管理。

3. 秦汉时期的郡县制度(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了郡县制度。

国家被分为若干个郡,每个郡下设若干个县。

郡和县的行政机构由官员负责,如郡守、县令等。

这一制度对地方行政进行了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4.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县制度(公元220年至公元589年):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进一步发展。

国家被划分为若干个州,每个州下设若干个县。

州和县的行政机构由官员负责,如州牧、州刺史、县令等。

这一制度在地方行政管理上具有较高的效率和规范性。

5. 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州县制度(公元618年至1912年):唐宋元明清时期,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基本沿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县制度。

国家被划分为若干个州,每个州下设若干个县。

州和县的行政机构由官员负责,如州官、县官等。

然而,在不同朝代,官员的名称和职责可能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过程经历了封建制度、诸侯国制度、郡县制度、州县制度等不同的阶段。

这些制度的演变反映了中国历史和政治体制的发展,也对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这些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改进,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范化、系统化和高效化。

中国现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现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现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历程2023年了,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发展历程。

从早期的县制到现在的省制,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完善,已经成为世界上备受瞩目的一种行政制度。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中国现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县制时代早期的中国是以县为单位进行地方行政管理的。

在这个时期,县长是地方最高的行政长官,他们的职责包括财政管理、司法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县级行政机构也是一个县的全部行政管理机构,它的职责范围包括文物管理、档案管理、宗教管理等各个方面。

县制时代的行政机构简单而粗放,很难满足复杂的管理需求。

二、省制时代的初步形成在清朝末期,地方行政制度逐渐进入了省制时代。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发布《省行政规程》,规定了省、府、州、县等行政级次的权责范围,并且逐步完善了地方行政机构。

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全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已经逐步形成了省制,同时围绕省级政府逐渐建立了府、州、县、区等地方行政机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地方政府按照省、市、县的体制依次建立,地方行政制度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国务院在1978年开始对地方行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逐步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划分,形成了现代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

改革前,地方政府的一切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的。

而在改革后,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和资源环境来制定更为细致、适宜的地方政策。

同时,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分,越来越多的城市成立了区一级机构,加强了对城市管理的层次化管理。

四、地方分权与鉴权改革在近年来的改革中,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更加注重分权、鉴权。

地方政府可以将大量事务分解到更加细致的管理层次,以便提供重要的地方性服务。

因此,政府的分级管理体系变得更加清晰、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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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古代中国政治文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二、地方行政制度★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建立——郡县制时代1、郡县制—秦1)时间:战国;秦朝推行全国2)特点:(与分封制相比)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等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由皇帝直接任命。

郡下设县,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

县令下设尉、丞。

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

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

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

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

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

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

3)影响①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②推动贵族政治开始向官僚政治的转变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重点深化:分封与郡县下列对古代的分封制和郡县制比较的表述最为恰当的是A.都突出了最高统治者的中心地位,强化了最高统治者的权力B.都属于地方管理制度,但长官的出任方式不同C.都淡化了血缘宗族色彩,长官都由最高统治者任免D.都适应了统治的需要,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重点深化:官僚政治与贵族政治的不同之处《史记?高祖本纪》载齐国东有琅邪、即墨之饶,南有泰山之固,西有浊河之限,北有渤海之利.故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采布帛鱼盐。

此外,燕、代北国,因其自然条件,发展成半农半牧的经济区。

南方长沙等国,利用水利之便,广开水田种植稻1)相对增大了王国行使政治经济的自主权力,增强了各国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主动性,推动了各诸侯国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优势,便于各国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生产。

3)诸侯国势力不断膨胀,严重威胁中央集权3、封国制的发展文帝接受贾谊的《治安策》,“众建诸侯而少其力”,采取了诸如将齐国一分为七、把淮南国一分为三的措施。

汉景帝又接受晁错的建议“削藩”,用战争方式平息了吴、楚、赵、胶东、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的叛乱,并借战胜之威剥夺了诸侯王的官吏任免权和政务处置权,使诸侯王只拥有王国的租税“食邑”权。

汉武帝继续实行“推恩”等措施,进一步拆分诸侯国,削弱王国势力。

经汉初的六、七十年后,原来独立于郡县制之外的王国体系结束,王国虽然仍然存在,但与郡已无本质区别隋朝到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已经没有封国一级,分封制已无实际封地,仅有贵族的食邑,封爵制度因为政治的需求而被保留,直至共和结束。

★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发展——州制时代东汉中平五年,州由监察体制转变为行政区实体,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代,州一直为我国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即州-郡县三级制。

★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变革——道路制时代唐初,一度改郡为州,恢复以州领县制。

道仅是一种监察区划,至唐玄宗时,才发展为行政区划,成为凌驾于州县之上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从而使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由州、县两级制转变为道、州、县三级制。

宋代沿袭唐制,仅将“道”改名为“路”。

3、隋唐:道、州、县三级制4、宋代:路、州(府)县三级制1)地方事权分散文官担任地方一级长官;设通判以限制知州、知府(“州郡设通判,本与知州通判一郡之事,知州有不法者,得举奏之”,)在诸路设转运使负责各地税收,使节度使和地方官没权过问地方财政; 在诸路设提点刑狱司掌司法;2)官、职与差遣的分离“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

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以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今举一例:“刑部尚书[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集贤殿大学士[职]3)收回统兵权。

加强中央集权;冗官、战斗力下降、行政效率底下★四.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完备——省制时代5、元—行省制1)概况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

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宣政院管辖西藏地区。

澎湖巡检司管辖琉球。

2)背景:。

“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有难以里数限者矣。

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明]宋濂《元史》3)特点:由来: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称“行中书省。

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职权:“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元朝的行省实际上是封建中央集权分寄于地方,故行省官员的权力相当大。

它负责处理境内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类事务。

此外行省还有一个重要职能是聚集境内财富,以供中央需要。

行省的治所往往就是完成这种职能的“中转站”。

行省内部: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

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今立行省于外,维持错综,众建其官,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可谓于审力之形矣”。

行省与中央的关系:成宗朝前后,行省官朝觐述职和不定期迁调,朝廷遣官钩考、巡察等,或经常举行,或成为定制。

同时,“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

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监察御史和与行省同处一城的廉访司,相继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奏劾、按问、刷卷等权力,而且有所成效。

行省的格局: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

自元代始,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例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入湖广行省,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

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

中国古代在行政区划划分时,有”山川形便”和”犬牙交错”两个原则,”山川形便”指的是以自然地理中的山川为行政区划的边界.”犬牙交错”就是打破自然地理格局,使其形成交叉形态,防止地方割据4)行省制的影响A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

B有利于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C巩固和扩大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D是行政制度的一大改革,是省制的开端。

6、明清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最高僧官是法王);土司制度(西南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明清:“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的意义:加强中央统治→→改变落后纷争→→促进民族交流→国家巩固发展;清—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

综上所述,自秦统一以来,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经历了秦汉时期的郡县制;魏晋南北朝及隋代的州制;唐宋时期的道路制;元、明、清时代的省制这四个建立、发展、变革和完善的阶段,其沿革发展变化的特征有如下几点:①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的设置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变革是绝对的,稳定则是相对的,最稳定的单位是县。

②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始终存在,但中央集权不断加强③由分封到郡县制,主要反映了官吏的任免原则由到的变化,这是政治制度进步的表现;由郡县制到行省制的变化,主要反映了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发展,反映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比较深化:分封制、郡县制、行省制的再认识同:。

异:产生方式:。

与中央的关系:。

职权范围:。

课外解读:(一)传统上的中国分封制和郡县制之争1.分封和郡县优劣的争论,是一个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探索过程,从秦汉到明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宋代以前辩论焦点,围绕着封建制和郡县制的优劣比较。

秦统一后的争论虽然秦朝选择了郡县制,但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仍然热衷于分封制。

其中,魏晋时陆机认为分封比郡县更合理。

分封制下,中央与诸侯相对独立,相互照应,民有定主,诸侯各务其志,出现异常情况也能有所缓冲。

即便国家衰弱,受害的只是局部,王朝不致迅速灭亡。

郡县则不具有这种优势,一处有乱则天下大乱。

秦朝的迅速灭亡就反映了郡县制下出现动乱后中央孤立无援的弊端。

唐朝的争论。

唐朝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所以关于分封和郡县的争论几乎一边倒,皆主郡县制。

柳宗元的论述最为著名:“矫秦之枉,复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

”他列举“有叛民无叛吏”、“有叛国无叛郡”、“有叛将无叛州”等。

2)宋元时期,一些学者提出,两种制度并没绝对的优劣,必须根据客观环境来决定选用哪一种制度。

李纲提出两制适用于不同的形势,应因地制宜选用其一:“封建宜于草昧艰难之时而郡县宜于承平无事之日。

”李纲认为两种制度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用得好都能有效,用得不好都会有弊端。

这个主张很有特色,超脱了封建和郡县之争。

3)明代,有些学者认为两种制度各有利弊,与其从中选一不如重新设计一套制度,以取长补短。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们不把分权和集权放到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像黄宗羲所说:兼采分封制与郡县制两者之长处,使其并存互补,达到振兴国家的目的。

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顾炎武,他认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

所以他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

即:尊令长之职, 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 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 行辟属之法, 即加强地方政府权力, 调动地方官员积极性, 利用他们的小私以成天下之大公。

2.迄两宋,古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主要采用地方分权和郡县制中央集权两种模式。

这两种模式“以一个否定另一个”,螺旋式发展。

如果说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为天下共主与诸侯藩屏四方,是一个松散的封建大一统,那么,春秋战国诸侯争霸及兼并就是对夏商西周体制的否定。

秦统一后,实行极端中央集权,以郡县统制各地,嬴姓皇族无尺寸之封,“一尊京师而威服天下” ,又是对春秋战国诸侯纷争的否定。

此前后联系的三形态,恰形成第一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两汉郡国并行,对秦极端中央集权既有继承,又有变通。

但魏晋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为基础的方镇都督分权或区域性割据,又是对秦汉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否定。

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权的州县、府兵、科举等体制,又是对魏晋南北朝地方分权割据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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